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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

活泼的牛排
负责的金针菇
2023-01-30 08:57:45

修订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

最佳答案
暴躁的往事
可靠的外套
2026-03-26 02:24:01

日本《修订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1)设立新认证制度由现行的设备认证改为业务认证).(2)调整可事先确定数年后收购价格的定价方(3)采用当认定有助于减轻电力用户负担时,可用投标方式确定收购价格的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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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贵的毛豆
2026-03-26 02:24:01

问题一: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 主要原因就是资源减少和环境保护光伏发电成本低无污染

问题二:意大利为什么重视发展太阳能? 意大利太阳能产业发展的启示录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2011-9-7 9:41:38 我要投稿

关键词: 太阳能光伏意大利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讯:根据荷兰太阳能产业咨询公司SolarPlaza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2010年,由于采取了各种合适的激励政策,意大利全国的太阳能装机量仅次于欧洲太阳能第一大国德国;而今年上半年,意大利的太阳能光伏 title=光伏新闻专题>光伏装机总量已经超过了德国的3倍。意大利跻身全球最大太阳能光伏市场的行列似已成定局。

产业发展迅速

就是在这样一个一路上升的太阳能大国,几年前,发展太阳能几乎还只是个“浪漫的概念”。

根据欧洲光伏工业协会和意大利国家电力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意大利太阳能光伏累计装机容量仅有711兆瓦。在欧洲几乎是人见人爱的太阳能产业,在意大利似乎并没有多少吸引力。然而,仅隔一年,到了2009年,意大利的太阳能产业高歌猛进,累计光伏装机容量超过了1142兆瓦;太阳能光伏发电量也随之从2008年的193吉瓦时猛增到673吉瓦时。另据SolarPlaza公司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意大利全国太阳能光伏装机总量达到约3.4吉瓦;而到了今年7月,这一数字又进一步上升到9吉瓦。这甚至已经完全打破了此前意大利制定的、到2020年实现光伏装机总量8吉瓦的太阳能发展目标。

相比周边邻国太阳能产业发展速度的减缓,意大利已经成为了欧洲最为炙手可热的太阳能市场,在饱受经济问题严重困扰的欧洲显得格外耀眼。但是,意大利 *** 并不满足于眼前的成绩,提出了太阳能发展的突破性目标,到2016年实现装机总量23吉瓦。上述成就使得远隔重洋的美国也对其刮目相看,派出了由电企主管组成的考察团,前来意大利“取经”。

“如今,可再生能源电力,特别是太阳能电力的数量正在增长。我们正在为发展寻找更为合理与系统的方法。”意大利公用事业巨头Enel公司可再生能源管理与能效部门负责人丹尼尔・阿戈斯蒂尼说。

政策助力成长

意大利太阳能产业迅猛发展,一方面受到了欧洲、乃至全球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发展的影响和促进;另一方面,得益于其自身在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方面的先天优势;同时,也与其实施了一系列激励产业发展的政策密不可分。

意大利位于欧洲南部阳光充沛的亚平宁山脉和地中海地区,太阳能资源非常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巨大;与欧洲中西部地区相比较,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成本也相对较低。

另外,意大利是一个能源匮乏的国家,绝大部分能源依赖从国外进口。有数据显示,意大利本国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只能分别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4.5%和22%;而核能发电早在21年前就被全民公决否定了。因此,约85%的能源进口使得意大利的发电成本居高不下。能源危机的压力和低碳经济的需求,令意大利将目光投向以太阳能为代表的清洁能源领域。

2005年,意大利 *** 制定并公布了《能源鼓励基金》(ContoEnergia)计划,启动了全新的上网电价补贴政策。按照其设定的目标,到2006年底,意大利的光伏装机容量要达到50兆瓦。2007年,意大利 *** 对《能源鼓励基金》做了两次修订,不但调整了上网电价的补贴政策,取消了单个电站不能超过1兆瓦的规模上限,取消了每年85兆瓦的新增容量上限,还规定上网电价的补贴标准在2008年年底前不变。这次的修订使新版的《能源鼓励基金》比原来的更加完善,申请电价补贴的手续也更加简便。这一新的补贴政策带来了意大利光伏市场的真正起飞,使得意大利在2007年和2008年的光伏系统装机容量上出现了量的跨越,一......>>

