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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结实的眼睛
紧张的小猫咪
2023-01-30 12:29:17

烟台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有什么要求?

最佳答案
勤劳的老鼠
寂寞的龙猫
2025-09-12 12:23:50

办理程序: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这是山东省煤炭局下发的煤炭经营审批许可, 烟台市也应该执行此规定,或者说不低于此规定的要求,

烟台不是重点产煤区,所以要求标准应该不会太高。 具体需咨询烟台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的要求,网上公示山东省煤炭工业局15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2011.5.6]

最新回答
健壮的缘分
老实的枕头
2025-09-12 12:23:5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开发替代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四)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煤炭道路运输漏撒污染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清洁利用煤炭,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煤炭污染物排放。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清洁利用煤炭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

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建立燃煤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燃煤消费总量。

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燃煤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减量、等量替代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批。

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燃煤总量进行建设、生产和使用。

魔幻的金鱼
勤恳的大门
2025-09-12 12:23:50
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5751-86)

类别

符号 包括数码 分类指标

Vdaf% GRL Y%MN PM%

无烟煤

WY 01,02,03

10

贫煤 PM 11 >10.0-20.0 ≤5

贫瘦煤 PS 12 >10.0-20.0 5-20

瘦煤 SM 13,14 >10.0-20.0 >20-65

焦煤 JM 24

15,25 >20.0-28.0

>10.0-20.0 >50-65

>65 <25.0

肥煤 FM 16,26,36 >10.0-37.0 (>85) >25

1/3焦煤 1/3JM 35 >28.0-37.0 >65 <25.0

气肥煤 QF 46 >37.0 (>85)

>25.0

气煤 QM 34

43,44,45 >28.0-37.0

>37.0 >50-65 <25.0

1/2中粘煤 1/2ZN 23,33 >20.0-37.0 >35-65

弱粘煤 RN 22,32 >20.0-37.0 >30-50

不粘煤 BN 21,31 >20.0-37.0 >5-30

长焰煤 CY 41,42 ≥37.0 <5

褐煤 HM 51 >37.0 <5-35 <30

52 >37.0 >30-50

类别 符号 包括数码 分类指标( Vdaf% 挥发份 GRL粘结指数 Y,MN胶质层 )

无烟煤 WY 01,02,03 10

贫煤 PM 11 >10.0-20.0 ≤5

贫瘦煤 PS 12 >10.0-20.0 5-20

瘦煤 SM 13,14 >10.0-20.0 >20-65

焦煤 JM 24 >20.0-28.0 >50-65 <25.0

15,25 >10.0-20.0 >65 <25.0

肥煤 FM 16,26,36 >10.0-37.0 (>85) >25

1/3焦煤1/3JM 35 >28.0-37.0 >65 <25.0

气肥煤 QF 46 >37.0 (>85) >25.0

气煤 QM 34 >28.0-37.0 >50-65 <25.0

43,44,45 >37.0 >35-65 <25.0

长焰煤 CY 41,42 ≥37.0

1/3焦煤

质量要求:灰份≤9.5--10% 挥发份 28--32% 硫份≤0.7% G值>75 Y值> 14mm 国际上级冶金煤

主焦煤

质量要求:灰份≤9.5--10% 可燃基挥发份 18--24% 硫份≤0.7% G值>75 Y值> 16mm。

主焦煤: 灰份% 含硫% 挥发份% G值 Y值

<9.5 <0.6 18-26 >65 >18

1/3焦煤: ≤9.5 ≤0.6 28-35 >75 >18

肥煤是指国家煤炭分类标准中,对煤化变质中等,粘结性极强的烟煤的称谓,炼焦煤的一种,炼焦配煤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焦性最强,熔融性好,结焦膨胀度大,耐磨;精煤是指经洗选加工供炼焦用或其他用途的洗选煤炭产品的总称。

煤的挥发分

煤的挥发分,即煤在一定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逸出物质(气体或液体)中减掉水分后的含量。剩下的残渣叫做焦渣。因为挥发分不是煤中固有的,而是在特定温度下热解的产物,所以确切的说应称为挥发分产率。

(1)煤的挥发分不仅是炼焦、气化要考虑的一个指标,也是动力用煤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的一个辅助指标。

