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煤厂一年盈利多少?
正常年精煤120万吨的洗煤厂,如果自备流动资金的话大致6000-8000万利润,这是面对终端情况下,大致1.5亿流动资金配套土地厂房及设备5000万左右,也就是2亿!
具备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定实施细则。
1、煤场得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2、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6、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7、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煤矿厂的注意事项:
1、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2、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3、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5、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6、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
7、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8、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9、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0、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11、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一、为防止煤场发生火灾,煤场管理人员应时刻注意煤场内防火,煤场内严禁明火,工作需要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对于破碎机运转中的可能发生的火灾,应根据设备、天气、温度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清理设备周边的煤尘。
二、为防止煤场伞檐事故的发生,煤场管理员应时刻注意煤堆伞檐情况,保证出现伞檐时附近工作设备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得当的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三、为防止冬季进、出煤场的车辆发生侧滑、追尾等事故,煤场管理员应注意煤场道路情况,在道路两侧应有限速标识,并在道路两侧备防滑沙,在雪后道路上如果出现浮冰,煤场管理人员应组织设备及时处理。
1月初的时候,就说过1月底买煤炭、电力股,大盘要上去,得靠煤电联动。1月底又再次提醒。整理了相关个股,供大家参考。
1、靖远煤电
现价:3.80,总市值:85.34亿,流通市值:85.22亿,2021年三季度:0.200
主营业务:煤炭的开采、洗选和销售。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洗选、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王家山煤矿、魏家地煤矿、大水头煤矿、宝积山煤矿、红会第一煤矿、红会第四煤矿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机械产品、矿山机械、矿山机电产品、电力设备的生产、销售、维修;发电、供电、供水;普通货物运输;铁路专运线运营;煤炭地质勘查与测绘服务;工程测量;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房屋租赁。
2、山煤国际
现价:10.28,总市值:191亿,流通市值:191亿,2021年三季度:0.880
主营业务:煤炭生产和销售。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检验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国营贸易公司管理货物的进出口;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矿山机械销售;超导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器辅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船舶拖带服务;船舶租赁;船舶销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修理;润滑油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3、美锦能源
现价:14.35,总市值:587亿,流通市值:546亿,2021年三季度:0.470
主营业务:从事焦炭及其制品、煤炭、天然气及煤层气等生产经营
经营范围:焦化厂、煤矿、煤层气的开发、投资,批发零售焦炭、金属材料、建材、日用杂品、劳保用品,煤炭、焦炭、煤屑石、金属镁、铁矿粉、生铁的加工与销售,货运代理服务。新能源 汽车 及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产业园区及配套设施的经营、建设、管理;氢气的生产、运输、储存及加气站、加氢站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4、冀中能源
现价:5.66,总市值:192亿,流通市值:158亿,2021年三季度:0.387
