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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规定矿山、煤矿企业未签订救护协议必须接受处罚的有关规定

爱撒娇的路人
酷炫的白云
2023-01-30 16:25:29

哪些法律规定矿山、煤矿企业未签订救护协议必须接受处罚的有关规定?

最佳答案
高兴的春天
跳跃的小蚂蚁
2025-09-09 13:38:4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最新回答
现实的金鱼
舒服的可乐
2025-09-09 13:38:40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条件: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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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3:38:4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遵照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设计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煤矿。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小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四条 小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第五条 小煤矿的开办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技术要求,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禁止证照不齐的矿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小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应装置备用电动机,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三)矿井应建立保证安全生产的排水系统;

(四)矿用炸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防爆,照明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六)提升运输设备应合理选型,主要设备必须配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七)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符合计量器具检定要求的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仪器和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八)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

(九)矿井井上井下、矿区内外应当通讯畅通;

(十)小煤矿必须配备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

(十一)小煤矿必须依法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对未达到前条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由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责令限期停产整顿。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整顿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小煤矿矿井停办、关闭或报废,应及时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及可行的安全闭井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小煤矿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并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违法超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第十条 小煤矿依法提取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挪用。第十一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有现场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小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的综合措施。第十三条 小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小煤矿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明确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中的职责和任务。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备案。小煤矿矿长必须组织全矿从业人员学习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保证全矿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及抢险、自救措施。第十五条 小煤矿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规定交纳救护费用。矿山救护队应当按协议约定向小煤矿提供事故抢救、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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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3:38:40
煤矿发生事故时,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那么,我们该怎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下面是我整理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忻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偏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偏关县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2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 *** 及县属各煤矿企业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企业内煤矿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一县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县人民 *** 设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 *** 分管安全副县长任总指挥,县 *** 办公室主任、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设在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由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络电话。

二县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释出煤矿事故重要资讯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定及人员组成:

主 任:常建军 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主任

副主任:董志军 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山西焦煤集团正兴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煤炭纠察队队长张晓军。相关人员职位变动后由接替人员替补。

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式、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指导煤炭企业制定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向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县 *** 及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释出煤矿事故有关资讯完成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负责县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资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医疗队伍和资源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县安监局: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实施,协助、指导事故救援行动,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交通秩序、治安保卫和社会稳定,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县监察局:监督检查 *** 、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县卫生局:负责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县交通局: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等工作。

县检察院、县劳动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分别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专业工作组

事故救援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在全县范围内协调、排程矿山救护队和救援所需的装置、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由县 *** 负责人担任组长,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成员由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对事故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医疗救护组:制定救护方案,协调医疗救护,负责组织专家和卫生防疫部门,救治受伤人员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启动县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及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由县人民 *** 负责人担任组长,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相关工作,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四救援现场指挥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排程使用,下达抢险救援命令,批准救援人员入井。

指挥长:煤矿发生事故,由事故煤矿矿长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不宜担任指挥长的,由县人民 *** 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指挥长。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由事故煤矿总工程师担任,事故煤矿总工程师不宜担任副指挥长的,由指挥长指定事故煤矿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事故救援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事故救援所需的装置、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装置、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装置的执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执行。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排程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为抢险救援工作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全面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矿山救护大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各矿山救护队协同行动。

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救援区域划分

辖区内煤矿事故抢险救援依托矿山救护大队。按照各煤矿与救护大队签订的救护协议,由救护大队负责县属煤矿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年产15万吨以上的企业,按照规定必须建立煤矿辅助救护队,煤矿辅助救护队,主要配合专业救护队,在专业救援队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三、预防预警机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做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资讯网路,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煤矿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资讯。

二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控。根据本区域实际,确定监测点,明确各时间段的具体监测专案,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装置,对事故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特别是本区域的重点隐患进行定期分析,及早防患,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三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获取的安全资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资料、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煤矿井口和排程室张贴,公之于众。

四煤矿企业对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排程室预警预报栏公布。

五各煤矿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的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六各煤矿企业要制定以下11种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瓦斯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矿井水害事故、矿井顶板事故、冲击地压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提升运输事故、电气安全事故、爆破器材库爆炸事故、地面原煤生产系统事故、极端自然灾害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四、应急处置

一报告制度

1、事故上报程式

1县属煤矿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忻州市煤监局及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同时通报县公安局。

2县煤炭工业服务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 *** 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县 *** 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市 *** 报告。

无辜的玉米
腼腆的凉面
2025-09-09 13:38:40
全国煤炭工作会议召开 将加快推进煤企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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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1月09日作者:李雨思 出处:中国经济网

