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然而长期以来,在煤炭资源立法、执法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使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本文在列举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总量丰富,储量居世界前列,且煤类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构成中占了76.4%的比重,是我国主要的能源, 同时又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从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种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来新能源大规模利用之前,煤炭将是支持我国能源供应的国内主要品种,是我国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合理开采造成资源耗费率高,损失浪费严重
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要经过漫长的地质时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时间内不能再生,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煤炭资源保护和战略储存的重要意义。然而煤炭开采中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煤窑的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给煤炭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有关专家按照各类煤矿产量加权平均的方法,对煤矿的矿井回采率进行了估算,目前全国煤矿矿井回采率仅在30%左右,与国外矿井回采率最高为85%相比,相差悬殊。以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山西省为例,“矿井回采率加权平均为38.7%,由于采矿方法落后, 机械化程度不高(国有重点煤矿98%以上,地方国有煤矿20%,乡镇煤矿低于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层采不全,中厚煤层回采率低,薄煤层(0.7m~1.4m占全省煤炭总量的12%~18%)弃采, 每采1吨煤, 就要付出6吨~8吨煤储量的代价。” ①
(二)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都对矿山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目前情况看,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一是井工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挖损土地;二是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与污染;三是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我国煤炭利用产生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我国85%的煤炭直接用于燃烧,致使我国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煤炭燃烧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②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观念、政策、法律、技术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我国的煤炭储量丰富,使人们对我国煤炭资源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错觉。再就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一次能源的煤炭与二次能源的电力相比,其价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国的终端售电单价为7.2美分/千瓦时,而电煤的平均到厂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1.97倍。而同期,我国终端的售电单价是59分/千瓦时,电煤平均到厂成本约为12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4.9倍,远高于美国1.97倍的水平,说明我国煤炭价格偏低。” ③电煤在电力价格中的比例关系,印证了我国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相比偏低的事实。正因此,人们认为煤炭资源是无价或廉价的。这种资源无价或廉价的错误认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二)政策原因
过去我们在对待经济发展问题上,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和经济指标的增长,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长期以来,煤炭工业实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 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甚至失控,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 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国家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最有力也最权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国在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
(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四)规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五)规定的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虽然都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矿山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哪个部门审批认定,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资源税费的征收不尽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规定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煤炭属于矿产资源,是一种高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两种形式的费用的征收都是以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和收费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作为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没有体现出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全部内涵,不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保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 我国《煤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但是怎样进行保护性开采,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如哪些煤种属于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没有确定,没有建立稀缺煤种资源储备制度等使得保护乏力。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炼焦煤稀缺,据统计,全国肥煤资源量373亿吨,焦煤资源量695亿吨,瘦煤资源量445亿吨,三者仅占查明煤炭资源量的14%,优质炼焦用煤则更少。”③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种得不到有效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但这些规定随意性强,可操作性弱。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动态的、比较公平的量化的标准。这也正是造成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仅“1980年至2000年,全国煤炭资源浪费280亿吨。”⑤
