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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

淡然的康乃馨
苹果大地
2022-12-24 02:20:58

山东省发布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

最佳答案
坦率的手套
鲤鱼芝麻
2026-05-02 16:00:55

近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方案确定了全省和各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6834万吨以内,其中,临沂到2020年煤炭总量要控制在2348万吨。

根据方案,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6834万吨以内。据了解,2012年到2017年,全省6年煤炭消费量减少2000万吨,2017年煤炭消耗总量控制目标为38233万吨。如此一来,到2020年,3年内山东需要减煤1399万吨。方案规定,结合山东各市煤炭消费占比情况、煤炭消费压减成效、地区生产总值对煤炭的依赖程度、绿色发展水平以及空气环境质量等因素,将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17市。其中,临沂到2020年煤炭总量要控制在2348万吨。

同时,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煤炭增量消费,方案提出要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严格耗煤项目审批管理,控制煤炭增量消费。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减少煤炭存量消费。对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除了控增量,减存量,加强清洁能源利用外,山东省还将大力实施“外电入鲁”,减少煤炭消费,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推进城乡清洁采暖。预计到2020年,全省平均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中,20万人口以上城市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农村地区平均清洁取暖率达到55%左右。预计到2020年,全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3500万千瓦。

最新回答
年轻的寒风
丰富的西牛
2026-05-02 16:00:55

没有法律规定烧煤违法,但有相关限制。

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例,规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超过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扩展资料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悦耳的背包
火星上的红牛
2026-05-02 16:00:5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环保、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明亮的老师
会撒娇的书包
2026-05-02 16:00:5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使用,是指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和民用型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第四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集中经营、定点配送;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负总责。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下属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环保、城管、交通、价格、质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经营使用第八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

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定点经营。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大型耗煤企业与煤矿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运输、装卸、储存煤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加工和经营的民用型煤应当符合本市煤炭环保标准,做到质价相符。第十三条 大型耗煤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应当经营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民用无烟块煤和型煤。第十四条 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加工企业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以外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配送和销售煤炭产品;

(三)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煤炭交易市场以外的煤炭产品;(四)向本市中心城区销售、配送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制定符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大型耗煤企业煤炭环保标准和民用煤炭环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和煤炭用户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二十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质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抽检。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向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的长效监督机制。

煤炭经营企业和大型耗煤企业应当建立煤质检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舒心的嚓茶
幸福的哈密瓜
2026-05-02 16:00:5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遵循源头防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职责调度、协调、督导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工作,依法督导工业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煤炭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燃煤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燃煤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责负责单位煤炭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管。

(五)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无照经营煤炭以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不符合相应要求的煤炭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燃煤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燃煤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燃煤污染,对因燃煤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防止、减少燃煤污染的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煤污染防治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燃煤污染防治意识。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燃煤污染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对燃煤污染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第二章 煤炭消费总量与质量第九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耗煤行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第十二条 煤炭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燃煤质量强制标准,不得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鼓励企业燃用严于强制标准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及其制品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煤炭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煤炭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章 煤炭经营者责任第十四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动人的丝袜
不安的小蝴蝶
2026-05-02 16:00:55
煤改气农民烧煤不违法。个人买卖煤炭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煤炭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专营商品,按“法无禁止视为许可”的原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在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触动法律警戒线,不能在法律灰色地带钻空子,任何非法经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冼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开朗的酸奶
伶俐的过客
2026-05-02 16:00:5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开发替代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四)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煤炭道路运输漏撒污染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清洁利用煤炭,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煤炭污染物排放。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清洁利用煤炭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

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建立燃煤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燃煤消费总量。

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燃煤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减量、等量替代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批。

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燃煤总量进行建设、生产和使用。

霸气的秋天
美满的月光
2026-05-02 16:00:5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在环境保护领域,尤其是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科技创新无疑是精准治污的有力支撑。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提出了以下几条科技创新举措来治理大气污染:

一是通过实施煤炭总量控制、产业结构调整来加快减排速度。2013年前,我国煤炭消费量在10年间翻了一番。“大气十条”提出在重点区域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国煤炭消费总量从2013年的42亿吨下降至2016年约38亿吨;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由67.4%下降至62.0%。可以说,能源结构调整助推了污染减排。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最突出的是钢铁产能。过去几年,我国压减了1亿多吨钢铁过剩产能,2016年就压缩了钢铁过剩产能6000万吨。前不久,在德国召开了一次有关钢铁过剩产能处理的会议,我国为调节钢铁产能,重新安排20.1万钢铁工人就业。这些数据都说明,通过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解决了环境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改善环境问题的需求促进了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用环境来优化产业,促进产业的发展。

二是推进国家减排工程。2005年开始,我国大规模推进减排工程建设。“十一五”时期把二氧化硫列为国家总量控制减排指标,“十二五”时期又把氮氧化物列入减排指标,这就从国家层面推进大量环保设施的建设。到2015年,我国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占煤电总装机的99%,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占火电总装机的92%,脱硫烧结机面积占烧结机的88%,脱硝水泥熟料产能占总产能的92%,脱硝平板玻璃生产线占总产能的57%。

三是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5年开始,我国大规模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限值分别比国家排放标准降低83%、50%和67%,达到天然气电厂排放水平。目前,全国50%以上机组完成改造,我国建成了全球最大的清洁高效煤电体系。

四是推进采暖系统煤改清洁能源。发改、能源、环保、住建、财政等多部门共同推动北方地区清洁采暖工作,“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我国的污染物排放,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空气污染主要来自燃煤、烧秸秆,这实际是历史延续下来的落后的生活方式造成的。通过改善空气质量、改善历史遗留下来的能源结构,可以使上亿的农村人口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促进农村的能源革命。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使人民生活水平实现跨越式改善,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革。

五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体系。我国建立了预测预报—决策会商—预警发布—应急响应—跟踪评估—预案修订等全流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体系,在秋冬季重污染应对中有效降低了污染峰值浓度。今年10月~12月,京津冀地区一共出现了8次重污染过程,每次都提前预报,提前采取行动。这是系统的、国家层面的科学技术支撑,有力提升了重污染应急能力。

六是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联合攻关。我国利用两年半左右时间,集中优秀科研团队,构建立体观测、实验室模拟和数值模拟相结合的综合研究系统,识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来源和主要成因,回应社会关切,建成综合科学决策支持系统,支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过去,针对电力行业的环保措施比较多,现在对一些非电力行业,如钢铁、水泥、玻璃、化工等行业都要推进污染减排技术创新。当前,我国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科技支撑力度比任何时候都大。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立了一个联合的重大研究计划,提供4亿元研究大气污染成因和对健康的影响。“十三五”期间,科技部推出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专项,以24.76亿元的巨资推动治理技术、监测、人体健康影响、监管措施等方面的研究。今年还启动了总理基金项目,推动大气重污染的成因与治理的科技攻关。

背后的毛巾
想人陪的铃铛
2026-05-02 16:00:55
水和煤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煤炭的储藏位置在地下,煤炭开采必然对地下水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次,煤炭开采过程中还伴随着矿坑的排水,矿坑水的利用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一个副效应。 第三,煤炭开采链条中不同环节的用水都会对水资源和水环境造成影响。 煤炭开采过程直接破坏了地下水含水层结构,改变了地下水含水层的补给、径流、排泄方式,影响了地下水含水层的水循环条件同时,煤炭开采过程中在采空区上覆岩层及其周边区域形成了垮落带、断裂带和弯曲带,引起土地塌陷和土壤沙化,改变了区域下垫面条件,影响了地表水入渗、产流过程以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交换条件,从而对区域的水循环条件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外,不间断、大规模采煤引起的地面塌陷、地下水漏斗以及水污染等,对区域水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