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做矿区(煤炭开采)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有什么推荐的专业书?谢谢。
煤炭会给环境造成污染,特别是对大气的污染,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同时,煤炭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我国经济建设预测,2010年煤炭量需达到18亿t,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煤炭行业存在着即要治理环境,又要不断发展壮大的问题。探讨煤炭行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的关系,环保型煤炭开发与利用技术是煤炭行业发展的方向。
1煤炭行业现状
1.1煤炭开采与利用引起的问题
我国每年生产近13亿t煤炭,大部分煤炭直接作为能源燃烧,经深加工处理的煤炭不足30%,严重污染了环境。煤矸石累计量已达70x108t,且每年以1.5X108t速度增加,煤矸石深加工利用不足15%。煤炭的燃烧利用,每年可向大气排放大量有害气体,仅S02就达到1800多万t、C1\190m3、烟尘1500多万t,煤矿每年排放污染水近14亿t。因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面积已达40万hm2,且平均每年以1.5万hm2的速度增加。
煤炭开采与利用是引起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之一,它在三个层次上立体破坏着生态环境,空中燃烧引起大气污染和酸雨等问题;地表引起塌陷,破坏良田,致使河流改道;矿井排水及排矸严重影响植物生长和加快水土流失等;地下引起井泉干涸,破坏水资源环境,使我国本来严重缺水状况更加恶化。
1.2煤矿开采与利用产生的后果
煤炭直接燃烧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其中S02的排放量占全国总排放总量的87%,且每年以3.8%的速度增加。它是形成酸雨的根本原因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后果,仅两广川贵四省因酸雨的影响而导致经济损失达到140亿元。空气中,颗粒悬浮物60%来自于煤炭燃烧。
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沉裂可引起建筑物、构筑物变形和破坏、农田灌溉系统失效。矿井排水破坏水资源和地下水位下降、恶化水系生态环境,使我国干旱缺水局面更加严重,许多矿区井泉干涸,在部分矿区引发沙漠化的可能性。煤矸石、煤泥煤炭地表运输和电厂粉煤灰污染矿区土壤成份、水质和光合作用,使生态环境脆弱,重建难度大。
目前,老矿区环境没有治理,新矿区环境又受到破坏,宏观上缺少环境保护和治理政策,相应的措施少。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煤炭行业是环境破坏的源头,处在人人喊打的局面,对煤炭系统发展极为不利。
2煤炭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位置
2.1煤炭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特色,决定了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的75%左右,且在今后20—30a中这种能源结构不会有较大变化。目前年产已达到13亿,随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增长,煤炭产量还将以较大速度增长,才能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求。经有关部门和专家预测,2010年煤炭产量需达到18亿t,是现在煤炭产量的1.37倍。煤炭产量的增长速度必须同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否则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建设。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其比例关系应大于1。煤炭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基础的重要行业,应优化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翻了一翻,煤炭产量也增加了1倍,没有煤炭资源的快速发展作为保证,我国经济建设不可能快速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还将快速发展。
2.2煤炭行业面临的双重压力
煤炭行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本身面临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行业存在的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大部分矿区社会发展严重滞后,大部分矿区人民生活落后,矿工社会地位低。因煤炭行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受计划经济的控制,煤炭产品单一,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少,煤炭价格严重失调,利润转移。1985年国家对煤矿实行“拨改贷”,因历史包袱沉重,煤矿无还贷能力。离退休人员多,职工素质不高,对市场经济认识与准备不足,虽然近年来,因国家关井压产政策的实施,煤炭行业的总体环境有所改善,但大部分矿井因多方面因素还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
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煤炭行业是污染的源头,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但因缺少资金,商业银行又不愿为其贷款,煤矿不可能利用大量资金来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
2.3煤炭行业必须改变现状
煤炭行业的污染如果不进行治理,必然要受到环境和社会的惩罚。我国已处在独生子女时代,矿区环境的脏、乱、差,与其它行业相比的巨大反差,不可能吸引人才来煤矿就业。目前已经出现采矿专业招生困难,毕业生不愿到矿区工作,煤矿技术人员流失严重,急需技术人才的现象。
如果不对煤炭开采与利用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会严重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煤炭行业的发展必然要受到限制,并将逐步被淘汰。因此,煤炭行业要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3环保型煤炭开采与利用技术
环保型煤炭开采与利用技术包括环保型煤炭开采技术与煤炭加工综合利用技术。是一个在不增加煤炭行业自身负担的前提下系统协调发展的环保型煤炭综合利用技术,它包括开采到加工的全过程。煤矿只有利用环保型煤炭技术,煤炭行业才能逐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人类提供洁净能源,造福于人类。环保型煤炭技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3.1环保型开采技术
