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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偷着出煤,举报电话是多少

痴情的唇彩
快乐的蜻蜓
2023-01-30 16:35:04

煤矿偷着出煤,举报电话是多少?本人位置山西省!

最佳答案
高大的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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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06:20:12

煤矿没有经过国家有关单位审批偷着生产属于违规生产,属于违法行为,这样会造成资源浪费,可以拨打12336(国土资源局)进行举报,山西省要加0351—12336进行举报,另外也可以拨打安监局(12350)进行举报违规生产

最新回答
顺利的翅膀
想人陪的黑裤
2025-09-09 06:20:12

1,单位名称: 西南有色三0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晋宁县中和乡大新 电话号码: 08715067540

经营范围: 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 678900

行业: 水文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郭志峰

2,单位名称: 昆明勘察院科技开发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电话号码: 08715001224

经营范围: 勘察(工程地质)施工检测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195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赵汝青

3,单位名称: 云南地矿隧道工程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晋宁县昆阳镇郑和路 电话号码: 08715066889

经营范围: 工程地质勘查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堪查环境地质堪查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78900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何永慧

4, 单位名称: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 电话号码: 08715009956

经营范围: 地质矿产调查勘查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191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常凡

5, 单位名称: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心实验室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阿拉乡石坝 电话号码: 08715021827

经营范围: 地质矿产勘查调查矿产分析测试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72110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施玉北

6, 单位名称: 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掘坑探工程队

单位地址: 云南省晋宁县昆阳镇郑和路 电话号码: 08715066890

经营范围: 工程地质堪查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堪查环境地质堪查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78900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何永慧

7, 单位名称: 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黑林铺镇王家桥 电话号码: 08715018218

经营范围: 工程勘察施工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53602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林辛勇

8, 单位名称: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华小区田园里20号 电话号码: 08715005151

经营范围: 岩土工程治理,设计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 63344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苏庆鹤

9, 单位名称: 云南迪兴地勘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东风巷13号附4号 电话号码: 08715006138

经营范围: 地质勘察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 63195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杨金辉

10, 单位名称: 昆明诚信勘察设计院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新村镇白云街 电话号码: 08715411530

经营范围: 房屋地质勘测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 621300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谢正明

11, 单位名称: 云南省一九八煤田地质勘探队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阿拉乡小石坝 电话号码: 08715020383

经营范围: 煤田地质勘探水源勘探工程勘探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73308

行业: 煤炭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吕树生

单位名称: 云南省煤田地质局199煤田地质队

12,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团结路 电话号码: 08717501310

经营范围: 煤田地质勘探基础基据工程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8705

行业: 煤炭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陈刚

13, 单位名称: 云南省煤田地质局198煤田地质队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官渡 电话号码: 08715020395

经营范围: 煤田地质勘探基础基桩工程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73308

行业: 煤炭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吕树生

14, 单位名称: 云南省煤田地质局143煤田地质队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路34号 电话号码: 08715004392

经营范围: 煤田地质勘探基础基桩工程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3234

行业: 煤炭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罗俊

15, 单位名称: 云南省煤田地质局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18楼 电话号码: 08715004684

经营范围: 煤田地质钻探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41034

行业: 煤炭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罗启亮

16, 单位名称: 西南有色地质勘查局三一二队

单位地址: 云南省安宁市中华路169号 电话号码: 08715033650

经营范围: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86900

行业: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王梨园

17, 单位名称: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0六队

单位地址: 云南省晋宁县中和乡大新 电话号码: 08715062384

经营范围: 矿产地质调查勘察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78900

行业: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郭志峰

18, 单位名称: 云南省有色地质研究所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王大桥 电话号码: 08715025067

经营范围: 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岩石矿物土壤及水质分析化验鉴定与测试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8516

行业: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陈晓伟

19, 单位名称: 中国有色十四冶勘察设计工程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 电话号码: 08715000124

经营范围: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处理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53431

行业: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杨曾钰

20, 单位名称: 云南省设计院检察分院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172号 电话号码: 08715006286

经营范围: 岩土工程检察设计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315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林涛

21, 单位名称: 云南省物化探地质工程勘察施工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24号 电话号码: 08715214880

经营范围: 地质勘察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75900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王有德