《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煤炭法》虽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一句空话。
2.煤炭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在煤炭资源管理中存在审批不严、稽查不够的问题,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小煤窑屡禁不止。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关井压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但是随着近一两年来煤炭价格的上涨,小煤窑又死灰复燃。
3.煤炭资源保护法制宣传不够。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
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煤矿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低,采矿方法落后,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低,洁净煤技术还有待推广。
三、我国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这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执行煤炭开发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煤炭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严格实行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高产高效集约化矿井,逐步取代小煤矿,减少煤炭资源浪费,是煤炭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开发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办煤炭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
、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2.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为了避免煤炭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以预防为主。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其作为煤炭企业设立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中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完善现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应将核定回采率考虑在内,煤炭资源补偿费应以经过合理评估的煤炭价格作为依据,以此促进煤炭开发者提高回采率,并真实反映煤炭资源的价值,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对资源税的用途未作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7年修正)第11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为了支持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国家应规定将征收的资源税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煤炭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对企业的环保资助等。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的复田。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由于煤炭开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此外,为了推进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超过核定回采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交资源补偿费等。
4.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为了合理开采,保证后备资源,应明确划定煤炭国家规划区、重要经济价值矿区,确定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对特定煤炭资源实行战略性保护,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实施统一规划和保护性开采。对于以上特定资源的开采,必须经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开采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还应注意与修改后的《刑法》、《行政许可法》的衔接问题。新刑法已取消了类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条中关于“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法,显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应对类似条款进行修改。再如,对开办煤炭企业的审批、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等规定都应当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煤炭执法
1.实行保证金制度。 为了提高煤炭回采率,减少浪费,可以让煤炭开发企业交保证金,如果达到核定回采率,则退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促使采矿者履行其义务,可以令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如“美国的《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须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足以支付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⑥
2.关闭年生产能力在法定吨位以下的小煤矿。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而且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动群众,监督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如实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执法、熟悉法律的监察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杜绝执法中的腐败行为。
