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集团山东有几个分公司在哪里
中煤集团分公司具体有平朔公司、金海洋公司、大屯公司、五建公司、建安公司、一建公司、邯郸设计公司、西安设计公司、榆林公司、进出口公司、北煤机公司、中煤建公司、各省分公司等。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能源企业,前身是1982年(壬戌年)7月成立的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煤炭生产及贸易、煤化工、坑口发电、煤矿建设、煤机制造、煤层气开发,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包括以下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
中煤能源山东有限公司 天津中煤进出口有限公司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能源黑龙江煤化工有限公司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能源新疆分公司
中煤冀州银海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华光资源有限公司
大同中煤出口煤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大同中新能源有限公司
朔州中煤平朔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第一建设公司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公司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
上海中国煤炭大厦有限公司
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
中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
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
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
中日石炭株式会社
中煤集团公司驻日代表处
中煤集团公司驻首尔代表处
中国中煤能源有限公司子公司:
1、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5、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煤炭工业秦皇岛进出口有限公司
7、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
8、中煤能源山东有限公司
9、天津中煤进出口有限公司
10、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11、中煤能源黑龙江煤化工有限公司
12、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14、华光资源有限公司
15、大同中煤出口煤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16、大同中新能源有限公司
17、朔州中煤平朔能源有限公司
18、陕西南梁矿业有限公司
19、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
20、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
21、中煤冀州银海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扩展资料: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煤集团/前身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是一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能源公司,于1982年7月创立。
业务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煤炭生产及贸易、煤化工、坑口发电、煤矿建设、煤机制造、煤层气开发,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2006年12月,在香港上市;2008年2月回归A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概括
2004-06-07 11:57 (摘自商务部网站)
随着中印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许多中国企业对前来印度设立投资项目的兴趣逐步提高。针对中国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编译整理了一些有关印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供前来印度设立投资项目的中国企业参考。
一、印度政府审批外资项目的分类和管辖
印度政府目前采取积极吸引和鼓励外资政策,审批程序已经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简化。从外资项目审批难易程度上外资项目可分为四类:
1、外资股权不超过50%;
2、外资股权不超过51%;
3、外资股权不超过74%;
4、外资股权达100%。
在印度申报外资项目, 只要外国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行业外资股权最高限额的限制,外资项目均可享受“自动生效制度”获得批准,即只要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央行)的规定,向其报送有关表格和资料后投资项目可自动获得批准。
外国公司的股权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行业外资最高限额限制的,或另有规定予以排除的外资项目须经印度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印度政府负责审批外资项目的部门是“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
二、在印度投资的途径与形式
作为中国公司或中国人在印度开展投资活动首先要选择一定的主体形式或法人资格,主体形式或法人资格的选择主要取决想要从事的经贸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一般应该选择按照印度法律所规定纳入外资管理的名称和相应的职责范围从事商务活动。中国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的主体形式的名称、特点和职责范围如下:
1、设立办事处或委任业务代表
中国公司如果想要在印度成立办事处或委任业务代表处开展联络工作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储备银行”一般对从事联络活动的联络处或代表准予三年有效期。成立代表处或委任业务代表的申请要提交“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期限延长的申请可以报“储备银行”设置在对代表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以办事处或委托代表形式从事联络活动,印度“储备银行”予以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办事处或业务代表从事商务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是从国外汇入的外汇,“储备银行”要求每年提交会计报表予以证明。办事处的业务要严格限定在推广业务和促进从印度的出口,不允许从事生产制造、贸易、执行项目和承包工程等活动。
