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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再生资源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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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11:45:59

国家对再生资源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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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3 06:04:00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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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3 06:04:00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高挑的小白菜
舒心的硬币
2025-09-13 06:04:00
1.货币政策——广义的货币政策是指政府、中央银行以及宏观经济部门所有与货币相关的各种规定及采取的一系列影响货币数量和货币收支的各项措施的总和。狭义的货币政策则限定在中央银行行为方面,即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

2.货币政策目标——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的,这是货币政策制定者——中央银行的最高行为准则。

3.货币政策操作指标——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能够有效准确实现的政策变量,如准备金、基础货币等指标。

4.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处于最终目标和操作指标之间,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和传导后能够以一定的精确度达到的政策变量;通常有市场利率、货币供应量,在一定条件下,信贷量和汇率也可充当中介指标。

5.货币政策工具——又称货币政策手段,是指中央银行为调控中介指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政策手段。

6.一般性政策工具——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多年来采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即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三大传统的政策工具有时也称为“三大法宝”,主要用于调节货币总量。

7.法定存款准备率——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上缴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的比率。

8.再贴现政策——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持有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所作的政策性规定。

9.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以此来调节市场货币量的政策行为。

10.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一些特殊领域的信用活动加以调节和影响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一般都是有选择地使用,故称之为“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11.消费者信用控制——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

12.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中央银行对有关证券交易的各种贷款保证金比率进行限制,并随时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加以调整,目的在于抑制过度的投机。

13.不动产信用控制——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在房地产方面放款的限制性措施,以抑制房地产投机和泡沫。

14.优惠利率——是中央银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经济部门或产业,如出口工业、农业等,所采取的鼓励性措施。

15.预缴进口保证金——中央银行要求进口商预缴相当于进口商品总值一定比例的存款,以抑制进口过快增长。

16.直接信用控制——是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

17.间接信用指导——中央银行通过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办法来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行为的做法。

18.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中介指标,进而最终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传导途径与作用机理。

19.货币政策时滞——从货币政策制定到最终影响各经济变量,实现政策目标所经过的时间,也就是货币政策传导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20.松紧搭配——各国政府同时利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两大政策干预经济时,就会形成“松紧搭配”,即松或紧的两大政策进行匹配运用。

21.稳定物价——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使一般物价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在短期内不发生显著的或急剧的波动。

22.道义劝告——是中央银行通过情况通报、书面文件、指示及与负责人面谈意向等方法实施的货币政策工具。

23.窗口指导——是中央银行在其与商业银行的往来中,对商业银行的季度贷款额度附加规定,否则中央银行便削减甚至停止向商业银行再贷款。

1.如何理解货币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

(1)货币政策的目标一般可概括为: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

(2) 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较复杂,有的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如充分就业与经济增长;有的相对独立,如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更多表现为目标间的冲突性。各目标之间的矛盾表现为:物价稳定与充分就业之间存在一种此高彼低的交替关系。当失业过多时货币政策要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就需要扩张信用和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人数;同时由于需求的大幅增加,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物价上升。反之,如果货币政策要实现物价稳定,又会带来就业人数的减少。所以,中央银行只有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寻求物价上涨率和失业率之间某一适当的组合点。

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也存在矛盾。要刺激经济增长,就应促进信贷和货币发行的扩张,结果会带来物价上涨;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就要采取信用收缩的措施,这有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存在矛盾。若其他国家发生通货膨胀,本国物价稳定,则会造成本国输出增加、输入减少,国际收支发生顺差;反之,则出现逆差,是国际收支恶化。

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的矛盾。随着经济增长,对进口商品的需求通常也会增加,结果会出现贸易逆差;反之,为消除逆差,平衡国际收支,需要紧缩信用,减少货币供给,从而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

综上所述,由于各目标间存在的矛盾性,中央银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具体的政策目标。

2.如何理解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和操作指标?

⑴ 货币政策操作指标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能够有效准确实现的政策变量,如准备金、基础货币、中央银行利率、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回购协议市场利率、票据市场贴现率等。操作指标有两个特点:一是直接性,既可以通过政策工具的运用直接引起这些指标的变化;二是灵敏性,政策工具可以准确的作用于操作指标,使其达到目标区。

⑵ 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处于最终目标和操作指标之间,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和传导后能够以一定的精确度达到的政策变量,如市场利率、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汇率。中介指标的选取要符合三个标准: ① 可测性,中央银行能够迅速获得这些指标准确的资料数据,并进行相应的分析判断; ② 可控性,这些指标能在足够短的时间内手货币政策的影响,并按政策设定的方向和力度发生变化; ③ 相关性,该指标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又极为密切的关系,控制祝这些指标就能基本实现政策目标。

3.如何理解三大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及其效果和局限性?

