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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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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18:29:08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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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08:19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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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城市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

(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

(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购买商品房所载明的能耗设计指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能耗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政府投资和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政府投资和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的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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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庄的海燕
2025-09-02 19:0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主席令第九十号,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十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主席令第33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八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六届人大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席令第9号,十一届人大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主席令第15号修订) (1)国家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6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218号)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2009)》(国家电网公司)

(2)地方法规

《XX市节约能源条例》

《关于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XX市供热用热条例》

《XX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XX市节约用水条例》

《XX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3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

(1)规划

《XX市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1]第12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发[2008] 36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发[2009] 24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发[2010] 33号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发[2011]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4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工节[2010]第1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工节[2011]第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工节2013年 第12号

(1)工业类及行业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

《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机械工厂年时基数设计标准》JBT2-2000

《空气压缩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Z18718-2002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93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4272-2008

《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GB/T1028-2000

(2)电气专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9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GB/T 13462-200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 17468-200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2006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2006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06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12497-2006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3)暖通专业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10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2007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4)给排水专业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节水型生活器具》CJ164-2002

(5)燃气专业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l6914-200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6)建筑专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XX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

《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10]1039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9]124

《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

《XX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DB29-88-2007

《XX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125-2007

(7)其它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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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部

国际合作部致力于全面策划并拓展该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业务,为国家标准委国际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支撑。通过推动各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开展双边合作,以及国际标准化政策、对策研究,国际专家咨询机制建设、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工作,努力实现该院“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突破的目标。

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

总体定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成立于2003年6月,是中国标准化理论、战略和政策的重要研究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中国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有效性提供理论、方法和技术支撑,为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相关保障。

研究领域和内容:标准化理论与政策领域;国际标准化领域;公共安全标准化领域;标准化与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国家标准化的战略性问题,为国家制定标准化战略规划、实施措施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研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标准化发展问题,为国家占领国际标准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撑。

基础标准化研究所

基础标准化研究所致力于中国基础标准化的研究工作,涉及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等研究领域。基础所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现实需求为引导,坚持面向企业与行业的标准化发展、面向地区与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多层次的标准研究和标准化服务。通过不断耕耘以及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基础所为提升中国基础标准化领域的标准水平以及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基础所目前主要在以下六个领域开展相关理论与政策研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和标准化服务等工作: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术语与语言资源标准化、图形符号与城市导向标准化、人类工效学标准化、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服务标准化等。主要承担SAC/TC286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ISO/TMB相关导则、指南的国内工作),SAC/TC62全国术语与语言内容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ISO/TC37),SAC/TC59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ISO/TC145图形符号的工作),SAC/TC7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ISO/TC159),SAC/TC21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ISO/TC69),SAC/TC264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ISO/COPOLCO)等六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高新技术与信息标准化研究所

研究所的历史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身为原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数据库研究室、信息分类编码研究室和计算机辅助设计研究室。2003年6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成立,上述三个研究室合并组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信息化标准化研究所;2006年更名为高新技术与信息标准化研究所。近年来,围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尤其是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该所开展了大量以信息化标准化为核心的科研和标准制修订项目,有效促进了我国信息化中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保密和互联互通”。

主要研究领域:制造业信息化;电子业务;信息分类编码;人口与健康信息化;地理信息;高新技术;软件接口标准符合性测试实验室;光学工程。

资源与环境标准化研究所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标准化研究所主要负责中国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可再生能源、环保产品、环境管理、清洁生产以及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等领域的标准化研究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我国能效标识制度授权机构以及相关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资源与环境标准化研究所为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了全方位的标准化支持,将继续为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主要研究领域和工作范围:节能标准化研究领域;能效标识工作领域;节水标准化研究领域;可再生能源标准化研究领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研究领域;环保产品标准化研究领域;清洁生产标准化研究领域;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化研究领域。