主营业务:煤炭生产及销售。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本企业自产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销售;粉煤灰销售;装卸搬运服务;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房屋及设备租赁;钢材及设备配件、五金电料的经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零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前置审批的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煤炭开采;水泥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洗煤;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电力、蒸汽的生产;会议、婚庆礼仪及保洁洗衣服务;矿山工程承包;日用杂品、服装、鲜花礼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正餐(含凉菜)、住宿服务;烟草零售;污水处理及处理后中水的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 标准件、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机票代售;建材、生铁、铁精粉、铁合金、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阀门、电缆、焦炭、轴承的销售;招标代理服务。
5、山西焦煤
现价:8.81,总市值:332亿,流通市值:332亿,2021年三季度:0.775
主营业务:煤炭的生产、洗选加工、销售及供电,矿山开发设计施工、矿用及电力器材生产经营等。
经营范围:煤炭销售、洗选加工;发供电;电力采购与销售;电力设施承运承修;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设备清洗;保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验;机电修理;材料加工;节能改造;新能源管理;矿山开发设计施工;矿用及电力器材生产经营;煤炭开采(仅限分支机构)。
6、电投能源
现价:16.16,总市值:289亿,流通市值:266亿,2021年三季度:1.500
主营业务:煤炭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经营范围:煤炭产品生产、销售;土石方剥离;地质勘探;工程与地籍测绘测量,煤炭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建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除专营)销售;电器安装与维修;普 通机械制造;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经销;疏干及防排水设计及施工;水资源再利用;仓储;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腐植酸生产与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电供热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煤矿工程建设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热力购销。
7、郑州煤电
现价:4.33,总市值:50.93亿,流通市值:50.93亿,2021年三季度:-0.060
主营业务:煤炭生产和销售、发电及输变电。
经营范围:煤炭生产及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企业专用通信网建设与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与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产品的销售与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发电及输变电(自用电);设备安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铁路货物运输(本企业内部自用);货物装卸;机械制造;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矿山施工工程;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普通机械、建材,铁路配件;铁路工程施工;国内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人力资源服务;餐饮服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8、兰花科创
现价:10.74,总市值:114亿,流通市值:114亿,2021年三季度:1.232
主营业务:煤炭、型煤、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煤炭(限下属有采矿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型煤、型焦、建筑材料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煤炭安全管理、煤炭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煤炭安全技术服务;矿山机电设备及其配件的加工、销售、维修;计算机网络建设及软件开发、转让;煤炭转化及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服务; 科技 信息咨询服务;尿素、农用碳酸氢铵、化肥、复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煤炭洗选加工;己内酰胺聚合切片、 3%双氧水消毒液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环己酮、环己烷、环乙烯、发烟硫酸、硫酸、双氧水、氨水、氢气(仅限分支机构使用,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1年1月30日);煤炭批发、经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其他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煤层气地面开采、道路货物运输。