环保型开采技术是利用煤炭开采技术自身特点,尽可能开采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开采技术。
(1)煤层配采我国煤矿大部分是多煤层开采,各煤层煤质不同,在确定煤层的开采方法与开采顺序时,改变单一煤层开采,尽可能对各煤层进行合理协调配采。减少矿井煤炭灰分和有害气体的含量。使硫化物含量低于国家要求的标准。煤层配采可减少地表沉陷强度。
(2)矸石充填与改革巷道布置利用古石充填技术,矸石不出井,利用煤矸石进行巷旁充填与采空区充填,即少开了巷道,又提高了巷道支护强度,减少矸石运至地面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巷道布置改革力度,尽量多开煤层巷道,少开掘巷石巷道。
(3)煤层气开采我国大部分矿区煤层含有大量的瓦斯,且有相当一部分矿井为瓦斯突出矿井,积极进行煤层气开采技术研究,提高瓦斯抽放效果,为社会提供洁净能源,即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又提高了矿区的经济效益。
(4)推广房柱式与条带式开采在矿山浅部煤层采用房柱式与条带式采煤法,同时对其他煤层进行间歇式开采和煤种配采,可有效的防止地表沉陷。
(5)修改煤炭技术政策和规范,转变思想,限制对环境会造成严重污染煤层的开采强度,浅地表煤层限量开采,待以后技术成熟后再进行开采。积极开展煤炭地下气化、液化和生物型开采技术的研究,从根本上杜绝煤炭利用对环境的污染。
(6)把矿井作为生活垃圾的处理厂,在地面对生活垃圾进行简单的处理后,形成一定强度的固结物,作为井下巷道及采空区的充填材料,即解决了地面垃圾的处理问题,又为矿井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充填材料。
(7)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加大小煤矿的关井压产力度。小煤矿生产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比统配煤矿要严重得多,频繁发生的安全事故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国家应继续整顿小煤矿的生产秩序,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环境不会造成危害的小井,可以继续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矿井要坚决取缔。
3.2环保型煤炭加工利用技术
(1)选煤新技术,传统的选煤技术主要是选矸石,出精煤。而对硫化物等有害化学成分处理的较少,在选煤过程中增加一道处理有害气体的新工艺,加入一定的填加剂,降低精煤中有害物质的成份,使煤炭燃烧后排出的气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在型煤生产中加入降尘脱硫的填加剂,生产环保型型煤。开展生物型煤研究,彻底治理煤炭燃烧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
(2)杜绝原煤直接燃烧,国家和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一定的方针和政策,推广使用型煤和配煤技术,减少煤炭燃烧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3)利用先进的煤炭深加工技术,目前水煤浆技术已通过工业性试验,国家应重视并加大推广水煤浆技术的力度,减小大型企业因直接利用原煤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积极开展煤变油的试验研究,即缓解石油紧缺的局面,又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
(4)粉煤灰处理技术,火电厂燃烧后的粉煤灰加入一定量的方解石等化学成分,使燃烧后的粉煤灰直接作为水泥骨料,或应用到其他行业中,使粉煤灰得到综合利用。
(5)充分利用矿井水资源,煤矿排出的矿井水经过简单的沉淀处理后,即可浇灌农田,可缓解我国北方干旱的局面。对矿井水进行深层次的处理完全可以达到生产和生活用水标准。
(6)煤矸石处理技术,煤矸石可以制砖和生产彩色陶瓷,也可以作为水泥原料。过火的煤矸石是路基的好材料。
(7)煤泥治理技术,选煤厂的煤泥水要实现闭路循环,煤泥可用来制作化肥、水煤浆和型煤。煤泥脱水后,加入一定的填加剂可直接用于锅炉燃烧。
4结论
煤炭行业是环境污染的大户,但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煤炭企业要改变落后的局面,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支持,靠自身努力,走环保型煤炭技术之路,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清洁能源,才能彻底根治污染源,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确保乡镇煤矿健康持久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煤矿,为区,乡(镇)、村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煤矿,群众集资联办煤矿和个体煤矿。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家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划分资源,支持乡镇煤矿的发展。第四条 鼓励乡(镇),村集体开办煤矿;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及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办矿;鼓励群众集资合作办矿;允许个人投资办矿。第五条 发展乡镇煤矿必须坚持“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落实扶持政策,加强整顿工作,坚持技术改造,引向联合经营,实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二章 开办煤矿第六条 办矿必须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采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只许一证一矿(一对井),严禁无证开采。第七条 开办集体,个体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源基本可靠,井田范围明确,已和邻矿达成井田边界协议;
2.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3.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具有煤矿生产基本知识;
4.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5.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说明书与图纸。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1.水体、防洪堤坝及水源地的保护煤柱;
2.铁路、公路及桥梁下的保护煤柱;
3.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防工程设施的保护煤柱
4.受保护的文物古迹及建筑物,构筑物下的保护煤柱;
5.国营或乡镇煤矿正在开采的井田范围。第九条 审批权限:
在国家统配煤矿和省属煤矿或国家已规划开发的矿区内办矿,须经国营煤矿或筹建单位正式同意,经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其它矿区或煤田内办矿,须经省授权的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实行归口管理的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上一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核查备案。第十条 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矿井时,须报原发证机关审查注销。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乡镇煤矿井田时,必须服从国家需要,由占用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未经批准的煤矿不予补偿。第三章 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认真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三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井下禁止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和干打眼。第十四条 必须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与邻矿贯通。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完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产煤乡(镇)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第四章 供销第十六条 凡纳入国家计划调运的煤炭所需补助的钢材、坑木等主要生产物资,由物资部门切块给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计划指标保证供应到矿,各级不得克扣和挪用。第十七条 对纳入县及县以上计划调运的煤炭,应与当地国营煤矿同质同价,享受同等价外补贴,所得收益须全部返回煤矿,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利润或从中克扣。未纳入计划调运的煤炭,允许自定价格,自行运销,各地不得设卡限制出境。第五章 积累第十八条 坚持“谁办矿,谁受益”的原则。乡镇煤矿除向国家纳税和按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收费。第十九条 必须按当年实际产量提取吨煤不低于4元的维简费,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谁提谁用,主要用于矿井的维持简单再生产,其中安全技措费用所占的比重,不得低于20%。第二十条 矿留积累不得低于纯利润的40%,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也可建立乡镇煤矿开发基金和提留安全技措费。第二十一条 维简费、开发基金、安全技措费及矿留积累,必须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由银行专户储存,由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章 加强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产煤地(市)、县、乡(镇)要设立煤炭专管机构,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对乡镇煤矿实行煤炭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管好资源划分、办矿审批、生产技术指导、安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与专用设备材料供应、煤炭运销以及其它各种服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四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二十六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七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四十八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一条 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三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五)《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一)资源基本可靠,井田范围明确;
(二)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三)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具有煤矿生产的基本知识;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说明书与图纸。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防洪堤坝及水源地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公路及桥梁下的保护煤柱;
(三)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际工程设施的保护煤柱;
(四)受保护的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及建筑物、构筑物下的保护煤柱。第十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能力,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年产一万吨以上(包括一万吨)三万吨以下,及三万吨以下跨县的,由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年产三万吨以上(包括三万吨)及跨地(市)的,由省煤炭工业厅审批。经批准新建和改造的矿井,由审批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开采许可证发放营业执照,严禁无证开采。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的审批程序。新开办煤矿,必须由办矿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需经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先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需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先由县、地(市)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统配矿井口范围内开办的必须要有统配矿、矿务局签署的意见。