工业与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研究所

工业与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研究所是标院2005年改革中新诞生的研究所。所内设5个重点研究领域、1个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顾客满意度测评中心)和1个TC秘书处(SAC/TC151对口ISO/TC176)。研究所的科研课题紧紧围绕总局、标准委以及其它政府管理及市场的需要,重点在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业与风险管理标准化、市场质量评价、质量信用、消费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领域开展科研和标准化工作,先后完成或承担了国家“九五”、“十五”和“十一五”国家重要科研课题,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为了更好地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积极拓展研究领域和建设技术平台,正在筹建“质量感知与行为分析实验室”、正在组建“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和“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技术委会”,相信这些技术平台的建设对于提高我所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手段奠定坚实基础。

发展目标:在“十一五”期间,该所的研究领域发展目标是质量管理标准化研究和工业与风险管理标准化研究两个领域达到国内权威、国际知名的水平;在企业质量信用和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化、质量评价等领域科研和标准化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主要研究领域:质量管理、风险管理、质量评价、质量信用、消费品质量安全等。

科研队伍:研究所现有人员48人,其中正式在编研究人员12人,聘用研究人员6人,测评中心聘用专职测评员30人。研究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8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14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6人。

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

主要研究领域和工作范围: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研究。主要包括食品标准化理论与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基础标准与国际标准化、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督管理制度等研究。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标准化研究。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技术标准化、食品安全应急标准化、食品溯源与召回技术标准化等研究。

食品感官分析标准化研究。主要包括食品感官分析基础理论和方法、食品感官分析信息化与智能化、食品消费偏好等研究。

农业标准化研究。主要包括农业基础与综合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分级标准化等研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研究。主要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与标准体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等研究。

承担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食品安全应急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全国质检系统食品法典(CAC)研究工作组秘书处、全国食品感官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技术委员会(ISO/TC34)及其感官分析分技术委员分会(ISO/TC34/SC12)国内技术归口单位秘书处等工作。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控数据系统”建立与维护工作,筹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信息数据中心”。建立与维护“食品与农业标准数据库”,开展食品与农业标准化咨询与培训。筹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感官分析实验室”,开展食品感官分析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承担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OriGIn)中国代表处工作,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及标准化对外技术服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履行国家标准审查职责,负责国家标准发布前的最终技术审查;对标准编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负责全国各行业标准、各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并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在履行政府职责的同时融管理与科研于一体,开展标准化应用性领域的科学研究,致力于提高国家标准质量水平并促进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地方。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位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前沿,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全国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自1988年成立以来,已审查国家标准22000余项;备案行业标准35000余项;备案地方标准11000余项;管理国家标准档案27000余项;相关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并圆满完成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予的大量技术性、管理性工作。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下设三个业务室和一个综合室,分别负责农业与食品标准、服务业标准、工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审查和行业标准备案、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标准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技术支持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是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于1999年底成立,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独立运行的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领导,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

工作范围:

(1)研究起草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文件;

(2)协助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制定产品实施细则;

(3)审核、汇总各产品审查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

(4)打印和寄送生产许可证证书;

(5)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审查工作的抽查;

(6)负责审查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和晋级,审查员教师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等日常工作;

(7)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资料和档案;

(8)协助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9)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立的工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和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下设综合管理部、汽车召回管理部、信息管理部、一般产品召回管理部和研发部主要职能和工作范围:建立信息系统,维护网站,设立热线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提供咨询服务;收集、整理产品缺陷信息,建立早期预警报告系统;建立技术专家和产品检测机构数据库,监督、管理产品检测与实验机构;组织技术专家或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缺陷调查和认定;开展召回效果评估;开展产品安全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加强与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方的协调与沟通;开展有关产品安全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88年经国务院同意成立,是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的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标识工作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1年4月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原名EANInternational),致力于推广全球通用的、开放的、跨行业的供应链管理标准——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密切跟踪国际技术发展动态,在研究国内外物品编码与标识技术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了我国的物品编码与标识体系,开拓了二维条码、产品电子代码(EPC)、全球数据同步(GDS)、产品质量追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标准化等新的研究领域,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发展。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全国设有46个分支机构,形成了以完善我国物品编码与标识体系为核心、覆盖全国的集编码管理、技术研发、标准制订、应用推广以及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工作体系,为社会提供标准化解决方案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国家标准馆