挥发分是煤分类的重要指标。煤的挥发分反映了煤的变质程度,挥发分由大到小,煤的变质程度由小到大。如泥炭的挥发分高达70%,褐煤一般为40~60%,烟煤一般为10~50%,高变质的无烟煤则小于10%。煤的挥发分和煤岩组成有关,角质类的挥发分最高,镜煤、亮煤次之,丝碳最低。所以世界各国和我国都以煤的挥发分作为煤分类的最重要的指标。

(2)煤的挥发分测试要点见GB212-91。

新制定的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首先根据煤的煤化程度,将所有煤分为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对于褐煤和无烟煤,再分别按其煤化程度和工业利用的特点分为2个和3个小类。烟煤部分按挥发分大于10~20%、大于20~28%、大于28~37%和大于37%的4个阶段分为低、中、中高及高挥发分烟煤。关于烟煤粘结性,则按粘结指数G区分:0~5为不粘结和微粘结煤。大于50~65为中等偏强粘结煤,大于65则为强粘结煤。对于强粘结煤,又把其中胶质层最大厚度y 值大于25mm或奥亚膨胀度b大于150%(对于Vdaf大于28%的烟煤,b大于220%)的煤定为特强粘结煤。这样,在烟煤部分,可分为24个单元,并用相应的数码表示。编号的十位数中,1~4代表煤的煤化程度,编号的个位数中,1~6表示煤的粘结性。在这24个单元中,再按同类煤性质基本相似,不同煤性质有较大差异的分类原则将部分单元合并为12个类别。再煤类的命名上,考虑到新旧分类的延续性和习惯叫法,仍保留气煤、肥美、焦煤、瘦煤、贫煤、弱粘煤、不粘煤和长焰煤8个煤类。

为使同一类煤性质基本一致,新的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增加了4个过度性煤类:贫瘦煤、1/2中粘煤、1/3焦煤和气肥煤。贫瘦煤是指粘结性较差的瘦煤,以区别于典型的瘦煤。1/2粘结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弱粘煤和一部分粘结性较差的飞焦煤和肥气煤组成。1/3焦煤是由原分类中一部分粘结性较好的肥气煤和肥焦煤组成。这类煤是焦煤、肥美和气煤中间的过渡煤类,也具有这3类煤的一部分性质,但结焦性较好是公认的。气肥煤再原分类中属肥煤大类,但它的结焦性比典型肥煤要差得多,故新得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将它单独列为一类。这样就克服类原分类方案中同类煤性质差异较大得缺陷。如气煤一号和肥气煤二号再性质上由明显差异,将它们为同一类别很不合理。新得分类国家标准将这些具有过渡性质得煤单独列为一类,从而有利于煤得合理使用。

新的分类国家标准对各类煤的若干特征表述如下:

1、无烟煤(WY)

挥发分低,固定碳高,比重大,纯煤真比重最高可达1.90,燃点高,燃烧时不冒烟。对这类煤,可分为:01号为老年无烟煤;02号为典型无烟煤;03号为年轻无烟煤,无烟煤主要是民用和制造合成氨的造气原料,低灰、低硫和可磨性好的无烟煤不仅可以做高炉喷吹及烧结铁矿石用的燃料,而且还可以制造各种碳素材料,如碳电极、阳极糊和活性碳的原料,某些优质无烟煤制成航空用型煤还可用于飞机发动机和车辆马达的保温。

2、贫煤(PM)

变质程度最高的一种烟煤,不粘结或微弱粘结,在层状炼焦炉中不结焦,燃烧时火焰短,耐烧,主要是发电燃料,也可作民用和工业锅炉的掺烧煤。

3、贫瘦煤(PS)

粘结性较弱的高变质、低挥发分烟煤,结焦性比典型瘦煤差,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粉甚少。如在炼焦配煤中配入一定比例的这种煤,也能起到瘦化作用,这种煤也可作发电、民用及锅炉燃料。

4、瘦煤(SM)

低挥发分的中等粘结性的炼焦用煤。焦化过程中能产生相当数量的焦质体。单独炼焦时,能得到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煤,但这种焦碳的耐磨强度稍差,但2炼焦配煤使用,效果较好。这种煤也可作发电和一般锅炉等燃料,也可供铁路机车掺烧使用。

5焦煤(JM)

中等或低挥发分的以及中等粘结或强粘结性的烟煤,加热时产生热稳定性很高的胶质体,如用来单独炼焦,能获得块度大、裂纹少、抗碎强度高的焦煤。这种焦煤的耐磨强度也很高。但单独炼焦时,由于膨胀压力大,易造成推焦困难,一般作为炼焦配煤用,效果较好。