问题三:太阳能行业有发展前景吗 如今,世界光伏产业的领导者非德国、日本莫属。这两个并不具有得天独厚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条件的国家为何成功?其背后的原因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与日本相比,中国的太阳能光伏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实现大规模装机。中国的光伏产业可以借鉴日本的哪些经验呢?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沈宏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可以借鉴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全球变暖以及能源价格的高企,倒逼日本这样一个能源缺乏的国家将光伏产业放在了国家发展的优先地位。日本经济产业省运用各种措施,发展本国的光伏产业,包括“新阳光工程”、“5年光伏发电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计划”和“住宅光伏系统推广计划”。相关资料显示,日本经济产业省在1993年开始实施“新阳光工程”,布局建立日本本土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和太阳能市场。通过一系列的 *** 资助和相关研究、开发、示范,在太阳能电池制造技术和降低成本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此过程中,日本不仅拥有了多家世界顶尖的太阳能公司,为50万户家庭安装了太阳能屋顶系统,同时,日本也结束了对屋顶系统的 *** 资助,光伏产业完全具备了和其他电源竞争的能力。 首先, *** 对光伏产业大力支持,接连出台相关政策。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便把太阳能发展作为未来能源战略的一部分,从那时起便不断出台支持政策。纵观日本 *** 政策出台的思路:实行高额补贴,推动光伏企业研发和投产的积极性,表明了国家对新能源的鼓励态度。同时解决并网发电系统的运用问题,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之后向民用系统倾斜,扩大装机量。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一开始就高额补贴可能会起到相反的效果,但日本 *** 光伏政策的思路还是值得借鉴的。

其次,企业坚持不懈,把光伏发电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在日本刚发展光伏产业时,很多企业的光伏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到10%,但由于企业都认识到了光伏产业的前景,依旧高投入进行光伏研发。如今,日本的光伏企业成就斐然。根据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日本夏普公司2000-2006年连续七年占据全球太阳能电池产量榜首位置,此外,夏普、京都陶瓷等日本企业的科技研发水平也处于世界前列。   最后,日本民众节约环保意识强。日本国民从小就接受了节能环保的教育,对国家的环保政策强烈支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太阳能光伏系统普及率的提升。

另外,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也指出,日本发展光伏产业的经验,还有一点值得借鉴,那就是注重人才的培养。一个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日本 *** 对太阳能专业人才培养的高投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发展,更减轻了就业压力。

尽管这些政策是否符合中国光伏产业发展的“胃口”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但中国不妨从日本光伏产业发展经验中汲取一些养分,让国内的光伏产业少走一些弯路。 2001年国家推出“光明工程计划”,旨在通过光伏发电解决偏远山区用电问题。

2003年英利、无锡尚德相继投产,成为中国第一批现代意义的光伏组件生产企业。

2004年德国出台光伏并网政策,中国光伏组件出口激增。

2004年无锡尚德成功登陆纽交所,成为中国第一个在海外上市的民营新能源企业。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通过,鼓励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2007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提出到2020年光伏总装机容量实现2000兆瓦。

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提出可再生能源补贴标准,即用户每使用1千瓦时电需支付1厘钱。

2009年国家开始实施“金太阳”工程,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给予50%或以......>>

问题四:太阳能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能源日益紧缺和环保压力的不断增大,石油的枯竭几乎像一个咒语,给人类带来了不安。何为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替代者?各国都开始力推可再生能源,其中开发和利用太阳能已成为可再生能源中最炙热的“新宠”,发展太阳能已是大势所趋,太阳能时代已为时不远了。

太阳能利用指太阳能的直接转化和利用。利用半导体器件的光伏效应原理,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电能称太阳能光伏技术。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的属于太阳能利用技术,再利用热能进行发电的称为太阳能热发电,也属于这一技术领域。