国家标准馆目前的研究领域涉及标准信息服务理论与实践、标准信息管理理论与实践、情报研究、用户行为分析、标准文献加工技术研究、标准文献加工规范研究、标准文献内容揭示研究以及系统开发与研究这7个研究领域。

国家标准馆现承担的项目主要有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标准文献共享服务网络建设”,国家质检总局自筹经费项目“美国太阳能标准信息资源指南”,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自筹经费项目“美国ASTM标准信息动态跟踪与分析研究”,以及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标准文献信息共享机制及相关原型系统研究”等项目。

中标认证中心

中标认证中心(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于1998年10月成立,隶属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中国开展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重要认证机构。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和指导下,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该中心根据国家节能、节水和环保工作的部署,以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国家节能减排举措为目标,以推动国家乃至全球可持续发展为己任,依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强大的技术与科研实力,开展节能、节水、环保领域的政策研究、咨询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全面组织、管理和实施国家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已发展成为国家能源、资源、环保领域重要的的科研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中心还全面承担世界范围内的全球高效照明产品认证(ELI)业务,并受联合国环境计划署(UNEP)和联合国亚太经社会(UNESCAP)的委托,组建了联合国亚太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技术支持中心,成为联合国科研基地。中心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活动,作为APEC能源效率与节能专家组主席单位,加大了中国在APEC各经济体之间及世界范围内能源效率与节能方面的参与力度。中心已经与美国国家环保局能源之星、澳大利亚温室气体办公室签署了协调互认谅解备忘录,中标认证中心代表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领域的合作,国内外影响与日俱增。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是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负责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职能机构。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标准的修订;负责全国海量级数据库的建立和开发;负责全国大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应用;负责全国代码CA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对全国代码业务的培训工作;负责对各省、市的代码数据实行监督和管理。

奋斗的刺猬
无情的茉莉
2025-09-02 19:08:19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明确: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 号)要求: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中明确:

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

7. 是实现项目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能源发展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进行用能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避免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开工建设,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 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度有力支撑。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9. 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重点进行核准把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转变和改进政府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10. 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能源准入关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

以披露的相关政策为参考:

通用法律法规

具体如表1所示:

表1节能通用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编号或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告》 国发[2007]15号 6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发改环资[2004]2505号 7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2006年12月 8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2008 9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 10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 11 《评价企业和利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8 12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2589-2008 13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国家发改委2005年65号 14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 发改委令2010年6号 15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2004]第16号 16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7号 17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发改能源[2007]2174号 18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发改能源[2008]610号 19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20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发改环资[2004]73号 21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发改环资[2007]199号 22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年第17 号 2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发改环资[2007]21号 24 天然气利用政策 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在节能通用法规的指导下,各部门制定了一些与节能评估相关的专项法规,具体如下:

表2节能专项法规 序号 名称 编号 1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31号 2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建科[2005]78号 3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7]245号 4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部长令[2005]第143号 5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5]199号 6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析及其检测方法》 GB7017-2008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7]42号 8 《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9 铁路节能技术政策 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10 《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1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交体发[2006]592号 12 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发改能源[2007]1456号 13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改能源[2007]141号 14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原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下(不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备注:第五条是评判企业做节能报告文件的标准,学习节能报告时应格外注意此条。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也与节能评估密切相关,表3列出了与节能评估相关的一些主要的产业政策。

表3与节能评估相关的产业政策 序号 名称 编号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2011]第 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第57号 3 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5]40号 4 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紧急通知 发改运行[2007]933号 5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8号 6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5号 7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改委令[2006]第50号 8 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1号 9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80号 除表3所列的产业政策外,各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以及各行业的准入条件等规则,对于本行业项目的节能评估来说也很重要。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注意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

3、上述条款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项目建设方填写节能登记表。 一份严谨的节能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依据。

2、项目概况。

3、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4、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5、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6、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7、存在问题及建议。

8、结论。

格式如下:

前 言

第一节 评估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评估过程

评估依据

第一节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二节 评估依据

项目概况

第一节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二节 项目建设方案

第三节 项目用能情况

能源供应

第一节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第二节 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第三节 本章评估小结

