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e公司讯,6月23日,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到: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实施“风光倍增计划”,到2025年底,可再生能源装机超过5000万千瓦,装机占比达到36%以上。到“十四五”末,力争浙江省光伏装机达到2750万千瓦以上,新增装机在1200万千瓦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超过50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新增装机超过700万千瓦。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款。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新墙材工作机构”修改为“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中的“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修改为“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四)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将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实心粘土砖”修改为“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
将第二款中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所在地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八)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删去第二十八条。二、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节能监察的具体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的“能源监察机构”修改为“节能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制度的特定区域应当依法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对已实施区域节能评估并在负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节能审查。”
(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第三款中的“同级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修改为“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或者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检测或者审计,并根据节能监察、检测或者审计的结果对用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为“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对《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修改为“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修改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条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在第十一条“监督管理职责”后增加“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七)删去第十七条。
(八)删去第三十四条。
(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位都知道,新能源板块把整个市场的人气都给带动起来了,已成为市场关注度最高的板块的其中一个。既然那浙江新能作为新能源板块的龙头股,是不是真的值得考虑呢?我们下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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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浙江新能公司是从事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综合型能源企业。
在对浙江新能的公司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后,我们来看下浙江新能有限公司有哪些优势之处,是否有必要投资?
亮点一:区位资源优势
公司运营的水电站地理位置还是很优秀的,辖区内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是比较大的,可开发常规水电资源多,约占浙江省可开发量的40%,这也就被水利部命名为中国水电第一市。
另外,浙江省区域经济发达也会使得电力需求极其旺盛,电力消纳情况十分良好。公司运营的光伏电站主要是在我国的甘肃和新疆,我国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就在这两个地区。总而言之,公司运营的电站地理位置还是很棒的。
亮点二:项目开发、运营及管理优势
公司是通过水电发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开发和投资经验即将满20年,因此,公司在水力发电、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行业具备较强的电站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和丰富经验。随后,发行人还创造了一份关于企业治理的体系,尤其是针对于光伏项目小、远、散的特点,然后选取了精简高效的区域事业部制的管理体系,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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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行业发展来看
现如今,我国已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推进水电与新能源协调发展是推进能源革命的重中之重,水电、风电、太阳能身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三部曲,不能缺少一个。在这之中能源革命的主战场其实还是电力领域,水电是能源革命的第一梯队,风能的话是能源革命的第二梯队,太阳能就会是能源革命的一个决胜力量。
这么一看,新能源行业在日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浙江新能作为新能源行业的龙头股,在行业前景如此可观的情况下,有望迎来蓬勃发展。由于文章具有一定的延迟性,倘若是说还想要去更准确地了解到浙江新能未来行情,就点击下方链接,有专业的投顾都会帮助你诊股,来看看浙江的新能估值是高估还是低估了:【免费】测一测浙江新能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
应答时间:2021-09-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