近几年,国际光伏发电迅猛发展。1973年,美国制定了 *** 级阳光发电计划;1980年又正式将光伏发电列入公共电力规划,累计投资达8亿多美元;1994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光伏发电的预算达7800多万美元,比1993年增加了23.4%;1997年美国和欧洲相继宣布百万屋顶光伏计划,美国计划到2010年安装1000~3000MW太阳电池。日本不甘落后,1997年补贴屋顶光伏计划的经费高达9200万美元,安装目标是7600Mw。印度计划1998-2002年太阳电池总产量为150MW,其中2002年为50MW。在这场阳光革命中领先的国家是德国。面对强势竞争,德国太阳能业依然傲视群雄,硕果累累。2005年,业内企业营业额达37亿欧元,从业公司约5000家,从业人数包括研发和服务达42000人。德国联邦太阳能经济协会有关人士说:“全球范围内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将从2005年的1210兆瓦上升至2010年的3000兆瓦,年增长率为22%。”德国对太阳能的认知最早,位居前列;全球四分之一的太阳能电池产自德国,五年来德国所占全球市场份额始终保持在10%。

为了加快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德国 *** 通过多种推广活动来普及太阳能的利用。去年6月份,享誉世界的德国Inter solar大会在德国弗赖堡举办。德国太阳能展览会Inter solar始于2000年,每年一届,是欧洲最大的、侧重于光电、太阳热能技术及太阳能建筑方面的专业展览会,由EATIF欧洲光伏工业联盟、BSW德国太阳能工业协会、ISES国际太阳能联盟共同主办。由于太阳能产业增长势头强劲,这次弗莱堡国际展览中心的场馆(共10个馆)被完全启用,总展示面积达31000平方米。据统计共有90多个国家的647家参展商和26000多名参观者到场,中国国内有50家太阳能行业企业参展。国内著名的业内企业参展,再次证明了该展会在太阳能领域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绝大多数展商表示效果满意,2008年将继续参展。因展会规模爆增,2008年该展将告别弗莱堡,转移到德国慕尼黑新贸易展览中心。据主办方介绍,该展会2008年的总展示面积将达到62000平方米,预计将会有来自世界的800多家厂商,35000名专业贸易观众到场。这对于中国太阳能厂商来说将一个难得的拓展海外市场的契机。

近几年来,太阳能产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国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德国之后居世界第三的光伏产品生产大国,这是我国为改善全球日益恶化的环境做出的巨大贡献,而中国随着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出台,能源长期性短缺的中国将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光伏发电市场。化石能源终将耗尽,绝对储量不可能满足人类长期发展的需要,寻找替代能源势在必然。太阳能是人类必然的能源选择,未来太阳能的发展将一片光明。

问题五:太阳能的发展前景 1974年至1997年,美日等发达国家 硅半导体光电池发电成本降低了一个数量级:从每瓦50美元降到了5美元。此后 世界各国专家大都认为,要使太阳能电站与传统电站(主要是火电站)相比具有经济竞争力,还有一段同样长的路要走 ――其成本再降低一个数量级才行。目 前 美国等国家建的利用太阳池发电的项目很多。在死海之畔 有一个1979年建的7000平方米的实验太阳池,为一台150千瓦发电机供热。美国计划将其盐湖的8.3%面积(约8000平方千米)建成太阳池,为600兆瓦的发电机组供热。今 年 6月,亚美尼亚无线电物理所的专家宣布,已在该国山地开始建造其 “第一个小型实验样板”型 工业太阳能电站。该电站使用的涡轮机是使用寿命已届满而从直升机上拆下来的涡轮机,装机容量仅100千瓦,但发电成本仅0.5美分/千瓦小时,效率高达40%―50%。俄罗斯学者在太阳池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一家公司将其研制的太阳能喷水式推进器和喷冷式推进器与太阳池工程相结合,给太阳池附设冰槽等设施,设计出了适用于农家的新式太阳池。按这种设计,一个6到8口人的农户建一个70平方米的太阳池,便可满足其100平方米住房全年的用电需要。以色列2012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为:风能6.2兆瓦、水电8兆瓦、生物燃料12兆瓦、大型太阳能光热电站0兆瓦、中型太阳能光热电站7兆瓦、小型光伏板发电站218兆瓦。预计至2015年,以大型太阳能光热电站将增至740兆瓦,中型太阳能电站增至330兆瓦,小型光伏板发电站增至330兆瓦。