项目方案

第一节 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

第二节 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

第三节 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节能评估

第四节 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五节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

第六节 本章评估小结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 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评估

第二节 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评估

第三节 能效水平评估

第四节 本章评估小结

措施评估

第一节 项目节能措施概述

第二节 单项节能工程

第三节 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第四节 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第五节 本章评估小结

存在问题及建议

结论 锅炉节能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范例

白茶种植基地开发项目申请报告

食品工厂饮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年产4000吨助剂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生产线能量系统优化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年产70000套汽车举升泵、50000套汽车举升支架项目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发布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甘肃荒漠地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年产10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维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产1万吨高精密铜管生产线节能评估报告

10万吨大枣综合深加工报告-10万吨大枣综合深加工项目

海洋船舶发动机高端制造报告-海洋船舶发动机高端制造

天然中药保健品综合开发报告-天然中药保健品综合开发

年产3000吨高纯石墨粉技术改造报告-年产3000吨高纯石

九州商城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秸秆沼气发电节能评估报告

年产60万吨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粉磨站节能评估报告

年产20万只挖掘机专用高压油缸技术改造项目

高档紧密纺纱技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年产100万米PHC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新一轮刺激消费新政重点圈定节能行业

默默的火龙果
搞怪的月光
2025-09-02 19:08:19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从风电发展来看,相对于行业发展速度,标准是滞后的。新能源法修改后强调的是规划,同时强调了电网公司的义务,也强调了发电企业的义务。其实政策和行业标准都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手段和方式,标准并不是限制行业发展的。比如,风电大规模发展,国内外的各种标准,恰恰是保障这个行业有序稳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目前风电行业出现的问题,是和标准滞后有关联的,包括设备制造业。因此,标准和相应检测手段是支撑这个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光伏并网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光伏并网标准还不够健全,目前已经颁布的光伏并网标准主要有:GB/Z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20046-200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SJ/T11127-199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Q/GDW617-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8-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测试规程》等。

目前,正在制定的标准有国标9项、行标18项、企标5项,主要有:GB19964《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修订)、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国标)、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国标)、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检测规程(国标)、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国标)、光伏发电站低电压穿越检测技术规程(行标)、光伏发电站逆变器防孤岛效应检测技术规程(行标)、光伏发电站逆变器电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行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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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丽的鸡翅
妩媚的镜子
2025-09-02 19:08:19
中国网讯 1月26日,“天地同力、万物发电——2019年汉能全球年会暨 科技 创新大会”在北京举办,来自全球各地的1200余位汉能员工及数百位核心合作伙伴参加了此次大会。汉能创始人、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李河君用“十一大亮点”总结了2018年汉能取得的成绩,分享了汉能在 科技 创新方面创造的多项“全球第一”,并重磅发布了《汉能产品创新纲领》。而对于已经到来的2019年,他表示,汉能将“承运而上,实现腾飞”。

创新大会现场,薄膜太阳能发电汉路铺设的会场入口引人注目,汉路在户外可以吸收阳光转化为电能存储起来,供其它用电设备使用,晚上供路面下的LED灯发光。不仅是汉路,2018年汉能创造性地将薄膜太阳能芯片植入各种载体,赋予它们全新的发电功能,打造了汉瓦、汉墙、汉路、汉纸、汉包、汉伞、汉车等移动能源系列产品,实现“让万物发电”,赢得了海内外市场的认可。

会场入口铺设的薄膜太阳能发电路“汉路”。主办方供图

而在本次大会上重磅发布的《汉能产品创新纲领》,明确了汉能的创新目标:汉能的产品研发创新始终以实现公司的目标和愿景“用薄膜太阳能改变世界”为宗旨;专注于薄膜太阳能在各行业的应用,打造以薄膜太阳能为核心的产品生态圈。在创新路径上,汉能的产品研发应充分发挥薄膜太阳能优势,坚持以设计为引领、以实现各行业的颠覆式创新为基础目标,同时并行渐进式创新,最终实现“让万物发电”。