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规划而尚未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需经地(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划定的统配和地方国营井田,今后一般不再新办乡镇煤矿,已经开办的要认真清理,凡严重影响井田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办,凡不严重影响合理开发的可划出一部分资源继续开采。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批准开办的矿区范围内合法开采的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煤矿,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必须服从国家的需要,提倡走联合经营的道路;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开办的煤矿,不予补偿。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的开采,要自觉接受地质矿产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五条 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需要关闭矿井时,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注销采矿许可证。第三章 安全生产和整顿第十六条 所有乡镇煤矿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认真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七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井下禁止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新建乡镇煤矿达不到上述“五禁止”的,不能投产;已在开采的乡镇煤矿达不到“五禁止”的,要限期改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没有条件改造的要关闭。
3 基本规定
3.1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以下资料基础上编制:
a) 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b) 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c) 国土资源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d) 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必须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政策、法规、标准要求。
3.3 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应由同一个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4 编制内容
4.1 概况
4.1.1 矿区开发情况。包括矿区总体规划,现有生产、在建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小窑分布及开采情况;属于非新建项目的,要介绍其建设、安全生产情况。
4.1.2 项目设计依据。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和目标、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与审批文件,设计编制的主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
4.1.3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的组成、主营业务、煤炭建设与生产业绩、近年安全生产状况。
4.1.4 设计概况
4.1.5.1 地理概况。矿区、矿井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地形地貌、水系河流、气象与地震、环境状况等情况。附:交通位置图。
4.1.5.2 主要自然灾害。井田所在区域洪水、泥石流、滑坡、岩崩、不良工程地质、灾害性天气等方面。
4.1.5.2 工程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4.1.5.3 井田开拓与开采。井田境界、储量、设计能力及服务年限;井田开拓方式、采区布置、采煤工艺及主要设备,建设工期等。
附:井筒特征表。
附插图:开拓方式平、剖面图。
4.1.5.4 提升、排水、压缩空气系统。主要设备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4.1.5.5 井上下主要运输设备。地面铁路、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井下主要、辅助运输方式及设备。
4.1.5.6 供电及通讯。供电电源、电压、电力负荷、送变电方式、地面供配电、井下供配电、安全监控与计算机管理,通讯及铁路信号等。
4.1.5.7 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原煤进仓装车、洗选加工、矸石排放,以及供排水、污水处理、井口降温采暖等系统。
4.1.5.8 地面设施。工业场地及周边用于生产生活的重要建筑物与构筑物。
附: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图。
4.1.5.9 技术经济。劳动定员汇总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2 矿井开拓与开采
4.2.1 煤层埋藏及开采条件
4.2.1.1 地质构造及特征。地层、煤系地层及含煤性。煤系地层走向、倾向、倾角及其变化规律;断层、褶曲、陷落柱、剥蚀带发育情况及其分布规律;火成岩侵入情况及对煤层和煤层顶底板的影响;构造类型。
附表:主要断层特征表
4.2.1.2 煤层及煤质。煤层赋存情况(包括可采煤层层数、厚度、倾角、结构、节理、层理发育情况等)、煤层顶底板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结构及变化规律;煤层露头(含隐露头)及风化带情况;煤质及煤种。
附:可采煤层特征表。煤质特征表。
附:煤层柱状图。
4.2.2 矿井主要灾害因素及安全条件。
煤层瓦斯赋存及规律,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矿井瓦斯等级,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各煤层煤尘爆炸指数及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层顶、底板情况;冲击地压危险性;地温情况。
邻近矿井瓦斯、煤尘、煤的自燃、煤与瓦斯突出、地温等实际情况及鉴定研究成果。
4.2.3 矿井开拓系统
4.2.3.1 井筒
井筒的设置及功能。井筒和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防洪设计标准、保护煤柱的留设等;进、回风井口的安全性。