问题六:太阳能发电得不偿失为什么国家还要发展 太阳能发电是一次性投入大,长期受益的项目,但是清洁能源,太阳不熄灭将永远发电。对我国缓解能源紧张,减少进囗能源依赖,保护环境和本土资源有战略意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问题七: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为什么那么多年没有发展起来 一、过分依赖海外市场且无核心技术

中国光伏企业在2012年的业绩大幅减少,甚至是亏损。中国光伏产品严重依赖国外市场,而不是主要依靠中国内的内需市场,同时还依赖外国核心技术,进口生产设备,甚至一些原材料。

二、经济危机和国际政治因素影响下的贸易顺差减少

由于中国光伏产品90%出口欧美,但欧美市场由于经济危机和竞争保护等种种原因订单下降。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5月裁定,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征收31%~250%的反倾销关税。

而欧洲国家的光伏补贴政策取消则导致欧洲市场的萎缩。伴随订单的减少而来的是中国国内产能过剩,2011年中光伏产能过剩为8GW, 2012年产能过剩将上升到22GW。

美国以及欧盟相继针对中国光伏企业提出反补贴、反倾销的惩罚性关税,使中国光伏企业在美国市场已遭遇困境。

三、造价成本高、收益低

现有的多晶硅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发电成本一直昂贵,还完全没有达到可以真正能跟普通化石燃料发电成本竞争的水平。

以长三角产业基地地区为例,浙江发改委官员曾表示,现在最大的瓶颈,就是太阳能电价高出普通化石燃料电价一倍以上。

四、环境污染大

在生产多晶硅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种叫四氯化硅的副产物。副产品四氯化硅是一种高度有毒的物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四氯化硅的无害化处理成为制约多晶硅发展的瓶颈。

问题八:为什么内蒙古内蒙古最适应发展太阳能 1、内蒙古是高原地带不受山林影响,可以建造大面积的太阳能电池板。

2、人均需求太阳能电池面积较大,因此太阳能适合在居住密度小的地方建造。内蒙古人口稀少,人均占地面积较大,居民使用太阳能不会受影响。

健壮的白羊
洁净的花瓣
2026-03-26 02:24:01

一、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1、宪法: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保护环境规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3、环境保护单行法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2013年、2016年、2017年修订)

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8年、2017年修订)

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2015年修订)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2009年、2016年修订)

1991年《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2013年、2015年、2016年修订)

199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01年《防沙治沙法》

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等

4、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5、其他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总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6、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时尚的白猫
能干的羽毛
2026-03-26 02:24:01
2 0 0 8年以来修改的法律与新法(根据全国人大网页归纳,不包括对条约的批准,可能有差错、遗漏)

★残疾人保障法 于2 0 0 8年4月2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 0 0 8年7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新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防震减灾法(修订)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新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武装警察法(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驻外外交人员法(新法)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岛保护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修正案)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选举法》(修改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察法》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 0 1 0年6月25日通过,自2 0 1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新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备役军官法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的翅膀
落寞的小松鼠
2026-03-26 02:24:01

如果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兴奋的黄蜂
怕孤独的篮球
2026-03-26 02:24: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激情的柠檬
单薄的柚子
2026-03-26 02:24:01

施正荣的前半辈子,可谓起起伏伏。

出生的时候,因为家境贫困,亲生父母留下了一母同胞的哥哥,将他送给了同村的养父母。

在养父母家,除了上学,他在各种各样的农活中度过了童年时光。

即便如此,凭借聪明好学,他16岁考上大学,20岁读研究生。

之后,施正荣成功获得前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留学的资格。

师从国际太阳能电池领域泰斗马丁·格林,在获得博士学位的同时,也成功取得澳大利亚国籍。

2000年,37岁的他回国创业,成立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5年之后,他成为中国首富,身价186亿。

仅仅过去7年,公司破产重组,他的信誉也跟着破产,被尚德扫地出门。

在澳大利亚养精蓄锐之后,他悄悄重返太阳能领域。

2019年凭借25亿身价,重登福布斯富豪榜榜单。

有技术,却已经失去信誉的他,可还能走远?