2、担当代理
中国公司或个人经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可以担当国内公司在印度代理。从事代理活动或接受委托担当代理的申请报送“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储备银行”对代理活动有严格管理规定,代理可以从事的活动仅限于以卖为目的的产品买卖,其间不允许有任何加工过程。
3、设立项目办事处
中国公司为执行在印度实施的某个项目或承包工程可以设立临时性项目办事处,报请“储备银行”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印度实施任何项目或工程承包须得到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的批准,成立项目办事处及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与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对项目或承包工程的批准证书相一致。项目办事处每年要向“储备银行”提交财务报告。
4、设立分公司
经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公司的分公司从事贸易、商务和生产的经营活动。成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提交No.FNC1表格。分公司的职责和经营范围如下:
a.代表母公司在印度开展公司业务,例如担当买卖代理;
b.对母公司的业务从事研究,并向有关印度公司提供研究成果;
c.开展进出口业务;
d.促进印度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的技术和金融合作。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储备银行”所颁发的批准证书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每年向“储备银行”提交会计报告。
5、设立合资企业
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如同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一样,受当地法律管辖。印度没有类似中国的合资企业法等一系列单独针对合资企业的法律,所设立的合资企业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资格,适用印度公司法、税收法等所有有关印度公司的法律。但合资企业设立的过程只有一点别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设立,即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企业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合资合同 中国公司与印度公司合资成立和经营企业要签定合资合同,合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资合同中予以规定,合资企业的合同须经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批准方可成立。
b.董事会 合资企业的章程要明确规定中方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行使相关权力的条款,要尽可能详细规定须有中方董事出席会议或经中方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的一些事项。
c.候补董事 中方可以委派候补董事,合资企业经营期间一旦中方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到场,可以由候补董事代表其行使权力。
d.法定审计人 经中方公司事先同意,合资企业可以委任公司法定审计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资期间有关合资合同条款的实施,沟通与印度合资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合资企业股权的转让 合资企业合同和公司章程要明确规定和限制印度合作方转让合资企业股权的条件。
6、设立独资企业
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成立必须经过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的批准,其它设立公司的过程和条件与设立合资企业相同。
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设立独资企业的标准如下:
a.企业需要控股经营,与独自企业经营相关的后继或下游产品的生产需获得印度政府的批准;
b.独资企业所使用的技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或设立独资企业可以引进先进技术;
c.企业产品50%出口;
d.咨询服务行业;
e.涉及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三、外资项目审批的行业规定和股权比例
1、“自动生效制度” 只要符合“自动生效制度”审批的外资项目,申请人只需向设在印度孟买的印度“储备银行”外汇控制部总经理填报No.FNC1表格,一式七份,即可自动获得项目批准。
适应“自动生效审批”程序的行业及其股权最高限额
1、通讯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呼和卫星全球个人电话服务,外资最高限额是49%,需获得通讯管理部门的许可;
从事生产制造无限额。
2、房地产开发 不允许外资介入,非常住印度居民除外。
3、煤炭和褐煤 国营企业外资最高限额49%,其它不超过50%。
4、制药 成品药批量生产、生产和合成中间产品(使用DNA技术的除外)外资限额最高为74%。
5、宾馆和旅游 外资最高限额为51%。
6、采矿业 钻石和宝石矿石外资最高限额为74%;
除钻石和宝石以外的金、银和其它冶金矿石及其加工外资可达100%。
7、广告和电影 广告领域外资最高限额为74%;
电影拍摄外资可达100%。
8、互联网接入服务 以下情况外资可达100%:
a.不提供接口(包卫星和海底电缆)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b.通讯电缆基础设施建设;
c.电子邮件;
d.语音信箱。
但以上领域须满足下列条件:
a.如果外资达100%,外国公司须承诺如果公司股票在世界其它地区上市,在五年后向当地印度公司转让26%的股权;
b.如果必要,公司要取得经营许可和满足国家安全要求;
c. 外资股权超过49%须经印度政府批准。
10、机场建设 外资低于74%可经“自动生效”获得批准。
11、特快专递服务 外资股权可达100%,并经“自动生效”获得批准。
12、大众捷运系统 外资股权可达100%,并经“自动生效”获得批准。
13、非银行金融公司 属于进一步开放和鼓励的领域如下:
a.确实引入外资的,包括:
i.外资股权低于51%,但先期投入超过50万美元
ii.外资股权在51-75%之间,先期投入超过5千万美元
iii.外资股权在70-100%,先期投入达到750万美元,全部出资期限在24个月内完成。
b.只要外国投资人不要求把不低于25%的股权转让给印度公司作为条件,达到上述a.iii.要求,实际投入资金超过5千万美元,可以设立股权100%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数量不受限制,分支机构不必投入额外资金。
c.合资经营性非银行金融公司,如果外资股权低于75%,只要达到上述 a.i.和a.ii.最低出资条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非银行金融公司其它的经营活动。