4.2.3.2 采区(或盘区、下同)划分、采区及煤层开采顺序、采区接替关系,划分依据及其合理性分析;煤层下行开采的顺序确定;煤层上行开采的分析论证。
4.2.3.3 主要巷道
主要巷道布置层位、安全煤柱、安全间隙、支护方式、安全风速、其它安全措施等。
插图:井筒、开拓、采区主要巷道断面图。
附:开拓方式平、剖面图。
4.2.3.4 竣工投产应具备标准条件,采区包括盘区大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
4.2.4 采煤方法及采区巷道布置
4.2.4.1 采煤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应对综合机械化采煤、放顶煤采煤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燃、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薄煤层、大倾角煤层和特厚煤层等难采煤层的适应性和安全性进行分析。
4.2.4.2 采掘设备的安全性
液压支架的支护强度、防倒、防滑措施;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开采时的防飞矸措施等。
4.2.4.3 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顺槽等巷道布置方式。
对有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和煤与瓦斯突出等条件下巷道层位的选择与分析。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其专用回风巷的设置情况。
采区及工作面加强支护的要求等。
附:采(盘)区巷道布置及机械配备平、剖面图;井下运输系统图。
4.2.5 顶板管理及冲击地压
4.2.5.1 顶板灾害防治及装备
影响矿山压力显现基本因素分析:煤层顶板岩性、顶底板类别、物理力学性质对可能产生顶板事故的影响分析;断层与褶曲、挤压带与破碎带、冲刷、节理、裂隙、煤层倾角、开采深度、采高、控顶距对矿山压力显现的影响。
一般顶板冒落灾害的防治措施及装备: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方式的选择,回采工作面支架的选择论证,采区顺槽巷道支护的选择论证;沿空掘(留)巷的安全措施。掘进工作面支护选择论证、交叉点支护的选择论证。
矿山压力观测设备:综采工作面、高档普采工作面、其它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各种矿山压力观测设备。
坚硬顶板跨落灾害的防治措施:顶板岩石特性、物理力学性质、顶板岩层厚度、临近矿井顶板冒落情况等。
预防措施及装备:顶板高压注水、强制放顶等措施分析。岩石钻机、高压注水泵、矿山压力观测设备(如:微震仪、地音仪、超声波地层应力仪等)。
4.2.5.2 冲击地压
矿区或邻近矿井或本矿冲击地压发生的历史资料;影响本矿冲击地压发生的因素分析(地质因素、开拓开采因素);冲击地压预测(冲击地压预测方法、预测仪器仪表和设备选型);冲击地压防治措施(设计原则、防治措施等)。
附:上下煤层对照图、冲击地压的预测和防治工程图(必要时附)。
4.2.6 井下主要硐室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井下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井下防爆柴油机车修理间及加油(水)站、井下换装硐室、井下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井下急救站、避灾硐室、井下降温系统硐室等的规格、要求(装备)、服务范围、层位位置选择、支护形式、通风方式等。
4.2.7 井上、下爆炸材料库
位置、库房型式、支护、通风、照明、通讯;距主要井巷(建构筑物)距离;爆炸材料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4.2.8 安全出口
矿井、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设置及保证措施。
4.2.9 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类仪表、设备配置
4.3 瓦斯灾害防治
4.3.1 瓦斯灾害因素分析
4.3.1.1 瓦斯赋存状况
瓦斯成分、瓦斯参数(瓦斯风化带、瓦斯压力、各煤层瓦斯含量及梯度等)、煤层逶气性系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4.3.1.2 瓦斯涌出量预测及变化规律分析
根据不同水平的瓦斯参数预测矿井不同水平或开采区域的瓦斯涌出量、矿井瓦斯等级,从不同区域不同埋深分析研究矿井瓦斯涌出的变化规律等。
4.3.1.3 瓦斯灾害治理措施选择
研究确定降低矿井瓦斯浓度的可能途径,对风排、抽排比例关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4.3.2 防爆措施
4.3.2.1 防止瓦斯积存的措施。健全稳定、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工作面有充足的风量和合理的风速;确定瓦斯异常区装备、管理标准。
4.3.2.2 控制和消除引爆火源。防止爆破引燃瓦斯;防治自燃措施;电气防爆措施;防止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防止产生引燃(爆)火源(明火)的措施。
4.3.2.3 地面储、装、运等辅助生产系统防爆措施
4.3.3 隔爆措施(见4.5.5)
4.3.4 瓦斯抽采
4.3.4.1 矿井瓦斯储量
瓦斯储量、可抽量及瓦斯涌出量计算。
4.3.4.2 抽采系统和方法
瓦斯抽采系统的选择及合理性分析;地面集中抽采(预抽)的预抽量、预抽时间、预抽效果分析。
本煤层瓦斯抽采方法;临近层抽采方法;采空区抽采方法;抽采巷道的选择和布置;钻场布置和钻孔参数。
4.3.4.3 抽采管路及其设备
抽放系统的主、干、支管管径、材质、连接方式,主管路的趟数;抽放管路的布设和敷设方式,安全间距;管路的附属设施(如阀门、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管路瓦斯参数测定孔等)及其布设原则;井下管路的阻燃性和防砸、防静电、防腐、防漏气、防下滑措施,地面管路的防冻和防雷电、静电措施;
矿井不同时期的抽放流量、负压及时间界限;瓦斯储存、利用方式及所需正压,抽放设备选型及工况点(应考虑抽放设备实际工况与标准工况的换算),设备富裕能力(≮15%)校验,设备工作及备用台数;
瓦斯抽放站的辅助设施(起重、冷却、采暖、通风、测量及计量)、安全设施(防爆器、防回火装置、放空管、避雷、灭火器具),安装布置方式,防火间距,机房安全出口;抽放设备及设施选型合理性和运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附:抽放管路系统图、抽放泵特性曲线图。
4.3.4.4 安全保障措施
抽放系统及抽放泵站安全措施:抽放站场、钻孔施工防治瓦斯措施;管路及抽放瓦斯站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措施;抽放瓦斯浓度规定;安全管理措施。
监测监控子系统的组成、功能及设置。
4.3.5 防突措施
4.3.5.1 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分析
煤层赋存、顶底板等情况;瓦斯特征;煤层的物理力学性质;矿井或邻近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各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
4.3.5.2 综合防突措施(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采区巷道和顶板管理;通风等)。