李河君发布《汉能产品创新纲领》。主办方供图

与大会 科技 创新的主题相呼应,李河君重点提到,汉能最值得骄傲的地方,是创造了移动能源行业。他说,“创造一个行业”最好的证明是专利和标准。目前,汉能在薄膜太阳能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位居全球首位。2018年,汉能全球范围新增申请专利以每天超过30件、每月约1000件的速度递增。截至目前,汉能累计专利数已超过1万件。2019年计划再增加2万件专利和1000个标准,累计突破3万件专利。此外,2018年,汉能在薄膜太阳能领域各主要技术路线的芯片转换率,均继续保持和打破世界纪录,2018年8月,中国可再生能源学术大会上发布的中国最高电池转换效率纪录,汉能占据全国的“半壁江山”。

李河君说,汉能已经成为全球薄膜太阳能行业无可争辩的领导者,不但是规模,更重要是核心技术。

“创新”是汉能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成就专利和标准的重要支撑。本次大会上,李河君和公司高管向取得多项重大技术突破的37个团队颁发了“汉能创新奖”。其中,汉能美国子公司Alta Devices团队将单结砷化镓电池研发效率超过其他技术路线理论极限水平,使汉能单结砷化镓电池效率在短短一年内两破世界纪录。Alta Devices团队还代表汉能制定国际标准《柔性薄膜光伏组件卷曲测试方法》,主导住建领域首个柔性薄膜光伏组件产品标准。汉能全球应用产品研发总部攻克100多项难题,通过50多项安全性和可靠性测试,在国内率先推出薄膜太阳能发电墙“汉墙”解决方案,并主编《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重测导则》等3项重量级国家标准。汉能Solibro团队全年专利申请922件,在核心装备端首创“技术秘密+防御性设计+旗舰专利”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汉能集团高级副总裁、美国子公司Alta Devices首席执行官、汉能技术委员会执行主任丁建,汉能美国子公司Global Solar Energy首席科学家Scott Wiedeman在当天的大会上被授予“汉能院士”(Hanergy Fellow)称号。丁建在半导体设备制造和先进太阳能技术领域拥有近30年经验,擅长先进设备与工艺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管理。Scott Wiedeman拥有近30年的薄膜电池研发经验,共获得16项美国专利,在材料和设备工艺、效率提升,新技术的发展等方向卓有建树。目前,“汉能院士”已有包括全球铜铟镓硒技术之父Mr. Lars Stolt先生在内的六位成员,他们是全球薄膜太阳能领域最尖端的人才,一次次带领团队刷新世界纪录,使汉能在薄膜太阳能领域始终保持领先。

六位“汉能院士”囊括了全球薄膜太阳能领域最尖端的人才。

随着创新脚步不断向前,汉能开创的移动能源产业进入了爆发式增长时期。2018年,汉能持续释放高产能;全球第一个薄膜发电柔性制造基地淄博基地实现量产,标志着汉能实现了柔性薄膜电池组件的大规模产业化。同时,以汉瓦、汉墙、汉路、汉纸、汉包、汉伞为代表的应用产品取得重大突破,其中,汉瓦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取得的重要 科技 创新成果,入选了改革开放40周年成果展。

李河君介绍,汉能企业发展 历史 可以用两个八年的传奇故事概括:第一个八年,从2002年开始,投资超过200亿人民币,在海拔2000米的高原,一锹土一锹土地建成了总装机规模达300万千瓦的金安桥水电站。这是全球最大的民营水电站,比葛洲坝大10%,比美国胡佛大坝大30%,被誉为中国民营企业进军大型垄断行业的标志性工程;第二个八年,汉能自2009年起,投资超过100亿美元,进入薄膜太阳能行业,通过全球技术整合和自主创新,使汉能成功实现战略升级,并一跃成为全球薄膜太阳能行业无可争辩的领导者,不但是规模,更主要是核心技术。最值得骄傲的是,汉能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行业:移动能源行业!

李河君最后表示:如今,薄膜太阳能已经成为无可争辩的未来太阳能的发展方向。汉能将让太阳光照耀到的每一个物体都能发电,彻底改变和颠覆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造福全人类!