6、1/3焦煤(1/3JM)

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煤,是介于焦煤、肥煤和气煤之间的过渡煤种,单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良好、强度较高的焦煤,炼焦时这种煤的配入量可在较宽范围内波动,但都能获得强度较高的焦炭,1/3焦煤也是良好的炼焦配煤用的基础煤。

7、肥煤(FM)

中等及中高挥发分的强粘结性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肥煤单独炼焦时,能生成熔融性好、强度高的焦炭,其耐磨强度也比焦煤炼出的焦炭好,因而是炼焦配煤中的基础煤。但单独炼焦时,焦炭上有较多的横裂纹,而且焦根部分常有蜂焦。

8、气肥煤(QF)

一种挥发分和胶质体厚度都很高的强粘结性肥煤,有人称之为“液肥煤”。这种煤的结焦性介于肥煤和气煤之间。单独炼焦时能产生大量气体和液体化学产品。气肥煤最适于高温干馏制煤气,也可用于配煤炼焦,以增加化学产品产率。

9、气煤(QM)

一种变质程度较低的炼焦煤。加热时能产生较多的挥发分和较多的焦油。胶质体的热稳定性低于肥煤,也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的抗碎强度和耐磨强度均稍差于其它炼焦煤,而且焦炭多呈长条而较易碎,且有较多的纵裂纹。在配煤炼焦时多配入气煤,可增加气化率和化学产品回收率,气煤也可以高温干馏来制造城市煤气。

10、1/2中粘煤(1/2ZN)

一种中等粘结性的中高挥发分烟煤。这种煤有一部分在单煤炼焦时能生成一定强度的焦炭,可作为配煤炼焦的煤种;粘结性较弱的另一部分单独炼焦时,生成的焦炭强度差,粉焦率高。因此,1/2中粘煤可作为气化用煤或动力用煤,在配煤炼焦中也柯适量配入。

11、弱粘煤(RN)

一种粘结性较弱的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产生的胶质体较少,炼焦时,有的能生成强度很差的小块焦,有的只有少部分能结成碎屑焦,粉焦率很高,因此,这种煤多适于作气化原料和电厂、机车及锅炉的燃料煤。

12、不粘煤(BN)

多是在成煤初期就已经受到相当氧化作用的低变质到中等变质程度的烟煤,加热时基本上不产生胶质体。这种煤的水分大,有的还含有一定量的次生腐植酸;含氧量有的高达10%以上。不粘煤主要作气化和发电用煤,也可作动力和民用燃料。

13、长焰煤(CY)

变质程度最低的烟煤,从无粘结性到弱粘结性的均有,最年轻的长焰煤还含有一定数量的腐植酸,贮存时易风化碎裂。煤化度较高的长焰煤加热时还能产生一定数量的胶质体,结成细小的长条形焦炭,但焦炭强度甚差,粉焦率也相当高,因此,长焰煤一般作气化、发电和机车等燃料用煤。

14、褐煤(HM)

分为两小类:透光率PM大于30~50%的年老褐煤和PM小于或等于30%的年轻褐煤。褐煤的特点是:水分大,比重小,不粘结,含有不同数量的腐植酸。煤中含氧量常高达15~30%左右,化学反应性强,热稳定性差,块煤加热时破碎严重,存放在空气中易风化变质、碎裂成小块乃至粉末状。发热量低,煤灰熔点也大都较低,煤灰中常含较多的氧化钙和较低的三氧化二铝。因此,褐煤多作为发电燃料,也可作气化原料和锅炉燃料。有的褐煤可作来制造磺化煤或活性碳,有的可作为提取褐煤蜡的原料。另外,年轻褐煤也适用于制作腐植酸铵等有机肥料,用于农田和果园,能促进增产。

工业用煤主要是烟煤,烟煤的种类也较多,主要有以下的各种类型。

长焰煤:长焰煤是最年轻的烟煤。呈弱粘结性的长焰煤在低温干馏时能析出较多的焦油。—般用作动力、民用燃料,气化原料,也可供低温干馏生产半焦或炼油原料。主要产地有甘肃的靖运、河南的义马、陕西的彬县、辽宁的阜新、抚顺,山西的大同及平朔等。