4.3.5.3 煤层注水防突(煤层注水的布孔形式、位置、长度、注水量等参数结合防尘、防突等因素综合考虑,详见4.5.2)。
4.3.5.4 开采保护层:保护层的确定;保护层作用有效范围的圈定;开采保护层的几个技术问题—主要巷道布置、井巷揭突出煤层地点的选择、预抽被保护层的瓦斯、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有关参数确定、保护层的回采工作面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的确定、防止应力集中的影响、留煤柱时采取的措施、掘进通风和局部扇风的选择、井巷揭煤前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及采区上山布置方式、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4.3.5.5 预抽煤层瓦斯;石门和井巷揭煤的防突措施;煤巷掘进防突措施;回采工作面防突措施。
4.3.5.6 预测预报措施,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
4.3.5.7 安全防护措施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硐室;压风自救点;自救系统需风量校验,管路设施);个人防护措施等。
附:压风自救系统图。
4.3.6 矿井瓦斯及其它气体检测仪器、设备配置
4.4 矿井通风
4.4.1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和通风方法。
矿井初、后期进回风井数目及位置、功能、服务的范围及时间;改扩建矿井增加和弃用的井筒情况。
附插图:通风系统图(初、后期)、通风网络图(初、后期)。
4.4.2 矿井风量、风压及等积孔
矿井不同时期的需风量计算及风量分配、风压、等积孔计算及通风难易程度评价,应考虑自然风压及海拔高度影响。
附表:初、后期风压计算表。
4.4.3 掘进通风
掘进通风方法、通风设备、防止产生循环风的安全措施。
4.4.4 硐室通风
井下独立通风硐室的通风系统及安全措施,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及通风要求。
4.4.5 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
井下各种风门、挡风墙、风帘和风桥、调节风门、测风站的设置及技术要求。
4.4.6 矿井主通风机及矿井反风
矿井通风设备选型及正常、反风工况点(应考虑自然风压影响及海拔高度对特性曲线的修正),通风设备的余量及电机功率(包括反风功率)校验;工况调节方式,辅助设施(防爆门、风硐、风门、起重、润滑、液压、冷却散热、消音、测压、灭火器具),安装布置方式,机房安全出口,风门防冻措施,性能测试方式;反风方式、反风系统及设施;多风机联合运转时的性能匹配及工况点稳定性;通风设备及设施选型合理性和运行安全、可靠性分析。
多风井实施反风的技术措施和方法。
附:初、后期风机工作和反风特性曲线图。
4.4.7 井筒防冻
井筒防冻方式、计算参数、设备选型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4.4.8 降温措施及设备选型
4.4.8.1 矿井致热因素
热害种类、热害程度及致热因素分析。
4.4.8.2 矿井地热、热水分布状况及岩石热物理性质
可采煤层上下主要层段岩石热物理性质及参数;热水型矿井的热水形成、运移、水温及水量等主要参数;地热型矿井的原始岩温、干湿球温度等主要参数。
4.4.8.3 矿井热源散热量计算
地温情况及热害对职工的影响;风温预测计算及采取的降温措施。
4.4.8.4 降温措施及设备选型
开拓、采掘布置措施;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措施;地热及热水型矿井封堵、疏干措施;人工制冷、降温等措施;降温设备选型;采用各种措施的经济技术比较;降温措施及预期效果。
4.4.9 矿井通风检测类设备配置
4.5 粉尘灾害防治
4.5.1 粉尘危害及防尘措施
4.5.1.1 粉尘种类和危害程度分析
粉尘的种类、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煤尘的爆炸性、粉(煤)尘的危害性等。
4.5.1.2 防尘措施的确定
各采掘工作面、装载点、卸载点、运输、仓储......等产生粉尘的尘源地点,采用的降尘、除尘、捕尘以及对沉淀在巷道中的煤尘所采取的综合防尘措施。
回采、掘进工作面除尘。
4.5.2 煤层注水
4.5.2.1 煤层注水设计依据
煤层的物理特性、煤层顶底板的物理特性、煤层的结构特征等;论述煤层注水的必要性。
4.5.2.2 注水工艺、参数及设备
注水方式的选择、注水参数及水质的确定;注水系统的选择、注水设备和仪表的选择。
4.5.3 井下消防、洒水(给水)系统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水源及水处理、水量、水压、水质、给水系统(系统选择、水池、蓄水仓、加压、减压、管网)、用水点装置(灭火装置、给水栓、喷雾装置)、管道、加压泵站、自动控制。
4.5.4 粉尘监测及个体防护设备
4.5.4.1 粉尘检测
主要检测方法及频率,粉尘传感器布置及检测仪表。
4.5.4.1 个体防护设备
个体防护设备的选择及配置。
4.5.5 防爆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
防尘降尘措施、电气设备及保护、撒布岩粉、防止火源引起煤尘爆炸的措施等。
4.5.6 隔爆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或有瓦斯涌出矿井)
防止爆炸由局部扩大为全矿性的灾难所采取的措施。
4.5.6.1 隔爆水棚(水槽、水袋)
水棚的结构、选型、计算与布置以及水棚给水系统。
4.5.6.2 隔爆岩粉棚
粉棚的结构、布置、计算,对岩粉的要求与岩粉原料。
附:隔爆水棚、岩粉棚布置图。
4.5.7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防尘
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排矸系统防尘;喷雾洒水除尘措施及装备。
4.5.8 矿井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检查、检测类仪器仪表配置
4.6 防灭火
4.6.1 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及防灭火措施
4.6.1.1 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
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性参数及矿井的火灾特点。邻近矿井煤层自燃发火的特点和规律、煤层的发火期。
4.6.1.2 煤的自燃分析预测
从煤的化学成分及变质程度、孔隙率、地质构造和内生裂隙、水分、炭化程度、煤岩组分、硫磷含量、瓦斯含量、吸氧速度、温度及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等方面分析。
4.6.1.3 煤层的自燃预防措施
应根据矿井煤层自然发火的特点、开拓开采方式、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选择适宜的开拓开采和通风方式,确定预测预报自然发火的方法,火灾监测系统设置等。
4.6.2 防灭火方法
4.6.2.1 灌浆防灭火:设计依据及主要技术资料、灌浆系统的选择、灌浆方法的选择、灌浆参数的计算及选择、灌浆材料的选择、泥浆制备、注浆管道和泥浆泵选择。
附:灌浆系统图。
4.6.2.2 氮气防灭火:设计依据及主要技术要求、注氮工艺系统及设备、注氮参数。
