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煤炭检验和抽查国家标准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2002-03-10发布 2002-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炭最大粒度的2.5倍;
b) 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中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 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 000 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和等1 000 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4.3.2.4 采样方法
4.3.2.4.1 煤样按GB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1 000 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 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4.3.2.4.3 采样应由挫败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4.3.3 煤样的制备
4.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4.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4.3.3.3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4.3.3.4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4.3.4 煤样的化验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测定。
4.3.4.3 发热量按GB/T 213 测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测定。
4.4 煤炭质量的评定
4.4.1 质量评定指标
4.4.1.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1.2 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质量评定
4.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4.4.3.1.1 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定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水分(Mt)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2规定值
d) 全硫(St.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3规定值
表1 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灰分(以检验值计)
Ad/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筛选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炼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筛选煤计
其他洗煤 — —2.12-
冶炼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以被抽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按4.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实际允许差,%或MJ/kg
T0 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注1: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约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4.4.3.2 批煤质量评定
4.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于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4.3.2.2 冶炼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5 抽查报告
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b) 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c)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d) 抽查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e)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f)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g) 试验数据;
h) 质量评定结论;
i)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5 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买受方从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
5.2 检验项目
5.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灰分和全硫。
5.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5.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同4.3.1。
5.3.2 煤样的采取
5.3.2.1 采样机械
同4.3.2.1。
5.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如皮带、火车、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载煤堆中,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 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
5.3.2.3 采样基数
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样方法
5.3.2.4.1 煤样按GB 475—1996 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 000 t 时,采取1个总样;大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数个总样。
5.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是,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
5.3.2.4.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5.3.3 煤样的制备
5.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5.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四分法进行缩分。
5.3.3.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5.3. 4 煤样的化验
5.3.4.1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测定。
5.3.4.2 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测定。
5.4 煤炭质量的评定
5.4.1 质量评定指标
5.4.1.1 原煤、 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1.2 冶炼用精煤,以于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质量评定
5.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5.4.3.1.1 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制样和化验时,如出卖方的报告值(测定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满足下述条件,则该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硫(St.d)
(报告值—检验值)≥表3规定值
5.4.3.1.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
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 允许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应分别按5.4.3.1.1和5.4.3.1.2进行评定。
注: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5.4.3.2 批煤质量评定
5.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定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5.4.3.2.2 冶炼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过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a)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b) 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验收。
5.4.4 其他
除5.2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5.5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买受方名称、地址;
b) 出卖方名称、地址;
c) 检验实验室名称、地址;
d)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e) 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
f)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g)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h) 试验数据;
i) 质量评定结论;
j) 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采 样 记 录
编号:执行标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样单位: 采样时间: 气候状况:
采样地点: (煤流、火车、汽车、煤堆、船舶)
煤(品)种: 批号: 批量/t 粒度/mm
采样单数/个: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t:
子样质量/kg: 子样数目/个: 总样质量/kg:
子样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头
子样分布方式:
制样设备: 缩分方式:
煤样粒度/mm: 煤样质量/kg:
其他: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及子样布置等
………………………………………………………………………………………
………………………………………………………………………………………
………………………………………………………………………………………
………………………………………………………………………………………
………………………………………………………………………………………
采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方代表(签字):
………………………………………煤检…………………( )号………
编号:
被采样单位:
煤(品)种: 煤样质量/kg:
采样地点: 采样时间:
煤样粒度/mm:
采样人员(签字):
一般来说煤炭的常规检测项目包括:硫含量、发热量,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焦渣特性。这是最基础的检测,不同单位对煤炭的指标需求不一样,所以需要检测的项目也不相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引用文件GB213-2003适用于燃料煤的检测,发热量≥5000千卡/千克,水份≤8%,挥发份≥24%,灰份≤28%,硫≤0.8%。