⑴ 法定存款准备率: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上缴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的比率。效果: ① 即使准备率调整的幅度很小,也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 ②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都是以存款准备金为基础; ③ 即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持有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也会产生效果; ④ 即使存款准备金维持不变,它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商业银行体系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局限性: ① 法定存款准备率调整的效果比较强烈,致使它有了固定化的倾向; ② 存款准备金对各种类别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种类的存款的影响不一致,因而货币政策的效果可能因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而不易把握。

⑵ 再贴现政策: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持有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所做的政策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时再贴现率的确定与调整;二是规定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资格。效果: ① 再贴现率的调整可以改变货币供给总量; ② 对再贴现资格条件的规定可以起到抑制或扶持的作用,并能够改变资金流向。局限性: ① 主动权并非只在中央银行,甚至市场的变化可能违背其政策意愿; ② 再贴现率的调节作用是有限度的; ③ 再贴现率易于调整,但随时调整引起市场利率的经常波动,使商业银行无所适从。

⑶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以此来调节市场货币量的政策行为。效果: ① 主动性强,它可以按照政策目的主动进行操作; ② 灵活性高,买卖数量、方向可以灵活控制; ③ 调控效果和缓,震动性小; ④ 影响范围广。局限性: ① 中央银行必须具有强大的、足以干预和控制整个金融市场的金融实力; ② 要有一个发达、完善的金融市场,且市场必须是全国性的,市场上证券种类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 ③ 必须有其它政策工具的配合。

4.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一般有哪些基本环节?金融市场发挥怎样的作用?

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一般有三个基本环节,其顺序是: ① 从中央银行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操作,首先影响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融资成本、信用能力和行为,以及金融市场上货币供给与需求的状况; ② 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到企业、居民等非金融部门的各类经济行为主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政策操作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对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的消费、储蓄、投资等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③ 从非金融部门经济行为主体到社会各经济变量,包括总支出量、总产出量、物价、就业等。

金融市场在整个货币的传导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中央银行主要通过市场实施货币政策工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市场了解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意向;其次,企业、居民等非金融部门经济行为主体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接受金融机构对资金供应的调节进而影响投资与消费行为;最后,社会各经济变量的变化也通过市场反馈信息,影响中央银行、各金融机构的行为。

5.如何理解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主要包括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收缩信贷和提高利率是“紧”的货币政策,能够抑制社会总需求,但制约投资和短期内发展,反之,是“松”的货币政策,能扩大社会总需求,对投资和短期内发展有利,但容易引起通货膨胀率的上升。财政政策包括国家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增税和减支是“紧”的财政政策,可以减少社会需求总量,但对投资不利。反之,是“松”的财政政策,有利于投资,但社会需求总量的扩大容易导致通货膨胀。

虽然这两项政策在宏观经济运行中都有较强的调节能力,但仅靠一项政策很难全面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目标,没有双方的配合,单个政策的实施效果将会大大减弱,这就要求二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综合优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有四种不同的搭配组合,政府究竟采用哪种取决于客观的经济环境,实际上主要取决于政府对客观经济情况的判断。概括地说,“一松一紧”主要是解决结构问题;单独使用“双松”或“双紧”主要为解决总量问题。

激情的店员
沉默的小蚂蚁
2025-09-13 06:04:00

资源税是矿业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税种。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启动了我国的第一代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开始。1994年,我国对原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并将资源税定位为调节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益。

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在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义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造成现行资源税调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被定性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在功能作用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不同的功能,其定性与功能定位均存在着问题。首先,在资源资产收益已经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的情况下,仍然赋予资源税收益分配的功能,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其次,定位于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情况主要取决于资源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这样现行资源税并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有利于资源开采的可持续进行。

2.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混乱。资源税最初被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后来又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税资源的所有矿区,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行使了国有资产收益的职能。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开始征收,但是其定位于补偿开采行为所造成矿产资源消耗,维护国有资源收益,而实际上却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和矿业部门行政费用。由于地方政府难以从资源税征收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对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治理资金的筹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开征的各项收费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不同地区管理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导致各地区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不同,难以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

3.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抑制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我国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广泛,在征收客体上,应当将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其征收范畴。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从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产资源,对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没有征收资源税,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而言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高,而不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种不合理的比价直接导致企业对不纳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的争抢,在需求的促动下,非应税资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夺和毁坏。