附:注氮工艺系统图。
4.6.2.3 阻化剂防灭火:设计依据、阻化剂的选择、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参数计算、喷洒压注设备。
4.6.2.4 凝胶防灭火:主料、基料及促凝剂的选择、参数计算、压注、喷洒设备选择等。
4.6.2.5 其它防灭火方法:泡沫灭火技术、均压通风等。
4.6.3 井下外因火灾防治
4.6.3.1 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防治措施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措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井下电缆、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
4.6.3.2 带式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
井下阻燃输送带选择、巷道照明、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自动洒水装置和防胶带跑偏装置,机头机尾硐室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装置以及监测监控装置。
4.6.3.3 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
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防止井下爆破引发火灾的措施;空压机的防火与防爆措施;防止机械摩擦、撞击等引燃可燃物的措施等。
4.6.4 井下防火构筑物
井下防火门硐室、消防材料库、防火墙、采区和工作面密闭等。
4.7 矿井防治水
4.7.1 矿井水文地质
4.7.1.1 水文地质情况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含(隔)水层类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类型;井田临近矿井和小(古)窑涌水及积水情况以及地表水体、废弃的矿井、小窑老塘积水情况、地质构造的导水性;第四系含(隔)水层特征及积水情况;封闭不良钻孔情况;矿井主要含水层或积水区与主要开采煤层之间的关系;矿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4.7.1.2 矿井水文地质特点、水患类型及威胁程度分析、可能发生突水的地点和突水量预计。
4.7.2 矿井防治水措施的确定
4.7.2.1 矿井开拓开采所采取的安全保证措施。矿井开拓工程位置及层位选择、采掘工程所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4.7.2.2 防治水煤(岩)柱的留设。防治水煤(岩)柱的种类、防治水煤(岩)柱的留设原则、计算依据、方法与结果。
4.7.2.3 区域、局部探放水措施及设备。探放水原则、探放水方法的确定、探放水设备的选择、探放水时的安全措施。
4.7.2.4 疏水降压。根据矿井具体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疏水降压地点、方法和降低水头值的确定,疏水工程设计,疏水降压设备选择。
4.7.2.5 防水闸门。分析设置防水闸门的必要性,防水闸门规格,防水闸门硐室位置及设计计算结果,施工及管理要求。
4.7.2.6 井下排水。矿井不同时期井下正常、最大涌水量;排高及时间界限,地面所需附加扬程,排水方式;排水设备选型及管路淤积前、后的工况点(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参数进行修正,以及并联运行);排水泵的工作、备用、检修台数,预留预设情况,排水能力校验,电机功率和吸上真空高度校验,泵与管路的运行组合,水泵的充水方式和起动、调节方式;排水管路管径、材质、连接方式和壁厚校验,阀门,管路趟数及敷设井巷和方式;水质pH<5时的防酸措施,管路的防腐,排水系统防水力冲击措施,管路预留位置;泵房附属设施[引水、起重、运输、配水井/阀及硐室,大功率泵房的通风散热和降噪措施;配水井、联轴器的安全防护;排水设备及设施选型合理性和运行安全、稳定性分析。
水泵房位置及通道,水仓布置及容量。
附:水泵特性曲线图、排水系统图。
4.7.2.7 地表水防治。设计依据、地面水防治、地面水防治工程及装备。
4.7.2.8 小窑、老窑水防治。小窑、老窑分布范围、积水情况,与矿井的开拓开采之间的关系、影响程度,提出其积水区域实现安全开采的防治水技术途径和安全技术措施。
4.8 电气安全
4.9 提升、运输、空气压缩设备
4.10 矿井监控系统
4.11 矿井救护、应急救援与保健
4.12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定员、培训
4.13 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施工图阶段和施工中应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对于改扩建矿井,改扩建期间的安全措施和新老系统转换的说明。
对需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的说明。
内蒙古煤炭资源的矿区规划是,到2025年,煤炭、稀土、铜、金等重要矿产的供应保障体系更趋完善,勘查开发区域布局更趋合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基本形成绿色勘查开发新格局。
资源保障更加有力,进一步夯实基础地质调查,解决一批制约资源和环境的关键问题,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加强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加大重要矿产勘查力度,实现找矿新突破,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0—15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稳步增长。
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推进自治区矿业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差别化高质量协调发展,分区更加合理、管控更加有效,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稳步推进煤炭、稀土等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全区煤炭年产量10亿吨左右,稀土氧化物和钨按照国家下达指标生产。
煤炭资源是可再生资源吗?
煤炭是不可再生能源,也不是清洁能源。
因为煤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所以它是不可再生资源。
而且煤在燃烧过程中会释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烟尘等,会造成大气污染,所以也不是清洁能源。
1.1.3.1煤炭资源
按照黄陇基地规划,矿区远景资源赋存范围是西起洛河与蒲白矿区相邻,东至黄河西岸,北以黄龙山南麓为深部边界,东北端以龙亭、百良一线与韩城矿区接壤,南至5号煤层露头线,矿区远景总资源储量68×108t。其中:
图1.2 渭北煤田区域水系示意图
1)勘查区煤炭资源储量。勘查区总资源储量36.937×108t,其中深部勘查区资源储量24.337×108t,中深部勘查一区资源储量3.755×108t,中深部勘查二区资源储量3.379×108t,中深部勘查三区资源储量3.296×108t,百良勘查区2.17×108t。
