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煤治理应该哪个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按照“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突出责任主体与协同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散煤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确保全县民用散煤治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根据省煤行办《关于印发〈省煤炭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饶煤行发【20xx】55号文件精,我委进一步加大了煤炭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力度,现将我区煤炭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首先严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省、市煤行办的文件要求,我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公室专门制定了《区煤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中对整治检查时间、内容、标准等作出明确要求,通过下发方案提前通知企业,使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及时了解了检查整治的相关要求和需要企业提前准备的各项检查材料,为后续检查整治节约了时间、打下了基础。其次真抓实干、不走过场。滤布整治检查中对照7项检查内容逐项核对相关材料,发现问题,绝不放过。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等一一进行现场勘验,对达不到要求的,现场要求企业整改,以免整治流于形式。
二、检查整治基本情况
我委检查小组从20xx年6月15日至7月10日止,对辖区11家煤炭批发、零售企业进行逐一检查。通过对照检查企业的租赁协议、验资报告、煤炭经营资格证和企业经营执照等证件等材料,我区11户煤炭经营企业基本符合准入标准: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并已年检;企业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具备基本符合标准的储煤场地;拥有基本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质量检验设备,而且计量、质检人员取得上岗证书。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达到标准,但大部分企业储煤场地、工业滤布计量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以租赁形式获得。
通过核查企业1-6月的进项和销项税票我区11家企业销售煤炭和纳税比去年同期均得到大幅增长:1-6月累计销量达到18.06万吨,同比增长80.6%,实现税收61.43万元,同比增长75.9%。11家企业大部分销售量在1000吨-40000吨之间,有1家企业销售量甚至达到80000余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煤炭经营企业运行形势整体乐观,但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1、交通运输问题。因交通运输紧张,尤其是跨省运输困难。部分企业因铁道运输问题未能沟通协调好,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销售。
2、部分煤矿企业存在参杂使假行为。煤矿企业参杂使假导致部分煤炭经营企业上当受骗,企业经营时断时续,甚至导致企业亏本经营。
3、我区周边县市煤源的`卡数较低。因为周边无优质煤源,我区部分企业长期在外寻找优质煤源,这一现状无形中制约了我区煤炭企业销售量的增长。
目前我区部分煤炭企业均签订了长期的供货和销售协议,但跨省交通运输问题仍在协调解决当中,从了解的情况看,预计下半年该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通过对煤炭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我区煤炭经营市场进一步得到规范,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在巩固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区的煤炭市场在现有的基础上向又好又快的科学化管理迈进。
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结合河南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构建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实现“三个压下来”目标,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面排查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促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煤矿安全装备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政府监管监察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治理内容
各煤矿企业、各省辖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结合本企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治理行动具体方案,主要对以下隐患进行治理:
(一)综合方面。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安全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没有保障;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没针对性;事故责任的追究没有做到“四不放过”等。
(二)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布置方面。矿井生产系统不完善可靠,生产布局不合理;采掘接替不正常,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坚持正规开采,存在以掘代采、多头、多面作业现象;支护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三)矿井通风防瓦斯方面。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完善可靠;采区没实现分区通风,不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无风、微风、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应抽采瓦斯矿井不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不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配备防突人员;相邻浅部矿井已发生突出,没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不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监控系统达不到要求;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审阅瓦斯日报;不严格执行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等。
(四)水害方面。矿井防、排水系统不完善;没有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未查明井田内水文地质条件,不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没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没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探水钻、物探仪等探放水设备,并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不及时安排、部署、落实雨季“三防”工作等。
(五)火灾方面。煤矿防灭火系统不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的开拓布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未采取综合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的措施;井上、下不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配备灭火器材;井下火区管理不符合规定等。
(六)煤尘方面。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没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没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不按规定设置隔(抑)爆设施等。
(七)机电运输方面。矿井没有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有效;仍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
(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通过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通过擅自投产;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九)用工、人员培训方面。煤矿没建立自己的职工队伍,并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下井作业;不严格执行入井人员验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等。
(十)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煤矿企业、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治理活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机构,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和以往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并认真落实。对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公告公示,指定部门和人员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