4.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偏低

现行的资源税全部采用从量计征,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这种计税方式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从量定额计征一方面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不利于真正维护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应财政能力的提升。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1994年规定的最高税额为每吨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0.3元,并且多年来很少调整。据统计,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

(二)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资源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该及时对资源税进行调整,使之实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资源税的调整方向应当是理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税费关系,使资源税能够在矿产资源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杠杆作用,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资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内在化,利用计税依据、税率等调节工具影响资源价格、成本变化,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1.改革资源税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据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资源税有利于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体讲,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征收的税种,开征资源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主张把资源税作用定位为:补偿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用于国家矿业管理支出和治理矿业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使企业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促进企业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并改进环保措施,从而达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于调节资源的绝对、级差收益的任务,应该由具有“权利金”性质的资源补偿费去完成。

2.理顺税费关系,规范征收行为

将资源税定位于补偿矿业活动的社会成本,将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在税费并存的条件下,应理顺税费关系,发挥其不同的调节作用。一是资源税定位于社会成本补偿,一方面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态和环境问题,维护矿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激励惩罚机制,促进资源节约。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发挥“权利金”的作用,调节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征收机制设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乱挖滥采,使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够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促进矿业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在理顺上述几项资源税费关系,明确其各自承担的职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义擅自开征的各种收费应予以废止,规范征收行为。

3.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原则上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具体应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具体税目可以根据资源分类去制定。因此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现实角度来讲。可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征收资源税,将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对一些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等进行相应的费改税,一并征收资源税。

4.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税负

西方工业化国家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证明:资源税高税率有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节省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它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税率的资源税。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税率(燃油税收入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另外,美国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相当于我国石油资源税的34倍。对能源实施高税率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于此,我们认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和资源利用的回采率挂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促进资源利用效益与水平的提高。同时相应提高资源税负在矿产资源产品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并根据不同资源品种和不同矿区的开采周期采用不同的税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类型资源税率的制定应遵循一下几项原则: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通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小的资源;矿业资源开发高峰期矿区高于衰退期矿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有利促进矿山企业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关于资源税改革时机的选择,我们认为当前正逢其时,政府政策应该更侧重于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因素,逐步的推进资源产品价格调整,以及推进资源税赋关系的调整。前些年资源税改革正逢物价走高,那时候执行无异于对物价上涨火上浇油,现在时机已经来临,应该上调资源税税赋。资源税税赋改革确实可能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消费品上,比如导致最后水价、电价和一些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有上扬压力,政府应该直接补助最低社会保障层,使得其对整个社会正面效应最大化,消化负面效应,中层社会阶层以上人士则可以通过调整应对所谓物价上升的压力。当然,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上扬压力可能会使得人们再次回归简约生活方式,这正是我们的政策导向。

闪闪的含羞草
热心的跳跳糖
2025-09-13 06:04:00
一、现行流转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采用高新技术,不利于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含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不予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这种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且这个负担也通过成本进入价格,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1.新技术类企业普遍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投入比重大。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能扣税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重小且呈下降趋势,从而造成这类企业投入越多、税负越高的弊端。

2.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从事能源、交通、电站、码头等基础没施项目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但能抵扣的进项税款较小,税收负担较重。而固定资产投入较小的加工、零售业由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予以抵扣,税收负担较轻,不符合我国优先发展基础产业的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价格竞争力减弱,不利于产品出口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消费税征收税目少,税率亦不尽合理

1.我国目前仅对烟、酒、化妆品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虽然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费税征收税目较少,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尚未征税。例如对歌舞厅、桑拿浴、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仅征收营业税,未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对一些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及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例如一次性木筷、含磷洗衣粉、塑料制品等征税,以抑制消费行为。

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如部分化妆品、护肤护发用品,且化妆品消费税率高达30%,企业的税负最终还是转嫁给消费者。

4.对轮胎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之嫌。

(三)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的“链条”功能

交通运输业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使用普通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征税,运费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国税部门抵扣,且运费发票不像增值税发票一样管理严格、监督到位、处罚有力,既影响税源管理,又破坏了增值税调节生产、流通环节的“链条”功能。

二、对完善流转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鉴于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是流转税改革的必然趋势。

1.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更新设备,扩大投资,有利于原材料、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2.避免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在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道道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由于进项税予以全额抵扣,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不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通过交易链条保证税款抵扣链条的连续性,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3.对于出口产品来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予以抵扣,真正实现出口产品的零税率,符合WT0规则。