2)普、详查区煤炭资源储量。普、详查区总资源储量20.172×108t,其中详查区资源储量16.242×108t,普查区资源储量3.93×108t。
3)精查区总资源储量9.291×108t。
4)地方煤矿总资源储量1.60×108t。
截至2008年年底,澄合矿区全区面积、保有资源储量汇总见表1.1。
1.1.3.2开发现状
澄合矿区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共有生产矿井8对(含小煤矿4对),主要分布在矿区的西南部煤层埋藏浅部地带。2008年矿区设计生产能力2.7×106t/a,核定生产能力3.41×106t/a。
矿区煤种以瘦煤为主,贫煤次之,另有少量焦煤。矿区的煤层开采条件在渭北煤田四矿区中相对较好,开采的煤层以中厚及厚煤层为主,薄煤层也占一定比重。有相当一部分煤层为缓倾斜煤层,构造较简单,适宜机械化开采,其机械化开采程度应为各矿区中最高的。矿井的基本情况见表1.2。
1.1.3.3井田划分
根据《陕西省渭北煤田澄合矿区总体规划》,区内除地方煤矿外的区块共划分为12个井田,设计矿区总规模18.60×106t/a,其特点是对现有生产矿井改造、改扩建及新建井相结合。现将各矿井特征分述如下:
(1)王村煤矿(改造井)
井田边界东以合阳县城煤柱为界南以煤层隐伏露头为界西以大峪河为界北以5煤310m等高线为界。东西长6.0km,南北宽4.5km,面积27.0km2。地质储量138.5×106t,可采储量90.0×106t。矿井生产规模1.5×106t/a,服务年限40a。
表1.1 澄合矿区保有资源储量汇总表
表1.2 澄合矿区生产矿井基本情况表
工业场地(已建)位于亭口镇以西的亭南村。高程+730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390m,井深340m。
(2)王村斜井(由0.30×106t/a扩建为0.60×106t/a)
井田边界东以大峪河为界南以煤层隐伏露头为界西以F22断层为界北以5煤300m等高线为界。东西长3.0km,南北宽7.0km,面积19.0km2。地质储量80.5×106t,可采储量31.22×106t。矿井生产规模0.6×106t/a,服务年限35a。
工业场地(已建)澄城县庄头乡李家河村。高程+580m,采用斜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410m,井筒斜长520m。
(3)董东井田(改造扩建井)
井田边界东以F22断层为界南以煤层隐伏露头为界西以合阳县城煤柱为界北以F25断层为界。东西长5.0km,南北宽5.0km,面积25.0km2。地质储量58.8×106t,可采储量36.0×106t。矿井生产规模0.6×106t/a,服务年限40a。
工业场地规划在澄城县城东侧、杨家庄西侧。高程+720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280m,井深440m。
(4)董家河井田(由0.45×106t/a扩建为0.90×106t/a)
井田边界东以17号勘探线及F25断层与董东矿为界南以地方矿(权家河)为界西以澄合二矿为界北以N39°纬线为界。东西长5.0km,南北宽5.0km,面积25.0km2。地质储量127.4×106t,可采储量55.4×106t。矿井生产规模0.9×106t/a,服务年限41a。
工业场地(已建)位于澄城县城郊乡董家河村。高程+600m,采用斜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240m,井筒斜长1330m。
(5)澄合二矿井田(由0.45×106t/a扩建为0.90×106t/a)
井田边界东以董家河矿为界南以地方矿为界西以地方矿(长宁矿)为界北以N39°纬线为界。东西长6.0km,南北宽5.5km,面积23.0km2。地质储量192.2×106t,可采储量56.7×106t。矿井生产规模0.9×106t/a,服务年限42a。
工业场地(已建)位于澄城县西南6km处的尧头镇石沟村。高程+580m,采用斜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380m,井筒斜长490m。
(6)义合井田
井田边界东以5煤零值等高线为界南以F32和F30断层为界西以洛河为界北以F39和F33断层为界。东西长7.0km,南北宽5.0km,面积35.0km2。地质储量207.7×106t,可采储量114.8×106t。矿井生产规模1.5×106t/a,服务年限51a。
工业场地规划在澄城县三门村南侧。高程+720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20m,井深700m。
(7)太贤井田
井田边界东以F22和F25断层为界南以N39°纬线为界西以F30断层为界北以5煤零值等高线为界。东西长14.0km,南北宽5.5km,面积77.0km2。地质储量346.5×106t,可采储量194.4×106t。矿井生产规模2.4×106t/a,服务年限54a。
工业场地规划在澄城县东半落和西半落村之间。高程+730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100m,井深630m。
(8)山阳井田
井田边界东以F4断层为界南以5煤310m等高线为界西以F22断层和大峪河为界北以5煤零值等高线为界。东西长12.0km,南北宽6.0km,面积76.0km2。地质储量511.9×106t,可采储量285.58×106t。矿井规模3.0×106t/a,服务年限63a。
工业场地规划在合阳县山阳村西侧。高程+760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220m,井深570m。
(9)西卓井田
井田边界东以F1断层为界南以F11断层为界西以FX3和FX4断层为界北以F10和F9断层为界。东西长10.0km,南北宽5.0km,面积50.0km2。地质储量575.0×106t,可采储量292.5×106t。矿井生产规模3.0×106t/a,服务年限65a。
工业场地规划在合阳县西卓子村和北渤海村之间。高程+740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180m,井深570m。
(10)同家庄井田
井田边界东以F1断层为界南以F10断层为界西以F2断层为界北以F8断层为界。东西长12.0km,南北宽5.0km,面积60.0km2。地质储量159.0×106t,可采储量79.65×106t。矿井生产规模0.9×106t/a,服务年限59a。
工业场地规划在合阳县同家庄南侧。高程+725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100m,井深625m。
(11)坊镇井田
井田边界东以黄河为界南以煤层隐伏露头为界西以F14断层为界北以F14断层为界。东西长8.0km,南北宽8.0km,面积32.0km2。地质储量234.0×106t,可采储量117.0×106t。矿井生产规模1.5×106t/a,服务年限52a。
工业场地规划在合阳县清善村和小伏六村之间。高程+605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80m,井深525m。
(12)合阳井田
井田边界东以FX3和FX4断层为界南以煤层尖灭线为界西以煤层尖灭线为界北以澄城县城煤柱为界。东西长6.0km,南北宽7.0km,面积42.0km2。地质储量314.8×106t,可采储量137.3×106t。矿井生产规模1.5×106t/a,服务年限61a。
工业场地规划在合阳县水车头村和刘家庄之间。高程+710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360m,井深350m。
工业场地规划在合阳县大原头村。高程+760m,采用立井开拓,开采水平高程为+280m,井深48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