(二)问题排查要全面,隐患治理要彻底。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各级领导、从业人员的责任制,实行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对排查出的'隐患按大小分级登记建档,对隐患治理要按照定计划、定措施、定资金、定进度、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进行整改。每月5日前对上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上报。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要进行审查和指导,定期听取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每季度初10日前将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上报省局。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开展集中整治。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回头看”, 推广好的典型经验做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定期听取各煤矿企业、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对治理行动进行指导,并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同“三项监察”、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安全生产许可结合起来。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对监察发现和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要分类建档,指定专人跟踪落实,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局。对煤矿企业、各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监察、评比,总结好的典型经验做法。每季度初10日前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上报省局。
(五)省局每半年听取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对治理行动进行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监察执法活动督促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总结、评比,对治理行动开展不实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对因治理行动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由于我国以煤为主的资源禀赋特点,长期以来,北方地区冬季取暖以燃煤为主。截至2016年底,我国北方地区城乡建筑取暖总面积约206亿平方米,其中燃煤取暖面积约83%,取暖用煤年消耗约4亿吨标煤,其中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约2亿吨标煤,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同样1吨煤,散烧煤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燃煤电厂的10倍以上,散烧煤取暖已成为我国北方地区冬季雾霾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各种清洁取暖方式全面替代散烧煤,对于缓解我国北方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冬季大气污染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问: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清洁替代,安全发展。以清洁化为目标,重点替代取暖用散烧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也必须要统筹热力供需平衡,保障民生取暖安全。民生和环保两方面都要抓,不可顾此失彼。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居民可承受。清洁取暖不是“一刀切”,应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基础设施等条件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和居民消费能力,做到“资源用得好、财政补得起、设施跟得上、居民可承受”,用合理经济代价获取最大的整体污染物减排效果。
三是坚持全面推进,重点先行。取暖是北方基本民生需求,雾霾天气是大范围区域性污染,“抓大放小”、“以点带面”的方式不适用于取暖散烧煤治理。因此,清洁取暖工作要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经济承受能力、工作推进难度等因素,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地区的清洁取暖工作,应当“分类施策”,不可“挑肥拣瘦”。“2+26”重点城市位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人口总量大、供暖用能多,这些地区的清洁取暖是重点优先解决的问题。
四是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实践经验表明,单纯以政府为主的清洁取暖面临巨大补贴压力,难以在北方地区全面推广。必须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发现市场机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整体成本。同时,各级政府也要推动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推动责任体系,为清洁取暖市场体系的建立创造良好条件。
五是坚持军民一体,协同推进。地方政府与驻地部队要加强相互沟通,建立完善清洁取暖军地协调机制,确保军地一体衔接,同步推进实施。军队清洁取暖一并纳入国家《规划》,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总体而言,清洁取暖的推进策略必须突出一个“宜”字,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可再生则可再生,宜余热则余热,宜集中供暖则管网提效,宜建筑节能则保温改造。即使农村偏远山区等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也要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替代散烧煤。
当前国情下,应充分认识到煤炭清洁利用的主体地位和“兜底”作用,不能将散煤治理等同于“无煤化”。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是实现环境保护与成本压力平衡的有效方式,未来较长时期内,在多数北方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应作为基础性热源使用。对于资源总量有限、补贴需求较大的天然气、电等取暖能源,应该多用在清洁集中燃煤不能胜任的,或者环保要求最严格的地区,“好钢用在刀刃上”。
问:《规划》对下一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做出了哪些部署?
答:清洁取暖工作涉及能源供应、价格机制、财政支持、环保监督、公用设施等多项内容,归属于不同主管部门,而农村取暖的管理职责一直以来又模糊不清。因此,《规划》从国家-地方-企业层面明确了任务分工。国家部门做好总体设计,指导推动,做好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地方政府各级政府明确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实施;企业承担供暖主体责任,提供优质服务。
《规划》提出专门设立清洁取暖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推进《规划》执行;各地方也要明确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清洁取暖工作,建立常态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间及政企协作。此外,对于农村清洁取暖,《规划》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管理机制,改变农村取暖无规划、无管理、无支持的状况。
正是因为清洁取暖涉及面广、路线多样,无法一套模式全国复制,各地方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环保高效的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尤为重要。下一步,各省(区、市)要按照《规划》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落实《规划》要求。各市(县)也要编制市(县)级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国家规划和省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抓好具体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职责调度、协调、督导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工作,依法督导工业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煤炭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燃煤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燃煤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责负责单位煤炭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管。
(五)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无照经营煤炭以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不符合相应要求的煤炭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燃煤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燃煤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燃煤污染,对因燃煤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防止、减少燃煤污染的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煤污染防治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燃煤污染防治意识。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燃煤污染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对燃煤污染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第二章 煤炭消费总量与质量第九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耗煤行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第十二条 煤炭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燃煤质量强制标准,不得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鼓励企业燃用严于强制标准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及其制品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煤炭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煤炭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章 煤炭经营者责任第十四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