d.符合印度“储备银行”投资导向,非银行金融公司领域的外资项目可以通过“自动生效”程序获得批准,印度“储备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投资导向。
2、政府审批项目 凡是不符合“自动生效制度”的外资项目,申请人需向设在德里的印度财政部“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将在30天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需要特别审批的行业
在印度有些行业外资项目的审批与外资股权的比例没有关系,都要经过印度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些行业主要是:
1、银行;
2、提供金融服务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航空;
4、房地产开发
5、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
6、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领域的投资公司;
7、原子弹及其相关项目;
8、国防工业和战略产业;
9、农业(包括种植业);
10、印刷媒体;
11、广播;
12、邮政服务。
4、印度政府有所保护或扶持的行业
有些行业的项目虽然不超过外资股份最高比例的限制,但出于对中小企业保护等原因印度政府规定不能适用“自动生效制度”。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这类项目如下:
1、特别为小型企业有所保留的行业;
2、需要工业生产许可证的行业;
3、所有与航天和国防有关的项目。
经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外资可以参与印度私营企业获取工业生产许可证,且项目规模低于10亿卢比的国防生产项目的合作,但外资股权不能超过26%;
4、所有与核能有关的项目;
5、完全出口型企业,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电子硬件技术园区和软件技术园区的项目;
6、现有企业股权获取;
7、工业产业政策尚未包括的行业,或外资股权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的项目。
四、印度政府审批外资项目的程序和要求
印度政府机构设置中没有类似我国商务部的外经贸统管部,有关涉外和国际间经贸合作的职责和权力分别由不同的部独立行使,各部门对政府内阁负责。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直接报备印度“储备银行”(央行),不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关规定的外资项目的审批由现在隶属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局”承办。中国企业在报请印度政府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和相关程序:
1、所有需要审批的外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必须于“外国投资促进局”下一次开会前15天提交,并确实附有项目主管部对项目审查的意见。
2、“外国投资促进局”一般在30天内对项目批准与否做出决定,期间可能要征求印度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
3、如果所提交的项目没有被通过,或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资料,为避免耽搁时间申请单位应争取拜会“外国投资促进局”。
4、“外国投资促进局”对不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业需要和产业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批。
5、“外国投资促进局”只是对项目总体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项目除外资投入外还包括技术转让,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事项需另行审批。
6、“外国投资促进局”对所提交的项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i. 项目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如果需要,必须考虑能否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ii. 项目是否涉及技术合作。如果是涉及技术转让,(a)技术的来源和技术的属性如何?(b)技术转让费如何计算?(股权为100%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支付技术转让费是不允许的);
iii. 项目是否涉及指令性出口要求。如果是要求出口申请人将如何承担出口义务(主要是针对小工业项目,外汇平衡和外资股权为100%的出口型企业和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
iv. 项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是向指定目的地出口,出口什么产品?指定出口地是哪里?
v. 项目是否涉及对其它计划的承诺,例如出口促进资本货物项目;
vi.如果是出口型企业,企业生产是否达到原料增值和产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vii.项目是否降低了生产许可政策对原产地限制的要求;
viii.项目是否涉及战略和国防用品生产;
ix.投资者以前在印度是否有过合资项目,或在同类行业和相关行业有过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投资新项目,或技术转让和出让商标的原因和必要性,能否证明对原来的合资企业、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的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人不会产生任何伤害。一般要求投资者以前的合作伙伴对新项目出具“无异议证明”,否则新项目不予以批准。
7、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审批:
a.新兴工业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b.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d.能够扩大就业,特别是解决农村就业问题的项目
e.能够直接或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的项目
f.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医院、人力资源开发、医疗保健药品和仪器生产项目;
g.引进技术和注入资本项目。
8、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的,股权为100%的外资企业或子公司是以下一些行业或领域的外资企业:
a.涉及控股经营的,但相关或下游产品投资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准的项目;
b.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或引入高新技术的项目;
c.产品出口超过50%的项目;
d.咨询服务项目;
e.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和工业开发园区项目。