9、华阳股份
现价:11.16,总市值:257亿,流通市值:257亿,2021年三季度:0.950
主营业务:煤炭采掘、洗选加工,发供电、热业务。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支机构);设备租赁;批发零售 汽车 (除小轿车)、施工机械配件及材料; 汽车 修理; 汽车 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电力生产、销售、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备(仅限分公司);太阳能发电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电池制造;飞轮储能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推广与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热力生产、销售、供应;煤层气开发、管道燃气(仅限分公司);煤层气发电及销售;粉煤灰、石膏生产及销售;电器试验检验、煤质化验、油样化验、机电检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省内客运包车,道路旅客运输。
10、盘江股份
现价:7.28,总市值:114亿,流通市值:114亿,2021年三季度:0.480
主营业务:原煤开采、洗选加工及销售。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的特殊加工、煤炭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炭产品及焦炭的销售。本企业自产的煤炭产品、焦炭、煤的特殊加工产品等商品及其相关技术。煤炭产品,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其相关技术;电力的生产与销售;矿山机电设备制造、修理、租赁及生产服务;矿山机电设备及配件、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铁合金冶炼; 汽车 运输及 汽车 零配件销售;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贸易及代理业务、仓储配送服务、代理记账、财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
11、安源煤业
现价:3.19,总市值:28.71亿,流通市值:28.71亿,2021年三季度:-0.031
主营业务:煤炭采掘销售、浮法玻璃生产、玻璃深加工及客车制造。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矿物洗选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上述三项限分支机构经营);煤层气开发利用;货物进出口与进出口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通用设备修理与专用设备修理;住房租赁与非居住地产租赁;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劳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紧急救援服务;业务培训;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机械租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12、上海能源
现价:10.16,总市值:71.04亿,流通市值:71.04亿,2021年三季度:0.860
主营业务: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煤炭销售,铁路运输(限管辖内的煤矿专用铁路),火力发电,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及销售等业务。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煤炭销售,铁路运输,矿山采掘设备、洗选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设备的制造、维修、销售,实业投资,国内贸易普通货物运输,建筑工程用机械修理,技术开发与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出租,班车客运及 汽车 大修、维护、小修、总成修理,火力发电、电力、热力供应以及电力、热力生产 产、供应设备的运营、检修、技术服务危险品2类1项、危险品2类2项、危险品3类、危险品8类运输,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销售,氧气充装。
13、ST大洲
现价:2.37,总市值:19.46亿,流通市值:19.46亿,2021年三季度:-0.081
主营业务:摩托车工业村开发、 摩托车及发动机配件的生产经营科技 开发、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摩托车工业村开发; 旅游 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摩托车及发动机配件的生产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高 科技 开发;普通机械配件、电子产品、五金工具、电商业、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纺织品、橡胶制品、建材、矿产品(专营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专营除外)、农副产品的销售;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经营;农用机械及其配件、内燃机及其配件生产经营;食品经营。
14、云维股份