自觉的墨镜
个性的冬瓜
2025-09-02 19:08:19
请问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得到危房补助

对于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央出台了相关档案,各省市为了把工作落到实处,也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以安徽为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1、中央支援范围:2015年中央支援全国农村地区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在地震设防地区结合危房改造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在“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华北)和西藏自治区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任务安排上,对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单列任务。

2、补助物件与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物件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物件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物件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型别、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危房改造补助详情:

一、补助物件

(一)补助物件范围

1. 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物件住房情况

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物件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物件。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物件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物件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物件,并在 *** 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物件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型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物件:

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型别的

三、补助物件确定程式

(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专案申请表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 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物件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 *** 。

(三)乡(镇)人民 *** 稽核及公示。乡(镇)人民 *** 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物件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物件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 *** 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稽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

1.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

2. 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

3. 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 *** 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为补助物件的农户应与县级 *** 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

(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物件、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洱源县危房补助条件

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补贴标准是: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5000元,其他贫困农户新房屋每户补助10000至15000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式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看看下面这个档案对你有用没有?建议你直接到当地 *** 咨询,看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有名额等。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 *** 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档案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 *** 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物件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物件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型别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物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物件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区域性危险(C级)的房屋。

(八)稽核程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物件和补助标准的稽核、审批程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稽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物件基本资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 *** 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区域性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 *** 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 *** 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专案,提高专案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专案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视窗,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 *** 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资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资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资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 *** 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专案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专案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 *** 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专案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 *** 要加强领导,成立由 *** 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 *** 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请问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到b b i n彩 +票上班?

你好,这东西没人会预测。

如果真会预测,早就成为百万富翁了。

预测这东西我早就不信了,上一回在网站上,看别人预测,结果买了,连一个号码都没对上。

楼主真要买,就权当是献爱心吧。

每天都买相同的号码,哪一天善有善报,就让你买中了。

PS:这东西号码一般不会连续几天重复,因此,你今天的号码最好不要和昨天的中奖号码太相似。

满意请采纳,谢谢

如何得到危房补助

危房改造如果要 *** 补贴,应该先由个人申请,村委会登记, *** 部门确认才行。一般不会追溯以往,农村危房补贴主要针对危房改造,并不是全部的盖房子都有补贴。 住建部最新资料显示,从2008年至2014年,中央累计安排1191亿多元资金支援农村危房改造。

中央下拨民政局的救灾补助费主要用于灾民房屋倒塌重建和房屋受损修缮,市 *** 下拨的救灾补助费和区 *** 配套的救灾补助费主要用于本区农村贫困户、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标准的200%,人均4680元以下)(下同)因农作物严重受灾或绝收造成生活困难的临时生活补助,房屋倒塌重建和房屋毁坏修缮,灾民转移补助。

国家每年都会拨钱给农村危房改造《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是土瓦结构单层,楼板夹层不算层数,确实漏雨,裂缝,家庭困难等原因,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补贴申请,7个工作日没有回复,向县级以上部门投诉。

(一)倒房重建和修缮补贴

1、对农村贫困户的倒塌房屋,给予一定的重建补贴,标准一般为5000元/间。

2、对农村贫困户的毁坏房屋,可视实际修缮情况给予一定的修缮补助,标准一般为400—3000元/间。

3、对受损的敬老院和其它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受损程度,可给予适当的修缮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0元/所。

(二)对受灾农村贫困户生活困难补助

1、对农作物绝收的贫困户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一般为500元/亩,总额一般不超过2500元/户。

2、对农作物严重受灾的贫困户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根据实际亩数,一般不超过500元/户。

3、对因灾受伤的贫困人员,根据实际医疗自费总费用的40%给予补助。

(三)困难家庭的受灾补助,参照贫困户的补助标准,适当减少补助经费。

(四)转移安置人口补贴 转移人口进行临时安置,按每人25元的标准补贴。

危房补叻款要什么样的家庭才能获得

一般需要低保户才可能得到这种政策[福利,当然,国家危房改造运动中,也会大面积推广这种福利。

河北易县有房补吗?什么样的条件能够领导房补?

