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哪些
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为商品销售收入,按其销售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销售业务和特殊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可分为现销和赊销。特殊销售业务包括分期收款销售、预收货款销售等方式。银行。7月10日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贷:库存商品120000,2004年7月10日确认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265000贷。
购进煤且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销售煤矿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熟悉煤炭购销合同、熟悉贸易流程、熟悉增值税法,其他的就是会计核算制度要结合贸易流程搞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
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一般来说,批发销售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记账,结转销售成本时,则可以选择采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方法。
在计算出商品的实际销售成本之后,企业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结转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时间有逐日结转和定期结转两种方式。
一般来说,委托代销业务、直运商品销售业务应采用逐日结转方式,除此之外的其他销售业务都采用定期(按月或按季)结转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成本
A.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不在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C.不再对商品实施控制;
D.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E.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抽象来说,要符合一下条件:
①符合收入的定义;有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
②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取得收取现金的权利)并已赚得(完成收入赚得的全过程)。
③与销售商品有关的所有权与风险,在实际上已经转移;或实质胜于形式。
具体来看,有以下情况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4)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对于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订货一般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是如果题目告诉您生产过程中,对方已经对其进行监督,并且没有提出什么疑义,这时是可以确认收入的。)
(7)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8)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9)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你这样做,影响09年利润和需要交纳的税金。
一、煤炭企业自用煤应视同销售,根据用途应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扩展资料: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4、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6、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如果为你们运输的是个人,没有发票给你提供,你可以让其凭你们所签运输合同去你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款后开具临时运输劳务发票,至于此税由谁负担,你单位可以和运输个人协商。
1、根据运输收入预提营业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
2、实际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计提(一般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
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缴城建税
贷: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 借: 应缴税费-应缴城建税
借: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