现价:3.56,总市值:42.15亿,流通市值:42.15亿,2021年三季度:0.012
主营业务:聚乙烯醇、水泥及其相关原料、半成品等系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经营范围:化工及化纤材料、水泥、氧气产品的销售,机械,机电,五金,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汽车 货运运输、 汽车 维修经营;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技术;纯碱、氯化铵销售;化肥零售;煤炭销售,焦炭销售;石油焦销售;豆粕销售;铁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铜矿石、控制柜的销售,从事商业经纪业务、废旧金属制品回收与销售(涉及行业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15、山西焦化
现价:5.67,总市值:137亿,流通市值:137亿,2021年三季度:0.721
主营业务: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经营范围: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硫酸铵、甲醇的生产、销售、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合成氨、尿素、压缩氮、压缩氧生产及销售,洗精煤生产,编织袋生产、销售,承揽化工设备和零部件加工制作;设备检修;防腐保温;铁路自备线运输; 汽车 运输;经济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投资咨询;宾馆餐饮、会议培训;开展租赁业务;余热发电。
不作推荐或暗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基本信息
中文名:动力煤
类别:煤炭
定义:直接燃烧产生动力和热能燃料
用途:发电、机车推进、锅炉燃烧等
品类:褐煤、长焰煤、贫煤、气煤等
指标:灰分、硫分、 发热量、水分等
市场动态
5月29日至6月4日环渤海地区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煤的综合平均价格报收610元/吨,与前一报告周期持平。这是该指数近5个计价周期内首次出现止跌迹象。相关分析认为,在诸多利好预期影响下,动力煤价格止跌迹象初显,但煤价能否真正企稳,还有赖于下游需求的回暖。
具体来看,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动力煤在秦皇岛港、曹妃甸港、国投京唐港、京唐港、天津港和黄骅港的主流成交价格分别报收605-615元/吨、605-615元/吨、605-615元/吨、605-615元/吨、610-620元/吨和610-620元/吨,所有六个采集港口的交易价格区间均与前一个报告周期持平。发热量5000大卡/千克动力煤在曹妃甸港和黄骅港的交易价格区间比前一个报告周期下降5元/吨,在其它四个采集港口的交易价格区间与前一个报告周期持平。
产业洞察网《我国动力煤行业运行态势及发展趋势分析》显示国内海上煤炭运价继续下行。6月4日该指数收于747.77点,比5月28日下降14.40点,降幅为2.30%。具体到部分航线,6月4日与5月28日相比,秦皇岛至广州航线5-6万吨船舶的煤炭平均运价下降0.5元/吨至35.1元/吨;秦皇岛至上海航线4-5万吨船舶的煤炭平均运价下降0.6元/吨至24.5元/吨;秦皇岛至张家港航线2-3万吨船舶的煤炭平均运价下降0.7元/吨至31.1元/吨。
国内动力煤主产地方面,近期也出现企稳的态势。经过之前的限产及停产,煤企库存下降较为明显。内蒙古地区部分之前停产的中小型煤矿近期有所复产,但是产能不大。截至6月5日,北方四港动力煤库存总量约1742.3万吨,港口库存维持较高水平。秦皇岛港煤炭库存650万吨,京唐港库存349.1万吨,曹妃甸413万吨,天津港330.2万吨。库存依旧小幅上涨,港口调出量偏弱。
特性
火电厂用的煤炭质量对锅炉设计和生产过程都是重要的基本依据。燃料煤的特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煤特性,二是灰特性。煤特性指煤的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元素含量(碳、氢、氧、氮、硫)、发热量、着火温度、可磨性、粒度等。这些指标与燃烧、加工(例如磨成煤粉)、输送和储存有直接关系。灰特性指煤灰的化学成分、高温下的特性、以及比电阻等。这些特性对燃烧后的清洁程度,对钢材的腐蚀性以及煤灰的清除等有很大的影响。
动力用煤就类别来说,主要有褐煤、长焰煤、不粘结煤、贫煤;气煤以及少量的无烟煤。从商品煤来说,主要有洗混煤、洗中煤、粉煤、末煤等。劣质煤主要指对锅炉运行不利的多灰分(大于40%)低热值(小于15。73兆焦/千克)的烟煤、低挥发分(小于10%)的无烟煤、水分高热值低的褐煤以及高硫(大于2%)煤等。
价格动态
上半年,受经济增速放缓、美联储提出将结束量化宽松政策的影响,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全球煤炭市场供给过剩,国际煤炭价格大幅下降,我国进口煤差价进一步缩小。从亚太地区看,国际煤炭价格暴跌使澳大利亚煤炭企业亏损,力拓等大型煤炭矿产企业计划出售煤炭板块资产,澳大利亚地方政府为保住“3A”信用评级不得不将纽卡斯尔港港口资产挂牌出租。6月末,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煤炭价格指数由2012年底的92.88美元/吨下降到78.89美元/吨,7月5日又下跌到77.04美元/吨;南非理查兹港价格指数由88.82美元/吨,下降到6月末的74.25美元/吨。
从大西洋沿岸地区看,哥伦比亚、俄罗斯动力煤大量流入欧洲市场,港口动力煤库存持续上升、价格持续下跌。欧洲三港价格指数由去年底的90.26美元/吨,下降到6月末的74.95美元/吨,下降了15.61美元/吨,降幅17.29%,降至近3年以来新低,并已跌破了成本线。
