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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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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09:44:31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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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05:33: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最新回答
酷炫的茉莉
阳光的牛排
2025-09-14 05:33: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拓展资料:

一、化工的简述:

化工是“化学工艺”、“化学工业”、“化学工程”等的简称。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技术,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起初,生产这类产品的是手工作坊,后来演变为工厂,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生产行业即化学工业。化学工程是研究化工产品生产过程共性规律的一门科学。人类与化工的关系十分密切,有些化工产品在人类发展历史中,起着划时代的重要作用,它们的生产和应用,甚至代表着人类文明的一定历史阶段。

二、化工的专业名词:

化学工业(chemical industry)、化学工程(chemical engineering)、化学工艺(chemical technology)都简称为化工。化学工业包括石油化工(petrochemicals)、农业化工(agrochemicals)、化学医药(pharmaceuticals)、高分子(polymers)、涂料(paints)、油脂(oleochemicals)等。它们出现于不同历史时期,各有不同含义,却又关系密切,相互渗透,具有连续性,并在其发展过程中被赋予新的内容。人类早期的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对天然物质的直接利用。渐渐地这些物质的固有性能满足不了人类的需求,于是产生了各种加工技术,有意识有目的地将天然物质转变为具有多种性能的新物质,并且逐步在工业生产的规模上付诸实现。广义地说,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或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的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

三、化工材料:

上述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的提高,都离不开材料。据统计,到1984年为止,世界上所具有的化学物质实际约达900万种,其中约有43%为材料。材料数量虽多,若按化学组成分类,可以概括为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聚合物材料三大类。也有将复合材料列为第四大类,或者把它看作是由三大类中派生出来的一类新材料。一般来说,除金属是冶金部门生产的产品外,其余都是化工生产的材料。

优雅的芹菜
想人陪的日记本
2025-09-14 05:33:39
2012年化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安全培训,仅供参考)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2、培训目的:丰富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消防

知识、职业病防护、事故应急知识和工业卫生及其他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及典型事故案例;

4、培训日期:2012年2月、10月;

5、培训课时:20课时

6、培训方式:集中授课;

7、培训人员范围:从业人员(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培训地点:公司培训教室;

9、培训教师:XXX

10、组织部门:安全科;

11、协作部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设备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参考出勤率;

二、中层干部安全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中层干部安全培训;

2、培训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

生产操作规程;消防知识、职业病防护及典型事故案例;

4、培训日期:2012年1月至12月;

5、培训课时:36课时

6、培训方式:集中观看光盘;

7、培训人员范围:公司中层干部;

8、培训地点:公司培训教室;

9、培训教师: XXX;

10、组织部门:安全科;

11、协作部门:办公室、生产技术科;

12、考核方式:出勤率;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2、培训目的: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保证特种作业安全;

3、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专业知识,及安全操作知识;

4、培训日期:2011年1月至12月;

5、培训课时:待定

6、培训方式:出外培训;

7、培训人员范围:起重工、电工、电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等;

8、培训地点:安全培训机构中心;

9、培训教师:安全培训机构教师;

10、组织部门:政府专业职能部门;

11、协作部门:安全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2、培训目的: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4、培训日期:2011年1月至12月;

5、培训课时:24课时

6、培训方式:出外培训;

7、培训人员范围: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培训地点:安全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9、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教师;

10、组织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协作部门:安全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

五、职业病防护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培训;

2、培训目的: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3、培训内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护及职业病专业知识;

4、培训日期:2012年4月、12月;

5、培训课时:24课时

6、培训方式:集中授课;

7、培训人员范围: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

8、培训地点:公司培训教室

9、培训教师:XXX

10、组织部门:安全科;

11、协作部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

寂寞的毛巾
害羞的世界
2025-09-14 05:33:39
化工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职责;(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所在单位(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5)所在单位(岗位)的安全装置的类型、作业及维护保养;(6)所在岗位的劳动用品、器具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7)所在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8)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9)有关事故案例等。 你应根据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内容和资料,再进行编排培训教材,抓重点出试题。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眯眯眼的小懒虫
香蕉小鸽子
2025-09-14 05:33:39
 煤科院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2021年12月8日,由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科院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煤层气、页岩气及现代煤化工关键技术标准研究”顺利通过了国家科技部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组织的综合绩效评价,标志着该项目的标准及技术研究成果,将为煤层 ...

典雅的棒棒糖
眯眯眼的橘子
2025-09-14 05:33:39
安全标准化工作准备的材料清单

4.1负责和责任人

1。企业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安全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文件

3。员工学习,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4。企业安全指引目标文件

5。企业机构,部门,人员的职责文件

在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评估检查记录

7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记录,台账

8。造成人身伤害保险记录

4.2风险管理

安全评价报告

风险评估程序文件和记录

3。危险,有害因素文件

4个主要的安全风险管理计划

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定期测试和评估记录

6个重大危险源应急计划

4.3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法规

(1)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培训和教育系统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系统

(4)安全检查和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系统(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等)

(6)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系统

(7)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8)在安全保护系统的投资

(9)劳动防护用品(含)和保健品的问题管理系统

(10)事故管理系统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系统

(14)安全生产激励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病毒管理系统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筑,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19)相关方安全管理体系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

4个职位的安全程序

4.4安全培训和教育

管理人员,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或安全证书,高等教育的新学员卡

3队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方案和记录

4。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的文件,安全培训和教育记录,培训总结

4.5设备和设施

1项目的安全评估和认证信息,检查记录

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的信息和审查的报告

3。生产,储存设备和设施记帐日志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定期检测,检查和维修记录