但是增值税的转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效应,按照“巩固税基,扩大税源”的原则,必须设计其他税种配合,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教育附加税等税种,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面向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生产、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而与生产、流通过程紧密联系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等却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征收营业税,人为地破坏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且交通运输业使用普通发票,却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给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和销售不动产等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系密切的行业征收增值税,并结合增值税转型组织实施。

(三)调整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税品目,实行差别税率

消费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应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品目,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立应依据国家、社会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综合因素,既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也对特定的消费行为征税。现行消费税开征的品目较少,而且征税的许多产品逐渐淘汰,新兴产品不断出现,需适时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征税品目。

1.增加对税源宽、超前消费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征税,如易拉罐饮料、高级皮毛、皮革制品、高档古玩等。

2.对歌舞厅、游艺、夜总会、保龄球、高尔夫、桑拿浴、按摩房等高档服务性行业开征消费税,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限制奢侈消费行为。

3.对大量浪费不可再生资源、又污染环境的产品如含磷洗衣粉、电池一次性木筷、塑料制品、贺卡等征收消费税。

4.合理税负结构,适当调高或降低一些产品的消费税率。烟酒属限制消费的产品,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高税收限制消费。建议适当调高烟、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额,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对含铅、无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

5.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建议降低或取消小汽车的消费税率,以扩大消费征收汽车购置税弥补小汽车的消费税额。同时将香皂、护肤护发品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品不再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健康的酸奶
殷勤的龙猫
2025-09-13 06:04:00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种资源,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的主要操作原则是减量、再用、循环。资源利用的减量原则,就是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其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产品再用原则,就是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全社会合适的领域广泛使用;废弃物循环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既做到排放无害化,又使废弃物尽量转化为可用资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在物质流向和经济运行模式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传统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物流模式为“资源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丢弃”,运行模式是“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下的经济增长必然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产生大量污染物,导致环境恶化,人类生存质量下降。循环经济的物流模式是“资源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再生资源”,运行模式是“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经济增长以资源充分利用为基础,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根据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基本国情,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万元GDP能耗由1980年的7.9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3年的2.6吨标准煤,下降近2/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据统计,2003年我国每万元GDP能耗是日本的8倍,美国的2.3倍,欧盟的4.5倍,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2004年我国创造了世界GDP总量的4.4%,消耗的原油、原煤、电力、钢材和水泥分别是世界总消耗量的7.4%、31%、10%、27%和40%。虽然2006年我国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1.23%,但远未达到4%的年初计划目标。按照产业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我国目前已进入重化工业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时代都是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主要特征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的石油、钢铁、铅、铜等主要生产资料已不能完全自给,更有能源、环境瓶颈的严重制约,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沿袭西方国家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因此,要在资源、环境约束下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就必须尽快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缓解经济高速增长与原材料、能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唯一现实的选择。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不足与问题由于以往对循环经济认识的局限性,我国在1994年设立现行税制时并未重点考虑发展循环经济的特定要求,但现行税制在某种程度还是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取向。例如,在增值税制度中,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减免增值税,对利用“三废”(废渣、废水、废气)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中,以“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一些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税领域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联合调节机制。综合来看,虽然现行税收政策这些零星规定符合循环经济的某些要求,但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力度远未到位,在诸多领域存在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在相关税种的制度规定中。(一)增值税。一是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会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税负,致使各类企业购进和使用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二是现行增值税制度仅规定对从正规物质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物质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从居民和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加重了利用废旧物质进行生产的企业税负,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税改后该行业一方面享受不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废旧轮胎大多从民间收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增加了1倍左右,致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得整体亏损。三是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用废弃物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矸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没有惠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全部产品和活动。四是现行增值税对其征税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清洁产品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与其他应税产品一样按照17%的税率征税。增值税不仅不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相反,对企业节约能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生产活动却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增值额比重大,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部分征税,因而循环利用资源就要负担更大比例的增值税。这对发展循环经济是极为不利的。 

(二)消费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这次调整对促进环保、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消费税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征税范围过窄。没有将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和煤炭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税率结构仍不合理。例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含铅汽油的税率过低,不利于控制资源消耗和保护环境。三是计税方式不科学。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既挤占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三)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其征税范围主要限于矿产品和盐。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调节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同时由于征税范围较窄,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名贵中药材、淡水等均未课税,减弱了该税应有的保护环境作用。另外,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则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无序开采的逆向作用。