1963年,三年自然灾害才过去一年多,江苏扬中太平村并没有恢复元气。

可以说,家家户户基本连温饱都够不着,只是饿不死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村里一户陈姓人家,因为在这一年生下了第三胎,一对生龙活虎的双胞胎儿子,陷入了烦恼忧愁。

而一条河之隔的施家,却因为生下的孩子不幸夭折,而陷入了悲伤。

一家是养不起四个孩子,一家是痛失爱子。

两家人商量之后,做了一个决定。

由施家收养双胞胎中的弟弟,并为他取名,施正荣。

很多人都觉得, 这一举措一下子救了两个家庭。

可是,作为被抛弃者,施正荣是不会这样想的。

农村里,很多人都喜欢茶余饭后,说一些家长里短打发时间。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

施正荣早早地就从大人们、或者是吵架的小伙伴的口中,知道了自己的身世。

不需要求证什么,一河之隔的陈家哥哥的模样,就是最好的证明。

可以说,从那以后,被遗弃的阴影一直纠缠着他。

让他喘不过气的同时,也造成了他敏感、自尊、要强、缺乏安全感且拧巴的性格。

如果在施家的生活相对幸福些,或者说,比在亲生父母身边轻松些,或许,阴影的伤害会小一些。

可惜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收养施正荣之后,施家后面还生了几个小孩。

作为家中长子,施正荣小小年纪,就不得不开始为大人分担家务、为家计操劳。

从日常的扫地做饭、打猪草、剁猪食、喂鸡喂猪,到锄草插秧,跟着大人一起编织暖壶套售卖,他样样都要干。

而陈家哥哥作为家中幼子,家务农活有上面的哥哥姐姐帮忙干,他可以独享清闲。

每次自己干活累得要死,抬眼却看见,和自己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哥哥,跟村里其他的小伙伴在玩耍、打闹,施正荣免不了要问一问苍天,为什么?

为什么是自己被送给了施家,而不是哥哥?

十岁生日,在很多地方,是一个大日子。

条件好的,会大宴宾客,为孩子庆祝生日;

即便条件有限,也会弄几个好酒好菜,请亲近的亲朋好友,坐一坐,热闹热闹。

两兄弟十岁生日那一天,陈家便邀请了相熟的人,一起吃酒。

有个伯伯买了两套流行的军装,送给施正荣和陈家哥哥当生日礼物。

陈家哥哥很快便穿上军装,和一群小伙伴风风火火地,玩起了警察捉小偷的 游戏 。

施正荣却没有穿上新衣服,他只是站在河这边,看着对岸,也不过去。

仿佛那一场热闹,与他无关。

没人知道,他心里到底在想什么。

偶尔与亲生母亲见面,施正荣都透露出,自己不喜欢干农活。

可是,这样的抱怨让亲生母亲如何回应呢?

送出去的孩子,泼出去的水,各人有各人的命,她也无能为力。

眼看着亲生父母没有给他任何回应,施正荣渐渐地什么都不说了,变得更加沉默寡言。

不知道是觉醒得比较早,明白只有知识才能改变命运,还是天生就有求知欲,对读书有兴趣。

施正荣开始喜欢往学校跑,站在教室外,听老师讲课。

养父母见他这么好学,也不耽误干活,便将他送到学校读书。

这种一边干活、一边读书的日子,持续到他13岁,考上了高中,才结束。

1979年,高考才恢复两年,年仅16岁的施正荣便参加了高考。

或许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录取机会,他填报了冷门专业,长春理工大学(原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光学仪器专业,被成功录取。

作为村里少有的大学生,施正荣心里的压抑,不知道是否减少了一些。

在同学们的眼里,施正荣是一个不吝言辞的高冷学霸,每天都在寝室、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来回穿梭。

那个时候的大学生,毕业之后,是包分配的。

施正荣并没有急于参加工作,而是选择报考研究生。

1983年,他成功考取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在上海读书时,有一次,陈家哥哥来探望他。

乘此机会,他想同陈家哥哥一起见见世面,便准备进一家高档餐厅吃饭。

不想,门卫却不放行,声称,餐厅只对洋人开放。

多年后,陈家哥哥回忆,当时施正荣就有些恼怒。

他转头就走的同时,说道:”我将来一定要当洋人!“

这件事是否是他留学的诱因,或许只有施正荣知道。

但是,不管是不是,都能说明,施正荣比较要。

而且有能力凭借自己的努力,让自己的专业水平,达到一般人难以企及的高度。

因为,1988年,也就是施正荣硕士毕业两年后,他获得了公费留学的资格,前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物理系深造。