检查设备和设施的停机时间和维护程序,日志文件

6。日常检查维护任务书

废物安全处置管理系统

4.6操作安全

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2经营许可证,并记录

3承办商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副本,副本的操作人员文件

4。安全承包商承诺或担保协议

5。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供应商

6。资质证书确定的载体单位,由有关部门,运输人员职业资格证

7和变更管理系统“变更申请表”和“变更验收表”主

8。执行“操作工第六次严格的规定运行记录

4.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的风险,并产生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

人口普查,机密文件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紧急呼叫号码或委托代理协议

4.8职业危害

定期检查和记录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职业健康档案(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管理会计

4健康记录。

4.9急症室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总帐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潜在的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3。练习定期报告和记录的紧急救援计划的过程中,

4.10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种检查形式的“安全检查表”

全面的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记录和台账

安全风险(包括分析和纠正措施的内容)和整改的文件的列表

4年度自我评估报告

5。文本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考核记录

系统就绪的总帐(文件),记录,列表:

系统(25):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废物安全处置管理系统

3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变更管理系统

5。绩效考核系统

6。安全法规

(1)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培训和教育系统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系统

(4)安全检查和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系统(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等)

(6)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系统

(7)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8)在安全保护系统的投资

(9)劳动防护用品(含)和保健品的问题管理系统

(10)事故管理系统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系统

(14)安全生产激励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病毒管理系统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筑,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19)相关方安全管理体系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帐(文件)(18)

安全费用会计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文件

重大隐患的项目文件

重大危险源文件

文件的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生产设备及设施总帐

生产设施的技术文件

特种设备台帐和文件

的存储设备设施分类帐

检查和维修档案

变更管理会计

危险化学品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安全及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管理会计

健康记录。

事故总帐

全面的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巡查的分类帐

安全隐患整改文件

记录(10):

员工学习,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所有员工在培训和教育记录

团队安全活动记录。

所有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记录

经营许可审批记录

“操作工第六次严格的规定实施运行记录

更改后的培训记录

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记录

有规律的运动过程中记录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全面的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巡查记录

名单(3):

法律,法规,标准列表

列表的安全隐患(包括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的内容)

工作安全程序列表

所需的证据,提交项目:

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检测专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矿山接地检测,

不安的溪流
甜美的宝马
2025-09-14 05:33:39
一、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351-7975199,该校联系地址为太原市小店区西贾北街72号、邮编为030032。

二、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理工科为主体的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职学院, 隶属于山西省能源局管理,业务上受山西省教育厅的领导。学院前身是1952年创办的山西采矿学校,1954年更名为太原采矿学校,1986年更名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学校,2003年升格为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2017年学院矿业工程被确定为山西省“1331工程”优势特色学科。建校以来,学院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5万余人、培训15万余人次,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5%以上。

学院占地683亩,其中位于太原市许坦东街38号的主校区占地面积110亩,位于省综改示范区西贾北街72号的新校区占地面积573亩。教学仪器设备总值7228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43.56万册,电子图书2.988TB。建有13个校内实训基地,97个实验实训室。拥有“中央财政支持的煤矿安全区域综合性实训基地”,省级矿山机电示范实训基地。

学院教学机构健全,专业设置合理。设有采矿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地测工程系、煤炭化工系、计算机信息系和财经系等6个教学系,思政部、体育基础部、成人教育部和安全培训中心等4个教学部。开设有资源环境与安全、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类型的专业36个。全日制在校生4700余名。设有 中国矿业大学 山西函授站及学院直属函授站、国家二级安全培训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师素质过硬。现有在职教职工306名,其中专任教师245名。专任教师中教授、副教授93名,“双师素质”教师150名,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146名。培育有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2个专业的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培养有1名国家级教学名师、6名省“双师型”教学名师、2名省职业教育教学名师、9名省“双师型”优秀教师,有1名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47名山西省煤炭科技专家,5名全国煤炭高职院校专业带头人和33名院级专业带头人,2名教师被评为全国煤炭工业先进工作者,2名教师被评为山西省模范教师。

学院教学建设成果显著,教科研氛围浓厚。现有5个国家重点建设专业、2个央财支持提升服务能力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1个省级品牌专业、1个特色专业和2个重点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有2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院级精品课和70门专业核心课程网络教学资源。近年来,教师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获国家发明专利5项、省级教学成果奖7项、全国煤炭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3项,立项“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主持纵向课题23项、横向课题8项,教师参与技术服务100余项。

学院积极探索实践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校企合作。先后建立了“合作办学理事会”、“山西省煤炭职业教育集团”、“山西省煤炭职业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校友总会”,创新了以“一团三会”为平台的多方参与、集团化办学新模式,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加、学校主体”的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学院是“国家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山西省煤炭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山西省中小型煤矿矿长培训基地”、“山西省煤炭创新性人才培养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和“山西省煤炭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基地”,是山西省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单位,是山西省煤炭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

近年来,学院秉承“育人铸魂、益智强能”的校训,各项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学院先后荣获“全国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学校”、山西省“劳动模范单位”、“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西省“高职专科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单位”、“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山西省文明单位”、“山西省直文明单位标兵”等称号。在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中,先后获得一等奖6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18项;在全省高职院校技能大赛中,先后获得一等奖15项、二等奖37项、三等奖32项。

2017年6月,学院1300余名师生入驻新校区,根本上改善了学院的办学条件。以此为其契机,学院对接示范区产业发展,依托煤炭行业和山西省综合改革示范区,积极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人才需求信息平台、安全培训平台、专业建设与校企共育人才平台等“四个平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深化人才培养改革。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正步入再创辉煌的历史发展新阶段。目前,全院师生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崭新的面貌、严谨的作风,携手并肩,砥砺前行,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为建成全国一流高职学院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