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白一半绿的车牌是什么?
一半白一半绿的车牌是新能源汽车车牌
一、新能源汽车车牌编订基本原则
新能源汽车车牌可分为三部分:
省份简称(1位汉字)十地方行政区代号(1位字母)十序号(6位)
其中,前两部分以“省份简称+地方行政区代号”作为组合,和普通车牌保持一致。
第三部分则为序号区:在新能源汽车中,小型新能源汽车车牌的第一位必须使用字母D/F,第二位可以使用字母或者数字,后四位必须使用数字。
大型新能源汽车车牌的第六位必须使用字母D/F,前五位必须使用数字。
和传统车牌规定一致,在车牌序号中英文字母I和O不能使用。
二、新能源车牌细节特征
1、尺寸变化
新能源汽车车牌外廓尺寸为480mmx140mm,其长度比普通车牌增加40mm,其中大型新能源汽车后车牌宽度减少80mm。
2、底样变化
新能源汽车车牌采用全新的车牌号码字体,整体式样美观新颖、特色鲜明,便于在服务管理中准确识别、明显辨识。其中,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车牌底色采用渐变绿色,大型新能源汽车专用车牌底色采用黄绿双拼色。
3、增设专用标志
新能源汽车车牌专用标志整体以绿色为底色,寓意电动、新能源,绿色圆圈中右侧为电插头图案,左侧彩色部分与英文字母“E”(Electric电)相似。
4、实行分段管理
字母“D”代表纯电动汽车;
字母“F”代表非纯电动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小型汽车车牌中“D”或“F”位于车牌序号的第一位;
大型汽车车牌中“D”或“F”位于车牌序号的最后一位。
5、制作工艺的优化
新能源汽车车牌采用无污染烫印制作方式制作,还增加了二维条码、防伪底纹暗记、激光图案等防伪技术,实现车牌唯一性和生产源头追溯,提高了防伪性能。
扩展资料
2016年12月1日起,上海、南京、无锡、济南、深圳5个城市率先启动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工作。12月1日试点首日,5个试点城市顺利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办理秩序良好,群众非常欢迎,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试点期间,对新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5个试点城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将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对已经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自愿换领的原则,由车主自主选择是否换领新式号牌。
2017年12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安阳市、焦作市、商丘市、南阳市和省直管县(市)滑县、永城市、邓州市将于12月25日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正式启用。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为渐变绿色,大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为黄绿双拼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1、本人居民身份证、电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或盖章发票)原件;
2、若不能提供发票或合格证,填写《电动车来历承诺书》。
可以到哪些地方办理上牌?
1、广亿万门前
2、东一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
3、新华路西段三孔桥西北角
绿色车牌,是新能源汽车的专用车牌,包括有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号牌上,使用了二维码加防伪底纹暗记、激光图案等防伪的技术,更加贴近科学与时代的发展。
为更好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差异化管理政策,新能源汽车号牌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实行分段管理,字母"D"代表纯电动汽车,字母"F"代表非纯电动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小型汽车号牌中"D"或"F"位于号牌序号的第一位,大型汽车号牌中"D"或"F"位于号牌序号的最后一位。
新能源汽车号牌采用无污染的烫印制作方式,制作工艺绿色环保。同时,使用二维条码、防伪底纹暗记、激光图案等防伪技术,提高了防伪性能。
目前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共5种新能源汽车可以取得绿色车牌。
扩展资料
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试点城市
2016年12月1日起,上海、南京、无锡、济南、深圳 5 个城市率先启动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对新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5个试点城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将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对已经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自愿换领的原则,由车主自主选择是否换领新式号牌。
2017年12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安阳市、焦作市、商丘市、南阳市和省直管县(市)滑县、永城市、邓州市于12月25日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正式启用。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为渐变绿色,大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为黄绿双拼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期限十五年内,随车报废结束使用权。
因是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节能混合动力汽车,所以才在上海免费上牌,而且这个牌只是这些新能源节能汽车专用,不能转到其它的车上使用。
另外送牌的政策是根据地区而定 不同的地区对于混合动力车送牌照也有不同的规定,有一些地方为了推行纯电动新能源汽车,也会主动的送给车主免费的车牌,甚至在这个基础上面还有更多的政策扶持。
扩展资料;
1、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2、号牌试点
2016年12月1日起,上海、南京、无锡、济南、深圳 5 个城市率先启动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工作。12 月 1 日试点首日, 5 个试点城市顺利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办理秩序良好,群众非常欢迎,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试点期间,对新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5个试点城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将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对已经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自愿换领的原则,由车主自主选择是否换领新式号牌。
2017年12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安阳市、焦作市、商丘市、南阳市和省直管县(市)滑县、永城市、邓州市将于12月25日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正式启用。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为渐变绿色,大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为黄绿双拼色。
3、目的
为更好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差异化管理政策,新能源汽车号牌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实行分段管理,字母“D”代表纯电动汽车,字母“ F”代表非纯电动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4、新能源车种类
新能源汽车包括四大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汽车等。非常规的车用燃料指除汽油、柴油、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汽油(EG)、甲醇、二甲醚之外的燃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