———这首先是概念上的错误:煤化工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煤化工主要包括煤焦化、煤液化、电石法乙炔化工以及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化工产品的生产。而以煤气化技术为基础的化工产品的生产就是所谓的狭义煤化工,其主要产品有:合成氨、甲醇、醋酸、甲醛等众多化工产品,加上其衍生产品则有成百上千种,在化学工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不分青红皂白,盲目的说限制煤化工,显然有所偏颇。
———煤化工目前出现过热的子行业主要是煤制甲醇和二甲醚领域。如果目前国内规划的煤制甲醇(二甲醚)项目全部投产,将会出现明显的供过于求。但在前期的调研中也注意到,多数煤制甲醇(二甲醚)规划的目的只是地方企业控制煤炭资源的借口,真正开始实施的没那么多。因此,煤制甲醇(二甲醚)有可能过剩,但没有统计数字显示的那么严重。
———在煤制油和煤制烯烃领域,由于国内工业化技术尚不成熟,目前还主要是一个愿景。这是煤化工发展的最终方向之一,但由于目前工业化技术的不成熟,风险较大,也不适宜以此作为投资的理由。
● 已开工煤制油项目应不在限制之列
中金
近日新京报报道了我国将停止在建煤化工和粮食乙醇燃料项目,对于关于停止在建煤化工的报道:
———记者有曲解放大政府官员评论的意思,根据判断政府官员的意思可能是在神华等示范工厂没有顺利投产前,不会再批准新建煤制油项目。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业司于去年10月发布的《煤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由于部分细节仍有一定争议,正式稿至今尚未发布)的指导思想,煤制油是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重要措施,“十一五”期间要抓好技术研发、工程放大和产业化示范工作,重点建设神华集团鄂尔多斯100万吨直接液化示范工程;兖矿集团100万吨间接液化示范工程;山西潞安集团(潞安环能集团)和内蒙古伊泰(伊泰B控股)各产16万吨的间接液化制油项目。该四个项目当时获得国家立项并已经开工建设,国家不可能要求停止。
———其他煤化工项目,包括甲醇和二甲醚等,国家正在制定甲醇汽油和相关替代的标准,今年下半年有望出台,和去年相比没有行业政策上的变化。
———由于煤化工项目为高资源消耗型项目,未来国家对新建项目审批会比较谨慎,但从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角度,国家应该会发展一定规模来掌握技术和降低进口依存度。
● 高油价促使煤化工步入发展新阶段
天相投资 贾华为 梁铭超
“缺油、少气、富煤”是我国化石能源的基本结构。我国的原油探明储量仅相当于全球石油探明储量的1.34%,按照我国2005年的原油产量1.8亿吨计算,现有原油储量仅能开采12年。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煤炭资源可以开采50多年,所以,充分发挥我国煤炭资源的优势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能源多元化的首选。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发展煤化工,开发煤基液体燃料,有序推进煤炭液化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煤炭深度加工转化,并开发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煤炭液化和气化、煤制烯烃等设备。相关各省在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把煤化工作为重点发展方向。这将促使煤化工产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煤及煤化工的发展从技术上主要分为四条发展线路,分别为煤的焦化线路、煤的气化线路、煤液化线路和煤制电石乙炔线路。
煤焦油深加工
焦油深加工产业化的产品有200多种,许多深加工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近年来,在国内钢铁等工业发展的带动下,国内焦炭产业发展迅速,产量不断增加,焦炭产量从2001年的1.2亿吨增长到2005年的2.32亿吨,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7.9%。预计今后几年仍将保持近5%的年增长。煤焦油是焦炭生产的副产品,随着焦炭产量的增长,煤焦油的产量也相应快速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大中型煤焦油加工企业43家,加工能力533万吨/年,其中加工能力1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25家,加工总能力455万吨。现在全国在建煤焦油加工能力425万吨、拟建377万吨,未来几年国内煤焦油加工能力将可能达到1300万吨/年。
与国外焦油加工企业相比,我国焦油加工业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焦油加工企业分散、生产规模小,国外焦油加工企业单套生产装置能力至少20万吨/年,国内普遍在10万吨/年以下;另外,由于我国煤焦油加工企业加工深度普遍很低,10万吨/年规模的焦油加工企业进行二次深加工的不足50%,产品品种仅40种左右,而国外公司以煤焦油加工的产品品种已达140多种。
我国煤焦油深加工产业正面临产业升级,发展趋势是向集中化、规模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大部分的中小焦油加工企业将被产业升级所淘汰。根据国家行业政策,焦油加工单套装置能力要求在10万吨/年以上,这就要求原料供应地至少要有200万吨/年以上的焦炭加工能力。所以,在原料产地建厂、或是有实力焦化企业向煤焦油深加工方向发展是最符合国内产业发展的,也是受国家鼓励的发展方向。另国外部分高技术企业有意进入我国煤焦油行业,据相关资料,日本的JFE在山东、美国KOPPERS公司在唐山将投资30万吨/年的煤焦油加工项目。
煤制合成气线路
(1)甲醇
我国传统的煤化工合成气线路主要是通过合成气制氮肥和部分甲醇下游有机化工产品。随着原油价格高涨,煤化工下游产品甲醇和二甲醚作为首选替代燃料,其地位日益重要。同时,随着甲醇下游产品用途不断扩展,甲醇市场需求量急剧增加。现在,甲醇制醇醚燃料、甲醇制烯烃(替代石化线路)已经成为煤化工发展新阶段的首要发展线路。