为期一年的留学生活很快结束,但施正荣也硕果累累,发表了多篇学术研究报告。

正是因为这些成绩,原本该回国了的施正荣,被素有“太阳能之父”的马丁·格林教授看中,将他招到了自己的实验室里来。

彼时,马丁教授的实验室正在研究,既能降低太阳能电池成本,又能大规模应用的项目,薄膜太阳能电池。

施正荣接触这个项目后,凭借自己高超的悟性和细心的研究。

仅仅只用了半年时间,就成功将薄膜硅附在了玻璃上。

要知道,这个实验,马丁教授三年都没有做成功。

凭借着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技术的研发,施正荣获得了博士学位,并成为了该校太阳能研究中心的一名研究员。

随后,他还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真的成为了一名“洋人”。

1995年,施正荣再次受邀马丁教授,前往他筹建的太平洋太阳能研究中心任职,薪水优渥。

对于施正荣为什么会回国创业,一般有两种说法。

其中一种,是施正荣在一次访谈中,他自己说的。

在研究所待了几年之后,他发现,在自己所研究的领域里面,已经很难找到同级别的对手了。

平日里,他想找个人探讨探讨理论,都找不到。

而且,不管是在大学里,还是公司里,他所在的职位都已经做到顶了。

所以,那时候,他觉得非常无聊。

考虑到全球环境恶化,能源枯竭问题迫在眉睫。

思前想后,他向上司提出,想将太阳能电池进行开发应用,让人类真正使用到这种可再生能源。

谁知,这个提议遭到了上司的反对。

陷入苦恼的施正荣听朋友说,国内在太阳能光伏产业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如果他回国创业,应该很快就能做出成绩。

于是,他就回国了。

施正荣的说法,在逻辑上,倒是站得住脚。

毕竟,当一个人在一个领域,将自己做成了权威,那么,他很容易陷入舒适区。

打破舒适区的方法之一,是在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当下,继续攀高峰,以期取得更多更大的突破。

打破舒适区的方法之二,就是重新换一个领域,去进行深耕。

施正荣只是选择了第二条路而已。

但是,坊间还有一种说法,说施正荣只是该研究所里一个普通的研究员。

因为他在研究所的项目要黄了,迫不得已才选择回国创业。

到底是真是假,也只有施正荣自己知道了。

毕竟,施正荣在访谈中说的话,已经不止一次被人认为是谎言。

比如,他曾说自己上高中时,是三好学生。但他的同学却说,他从没有获得过三好学生的称号。

比如,他说成立尚德公司时,自己带了40万美金入股。

但有人指出,他只是凭借技术入股,并没有现金之说......

不管真假,都可以看出,施正荣太过敏感和自尊,总想向大众展示自己优秀的一面。

哪怕有些优秀,也有夸大其词的嫌疑。

施正荣在澳大利亚“高处不胜寒”的时候,1998年5月,中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而在这前后,很多国家也都签署了这份议定书。

这是人类第一次,准备以法规的形式,来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此后,2000年,德国还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

这给施正荣的创业,带来了巨大的契机。

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施正荣拿着自己的创业计划书,走了很多城市。

向很多地方领导,描述过自己的创业前景:

“给我800万美金,我给你做一个世界第一大企业。”

虽然那个时期,国内大量引进国外技术。

但对于施正荣的“大言不惭”,很多人还是抱观望态度,只有无锡行动了起来。

在伯乐李延人的牵线下,施正荣获得了几家无锡国有企业的投资,成立了尚德。

并且在很多方面走了绿色通道、获得优待政策。

这使得尚德在当时,成为一个特殊的存在。

在太阳能领域,国内一片空白,确实有发展前途。

但这也意味着,最初的一段时间,国内根本就没有市场,来接受产品。

而此时,国外的市场也并没有完全成熟起来。

因此,2002年,尚德第一条生产线投产运行后,生产的产品根本就卖不出去。

整整三年,尚德一直都在亏本的状态中,施正荣每天都会在企业里面转悠,跟员工们一起吃饭,给他们打气。

终于,2004年,德国重新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给予大阳能发电者为期20年、金额不小的补贴。