9、如果中方企业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印度合作伙伴,只要投资者承诺将在3-5年内向印度企业(包括个人、合作伙伴和印度国营企业)转让26%的股权,“外国投资促进局”可以暂时按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批准成立。
10、外资股权为100%的贸易性公司可以获得批准,但外贸公司经营活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出口;
d.以出口或仓储销售为前提的批量进口;
c.批发贸易;
d.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营销额超过75%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服务。
五、公司注册须交纳的费用
在印度注册设立公司需根据注册资本的规模向登记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注册登记费,具体数额如下:
注册资本 交纳的费用(卢比)
1千万卢比 156,000
2千万卢比 206,000
3千万卢比 256,000
4千万卢比 306,000
5千万卢比 356,000
1亿卢比 606,000
5亿卢比 2,606,000
建立外国公司的法律及程序
一个外国实体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建立在印度的业务:
公司
公司可以是合股的,特别是采用以下模式:
l 合股组成一个100%外国产权的印度公司,作为一个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来经营;
l 合股组成一个合资公司(JVC),有印度合伙人和(或)一般公众参加,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经营;或者
l 合股组成一个有印度伙伴参加的合资公司,作为一个非上市公司经营。
分公司办事处
分公司可以意味着该设施实质上进行着与其总公司相同的活动。打算在印度开办分公司办事处(BO)的外国公司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允许,其中甚至包括含批准打算在印度开展的活动的规模。按照印度储备银行制定的指导原则,在印度的分公司办事处只允许进行下列活动:
l 货物的出口/进口;
l 提供专业服务或咨询服务;
l 进行其母公司从事的研究工作;
l 促进印度公司与其母公司或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技术或金融合作;
l 在印度代表母公司并作为在印度的买/卖代理人;
l 提供信息技术方面的服务和在印度开发软件;
l 为母公司/集团公司供应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撑;
l 外国航空公司/船运公司。
联络办事处
联络办事处(LO)性质上是一个代表办事处,主要是为探测和了解业务投资的气候而设立的。联络办事处不允许进行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商业/贸易/工业活动,并且要求它能通过正常银行渠道接受国外的汇入汇款。只允许联络办事处进行以下的活动:
l 在印度代表其母公司/集团公司;
l 促进对印度公司的进出口;
l 促进母公司/集团公司与印度公司之间的技术/金融合作;
l 作为母公司和印度公司之间的通信渠道。任何打算在印度开办联络办事处的公司都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它是印度的最高外汇管制机构。一般给予3年的批准,到期后可以延期。
项目办事处
国外公司可以为了专门执行某些具体项目在印度设立项目办事处(PO)。项目办事处类似于分公司办事处,但开办目的仅限于执行特定的合同。由于项目办事处是为执行特定的任务而设立的,它们不能执行任何其他的功能,或进行任何其他的活动。一般来说,从事全承包项目的公司或从事安装项目的公司都会设立项目办事处。项目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如果合同发卢比款项(如果有的话)不足以制服,就必须由汇入的外汇来支付。开办项目办事处需要印度储备银行批准。
资料来源于《2003-2004年度印度投资指南》P2
联络机构及方式
1、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经商处总机:0091-11-26111101/24672687/24108944
刘如宁参赞 在商务部和使馆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经商参处工作
田 伟一秘:宏观经济、产业结构及政策,投资 分机209
郭明慧二秘:技术贸易、IT产业,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中资企业管理 分机203
李文柱二秘:双边和多边经贸关系,资源,商会联络,援助性技术培训 分机205
谌 莉三秘:货物贸易,外贸进出口政策以及贸易纠纷,经济特区,海关、商检 分机207
厉兆平随员:服务贸易,汽车摩托车贸易,边贸,交易会展览会 分机208
王建波随员:WTO事务,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金融、外汇 分机206
2、印度驻沪总领事馆
1008,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
延安西路2201号
邮编 - 200335
传真: (86 21) 6275 8881
电话: (86 21) 6275 8882 / 8885 / 8886
电子邮件: cgisha@public.sta.net.cn
网站: www.shanghai-ed.com/india
1、印度驻中国大使馆
北京日坛东路1号100600
电话:86-10-65321908(英语和印地语24小时服务)
86-10-65321856(汉语和英语仅限上班时间)
传真:86-10-65324684
电子邮件:webmaster@indianembassv.org.cn
网址:www.indianembassy.org.cn
2、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
1008,上海国际贸易中心
延安西路2201号200335
传真:86-21-62758881
电话:86-21-62758882/8885/8886
电子邮件:cgisha@public.sta.net.cn
网址:www.shanghai-ed.com/india
(一)中国驻印度大使馆
地址:50-D,SHANTIPATH,CHANAKYAPURI,NEW DELHI-110021
国家地区号:0091一11
办公室:26112345
签证室:26116682
教育组:26114711
传 真:26885486
网 址:http://www.chinaembassy.org.in
电子邮箱:chinaemb_in@mfa.gov.cn
(二)中国驻孟买总领事馆
地址The Cliff, 1st Floor, 11, M. L. Dahanukar Marg., (Carmiceal Road) Cumballa Hill, Mumbai, 400026, India
国家地区号:0091-22
电话:
领侨室:4915862
商务室:4915863
办公室:4952426
调研文化室:4915878
传真:4924954
电子邮箱:chinacon@bom5.vsnl.net.in
1、负责做好公司产品的销售记录、盘点、账目核对等工作,按规定完成各项销售统计工作;
2、接待顾客的咨询,了解顾客的需求并达成销售;
3、完成商品的来货验收、上架陈列摆放、补货、退货、防损等日常营业工作;
4、做好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煤炭业务员的任职要求:
1、高中以上学历,年龄18-35岁,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服务意识,吃苦耐劳;
3、有开拓煤炭采购渠道和协调维护供应商关系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