瘦煤:瘦煤属中高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少量的胶质体,软化温度高,可以单独炼焦,结成的焦炭块度大,裂纹少,熔解较差,耐磨强度低。主要产地有陕西的铜川、韩城、蒲白和澄合等煤矿,河南的平顶山,河北的峰峰煤矿等。

不粘煤:不粘煤在焦化中不结焦,煤的水分有时高达10%以上,一般用作动力及民用燃烧,也可作气化用煤。主要产地有辽宁的阜新、陕西的神府等。

气煤:气煤属低等变质烟煤,加热时有较多的挥发物和焦油析出,胶质体的热稳定性差。气煤能单独炼焦,但焦炭细长而易碎,配煤炼焦可以增加煤气生产率和提高副产品回收率。主要产地有山西的大同、黑龙江的鹤岗、江西的乐平,陕西的黄陵等地。

焦煤:焦煤属中等变质烟煤,加热时能产生稳定性很好的胶质体。焦煤是优质的炼焦原料,用焦煤单独炼焦时,所得焦炭块度大、裂纹少;机械强度和耐磨强度都很高,但由于膨胀压力大,用大型炼焦炉生产时,易造成推焦困难。主要产地有河北的开滦、峰峰,江苏的大屯,安徽的两淮、山西的轩岗和黑龙江的双鸭山等煤矿。

肥煤:肥煤属中等变质的烟煤,加热时能产生大量的胶质体。在炼焦过程中,煤的软化、固化温度的间隔较大,用肥煤单独炼焦时能产生熔解性良好的焦炭。但裂纹较多,焦炭易成小块,机械强度及耐磨强度均差,多用作配煤炼焦的主要成分。主要产地有山东的究州,河南的平顶山和山西的霍县等。

除了烟煤以外,我国其它的煤炭品种尚有:

烛煤:有一种炭,用纸就可点燃,并发出明亮的光焰,像蜡烛一样,因此人们称它为烛煤。烛煤通常呈灰黑色或褐色,光泽也较暗淡,有时略带油脂光泽,断口呈贝壳状,含植物小袍子较多,可含少量藻类,也可能不含。烛煤挥发物含量和焦油产出军较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大同,山东的新滇、兖州和枣庄。

藻煤:有—种光泽暗淡、结构均一、呈块状构造、韧性较大、易燃、有沥青味的煤;在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它主要是由密集的藻类组成的,也含有少量粘土矿物,这就是藻煤。藻煤的挥发物氢含量高、焦油产出宰高,但有时灰分也高。主要产地:山西的浑源、蒲县,山东的肥城和兖州。

弱钻煤:弱粘煤是隔绝空气加压时产生的。胶质体很少,有时也可单独炼焦,但焦炭多呈小块,易粉碎。炼焦时可小量配用。它的主要用途是作气化原料和机车、发电厂燃料。主要产地有陕西的彬(县)长(武)矿区、铜川的焦坪等。

煤精:煤精是煤的一个特殊品种,煤精又称煤玉、炭精、灰根、乌玉、墨石、煤根石、墨精石等。它同普通煤一样可以燃烧,其主要特点是质地致密,具有一定的韧性,不透明,黝黑闪亮,抛光后呈玻璃光泽,硬度2.4—4,相对密度1.3—1.35,可用作工艺雕刻制品原料;实物资料证实,有些煤精制品及其坯料被埋在地下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仍保存完好,没有风化、龟裂现象。沈阳新东遗址发掘出来的煤精雕刻制品,是我国从六七千年前石器时代就已开始利用煤炭的直接证据。

无烟煤:无烟煤是变质最深的矿产煤,含碳量通常高达90%一98%,而可燃基氢含量很低,一般<4%,它的化学反应性较低,光泽强、硬度高,常常供作民用燃料。但有些化学反应性较强,热稳定性较高的无烟煤,可用作化学作合成的原料。而低灰、低硫的老年无烟煤则是生产碳素制品的重要原料。无烟煤主要产地有宁夏的汝箕沟,山西的晋城、阳泉,河南的焦作、郑州,贵州的毕节地区等。

褐煤:褐煤是未经变质的煤,其化学反应性强,放在空气中极易风化而破碎成小块,热稳定差,块煤加热后破碎严重,多作民用燃料或煤化工产品,如褐煤腊、硝基腐植酸铵等。主要产地有内蒙古伊敏河、霍林河、大雁、元宝山、准噶尔,云南小龙潭、昭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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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烟 煤

