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从事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其管理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政策激励、宏观调控、市场调节、技术推进、企业为主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积极推进节能工作的开展。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财政、统计、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节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第七条 特区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的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鼓励、支持和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的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第十一条 特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
市人民政府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和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十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政策,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第十四条 特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实行审批或者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的不同标准,分别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在向上述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节能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广东汕头新能源车补贴政策由汕头市商务局于2022年5月1日出台;目前的政策状态是:已生效;执行时间为:22年5月8日-22年6月30日;具体内容以下:
汽车补贴总额限定为500万元,按销售1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及以上“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和新能源轻型汽车,每台车给予5000元资金补助。
限制条件为:
在汕头市注册登记的限上纳统汽车零售企业,销售轻型汽车(“国六”标准轻型汽车、新能源轻型汽车)的,并在汕头辖区范围内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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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交警在街头执法的新闻上了热搜。
其中有多名车主在横穿马路时,被交警拦截了下来。其中有位车上绑着钢管的共享单车车主,交警更是要求:拆除钢管,将共享单车停好,拿好钢管,步行通过人行道。
事后,交警解释道:自行车、电单车过斑马线必须下车推行,不然要被罚款50。也就是说:电动车过马路必须要下车推行了。
很多车主很不理解,汕头交警的做法,认为此举完全就是大题小作。
关于“电动车过马路,要不要下车”这个行为,引发了极大的争议,甚至有车主激动地表示:这不让行,那不让行,那干脆扛着电动车过马路好了。
新能源战略家在查看了一些很多车主提出的看法,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电动车过马路,不要下车。
其中有一位车主发表的看法,令新能源战略家印象比较深刻。 这位车主表示: 现在很多路口的红绿灯只有15-30S的反应时间,本来留给我们反应的时间就不多,然后如果要下车推行的话,万一在遇到红灯亮的情况,我们这停在马路中间,算怎么回事,这样岂不是给交通安全又造成了困扰?
还有部分老年车主表示: 现在的电动车很重的,我们本来骑电动车就是图的方便,我们腿脚不利索,推电动车使不上力气,这样过马路下车推电动车,对我们来说很废劲。
上述两位车主的态度,确实能说明一些问题,依新能源战略家来看,这至少说明了电动车过马路下车推行确实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为了弄清楚,汕头交警这样做的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为广大车主弄清楚“电动车过马路要处罚”的真相,新能源战略家特地去查询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个地方是否有先例。
根据道交法第70条规定: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也就是说,深圳交警这样的做法完全是有法可依的。而且不止是汕头地区,新能源战略家发现:全国不少地区比如杭州、上海、合肥、安徽等多地,均已经实施这项规定,要求:电动车过马路时,必须要下车推行,才可行,不然要被罚款。
比如说安徽之前就针对三轮车、自行车、三轮车,随意过马路的行为出手整治,罚款了多位不遵守道理交通的行为。
总结
关于,电动车要不要下车处罚?
一方面是车主觉得不合理的情理,另一方面又是道理交通法的法理。虽然新能源战略家对于车主提出的不合理之处表示理解,但是法理应该凌驾于情理之上,所以新能源战略家还是支持,电动车过马路要下车的行为。
所以新能源战略家想再次提醒一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车主过马路时,不要横冲直撞,而应该下车推行电动车,不然要被罚款。
对于电动车过马路,要不要下车,你怎么看?你支持这种行为吗?欢迎留言。
广东省2021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公告,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2022年4月29日发公告新车开发票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11月30日)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补贴,报废、转出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分别补贴10000元/辆、8018元/辆。
限制条件为:
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
为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以汕头市为例,补贴额度和标准按照不同年度国家补贴方案和地方补贴上限不得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的50%,以国家补贴加上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计,且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与市场公允价相符,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补贴产品为在汕头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我市以外地区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买且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享受购置补贴,其余新能源汽车不享受购置补贴。
扩展资料:
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的相关要求规定: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对生产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汽车生产企业(或政府部门)建立的监控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2019-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