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准入门槛降低,会影响产品质量吗?
对于新能源准入门槛,小编还是有点发言权的,之前亲自参与过某新能源品牌在上海市的准入工作,而前几年,上海市可谓是所有城市当中,准入门槛最高的城市,其次则是北京。当然,在2019年,北京则取消了地方备案,但加强了动力电池回收,售后服务站建设等的考核,而上海市政府即使在2019年还是有比较严格的地方准入制度。现在国家要求降低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其实也是变着法的希望能够破除地方保护政策,让市场来主导而非政策。那么问题来了,新能源准入门槛降低,会影响产品质量吗?小编觉得,肯定不会,反而会更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几年,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其实方向非常明确,就是想法设法鼓励新能源汽车的高续航能力,伴随着就是对动力电池的能量密度和百公里综合能耗提出了非常高的技术要求,但是很多新能源主机厂为了能能够迎合国家补贴的技术要求,从而拿到足额地方补贴,就会想一些“讨巧”的方法,类似减配,动力电池技术不过关等,屡见不鲜。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府设定了很高的门槛,反而会变相滋生灰色地带,从而急功近利。
在后补贴时代,一家新能源主机厂想要存活,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想要有好的销量,产品质量肯定是王道,也就是说,产品质量不好的产品,肯定是会被市场无情淘汰的。如果新能源地方准入门槛降低甚至取消,则会最大程度开放地方新能源汽车市场,从而更加有利于当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环境。
小结
决定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肯定是市场而非新能源地方准入门槛,政策导向下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就好像没有长大还需要吃奶的孩子,这肯定是不行的,只有让市场来主导,新能源汽车市场才能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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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EV视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明确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次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编辑点评: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确实需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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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市寒冬让不管是传统车企还是新能源车企都经历着一场未知的考验。近日,工信部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作出修改,并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对三年前出台的原规定进行修改,涉及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标准、汽车的设计及生产标准,以及汽车的质检标准等环节。这意味着对于新能源汽车限制变少、门槛变低、机遇变多。
这次征求意见稿如果生效,按照预期将会为已经涉足新能源领域的造车新势力、传统车企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推动产业的优化升级,对于未涉足新能源领域的其他行业的企业来说是进军汽车市场的一个良机。
首先是新的业态形式出现,比如新旧势力合作。新势力早就向传统造车势力寻求协同合作了,自己手握设计,让主机厂去代工、去生产能节省不少资源,把力量用在刀刃上。在“双积分”政策压力下,传统主机厂也可能会与现阶段发展较好的新势力合作以获得新能源积分,在政策和趋势的推动下会促成一波新势力与传统造车势力的合作,旧造车势力负责设计生产,新造车势力负责贴牌销售,优势互补各取所需,以为自身谋求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这样一来有助于造车新势力调整战略方向,争取更多缓冲时间。过去造车新势力必须花大量的资金建立研发部门,现在可以把这一部分外包出去,节省更多现金流支撑项目运转,争取更多时间,再不断完善。代工是目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未来汽车行业发展一个不可回避的趋势。
其次跨企业跨行业的新合作也会出现。由于现阶段新能源汽车发展仍处于一个探索的发展中阶段,新能源市场存在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比如去年十二月理想汽车耗资6.5亿元收购的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成了现在的理想智造,2019年6月起,理想汽车先后被23家公司起诉,变得官司缠身。想造车并且有能力造车的企业拿不到资质,没有能力造车的企业却占有大量资源。此次“松绑”由于放宽了限制,汽车行业又一直是热门,对于一些造车经验不充足但是拥有一定工业实力基础的传统制造业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涉足汽车领域的好机会,解决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
降低门槛还有助于资本恢复对新能源市场的信心。?现阶段新能源汽车产业还面临着不少问题,一方面补贴退坡让市场大幅缩水,而新能源汽车行业在续航、成本、充电技术等方面迟迟难有大的突破,也导致销量有所波动,一直没能实现很好的发展,致使资本市场对新能源市场持有观望态度。另一方面新能源自身品牌威马、蔚来、特斯拉等连续失火消耗消费者对它的好感度;这也直接导致资本市场对新能源汽车逐渐谨慎,蔚来融资困难就是一个很好的验证,2月6号,蔚来在其投资者关系网站发布了公告,宣布完成累计1亿美元的可转债融资项目,但对于一个季度亏损20多亿美元的蔚来来说,杯水车薪,蔚来要努力的路很长也很难。在政策的优惠下会相对增加资本市场对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投入,持续加码。
但综合考虑目前的发展状况,把客观环境也应考虑在内,也有人持不乐观态度。前几年在巨额补贴的推动下,涌现了大批的造车新势力。即便现在有政策支持但现在的补贴远远不及当时,而且目前新能源市场的现状不那么乐观。而对于已经进入新能源市场的车企们来说,这次征求意见稿旨在降低准入门槛,引流更多“新鲜血液”到新能源市场,对于已经在新能源市场摸爬滚打的他们来说,帮助就更小了。
面对不怎么景气的汽车市场,政府对新能源市场的大方向是坚定不移的,并极力推动。征求稿意见虽对已经进入新能源领域的直接帮助不大,但通过合作发展和引流新鲜力量的形式推动让目前不怎么景气的新能源市场有调整和喘息的机会。现在虽不敢说效果如何,但是方向是好的,有助于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给不单是汽车行业的企业在新能源领域更多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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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决定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征求意见稿正是在中国汽车产销量连续两年下滑、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首次出现负增长的不利局面下逆势出台,加之眼下赶上了突发的疫情,对于行业未来走势的意义不言而喻。
《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十处修改,经过梳理之后,主要内容被总结为以下五条。接下来,红点新能源将针对主要变动为大家做出政策解读。
一、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技术保障能力指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红点新能源:原规定中对设计发开能力要求十分细致,除了要有独立的设计开发机构,还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还要求掌握全面的产品开发技术,甚至细化到某一车型技术路线应该掌握的技术列表清单,并对技术开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开发工具、试制验证能力等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此处修改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技术门槛大大降低,这也将大大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二、将删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第三十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红点新能源:这三条修改不用过多解释,主要是简化报批项目,放宽准入标准。
三、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做出相应修改。
红点新能源:此处修改针对将“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之后,做出的相应内容调整。
四、(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红点新能源:针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调整,主要是跟随国家标准的更新,而做出的相应变动调整,执行了最新的国家标准。
五、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开发过程,以及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以及《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等内容。
红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所进行的变动也主要集中在了调整之后,设计开发变为技术保障之后的对应调整,进一步简化准入机制,降低准入门槛。
红点观察
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高层论坛(2020)上,工信部苗圩部长就曾经重点谈到了“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如今《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无疑是这一意志的具体落地。对于行业而言,这将给予市场更多的权利,吸引更多有实力的资本,同时也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实现市场化竞争,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疫情的蔓延,新能源汽车行业祈求的政策利好,可能并不见得一定会来。反观《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思想,也无疑在说:自胜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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