22, 单位名称: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华小区田园里20号 电话号码: 08715005151

经营范围: 岩土工程地质勘察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344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杨宗宇

23, 单位名称: 云南地质工程勘索设计研究院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董家湾172号 电话号码: 08715000010

经营范围: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光程治理工程测量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311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辛勇

单位名称: 云南省电力设计院

24,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201号 电话号码: 08715005421

经营范围: 勘察,设计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161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吴继志

25, 单位名称: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巷29号 电话号码: 08715002809

经营范围: 工程勘测设计,施工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145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蒋承伟

26, 单位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电话号码: 08715006057

经营范围: 勘察设计服务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175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陆增建

27, 单位名称: 昆明岩土工程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龙村4号 电话号码: 08715004008

经营范围: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基础处理工程勘察工业与民用建筑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334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罗征均

单位名称: 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勘测总队

28,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龙路4号 电话号码: 08715007080

经营范围: 水利水电勘测工程勘察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324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罗征均

29, 单位名称: 云南滇东工程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董家湾路172号 电话号码: 08715007963

经营范围: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地质勘系施工地基与基础处理地方工程 分机号码: 暂无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邮编: 633841

行业: 工程地质勘查业 联系人: 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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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06:20:12
恒华煤炭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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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经过百度安全认证,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官网客服信息请点击:http://www.nmhenghua.com/html/page/000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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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06:20:12

云南省煤炭机电试验所是1987-01-06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6号。

云南省煤炭机电试验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000216522668B,企业法人高炳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云南省煤炭机电试验所的经营范围是:煤炭机械电器,金属材料及钢丝绳性能测试试验,受压仪器,仪表的检验,修理,矿山测量,能平测试;从事煤矿安全技术服务。 兼营范围:矿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化办公用品,仪器仪表,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房屋租赁;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1854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云南省煤炭机电试验所更多信息和资讯。

愤怒的小鸽子
年轻的海燕
2025-09-09 06:20:12
北京煤炭销售公司电话:010-15300183

北京市宝麟囊煤炭销售中心,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电话:(010)51250743

北京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010 -6935 2302

‎京闽达煤炭销售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水闸路1号,电话:010- 6226 1155

北京市义发煤炭经销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 电话:010- 8796 3681

北京万盛大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楼,电话: 010 -6464 9898

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地址:010 -6421 6786

中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柳清居1号楼501509510室

电话: 010 -6394 1918

北京中煤顺通国际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8号罗马花园A903A号,电话: 010- 8859 8617

‎北京瑞丰恒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8号美丽亚洲假日花园17号别墅,电话: 010 -8576 7999

北京华燃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甲31号,电话:010- 62574295 ‎北京恩汇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龙园路4号241室,电话: 010 -6982 8158

北京伊东华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岗子村,电话: 010 -8431 8711

等很多不一一数外地在京办事处太多了。如需要的你再上网查一下就可以。 ‎

追寻的猫咪
感性的月光
2025-09-09 06:20:12
到当地的县(市)工商局申请,然后到工业煤炭厅领取申请表;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1999年6月2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活力的流沙
大力的钢笔
2025-09-09 06:20:12

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甘肃省煤管局”),是在原甘肃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省政府正厅级直属机构,于2005年7月份正式成立。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局的主要职能及内设机构情况是:

主要职责: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有关煤炭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煤炭安全监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是对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产煤市(州)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在实施煤矿安全应急救援时,对全省煤矿救护队伍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三是负责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煤炭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四是负责省级煤炭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和信息收集、分析与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煤炭科学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是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监管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是负责监督市(州)、县(区、市)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管理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通风能力测定及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矿工程质量认证及煤炭系统养老统筹社会保险事业等工作。

七是制定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发展规划;负责原煤炭局直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及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原煤炭局债权债务及资产管理工作。

八是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局机关设有办公室、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综合管理处、网络监控中心、社保中心、省煤炭工会工作委员会等职能处室。

局直属单位有: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甘肃省煤炭科学研究所、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医院筹建处、甘肃省煤炭物资供应总公司、甘肃省煤炭运销公司、甘肃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甘肃省煤炭多种经营公司、甘肃西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事业单位和阿干矿区、山丹矿区两个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

省属煤炭企业有: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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