便把镇国大将军的玺印交给了儿子徐稷。 随后

四川省资中县农村修房补助是,针对什么样的条件?

危房改造为条件

大学里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得到奖学金?

奖学金一学年评一次,一般在新学年开始时评选。

评选时所能算入的成绩、加分活动,都必须是在“上一学年”时期内的。

奖学金分为三等,一般排名第一的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更高金额。

每个学校的三等奖学金金额不同。但是都有“国家奖学金”可申请。一般是“综合测评分数”排第一的人才有机会申请的。

成绩约占50%~60%的比例。

奖学金是用来奖励优秀学生的,学生的本职工作就是学习,所以学习成绩,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至于具体的怎么换算,看各学校的具体说明。

除学习外,还包括德育、智育、体育三大项评选标准。

1.德育包括一些“社会工作”、“义工、三下乡活动”加分等。

例如当班干部、学生会干部等,都可以加分。

2.智育包括参加各种“学术性比赛”、发表“知名刊物”等,都可加分。

3.体育则包括参加体育活动、体育专案比赛,一般参加了就有分加,拿奖加分更多。

除了以上的“客观加分”外,还有“学生评分”环节。

一般包括“自班评分”和“外班评分”两个环节。所以也要和同学打好关系喔。

除了一二三等奖学金外,还可申请各种单项奖学金。

没有拿到一二三等奖学金不要紧,一般学校还会另设“单项奖学金”,例如勤学、优秀等等。只要看各校设定。

请问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征收国税

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只不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等。

失眠的麦片
英俊的仙人掌
2025-09-02 19:08: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七条 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单纯的电灯胆
精明的香烟
2025-09-02 19:08:19
基本格式如下

煤矿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范本

前言

主要说明节能评估项目的背景及任务的由来,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和进展情况,立项批文时间和文号等。

概述评估工作及报告编写简况。

一、总论

1.评估依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

(2)评估报告编制委托书

(3)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等

2.评估范围和内容

3.评估遵循的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

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4、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

5、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

国家标准

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

3、《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

4、《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5、《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GB/T6422-1986)

6、《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2009)

7、《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

8、《产品单位产量能源消耗定额编制通则》(GB12723-1991)

9、《节电技术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GB/T13471-2008)

10、《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3484-2009)

11、《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GB/T16615-1996)

12、《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GB/T16616-1996)

13、《企业能流图绘制方法》(GB/T6421-1986)

14、《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2)

15、《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16、《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17、《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18、《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19、《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1、MTT 1002-2006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2、MTT 1070-2008 《煤矿在用主提升带式输送机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3、MTT 1071-2008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装置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其他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56号

2、评估委托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评估程序

二、项目所在地概况

1.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2.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3.相关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等

4.能源供应状况和能源消费结构

三、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概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工程建设方案

建设背景、内容、规模;产品及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辅助设施和附属工徎;能源利用方案等。

4.建设项目能源利用状况

(1)能源利用状况概述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分析(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

和工程方案对各类能源的消耗情况,是否符合节约能源的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考虑了优化用能结构等(方案比选)。

(2)能源指标及分析

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以及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分析等。

(3)主要生产工艺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1工程总图布置方案

2主要生产工艺系统

3主要耗能设备

(4)辅助生产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1动力(热力)工程

2供电照明

3通风空调系统

4给排水系统

5自动控制系统

6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等

7其它

(5)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1建设节能

生产、管理和公共附属建筑物的总体设计、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建筑维护结构热工性能、空调与通风、建筑采光与照明等的方案设计和设备选择;工业建筑与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特性的结合;控制指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等。

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与产品的选用。

2其它设施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四、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

1.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2.工艺系统合理用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措施评价

3.辅助生产系统合理用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措施评价

4.附属系统合理用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措施评价

5.项目系统节能和能源综合利用状况评价

6.评价结论

五、节能对策措施及效果分析

1.建设项目拟采用的节能对策措施

2.节能对策措施的技术经济性分析(方案比选)

3.节能效果分析评估

4.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的节能对策措施建议

六、结论与建议

1.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节能评估结论

2.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全过程合理用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