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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平度有没有煤炭检测机构

优美的大船
碧蓝的香烟
2023-01-30 13:49:38

青岛平度有没有煤炭检测机构

最佳答案
无心的故事
风中的未来
2025-09-11 21:29:28

有。

中煤能源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质检中心始建于1995年,建立之初即获得国家煤炭监督检验中心青岛实验室授权。在2005年之前主要服务于中煤青岛公司的煤炭出口业务,为出口煤炭抽查检验服务。近年来逐步转型开始在青岛地区面向社会提供煤炭化验、煤质咨询等业务。

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

最新回答
专一的黄豆
勤奋的荷花
2025-09-11 21:29:28

煤质检验费收取规定

我公司煤质检验室已于2014年10月通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4150548V。在取得省级计量认证后,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具有法律效力。为了提高煤质检验工作的服务质量,规范煤质检验费用的收取管理,依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0]34号收费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于火车进港煤炭,采样人员应按照调度部签发的《煤炭采样通知单》,依据发站分别采样化验。如客户要求提供煤质检验报告,则按照每个煤样200元收取煤质检验费,客户凭公司财务部开具的收费单据到化验室领取《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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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的小丸子
等待的铃铛
2025-09-11 21:29: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开发替代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工商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七)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清洁利用煤炭,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煤炭污染物排放。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清洁利用煤炭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

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建立燃煤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燃煤消费总量。

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燃煤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减量、等量替代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批。

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燃煤总量进行建设、生产和使用。

细腻的猎豹
甜蜜的星星
2025-09-11 21:29:28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简介

我局成立于2000年,是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垂直管理,下辖鲁东、鲁中、鲁西和鲁南4个监察分局,另有机关服务中心和信息计算中心2个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 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促进了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008年,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历史最好水平。全省煤矿共生产原煤1.35亿吨,发生死亡事故11起,死亡13人,原煤事故10起,死亡12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09。其中,省属煤矿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市、县(区)属煤矿发生事故7起,死亡9人;乡镇煤矿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07年相比,原煤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3起、6人,下降23%和3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1%。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历史上首次下降到0.1以下,达到了世界中等以上产煤国家水平。

——杜绝了较大事故。2008年,全省煤矿发生了两起两人事故,其他都是单人事故,杜绝了3人以上较大事故,这是我省历史上少有的煤矿安全好水平。

——保证了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实现了两会和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了抗震救灾期间煤矿安全总体稳定,特别是奥运会期间全省煤矿安全无事故,更是来之不易,意义重大。

——部分地市、集团公司实现了安全无事故。一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了所辖煤矿安全状况都有不同程度好转。特别是济南市、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莱芜市和淄矿、枣矿、肥矿、兖矿集团实现了全年安全无事故,更是可喜可贺。

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照上级一系列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创新思路、扎实工作,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全力实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积极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排查治理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较好地履行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1、严格监察执法。围绕隐患治理年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两项中心工作,通过积极实施闭合机制、安全约谈制、“七步”走督查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确保了执法效果。全年共监察各类矿井1229矿次,监察覆盖率526%;查处安全隐患8876条,整改隐患8839条;停头、停面268个;行政罚款994万元。

2、抓住重点专业。突出防治水和瓦斯煤尘防治两个重点专业。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坚持大雨停产撤人制度。全年共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2万人次,停产矿井144矿次,预防性撤人1.8万人次。开展大雨、暴雨期间停产撤人应急监察,成功避免了薛城区天然焦煤矿“7.23”古井塌陷溃水伤人事故。组织召开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十六字工作体系安全监察意见》,加快了我省煤矿构建十六字工作体系的步伐。积极推进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完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管理,进一步改善了井下作业环境。

3、强化安全培训。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严把资质入口关,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全省培训机构共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253人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533人次,特种作业人员88697人次。

4、严肃事故处理。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不断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对2008年发生的11起事故全部按期结案,对93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其中行政处分83人,党纪处分12人(包含并处4人),行政罚款4人(包含并处2人)。

5、深化安全评估。严明工作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认真开展了安全程度评估。共评出A级矿井119处,B级矿井80处,C级矿井2处。其中6A矿井19处,5A矿井24处,4A矿井7处,3A矿井18处。

6、完善应急保障。完成了对巨野矿区梁宝寺救护中队和东泰矿业公司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救援体系,强化了救援力量,加强了技术服务。全年各级救护队共出动4000余队次,开展了启封火区、排放瓦斯、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共查出各类安全问题7000余条。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夺得第七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团体总分第二名,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文艺的大侠
饱满的长颈鹿
2025-09-11 21:29:28

(1)概况

勘查区位于曹县县城及周边地区,勘查面积达317.82平方千米。

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开展了勘查工作,勘查矿种为煤矿,工作程度为普查,勘查资金2605万元。

(2)成果描述

通过普查工作,初步确定了区内的地层层序、含煤地层的分布、煤层层数、厚度及埋藏深度等情况。区内主要可采煤层为山西组3(3上+3下)煤层,含煤面积约232平方千米,煤类主要为1/3焦煤和肥煤。

共探获3上+3下煤层(333+334)资源量2.9亿吨,其中,(333)资源量1.4亿吨,(334)资源量1.5亿吨。资源量已通过评审。

(3)成果取得的简要过程

2010年1月至5月,完成二维地震153千米(4643炮);9月至10月,完成WZK2号钻孔施工(进尺1353米),测井1348米,煤岩样测试7件。2011年6月至10月,完成加密二维地震180千米(4896炮);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完成9个钻孔的施工(进尺13327米);测井13291米,煤岩样测试11件。

干净的自行车
稳重的期待
2025-09-11 21:29:28
您所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应该叫“煤炭经营资格证”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正直的砖头
落寞的小笼包
2025-09-11 21:29: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应当坚持严管煤质、达标排放、源头控制、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煤炭生产经营第六条 鼓励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在开发煤炭资源过程中采取优化巷道布置、减少矸石排放和安全高效综合机械化充填等先进工艺、技术,实现煤炭开采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和谐统一。第七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提高煤炭洁净品质。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降尘等措施,避免向大气排放煤粉尘,不得超标排放气态污染物。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对现有经营性储煤场地进行整顿规范。

新设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在全市公布的布点规划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立经营性储煤场地。第十条 在本市落地经营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降尘、抑尘和防燃措施。

销售本市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

禁止在储煤场地外堆放和销售煤炭。

禁止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销售原煤。第十一条 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设置挡风抑尘墙或者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备,配备排水沉淀设施,防止煤粉尘污染。第十二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遗撒、泄漏。在当地销售、使用的应当随车携带煤质化验报告单。

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炭进入本市市场。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三条 煤炭燃用单位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质量要求。

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四条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煤炭来源、采购数量、煤质情况等相关内容。台账保存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对炉前煤逐批次检测煤质,并向其煤炭主管部门报送煤质检测信息。第十五条 煤炭燃用单位贮存煤炭应当密闭,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措施和防燃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第十六条 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煤炭。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型炉具。

民用洁净型煤应当推行集中加工、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原煤。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加工、煤炭经营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开展燃用煤炭质量抽样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煤炭清洁利用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负责煤炭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范围内单位、居民生活用散煤的清洁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的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煤炭主管部门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进入本市市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煤炭燃用单位煤炭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环境污染监测、监督管理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及其制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原煤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审查发布以及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