嘉鱼金盛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福建金盛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的公司,位于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经营范围优钢、特钢、高强度热轧带肋钢筋的研发、冶炼、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
(一)、回采专业:
1、回采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回采工作面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
(2)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3)检查资料齐全、施工地点所用仪器仪表、施工牌板完好、齐全。
2、回采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回采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及以上,工作面内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级:回采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80分及以上,工作面内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级:回采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80分以下。
3、回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具体见现场验收考核表(见附表)。
4、回采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及计分办法:
(1)回采共七项,满分100分。缺项的按检查项目平均分计取。
折算方法如下:
实得分数=检查得分×100/(100-缺项分)
(2)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3)月度计算办法
月度回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得分=专业组日常检查、各级部门安全大检查情况和每月专业组成员验收的质量标准化得分情况相结合整体汇总打分。
(二)掘进(开拓)及维修专业:
1、掘进(开拓)及维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1)保证矿井采掘关系正常,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规定。
(2)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3)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重点工程任务,无不合格品。
(4)检查资料齐全、施工地点所用仪器仪表、施工牌板完好、齐全。
2、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优良品率60%及以上,没有不合格工程,工作面内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优良品率50%及以上,没有不合格工程,工作面内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级:总分在80分以下的。
3、检查评定内容:
(1)工程质量;
(2)文明卫生。
4、评分办法:
总分为100分,总考核项十三项,前十项为文明生产,满分为40分,后三项为工程质量,满分为60分。
(1)工程质量标准及评分办法:
a、工程质量标准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掘进工作面现场验收考核表»进行检查评级,具体见附表。
b、每月由公司采掘专业考核小组对考核单位当月所施工地点的工程质量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验收评定等级,达到优良品得60分,合格品得50分,不合格不计分,并按«掘进工作面现场验收考核表»进行评分。
(2)文明生产标准及评分办法:
文明生产标准共10项,每项4分。各项按小项检查标准分别考核评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该小项不得分。按照«掘进工作面现场验收考核表»进行评分。
(3)掘进工作面得分计算方法:
月度掘进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得分=专业组日常检查、各级部门安全大检查情况和每月专业组成员验收的质量标准化得分情况相结合整体汇总打分。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及评分方法见附表
五、奖惩办法:
1、根据各单位标准化的考核定级及打分情况,依照公司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2、在考核期内,对在公司安全大检查或上级部门检查中查出问题较多、较严重的施工队组,按查出问题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每条给予300-500元的罚款。
3、各采、掘(开)及维修队在考核期内,如果在标准化管理方面有创新的,可根据创新项目对公司贡献的大小由技术中心考评组根据规定要求给予奖励。
4、查出的“三定”的问题,相应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问题及时整改,按时落实。复查时有一条问题未按要求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扣被考核单位300~5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对连续两次以上出现同等问题每次扣被考核单位500~1000元,并再次限期进行整改,如仍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否决当月质量标准化考核奖励。
5、月质量标准化重点工作有一条完不成扣除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500-800元。对当月重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由采掘专业组研究决定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酌情给予500-2000元奖励。
6、各施工地点凡未按规程要求使用扭力扳手和锚索张拉器以及所用支护设备不完好者,每有一台次扣100-300元。
7、各施工地点所安设的顶板离层仪、矿压观测设备等,如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的,每有一台次扣200-500元。
8、各施工地点若支护材料未按要求上架、上牌管理,根据情况每发现一次扣100-500元。
9、各施工地点如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所配备的施工牌板和材料牌板损坏或丢失的,每块扣200-500元。
10、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施工单位标准化考核为三级,否决本单位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
a.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足80分者;
b.出现一次因施工地点存在严重隐患或工程质量差,被停工停产或安监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者;
c.出现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需追究责任的;
d.因管理不到位或未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出现冒顶事故的;
e.当月本施工单位出现重伤以上事故的;
f.当月施工地点出现无规程、措施作业的。
六、考核规定和要求:
(一)各采、掘(开)及维修队队长是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质量标准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队组应成立采掘质量标准化管理小组,分工协作,共同抓好标准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各采、掘(开)及维修队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作业,采掘专业组验收时应对照设计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三)针对上述未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而受到处罚的单位,由采掘专业组下达处罚通知书并上报考核办公室。
(四)专业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评比活动,按月考核平均得分进行排名,对第一名给予1200元奖励;第二名给予1000元奖励;第三名给予800元奖励,以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稳步提高。(备注:回采和掘进专业在季度考核排名中合为一组考核)
七、遇特殊情况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由采掘专业组研究决定考核办法。
八、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采掘(开)专业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以及相关安全(AQ)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生产、建设的煤矿。
第三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五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其中涉及紧急避险系统
的预验收结论必须由煤矿、设计和施工等参与各方签字或盖章。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至附表6。
标准编号:GB/T 18666-2002
标准名称: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Method for quality sport check and acceptance of commercial coal
替代情况:MT 176-1991 DL/T 570-1995
实施日期:2001-12-3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验。
http://youa.baidu.com/item/c2f2d59297722ea88de264b4
>40 >25 25-40
灰分Ad/% Ⅰ 不大于12.00
Ⅱ 12.01-13.50
Ⅲ 13.51-15.00
硫分St,d/% Ⅰ 大于0.060
Ⅱ 061-0.80
Ⅲ 0.81-1.00
机械 抗碎强度Ⅰ 大于92.0
强度 Ⅱ 92.0-88. 按供需双方协议
M25/% Ⅲ 88.0-83.0
耐抹强度 Ⅰ 不大于7.0
M10/% Ⅱ 8.5
Ⅲ 10.5
挥发分Vdaf/% 不大于 1.9
水分含量Mt/% 4.0±1.0 5.0±2.0 不大于12.0
焦末含量/% 不大于 4.0 5.0 12.0
注:水分只作为生产操作中控制技术,不作质量考核依据
工标网有很多关於煤炭方面的标准资料,你去看看吧
标准编号:MT/T 107.5-1995
标准名称:冶金焦用永荣矿务局煤技术条件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1996-3-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冶金焦用永荣矿务局煤的类别、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焦用煤,可作为本矿区煤炭资源用途评价、安排煤炭分配调运计划、制定煤炭的开发与加工利用规划、矿区煤质管理以及炼焦炉的设计和技术改造的依据。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46086.html
前页下载: 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MTT107.5-1995.PDF
标准编号:GB/T 397-1998
标准名称:冶金焦用煤技术条件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1999-5-1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冶金焦用煤的类别、技术要求、测定方法、质量检验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冶金焦用煤。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62643.html
前页下载: 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GBT397-1998.PDF
参考资料: http://www.csres.com/s.jsp?keyword=%D2%B1%BD%F0+%C3%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