受下游需求的强力拉动,国内甲醇消费量从1999年的261.4万吨增长到2005年的666.2万吨,一直保持10%以上的增长率。
我国目前甲醇生产企业甲醇规模主要在5万至20万吨/年,30万吨/年规模以上的很少,但目前在建多个甲醇项目规模均在50万吨/年以上。国外甲醇厂装置能力一般年50万至80万吨,超大规模的已经达到150万至180万吨,技术先进、能耗较低,都建在原料资源产地附近,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约占80%。
目前,甲醇投资处于狂热状态,有意向的项目总体规模已达2000多万吨,但真正有实质意义进展的在建规模大概500多万吨。大甲醇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估计未来两年,国内甲醇生产能力将达到1300万吨以上。
(2)二甲醚
二甲醚(DME)是一种重要的超清洁能源和环境友好产品,被称为“二十一世纪的燃料”。
二甲醚作为二次能源的生产成本,除了技术、规模等因素外,主要取决于甲醇的生产成本。我国目前基本上采用二步法生产二甲醚,新上项目的规模大部分在10万至20万吨/年。
二甲醚的大规模应用领域,主要是替代车用柴油燃料和民用液化石油气,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由于二甲醚这种广阔的市场潜力,国内众多有实力的公司看好并计划上马二甲醚项目。除泸天化采用天然气为原料外,其余均采用煤为原料。山东兖州、陕西神府、陕西渭河、河北邢台、新疆、大庆等地也有建设大型甲醇/二甲醚项目的意向。
煤直接液化
煤液化技术在科学上称为煤基液体燃料合成技术,它分为直接液化和间接液化。直接液化是在高温高压下,加氢使煤中的有机物直接转化为液体燃料,再进一步加工精制成汽油、柴油等燃料油。
目前,国际上已开发出的煤加氢液化工艺有10多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德国的IGOR工艺、日本的NEDOL工艺、美国的HTI工艺。三种工艺中,比较成熟可靠的是德国的IGOR工艺,其转化率能达到97%。
2001年国家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启动了“煤变油”项目,计划5至10年内在内蒙古、山西、陕西、云南建设基地。
据相关资料,我国目前已经批准启动的煤变油项目仅有两项,一个是神华集团煤变油项目,另外一个则是宁煤集团的煤变油项目。
神华集团2004年8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建设煤直接液化工业化装置,项目建设总规模500万吨/年油品,一期建设规模为320万吨/ 年油品(包括汽油50万吨、柴油215万吨、液化气31万吨、苯和混合二甲苯等24万吨),总投资245亿元,年用煤970万吨。一期工程3条生产线,先建1条,2007年7月建成,运行正常后,再建两条,2010年投产。近日,壳牌欲联手神华进入中国的煤变油领域。
煤直接液化项目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项目,投资巨大,面临油价下跌、煤炭紧缺、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等种种可控与不可控风险,社会争议比较大,煤直接液化(煤制油)线路前景充满变数。
煤制电石线路
该线路就是以煤为原料生产电石,电石与水反应生产乙炔,再由乙炔生产下游产品。我国主要下游产品为生产氯乙烯单体进而生产聚氯乙烯。
近年来,我国电石生产能力递增速度为4%,产量居世界第一位。随着国内PVC价格走高和国际油价的居高不下,电石法生产PVC利润空间增大,带动电石原料需求快速升温。
但电石生产是高能耗、高污染行业。2006年,国家发改委提出了《关于依法加强高耗能高污染PVC项目治理整顿建议》,提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加大行业整顿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乙烯氧氯化法PVC替代电石法PVC有突破进展。同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要求:彻底关闭和淘汰1万吨/年以下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电石炉;严控新上电石项目,东部沿海地区禁止新建电石生产项目。
如何解决高能耗、高污染与发展的矛盾是摆在煤化工电石线路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
规模化与循环经济是煤化工发展壮大首要途径
煤化工行业是固定投资比较大的行业,规模效益非常显著。与国外同行业相比,我国的煤化工业普遍规模偏小、集中度底。同时煤化工也是资源消耗大、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要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就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把规模化与循环经济结合起来。如我国焦化行业当规模足够时就可以进行焦油深加工,同时回收焦炉气可以生产氮肥或甲醇;煤制甲醇时可以同时回收焦油和硫;生产氮肥过程中可以联产甲醇;生产废热发电、循环水重复利用、三废的集中治理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一定规模基础上才可以实施,产生经济效益。
● 重点公司点评
云维股份(600725)定向增发做大煤化工产业
国都证券 贺炜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纯碱、化肥、聚乙烯醇和醋酸乙烯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能力分别为20万吨纯碱、20万吨氯化铵、2.5万吨聚乙烯醇和3万吨醋酸乙烯。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500万股,用于收购控股股东云维集团持有的大为焦化54.8%的股权,以及云维集团和云南煤化集团分别持有的大为制焦30.30%和60.61%(合计90.91%)的股权。公司预计,该两项资产2007年1月1日起合并进入公司,预计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约为1.60亿元,全面摊薄每股收益约为0.48元/股(按33000万股计算)。
