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风力发电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步骤流程?
↑↑↑(询:景裕李工)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最关注的的无非只有两点:1,能不能申请下来,多长时间能拿到资质证书,2,办理资质需要多少费用,这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这两点景裕都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
用心极致 赋能解忧 专业河南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风力发电人员配备标准
1、电气专业:注册电气(发输电)工程师1名、
2、结构专业: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1名、
3、地质专业: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1名、
4、规划专业: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1名、
5、水土保持专业: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1名、
6、环境保护专业:中级工程师1名、
7、工程经济及概预算专业:中级工程师1名、
8、水文气象专业:中级工程师1名、
9、水力/风力机械及金属结构专业:中级工程师1名、
办理流程
1、提供符合要求的工商
2、在北京建设信源公司购买勘察设计系统锁及身份证阅读仪
3、配备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要提供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4、在勘察设计系统录入资料,并生成上报资料(网上申报并打印形成附件材料), 人员及业绩需要备案
5、在江苏省政务网提取企业及人员、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6、递交资质申请表
7、省建设厅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8、批前公示-批后公告-领取证书
申请设计资质,要先配置人员,然后准备材料。但是很多企业不太清楚其中一些细节问题,在整理材料过程中,出现错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导致审批不通过。因此就耽误了企业申办资质的工作进度。
风力发电是指把风的动能转为电能。风能是一种清洁无公害的的可再生能源能源,利用风力发电非常环保,且风能蕴量巨大,因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很多种类型,分别代表不同施工单位所应当办理的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共设有12种总承包资质、36种专业承包资质和1项劳务资质,其中,总承包资质和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下面都有等级之分。总体看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但是,并非每个建筑资质都是这样划分的。它分为这几种情况:
1、总承包资质中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10项资质设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总承包资质中的通信工程、机电工程,以及专业承包资质中的桥梁工程、输变电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资质设置为一级、二级、三级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资质设为一级、二级
4、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部分资质不分等级,如特种工程、模板脚手架、预拌混凝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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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guozhi
推荐于2019-11-03 · TA获得超过368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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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专业承包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2、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7、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8、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6、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7、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9、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0、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1、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4、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0、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劳务分包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八、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二、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十三、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具体需要哪一项,直接查好了. 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砖瓦工、抹灰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2人;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砖瓦工、抹灰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8人;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结算收入5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中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砖瓦工、抹灰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结算收入3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承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二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三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一、新成立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还有个更好的办法 上海资质找我 谢谢!)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
8、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9、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0、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11、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
12、市(州、地)建设局或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对必须具备的实物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的考察意见。
13、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一项资质,须增加二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一份相应的附件资料。
三、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C101表)〉及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情况(C103表)〉
4、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四、资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年检申报程序:
1、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
3、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核验原件、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申请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五、办理期限:
1、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系列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
2、施工总承包系列和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和劳务分包系列资质的办理期限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的分管厅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按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工商注册;
购买建设部或建设厅系统; 详昵称Q
配备人员并注册人员;
准备上报资料(网上申报并打印形成纸质材料);
提交资料;
审批(审批流程)市建委-建设厅-建设部-公示。有(唯一社保)现证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3名 15万/年
一级注册结构师 11万/年 二级注册结构师 4万/年
中级职称人员 暖通专业技术人员 1 给排水专业技术人员 1工程经济/概预算 1 各7000/年
高级职称人员 电力系统高工1名 1.2万/年 通信保护1名 1.2万/年 总图1名 3万/年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 对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