全国煤炭工作会议今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上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煤炭行业要重点抓好七方面的工作,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业权整合,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 此次会议主要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结了“十一五”以来的煤炭工作,分析当前煤炭工业形势,研究部署“十二五”煤炭工作。 会议认为,虽然煤炭工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开发秩序不够规范、资源配置散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相对滞后、科技创新能力不高、企业成本增加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煤炭行业要抓住我国经济继续向好、需求总量继续增加、国家加大对煤炭集约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等有利时机,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保持煤炭工业难得的良好发展局面。 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是构建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煤炭工业总体发展目标是:开发布局明显优化,资源配置及勘查规范有序;煤炭生产以大型煤炭企业、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基本形成稳定供应格局,到2015年形成10个亿吨级、10个5000万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煤炭工业面貌进一步改善,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千万吨级煤矿达到60处。 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重点抓好七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学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东中西部资源(600139)赋存情况、开展外部条件,合理确定煤炭开发强度。二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进矿业权整合,积极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三是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使大型煤炭基地成为能源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的主要载体。四是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五是大力发展绿色开采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煤炭生产对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开发效益。六是切实增强煤炭科技创新能力,加大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煤炭基础理论研究,深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支持现代煤化工师范项目建设。七是全面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烘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 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对经审查批准施工建设的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严格标准,设计中要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 六、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被整合煤矿必须提供真实完善的技术资料和纸等,做好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七、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整合(兼并)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九、各地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要定期召集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门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整合技改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亨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和用电负荷,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十、各地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边整合技改边生产、假整合技改真生产和被兼并的煤矿擅自生产等不法行为。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杭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狠抓落实,并对本地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 昨天,煤价小幅拉涨,秦港煤价有10~20元/吨的涨幅,再创10个月来最高价。记者获悉,目前广东电煤供应充足,不会影响居民用电供应。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煤炭价格持续在800元左右,大多数火电厂将亏损。 据秦皇岛港数据显示,昨天,秦皇岛港5800大卡大同优混为820~830元,环比上涨1.2%,同比上涨25.1%。5500大卡山西优混为770~780元,环比涨20元,同比涨24.1%。 随着北方冬季用电高峰到来,买煤难开始出现。在全国多家提供煤炭供需情况的网站上,需求总数已经超过了供应总数。 大多数电企将亏损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最近发布的报告,3季度十个省份的火电企业已出现亏损。一些火电厂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采购冬储煤炭,因此无法保证4季度的电力和热力供应。今年1~8月,河南、山西和安徽的火电企业亏损最为严重,原因主要是煤炭价格上涨且上网电价较低导致利润率受压。 目前,亏损状况已蔓延至600兆瓦的大型发电机组。 据东北证券(000686)电力行业分析师王师介绍,高煤价已经成了电厂不能承受之重,如果煤炭价格继续稳定在800元左右的水平,则大部分电厂将亏损。 合同价或涨一成 王师称,目前大多数电厂库存在15~20天,尚未出现无煤可烧的情形。煤炭订货会即将开始,合同价将同比涨10%左右。 近期煤炭股大幅震荡,走势波动,市场传闻资源税将推出,如何看待对煤炭行业的影响以及煤炭股后市走势?证券时报网采访了东北证券煤炭行业研究员王师。 王师示,第四季度是煤炭消费传统高峰,从观测情况来看,目前煤炭价格的走势符合前期的预测。如果资源税在现时点推出,高需求拉动下,新增成本将顺利向下游转移。 他认为,煤炭股最近的调整属于短期涨幅过大的正常调整。目前煤炭需求稳定,电厂存煤天数正常,根据预测模型,年内山西优混平仓价高点应在825元左右,本周秦皇岛港现货价格已达到795元/吨。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超预期的可能性主要存在于天气因素极端变化和流动性继续泛滥导致的资源品价格上升。 他示,随着10月份我国动力煤价格指数的推出,国内煤炭市场金融属性有所增强;而国际市场上,煤炭期货的交易量在最近3年成倍增长。他示,煤炭金融属性的增强将吸引更多避险资金进入,进而推高煤炭价格,建议投资者关注山煤国际(600546)、神火股份(000933)、平庄能源(000780)、兰花科创(600123)、兖州煤业(600188)、中国神华(601088)。

冷傲的鸡
呆萌的发夹
2025-09-09 13:38:40
第一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是矿山救护队的重要基础工作。矿山救护总队、各矿山救护支队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必须有计划地对各级指挥员和战斗员进行强制培训并考核发证。第二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对象是:

一、矿山救护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参谋长、参谋或成员;

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三、矿山救护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技术负责人;

四、矿山救护队正、副小队长;

五、矿山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队员。第三条 矿山救护总队负责培训各矿山救护支队成员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副大长队、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矿山救护总队委托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中队长、副中队长和工程师或技术员;

矿山救护支队负责培训所在省(区、市)各矿山救护队小队长、副小队长;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负责培训所在区域全体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人员。第四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内容以《矿山救护培训教材》和《煤矿救护规程》为主。大、中队长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害处理和指挥以及矿山救护队管理为主;小队长和队员培训侧重于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操作、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和演习训练。第五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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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待 上 岗|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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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队长以上指挥员|3个月|1个月/2年|

|----------|---------|--------|

|小队长 |1.5个月|1个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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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队员|3个月|1个月/2年|

|----------|---------|--------|

|辅助救护队员|1.5个月|1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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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目的是: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救护规程》;

2.熟悉矿山救护队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灾行动准则、技术规定、方法、技能、事故处理和注意事项;

3.掌握井下灾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熟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4.掌握救护主要技术装备、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5.小队长能够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任务;

6.大、中队长能够较熟练地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 各级指挥员和队员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培训后,由各负责培训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任职资格证书,由矿山救护总队统一颁发。第八条 任职资格证书由矿山救护总队统一标准、统一印制。第九条 任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二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第十条 不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不许上岗指挥或操作,也不授予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队衔。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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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逸的心情
2025-09-09 13:38:40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三)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四)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符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尘供水系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七)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八)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九)有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十)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规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十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避险系统;

(十三)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第九条 露天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二)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三)配电线路、电动机、变压器的保护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六)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

(八)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煤矿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载明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的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