(四)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企业有减免税的规定,但期限过短,方式单一。优惠期限最长为5年,有的仅为1年,这不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因为这类企业从正式投产、运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获得一定效益,一般都需要若干年的时间,而且需要购置资源循环利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因而在投产初期的运行成本比使用常规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要高出许多。一旦超过优惠期限,企业将面临与其他常规企业相同的税收待遇和较高的生产成本,这将迫使企业放弃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成本相对较低的常规生产模式。同时税收优惠方式仅限于减免税款,没有采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相关优惠形式,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另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突出对采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的企业给予特殊专项税收优惠。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我国在1993~1999年征收该税时,规定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投资活动实行零税率,即凡是投资于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煤、电、气、油、水等资源和环保效益突出的建设项目,都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1999年以后,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实施了旨在刺激社会总需求的积极财政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此税即使恢复开征,由于其只对环保、节能项目的投资活动免税,而对排污项目没有任何限制,从而不利于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另外,许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没有被列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致使该税不能充分发挥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调节功能。

(六)车辆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这两种税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严重阻碍是机动车船的税率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两税相比,车辆购置税税率较高,车辆使用税的从量税额较低,这使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大排量的机动车,而不愿购买和使用低排量的机动车;另一方面又使落后车型、超期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从而加剧了机动车排放污染严重的局面。同时,这两种税也没有按照循环经济原则,对具有节能、环保等功能的车船实行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 

另外,我国目前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以征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没有设立适当的限制性税种。现行排污费存在征收标准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和规范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抑制企业污染行为的效果并不理想,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种。 

增值税。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国家应在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推广实施,以适应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和设备更新的迫切需要。二是扩大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在保持原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应给予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允许废旧轮胎翻新企业无论在何处取得废旧轮胎,都可按照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清理有关不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的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取消有毒农药、农膜适用低税率和对生产金、银产品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有关规定。2.消费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非应税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塑料包装袋、煤炭等。二是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如继续适度提高大排气量小汽车的税率,降低低排气量小汽车和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小汽车的税率;适度提高含铅汽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三是适当扩大优惠范围。对符合一定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标准的产品。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消费税税额。四是将消费税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并实行价外税计税方式。3.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尚未纳入该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如淡水、森林和珍稀动植物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计税依据。取消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做法,改为以生产数量或开采数量为计税依据。这可有效控制盲目开采和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三是提高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提高税率或税额标准。对煤、石油等非再生性资源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在开采或生产环节按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在销售环节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对淡水和动植物等可再生性资源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对资源综合开采、回收利用水平较高和环保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减征的照顾。4.企业所得税。一是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允许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缩短摊销年限,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二是对按照循环经济原则经营生产的中小企业采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和加大税前扣除比例等税收优惠手段,促进该类中小企业加速发展。三是适当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年限,并扩大优惠范围。例如,可对开发利用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5.其他有关税种。一是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适用高税率,对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投资项目适用零税率。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给予减免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待遇。按照机动车船的能耗标准制定车船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实行差别征收。三是调整营业税税率。对那些以木材、珍稀动植物为原料进行生产经营并容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业规定较高的税率,对有利于环保、耗费资源较少的行业规定较低的税率。(二)适时开征新税种。1.征收环境保护税。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将现行排污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目前条件下,该税的征税对象可暂定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等三类污染环境的行为。可由税务机关授权暂由环保部门代征,以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排污监控、数据收集和人员、机构、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2.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手段之一。它既可以引导节约能源,又可减少汽车使用量,保护环境。为降低征税成本,该税可与消费税同时征收。3.开征物业税。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三税合并而成物业税,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将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提高不动产的税负,对多占少用土地资源的圈地行为和投机房地产行为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发挥税收对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杠杆作用。同时对节能、节水、节材型的物业设施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热心的花瓣
受伤的唇膏
2025-09-13 06:04:00
降低低碳清洁能源的税收起征点就是降低税收额度、同时对商业银行开展低碳金融给予政策扶持。相对于传统产业,低碳产业中涉及了大量的新兴技术,商业模式也非常新颖和独特,银行在发展低碳金融的过程当中,必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监管部门能够提供商业银行来从事低碳金融的扶持政策。

比如说对于银行开展低碳金融给予税收的见面,在风险资产占有方面,给予一些倾斜政策。传统意义上,清洁能源指的是对环境友好的能源,意思为环保,排放少,污染程度小。但是这个概念不够准

清洁能源 的确,容易让人们误以为是对能源的分类,认为能源有清洁与不清洁之分,从而误解清洁能源的本意。

清洁能源的准确定义应是: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含义有三点:第一清洁能源不是对能源的简单分类,而是指能源利用的技术体系;第二清洁能源不但强调清洁性同时也强调 经济性;第三清洁能源的清洁性指的是符合一定的排放标准。

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地热能(包括地源和水源)海潮能这些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