可 归 纳 为 三 最 低 、 五 最 高 、 一 较 高 。 三 最 低 是 氢 含 量 、 氧 含 量 和 挥 发 分 最 低 。 五 最 高 是 炭 含 量 、 硬 度 、 燃 点 、 比 重 和 煤 级 最 高 。 一 较 高 是 发 热 量 较 高 。 主 要 用 于 制 造 化 肥 , 高 炉 喷 吹 和 动 力 用 煤 。 全 国 45% 和 12% 动 力 , 化 肥 用 煤 来 自 晋 城 和 阳 泉 , 阳 泉 又 是 全 国 最 理 想 的 高 炉 喷 吹 煤 基 地 。 晋 城 、 阳 城 、 阳 泉 、 沁 水 、 高 平 、 翼 城 、 陵 川 、 和 顺 、 左 权 、 昔 阳 、 平 定 、 寿 阳 、 榆 次 、 长 子 、 长 治 、 清 徐 和 交 城 大 量 生 产 。

糊涂的抽屉
冷艳的发卡
2025-09-12 12:23:50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的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凡造成人员伤亡或破坏性冲击的,必须及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按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现场调查,编制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处理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第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微震监测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

(一)煤层性质: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

(二)煤层顶底板性质: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

(三)地质构造: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等。

第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二)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

(三)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抗压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四)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五)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

(六)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

(七)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八)煤炮剧烈、频繁;

(九)巷道煤(岩)体位移量。

第十九条 有冲击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视危险程度定期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检测方法主要有钻屑法、应力在线监测法、电磁辐射仪监测、微震监测、地音监测等。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参照采场矿压监测数据预测预报冲击危险。

第二十条 钻屑法采用小直径钻头(一般为42mm),钻孔深度不小于7m,间距为3~5m(重点区域需加密)。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鉴别冲击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钻屑法检测冲击危险的指标及判定方法:

(一)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煤粉量是每米钻孔长度所排出的煤粉的质量,单位为kg;深度是从煤壁至所测煤粉量位置的钻孔长度,可折算成钻孔地点实际采高的倍数,动力效应是钻孔产生的卡钻、孔内冲击、煤粉粒度变化等现象。

(二)用钻粉率指数方法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定所测工作地点有冲击地压危险。

表1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数

钻孔深度/煤层厚度 1.5 1.5~3 >3

钻粉率指数 ≥1.5 2~3 >3

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钻粉量(kg),正常钻粉量是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粉量。测定煤层正常钻粉量时,钻孔数不应少于5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采用便携式电磁辐射仪对冲击危险进行监测时,每隔10m布置1个测点,每个测点监测时间为2分钟。记录煤(岩)破坏过程中电磁辐射强度的最大值及脉冲数,采用静态临界值及动态趋势法预测冲击危险,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若电磁辐射指标升高较快,或指标较高时突然下降,也判定为有冲击危险。

第四章 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参照以下原则: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三)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

(五)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

(六)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

(七)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二)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因素影响形成的孤岛工作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三)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采上层煤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四)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

(五)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六)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

 

第五章 掘进和回采

第二十六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巷道高度 (或回采高度)。

第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如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双翼开采的,两翼工作面不得对采;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必须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应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撤人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六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三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按照“监测→落实防冲措施→效果检验→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解危后,必须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十六条 解危主要采用钻孔卸压、爆破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措施有关规定如下:

(一)打卸压孔前应当用钻屑法查明压力带的范围和程度。只允许在低应力区开始施工卸压孔,且要由低应力区向高应力区钻进,并同时记录每米钻孔的钻屑量、高压特征和特殊情况。

(二)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参照下表:

表2 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表

采放厚度 钻孔深度 孔径与间距

75mm 90mm ≥110mm

≤3m >10m 3孔一组/3m 2~3m 3~5m

3~5m >15m

5~8m >20m

>8m 需专门设计

注: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应二次卸压。

(三)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

第七章 冲击危险区防护

第三十九条 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第四十条 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一条 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过的措施。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顺槽煤壁向外150m范围内,禁止存放刚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设备要生根联牢;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

(二)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三)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

(四)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五)限制工作面范围内作业人员,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监督各煤矿开采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督促各煤矿严格履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矿井监管责任,督促矿井严格执行本规定,落实防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所属矿井冲击地压隐患进行排查确认,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对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防治责任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防治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矿井,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间组织生产,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开放的小海豚
害羞的鼠标
2025-09-12 12:23:50