这一修订,点燃了德国的太阳能市场。

随后,欧洲其他国家,相继出台类似法规,整个欧洲的太阳能发电市场,彻底爆发。

尚德生产的产品,开始远销海外,并且供不应求。

仅仅这一年,尚德的产值就翻了十倍,纯利润将近2000万美元。

施正荣一下子成为了无锡尚德、乃至中国的英雄。

而接下来,尚德一系列的操作,又传出了不同的版本。

对于给尚德投资的那些企业的退出,以及很多骨干的离去。

有报道称,这是尚德在某些人的帮助下,完成私有化的过程。

那些退出的企业,也获得了十几倍的利益。

然而,另外一个版本却说,施正荣过河拆桥、卸磨杀驴,重用自己的亲信,将尚德变成了一个家族企业。

比如,不仅仅七大姑八大姨在尚德,他将自己的高中教师,也招进了尚德。

而完成私有化之后,他曾表示:“我觉得自由了。”

如果仅仅只是这些操作,施正荣的声誉,也不会跌落得那么彻底。

2005年12月,在资本的追捧下,尚德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首家登陆纽交所的民营企业。

同年,他以186亿身价,成为中国首富,并被纽交所聘任为国际顾问,是30名顾问中,唯一的一位“中国人”。

随后,各种荣誉纷至沓来:

美国《时代》周刊,先后赋予他“环保英雄”、“绿色国家年度人物奖”、“可以拯救地球的50人之一”等称号。

还有人称,他将中国的太阳能事业,与国际太阳能事业的差距,缩短了15年。

然而,他肉眼可见地,变了。

没有人明白,他到底是因为环境的改变,不得不开始展示自己;

还是,骨子里,他原本就是一个喜欢交谈、愿意社交的人,只是因为幼时的环境,迫使他不得不压抑自己。

在巨大的名利面前,施正荣开始了报复性地消费,和表现自己。

他一改往日惜字如金的性格,在各个座谈会、论坛上,开始侃侃而谈。

但可以看出,他还是比较享受这种指点江山、激昂文字的感觉的。

有一次,在光伏产业受到国际环境影响,业绩产生下滑倾向时,他甚至指着一众大人物和同仁,大声道:”你们回去后要好好反思一下。“

另外,尚德上市时,他曾对身边人说:

”从此以后,我再也不会去挣一分钱,我就花钱。 “

如果说,给养父母造豪华别墅,是返哺之恩;

那么,在施家与陈家之间的那条河上,造一座“博士桥”,可能仅仅就是为了弥补儿时,有家不能回的遗憾了。

如果说,他斥巨资,在公司总部建一面全球最大的光电幕墙,是为了给尚德造势;

那么,成立“施姓家族慈善基金”,号称一年花6000万做公益,却被曝出诈捐,简直就是沽名钓誉了。

何况,他还买了10多辆顶级豪车,见不同的人,开不同的车;

仅仅参加一个会议论坛,就花126万包机前往;

日常随行的保镖,高达数十人。

很难说,这些现象是因为他的贪婪。

或许,虚荣而缺乏安全感,想要向养父母、亲生父母、乃至所有人,证明自己,更能解释这一切。

就在他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时,却不知道,一场灭顶之灾,在等着他。

当时包括尚德在内的,很多中国太阳能产业,做的其实只是一个“加工”工作。

原材料硅片需要进口,产品生产好之后,远销海外。

国内人称,这就是一个“两头”在外的企业;

做的,还是牺牲中国的环境,来换取海外国家绿化的工作。

可惜,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少有人冷静下来,思考这个问题。

仅有的那么几个发现市场过热,而开始转型,走技术路线的企业,都笑到了现在。

可惜,这里面不包括尚德。

尚德在干什么呢?

