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最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多少
贵州省最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修订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按“从价计征”原则,对原煤按销售价格的10%征收。
此外,贵州省还实行省内外差别征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出省原煤、洗混煤征收二次煤调基金,每吨200元。征收范围包括通过铁路发运出省的原煤(含块煤)、洗混煤、洗精煤。
重庆、四川就是典型的例子 我个人认为呢应该有权利
1本报讯(记者 向朝阳)从今年8月1日起,在四川省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企业要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向火电厂供应电煤的企业。根据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此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为,原煤(含洗混煤)每吨40元、洗精煤每吨60元、焦炭每吨70元。按全省今年预计原煤产量7500万吨、实际征收率70%计算,全年有望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约20亿元。
各产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原制定的向煤炭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或价格调节资金等有关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有关人士认为,即将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望解决电煤生产、保障电煤供应、调节电煤价格等问题,但电煤短缺状况在短时间内仍很难缓解。
2 重庆市物价局消息:重庆市已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自3月1日起开始计征。本月1日至10日,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须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3月基金。
征收标准为:每吨原煤征收40元,每吨洗精煤征收60元,每吨焦炭征收70元。
计提的时候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价格调节基金
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
一、取消临政发号文件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项目。
二、调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35元/吨煤调至10元/吨煤。
三、调整后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并到煤炭税费统一征收。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七种税收项目: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八项规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四项代征项目: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70元/吨煤。
四、严格征管办法。
煤炭税费按照“源头控制,煤矿购票,过磅征收,据实验证”的原则,实行过磅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临政发号文件执行。
五、这次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更要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各自的工作,促进我县矿产品税费据实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执行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为采矿业主,以采矿业主实际销售数量为取费基数,具体征收标准为:煤炭35元/吨、铁矿石2元/吨、大理石2元/吨、镍钼矿20元/吨、青石0.5元/吨、方解石1元/吨。
二、征收方式及管理
(一)房屋建安工程、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凡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应单独列账,并于次月10日前解缴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二)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两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市、区政府按四六比例分成。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提留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
(三)房屋建安工程、矿产资源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入库金额的8%提取工作经费,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概述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由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2007年3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颁布实施《山的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 理办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在山西省正式启动。
二、征收范围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入。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计征依据
在山西省行政K域内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煤炭和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
四、征收标准
煤炭则持续发展基金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
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
供应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9月29日全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电煤供应任务,全面和超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良好发展势头,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搞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电煤供应、确保电力生产正常,保障电力供应稳定增长,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高效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我市经济运行调度和管理的关健环节和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全市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市经济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这样特殊关键时期,如果在电煤和电力供应上出现问题,不仅将直接影响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还有可能失去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电煤电力生产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不讲条件、不谈困难、不找借口、不打折扣,迅速扭转电力供应和电煤供应紧张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目标,确保完成
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日供电煤任务3000吨的目标,进而确保我市不被拉闸限电,保证我市电力生产与供应稳定。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冬季生产生活用煤,确保价格不上涨。
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强化电煤供应保障措施
(一)大力提高煤矿产能,夯实电煤煤源保障基础。增加煤炭产量是保障电煤供应的重要前提,当前电煤需求旺盛,各产煤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鼓励煤炭企业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生产、安全生产、提高产量,并按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不能完成电煤供应的煤矿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产煤区(市、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煤矿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抓好煤炭生产,加快对已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煤矿的验收审批进程,尽快提升煤炭产能。
(二)量化分解,层层落实。各产煤区(市、县)政府、电煤保障供应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将电煤任务再次分解落实到各生产矿井,并将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电煤保障供应工作要实行每旬考核制度,对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要督促其完成电煤任务,期间停止其煤炭产品的销售;对连续10天不供电煤的煤矿,采取停产等措施予以整顿。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其电煤供应情况作好记载,作为审核煤矿企业相关证照的首要条件,未完成供煤任务者不得通过其证照审核。各区(市、县)政府要确保电煤保障供应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日供电煤任务。同时要统筹兼顾,安排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给予适当补贴,切实安排和保障好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煤。
(三)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督促煤炭与电力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煤供应合同,煤炭企业要按合同、按质量供应电煤,电力企业要及时结算煤款。
(四)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电煤外运出省。有铁路货运站台(场)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各货运站场煤炭运输检查点设置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2011〕104号)文件精神,加强封关设卡,严控电煤经我市外流出省。
(五)坚决清理违反规定和擅自设立的涉煤收费。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工信、财政、物价、安监等部门对全市煤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收费一律取消,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区(市、县)政府要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清查,并将清查情况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市监察局。对新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后,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四、严格按要求管理使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要按照责权统一,人财物相随的原则,将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从各级物价部门调整到相应的工信(经信)部门,实施直接管理。从10月1日起,按新修订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原煤、洗混煤。
(二)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省内用煤征收标准为销售价的10%,最低不低于50元/吨,对销往省外的原煤、洗混煤,在10%的基础上,每吨加征200元。
(三)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征收,要严格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省、市、县三级6:1:3的比例解缴。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贴火电厂采购电煤,同时兼顾安全生产、居民生产生活用煤补贴;市级、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后续非煤产业发展、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农民生产生活用煤方面,并按规定从本级征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3%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要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补贴电厂采购电煤。
(五)市内各发电企业必须积极足额发电,必须及时向煤矿付清购煤款,不得拖欠煤款,凡不按计划购煤发电的火电企业,将提请省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传达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部门合力抓,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目标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责任分解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防止借煤炭整合重组之名停止或减少煤炭生产,坚决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费用,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各区(市、县)政府是电煤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省相关要求做好电煤保障供应工作,做好铁路站(场)的封关设卡工作,严格控制电煤外流出省。
(三)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委员会是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好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四)各火电企业是电煤采购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省确定的电煤采购和存煤计划,足额采购电煤,确保机组满发稳发。
(五)主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和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组织煤炭、电力生产供应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任务,发改、财政、国土、监察、交通运输、物价、质监、安监、税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建立电煤供应保障约谈机制,对完不成任务的区(市、县)、部门和企业,由市领导和市工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市督办督查局将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电煤应急临时调节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等部门督办落实。
现行准则并没有明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在哪个科目归集,我们倾向于参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计提: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应交税费-价格调节基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价格调节基金
贷:应交税费-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