(三)将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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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预计到2020年美国国内的石油产量将不能满足本国30%的需求,能源供需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为保证美国经济发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能源安全政策,确立了能源战略目标,通过立法建立了政府战略石油储备。加拿大的油气资源比较丰富,因此加拿大的能源政策的目标以能源供应自给为最终目标。
一、美国能源安全政策
1.美国的能源安全政策
美国能源战略目标有三个,其能源安全政策就是为实现这三个目标而制定的。
战略目标1:提高能源系统的效率——改进能源的生产能力,提高整体经济运行能力,同时保护环境并且巩固国家安全。如:支持富有竞争力和高效的电力系统,实行电力利用的重建、立法,发展先进的煤炭、天然气发电厂。改进现有的核发电设施;提高在运输业,工业和建筑业领域的用能效率。发展高效节能的运输业,工业和建筑业;采用新/革新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战略目标2:确保能源中断时的安全——防止我们的经济受到外来供应中断和内部失控。如:降低美国在石油供应中断时的风险程度,稳定国内生产,保持战略储备油品的良好待命状态,进口渠道多样化,减轻消费;保证能源系统的可靠性,灵活性和能源反应能力。保证可靠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炼油和应急能力。
战略目标3:促进能源生产和鼓励有利于健康和环境的利用——增进我们的健康和地方型、区域性及全球性环境保护。
能源是美国经济竞争力和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美国致力于向能源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和能够负担得起的能源。
美国采用的节能措施是:
1)对浪费汽油的汽车征税;
2)私人建筑进行隔热措施投资时减税。
2.现阶段美国能源安全的国内政策
(1)加强国内石油勘探开发
A.开发阿拉斯加禁区
阿拉斯加曾是美国最大产油区(“北坡”油田),1968年在这块北冰洋畔的荒滩地下发现了特大油田。1977年6月20日第一批石油开始进入长达1290公里的输油管道流向美国大陆“下48州”。经过几十年的开采,北坡油田进入开发后期,产量递减很大。
地质调查证明,除了北坡油田外,阿拉斯加还有三个可供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地区: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区(the National Petroleum Reserve-Alaska,简称NPR-A)、北极边远大陆架(the Arctic Outer Continental Shelf)和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the Arctic National Wildlife Refuge简称ANWR)。NPR-A位于阿拉斯加北部布鲁克斯岭和北冰洋之间,预计石油储量为21亿桶,天然气储量为8.5万亿立方英尺。1999年克林顿政府决定出租NPR-A东北部地区后,现已签订133个租约,涉及范围达90万英亩。目前,勘探工作仍正紧张展开。作为联邦政府的石油储备区,NPR-A是为应付战争紧急需要储备的,探明后要把资源保留在地下。切尼提出的《国家能源政策》对此讳莫如深。
布什政府把开发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作为增加美国国内石油、天然气的重点。保护区总面积190万英亩,计划先开发2000英亩。最高产量可能达到100~130万桶/日,约为美国石油总产量的20%以上;若按目前的进口量计算,相当于美国从伊拉克进口石油46年。
B.开发美国西部石油天然气资源
据估计,美国石油剩余可采储量仍比较丰富。美国土地分三级所有: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人。联邦政府在大陆48州拥有31%的土地(多位于美国西部)和全部大陆架。目前,这些地区提供的能源占全国能源总产量的30%。这些地区拥有待开发的地下石油储量约41亿桶,天然气储量约167万亿立方英尺。但这些地区地质构造复杂,勘探和开发成本高,必须采取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才能把它们从地下开采出来。
(2)强调发展核能的重要性
美国政府认为,解决今后20年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关键在于发展核能,这是解决美国电力供应的必由之路。
美国这个世界上最早发展核能的国家现在已远远落后于法国。对于美国朝野来说,发展核能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三里岛事故(1979年)发生后,联邦政府核能管理委员会(the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NRC)严格限制核能的发展,自此美国没有再建一座新核电站。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重大事故,在美国再度引起恐慌。20世纪90年代,美国关闭了一些过了时的核电站,现存的103座核电站提供全国电力的20%。美国东北、南部和中西部地区10个州的核电站发电能力占这些州总发电能力的40%。
美政府认为自三里岛核事故以来,美国核工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系数已大为提高,核废料也将得到妥善处理,联邦政府积极发展核电站的条件已经成熟。
(3)继续发挥煤炭在电力发展中的作用
目前,美国拥有发电厂5000座,总发电能力80万兆瓦,其中煤炭占50%以上。在中西部、东南部和西部的12个州,煤炭发电所占比重超过80%,天然气、水电和燃料油分别仅占16%、7%和3%左右。联邦政府能源部通过《洁净煤技术发展纲要》(Clean Coal Technology Program)的执行,在煤炭洁净化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报告预计美国今后10年电力需求量可能增加25%。为此,美国需要新建1300~1900个发电厂,平均每周新建一座。为了减少发电厂对国内有限的天然气资源的依赖,今后煤炭将继续发挥主导作用,煤电比重可能继续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上。
此外,美国政府还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提到一定日程上来,并提出了具体的发展计划,但不在重点之列。
(4)改善和新建能源基础设施
A.修缮陈旧的输油和输气管道
美国输油管道遍布全国,总长度达200万英里,担负着全国大约66%的原油、汽油和其他油品的运输任务。然而管道大部分已经老化,既不安全也不符合环保要求,急需修缮。同时为了满足需求的增长,必须修建新的管道。报告提出计划新修管道38000英里。
阿拉斯加管道系统(the Trans-Alaska Pipeline System)基本上铺设在冻土地表面,由北向南纵贯阿拉斯加。每年经此管道输向美国大陆的石油占国内石油总产量的1/5。北坡油田的原油输入这条管道后,经太平洋沿岸的不冻港瓦尔迪兹装上油轮运往美国大陆本土。该管道由美国几家大石油公司投资兴建,所用土地部分由美国联邦政府提供,部分向阿拉斯加州政府租借,并由联邦政府和阿拉斯加州政府双方严格管理。双方就修建和管理这条管道的有关协议将于2004年期满,需要签订新协议。
美国国内生产的天然气几乎全部经输气管道到达用户,总输送能力约23万亿立方英尺。2020年天然气需求量将增加50%,阿拉斯加北极地区是主要天然气储藏地之一。国内现有输气管道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必须新建。此外,连接加拿大的天然气管道也需要扩建。
B.改善和新建炼油厂
由于国内环保呼声高涨,联邦政府出台了清洁空气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增加了炼油厂成本。10年来大约已有50家炼油厂被迫关闭,每年靠扩建现有大炼油厂增加的炼油能力只有1%~2%,加之25年来国内没有兴建大型炼油厂,所以全国炼油能力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除了提高现有炼油厂的能力之外,还要兴建新的炼油厂。另外,还必须重新审查现有的有关环保、清洁空气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法律,为新建炼油厂扫除不必要的障碍。布什政府已经要求各州政府放宽对新建炼油厂的环保限制。