新资产的注入使公司业务覆盖了煤电石化工、煤气化工、煤焦化工等煤化工产业的三大子行业。
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大为焦化和大为制焦而间接拥有305万吨焦炭、30万吨甲醇、3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的生产能力,这些生产能力在未来两年将逐步达产,届时,公司业绩将出现爆发式增长。
公司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7923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2007年预计将实现25亿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收入,2008年至2009年还将保持50%以上的复合增长,从而实现公司在煤化工产业的快速做大做强。
初步估计公司未来三年将分别实现0.483元、1.165元和1.646元的每股收益(基于定向增发完成后的总股本计算),未来三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达104%。
湖北宜化(000422)煤化工、磷化工和盐化工的结合体
国金证券 蔡目荣
公司是煤化工、磷化工和盐化工的结合体。
煤化工:公司尿素产品产销量继续增长:2006年公司尿素产量82.92万吨(包含贵州宜化尿素产量),预期2007年至2009年公司尿素产量分别为92万、100万和105万吨。公司发展煤化工的优势是采用自主的型煤气化技术,用廉价的粉煤代替了块煤原料。
新建磷肥产能有望逐步释放:2006年10月公司新建84万吨磷复肥项目建成投产,预期2007年至2009年磷酸二铵产量分别为50万、60万和70万吨。公司发展磷化工的优势是公司在湖北得到了省政府的支持,可以获得充足的磷矿资源。
盐化工———新增产能是未来增长点。氯碱和联碱产能下半年投产:2007年10月份公司将会新增10万吨PVC和5万吨烧碱,另外与之配套的20万吨电石项目届时也会建成投产;另外公司另一盐化工项目———60万吨联碱也会在2007年10月份建成投产。新增项目产能将会在2008年为公司业绩增长作出贡献。
预期公司2007年至2009年公司净利润为297.7百万元、391.0百万元和403.9百万元,分别同比增长38.4%、31.4%和3.3%,EPS分别为0.549元、0.721元和0.745元。
开滦股份(600997)煤化工驱动未来三年业绩大增
肖汉平
公司是一家以煤炭业务为主的煤炭开采公司,近几年来,公司通过战略转型进入焦化行业。主要焦化项目包括: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考伯斯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30 万吨/年煤焦油加工项目。
公司已经形成以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煤化工等上下游业务的较完整的产业链结构,并以炼焦、甲醇和焦油项目的建成投产为契机,搭建能源化工产业间的循环链接平台。
经过前几年的投入,2007年焦炭生产能力达到330万吨,未来两年公司焦炭规模将达到440万吨/年。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拓展煤化工业务,未来将形成25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生产能力和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项目。预计未来3年煤化工将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增长点。2006年公司每股收益0.81元,2007年公司每股收益1.08元,2008 年公司每股收益1.26元,2009年公司每股收益1.58元。未来三年公司业绩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公司焦炭产量快速增长,但由于行业处于景气复苏过程中,2006年焦化业务对公司业绩没有贡献,但煤炭产量、精煤比例提升、价格上升支撑2006年公司业绩稳步增长。
柳化股份(600423)竞争优势显著的煤化工龙头
东方证券 王晶
柳化股份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亿,净利润1.2亿,分别同比增长13.3%和27.3%,公司实现每股收益0.63元,净资产收益率14.2%,每股净资产4.44 元。
公司财务状况正常,部分产品价格上涨及关联交易减少是公司毛利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壳牌粉煤气化项目长周期稳定运行仍是公司2007年工作的重点,也将是未来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和业绩增长的来源。
中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分布格局决定了未来煤化工发展空间巨大,而拥有先进洁净煤炭气化核心技术的公司无疑具有成本、环保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将迎来一轮新的增长高峰。
依托壳牌粉煤气化这一高新技术,柳化股份在西南地区的煤化工龙头地位进一步确立。由于西南地区化工企业较少,但市场需求增速较快,柳化股份的地理优势不言而喻。
柳化股份上市以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依托壳牌粉煤气化技术,公司未来生产成本下降空间巨大,加上主要商品量产能的扩大,未来2至3年业绩的复合增长率将达到40%以上,高质量、高增长的业绩将得以持续。
公司2007、2008年的业绩预期分别为0.94元/股和1.38元/股,作为长期竞争优势显著的煤化工龙头,其估值水平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26165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