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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大胆的小鸽子
自信的小蚂蚁
2023-01-30 18:49:42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最佳答案
幸福的硬币
谨慎的时光
2025-09-03 12:33:48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也许不全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完工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

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将竣工验收10项条件

和资料向质监站汇报

建设单位向质监站申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质监站

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

质监站审查建设单位递交的

竣工验收10项条件和资料

符合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重新确定验收时间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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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2:33:48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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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2:33:48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综合效益和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争创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全部责任。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严格审查并认真选择具备承担监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资格的投标单位;要严格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超级设计、超级施工;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对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规定出明确的标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经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在承发包合同中写明。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其设计工程内容和设计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专业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按月、季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参加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方可签证拨款。对违反合同,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企业,验收人员有权令其停工、返工处理直至终止合同。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验收档案,为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投产提供依据。第七条 为保证设计图纸质量,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而使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第八条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交底。开工时要派有经验,具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驻工地代表,按设计文件(图纸)规定对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并参加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质量验收。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试验站,对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检验,根据原材料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做好井下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计量工作。工程用建筑构件、半成品及机械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过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准采用。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并必须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坚持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和工程评定的“三检一评”制度。做到工区有旬检,工程处有月检,矿务局(公司)有季检。第十二条 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或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矿务局(公司)和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并由矿务局在24小时内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施工单位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参与下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一个月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第十三条 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矿区工程质量实行第三方监督,既监督施工单位,也对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实行监督。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编制年度工程监督计划,建立监督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负责人,认真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及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凡未经监督站认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自己的质量检测试验站(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对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并提出科学的依据。第十五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各设计院要在二、三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一、二级矿建、土建、安装施工企业要在二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各处(科)、室和队、组要建立QC小组,针对设计、施工中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活动。院、公司、工程处每半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部、省局每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从1988年起,凡没有推行TQC活动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没有开展QC活动的处(科)、室或队、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第十六条 在煤矿建设中根据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政策。优质优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施工企业内部要在满足承包合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奖优罚劣的经济政策。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单位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预算的1%和总设计费的5%作为工程保修费用抵押。矿建工程应保修至矿井投产,地面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在保修期间凡属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其费用应由设计或施工单位负担。没有质量问题或工程返修合格后抵押费用应归还给设计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矿井投产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费用由建设项目的预备费中解决。

积极的钢铁侠
现实的音响
2025-09-03 12:33:4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权,并向有关单位派驻中心站、矿区站。第三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用品等。第四条 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须经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可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派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矿区仍派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七条 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第八条 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员;站长、副站长的人事变动应征求上级站的意见。第九条 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第十条 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炭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须经过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承担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政策,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办法和规定,经部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及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审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培训并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站及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部优工程,了解工程质量认证情况,参与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统一管理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总站委托,审查矿区监督站的资质,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三)负责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对有争议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核验上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的技术标准,检查工程(产品)质量。

(三)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月季工程验收。

(四)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参加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审核企业上报的优质工程。第三章 管理权限责任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矿区站受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抽查。核查工程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核验其检测资料和产品质量。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按其提出的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