因为市场爆发,导致硅片集体涨价。

施正荣为了确保自己能够以相对优惠的价格,购买到硅片,先后与两家海外企业,签订了为期十年的长期合同。

合同约定,尚德每年以固定的价格,购买固定数量的硅片,否则,要交天价违约金。

如果说,这是尚德经济破产的诱因;

那么,施正荣与亚洲硅业,签订了类似合约的做法,就让他走上了,信誉破产的道路。

这家刚刚成立不久的企业,获得了尚德时间长达16年,资金高达15亿美元的、无条件支付合约。

这明摆了,就是将尚德的钱,送给了亚洲硅业。

而种种迹象表明,亚洲硅业的幕后抄手,很可能就是施正荣本人。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很快波及欧美的太阳能市场。

很多国家降低了太阳能产业扶持力度,使得太阳能产业大面积缩水;同时,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他们开始大幅缩减产品的进口数额。

对于靠出口产品而崛起的尚德,毫无疑问地,遭到了打击。

屯了大量的硅片,却卖不出去。

收益缩水的同时,尚德还得向上游供货商,交付天价违约金。

其实,在曝出亚洲硅业实际实控人,可能是施正荣之后,地方和各大企业,已经不是那么信任施正荣了。

当尚德处在生死存亡之际,国开行准备给尚德注资。

条件是,希望施正荣拿出一个能够与尚德共存亡的态度来,以个人全部资产做无限责任担保。

可是,施正荣拒绝了。

后来,地方表示,让本地公司接盘尚德,条件是施正荣退出在尚德的股份。

施正荣,仍旧拒绝了。

他说:“我有这么多的职工,你不救我,我就要关门。”

耍赖的嘴脸,跃然纸上。

在当时,到底是觉得地方一定会救尚德,还是因为缺乏安全感,想将钱财牢牢抓在手中,还是有其他打算。

导致他对尚德袖手旁观,除了他自己,怕是无人知晓。

他一边向美国投资者确保,尚德一定能按时还债;

一边向地方保证,自己能够让美国投资者延期,给尚德喘息的时间。

可惜,最后都没有实现。

董事会认定他将尚德的资产,转移到了亚洲硅业,损坏了董事们的利益,将他逐出了董事会。

而他的信誉,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

有人说,施正荣的下场,只是墙倒众人推而已。

也有人说,当时国内的太阳能企业,都陷入了疯狂。

施正荣只是被环境裹挟,才造成了尚德最后的结局。

虽说,确实有部分原因在此,但,作为一个企业的决策者,施正荣自己的问题更大。

在外人看来,他只抓取眼前的利益,没有看到技术短板、导致国内市场不景气这个致命伤。

可是,同样在当时成立的、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克服重重困难,突破技术障碍。

成就了如今,市值4730亿的隆基股份,被人称之为,另一个华为。

难道,科班技术出生的施正荣,真的没有看出来吗?

怕不尽然。

2014年,被逐出董事会的施正荣,在澳洲养精蓄锐的那段时间,一家研发晶硅薄膜产品,名为上海羿仕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2016年,施正荣带着上海羿仕新能源的新产品,亮相央视《对话》。

2019年,他已经成为了上海羿仕新能源的董事长,以25亿身价,再次登上了胡润百富榜。

对此,人们很难不猜测,当初他弃尚德于“不顾”。

不仅仅是认为地方一定会保尚德,另一个原因,怕是因为他已经为自己安排好了两条退路。

一个是亚洲硅业,一个是上海羿仕新能源。

不得不说,这招暗度陈仓,唱得真精彩。

如今,左手亚洲硅业、右手上海羿仕新能源的施正荣,要原材料有原材料,要技术有技术。

只要市场这股东风吹起,他就能将之变成真金白银。

随着全球能源短缺,可再生能源成为市场的新宠儿,已经确认无疑。

而所有可再生能源,都离不开太阳能。

全球的太阳能市场,差不多都向有技术的施正荣,敞开了大门。

这两年,在全世界各地展开的新能源相关论坛会议上,大多都能看见他的身影。

另外,亚洲硅业也一直在申请上市,施正荣想重返资本市场的野心,昭然若揭。

有人说,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这句话用在施正荣,似乎也很合适。

他的品行如何,外人不好下定论,但他的性格有缺陷,却是不争的事实。

当他的公司再度上市时,股民们如何选择,怕是一道难题了。

他上半辈子的“失信”,会不会在下半辈子重新上演?

对此,你怎么看呢?

作者:朱小畅&铜豌豆

淡淡的白猫
激动的狗
2026-03-26 02:24:01
如果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