(5)实施并增加政府战略石油储备
美国是第一个正式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国家。1923年,美国总统哈丁下令建立了阿拉斯加国家的海军油储,以保障海军石油的安全供应。美国所建立的储备正是“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储备,防备战争时期供应中断,供国家非常时期使用”。
从经济上讲,美国建立战略石油储备也有其必然性。美国石油仅有世界探明储量的3.2%,而消费量占全球的25%~28%。目前美国石油50%靠进口,预计到2010年其消费量的70%将依靠进口。而进入世界市场的原油,2/3以上来自中东、非洲和里海这些政治军事不安定地区,所以,储备石油可以保障供应、平抑油价,同时也保障其国家的综合安全。
为此,美国对战略性矿产品储备进行立法,于1946年制定了“重要战略物资储备法”,1975年制定了“能源政策与保护法”。
1990年修订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规定:在严重的能源供应中断或美国在国际能源机构的义务所要求的情况下,由美国总统决定动用战略性石油储备,为保证战略性石油储备发挥最大效用,危机期间战略性石油储备的出售或分配通过竞价方式进行。该法对“严重的能源供应中断”定义如下:进口石油产品的供应中断或破坏活动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得石油供应产生突发性的大范围的持续时间长的石油供应短缺,并对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1992年修订法又规定,在存在以下情况时总统可认为能源供应严重中断:A.有紧急事态发生,且持续时间相当长,范围较广,造成原油供应量显著减少;B.因发生紧急事态,油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这种价格上涨可能会对国民经济带来重大影响。在上述情况下,国际能源机构也没有启动“紧急石油分享系统”,但总统认为原油供应有可能因途径中断而造成供应不足,可以决定动用战略石油储备。
美国的储备制度是由四个购买物资法案组成的,即1946年的“战略物资储备法”、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1954年的“农产品贸易扩大资助法”及1956年制定的“农业法”。美国的现行的储备制度可以追溯到1939年制定的“储备法”。美国的储备制度随国际形势的变化,其储备目标量和储备品种也在不断变化。
根据美国国会197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授权,美国国会确定了一个90天进口量的战略石油储备初步目标,这一目标相当于5亿桶储备,1979年这一储备目标被提高到7.5亿桶。根据美国能源部的报告,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数量在1985年达到顶峰,相当于118天的净进口量。
美国国会《对能源政策与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最重要的变化是战略性石油储备兼有了生产消费性石油储备所具有的调节市场、稳定价格的作用。1990年的修正增加了附加授权,允许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石油短缺期间动用3000万桶石油储备,此外,立法还允许进行500万桶战略性石油储备的销售实验。
美国战略石油储备由美国政府授权美国能源部、美国能源部化石燃料局、美国能源部战略性石油储备局负责战略性石油的建立、管理和维护,由能源部长领导下的负责能源的部长协助分管,通过3个办公室具体管理5个储备基地和一个中转基地。重要的政策和决策由总统作出,相关法律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后颁布执行。
美国石油战略储备有两种方式,一是原油储备(SPR),由能源部负责购买并储备原油;二是石油产地的储备,目前是在阿拉斯加北坡部分重要产油区,划出大片含油土地只探不采,找到石油储量后就地封存,以备急需。
阿拉斯加国家油储:美国在阿拉斯加划出大片含油土地只探不采,找到石油储量后就地封存,以备急需(主要是战争等紧急状态下石油的供应),即所谓的石油产地的储备。阿拉斯加国家油储是美国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的第二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
美国政府不仅要把战略石油储备作为应付国外石油中断的工具,也要把它作为备战用的“国防燃料储备”(National Defense Fuel Reserve)。
二、加拿大的油气储备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加拿大的油气资源丰富,因此,加拿大的能源政策的目标是着重构建开放的市场框架,加速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注重健康、安全和环保,着眼于资源的长期发展和利用。
加拿大的能源政策的目标
加拿大的能源政策目标是以能源自给为最终目标,将依靠进口石油的程度降到最低限,积极开发,利用替代能源和合理利用能源。
为实现该目标,加拿大能源政策的措施主要是以适当的价格提供能源、保存能源,扩大勘察、开发,加强收集资源情报,促进各种燃料的相互替代,促进新的输送系统,在能源资源开发方面,加强加拿大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加强储备,供紧急时期使用。加拿大是国际能源署(IEA)的成员国,按照IEA的要求建立有应急石油储备,不过加拿大的石油储备全部为商业性的企业储备。目前储备规模为496亿桶(1998年9月),约相当于75天的需求量,所有储备均在公司手中,在宣布为紧急状态时,联邦政府根据“强制配给计划”有权管理公司拥有的储备。政府与业界协商确定紧急状态时储备规模的阀值。由于储备管理成本相当高,而且企业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己,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储备规模有所减少。
但是美国对资源采取保护政策,限制出口,大量进口。
美国工业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很少有直接出口原材料的行为,因为产品附加值低,利润不高。
美国的碳排放量从2015年每年1.6%最低标准增长到3.8%的高排放量,由于美国煤炭工业和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以及电力迅速发展大量使用煤炭造成大量排放导致。
01、美国的运输行业增长导致排放量增高
在2015年到至今这四年时间,美国的货车运输比一年比一年多,国内几乎很少用到铁路运输,货车运输量大大增加了二氧化碳的排放,加上航空业使用的柴油重油也造成了不少的二氧化碳排放,光是这个就给美国造成不少的空气污染了。再加上美国汽车的数量无法跟2015年相比,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自然就比2015年要高出很多。甚至美国出现的雾霾也是这个原因造成的。
02、美国的气候一年比一年寒冷,居民供暖设备增多,碳排放压力成倍增长
如今美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严寒气候,还刮了一场暴风雪让美国五分之一的人受灾。室内的人都在靠供暖保持温度,大大的增加了天然气供暖的二氧化碳排放。虽然知道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但在自然灾害面前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这也是美国目前没有办法降低排放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03、美国的煤炭电力发展也是排放的一个大问题
美国为了经济复苏,大力发展国内的经济。生产制造业以及农业,机械化产业链。这些行业都需要用电,而且用电量是一个很庞大的数据,美国的核电站发电无法满足行业的发展。只能靠煤炭发电站辅助供电。众所周知煤炭发电站所排放的物质除了废水污染,剩下的就是二氧化碳排放污染了。而且这个排放量跟煤炭发电站的锅炉燃烧量有关,燃烧越多排放量越大。
美国现在也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已经不顾绿色环保的约定了,即使碳排放量再大,也要搞好自己国家的经济再说。所以目前美国并不会降低这个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