没有。具体专业如下:

1、航空航海学院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服务工程、高铁乘务、航海机电设备维修、航海乘务。

2、汽车工程学院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3、金融会计学院

会计计算化、财务管理、投资理财。

办学特色: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的办学指导思想;

贯彻“一切为了学生成才与就业”的办学方针,走就业拉动、科研带动、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路子,致力于建设“低碳、生态、新能源、新信息示范大学校园”和“省级特色示范高职院校”。

打造先进制造业、新兴战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

学院牢牢把握内涵发展、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这个主基调,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特色办学、职教报国”的发展理念,走特色化办学、集团化办学、国际化办学和产学研结合办学的路子。

确立“立足济宁、面向鲁南、服务山东”的办学定位,明确“把学院打造成办学优势突出、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省级技能型特色名校”的办学目标;

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加强内涵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对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重点专业布局;

形成了以新兴战略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服务方向,以煤炭化工类、光伏发电类专业为特色,以机、电、制造类专业为重点,工、管、经协调发展、布局合理的专业体系。

调皮的硬币
温柔的万宝路
2025-09-12 12:23:50
您所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应该叫“煤炭经营资格证”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满意的鸵鸟
乐观的鲜花
2025-09-12 12:23:50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简介

我局成立于2000年,是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垂直管理,下辖鲁东、鲁中、鲁西和鲁南4个监察分局,另有机关服务中心和信息计算中心2个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 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促进了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008年,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历史最好水平。全省煤矿共生产原煤1.35亿吨,发生死亡事故11起,死亡13人,原煤事故10起,死亡12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09。其中,省属煤矿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市、县(区)属煤矿发生事故7起,死亡9人;乡镇煤矿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07年相比,原煤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3起、6人,下降23%和3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1%。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历史上首次下降到0.1以下,达到了世界中等以上产煤国家水平。

——杜绝了较大事故。2008年,全省煤矿发生了两起两人事故,其他都是单人事故,杜绝了3人以上较大事故,这是我省历史上少有的煤矿安全好水平。

——保证了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实现了两会和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了抗震救灾期间煤矿安全总体稳定,特别是奥运会期间全省煤矿安全无事故,更是来之不易,意义重大。

——部分地市、集团公司实现了安全无事故。一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了所辖煤矿安全状况都有不同程度好转。特别是济南市、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莱芜市和淄矿、枣矿、肥矿、兖矿集团实现了全年安全无事故,更是可喜可贺。

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照上级一系列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创新思路、扎实工作,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全力实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积极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排查治理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较好地履行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1、严格监察执法。围绕隐患治理年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两项中心工作,通过积极实施闭合机制、安全约谈制、“七步”走督查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确保了执法效果。全年共监察各类矿井1229矿次,监察覆盖率526%;查处安全隐患8876条,整改隐患8839条;停头、停面268个;行政罚款994万元。

2、抓住重点专业。突出防治水和瓦斯煤尘防治两个重点专业。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坚持大雨停产撤人制度。全年共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2万人次,停产矿井144矿次,预防性撤人1.8万人次。开展大雨、暴雨期间停产撤人应急监察,成功避免了薛城区天然焦煤矿“7.23”古井塌陷溃水伤人事故。组织召开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十六字工作体系安全监察意见》,加快了我省煤矿构建十六字工作体系的步伐。积极推进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完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管理,进一步改善了井下作业环境。

3、强化安全培训。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严把资质入口关,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全省培训机构共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253人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533人次,特种作业人员88697人次。

4、严肃事故处理。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不断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对2008年发生的11起事故全部按期结案,对93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其中行政处分83人,党纪处分12人(包含并处4人),行政罚款4人(包含并处2人)。

5、深化安全评估。严明工作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认真开展了安全程度评估。共评出A级矿井119处,B级矿井80处,C级矿井2处。其中6A矿井19处,5A矿井24处,4A矿井7处,3A矿井18处。

6、完善应急保障。完成了对巨野矿区梁宝寺救护中队和东泰矿业公司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救援体系,强化了救援力量,加强了技术服务。全年各级救护队共出动4000余队次,开展了启封火区、排放瓦斯、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共查出各类安全问题7000余条。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夺得第七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团体总分第二名,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