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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企业税收方面有什么政策

高高的大雁
和谐的羊
2023-01-30 06:31:13

再生能源企业税收方面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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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05:08:16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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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05:08:16

政策措施的基本出发点

(1)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进行了长期和有效的准备,并有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的可能;

(2)1998年6月,欧盟15国就欧盟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到2010年将温室气体在1990的水平上减排8%的指标的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已经达成“减排量分担”的协议,以落实各自的减排指标;

(3)欧洲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是欧盟力图摆脱美国的单方面控制,保护和加强其有别于美国式经济和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重大努力;

(4)2001年10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建立和实施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指导草案。2002年6月起已正式在欧盟15国生效。欧盟还制定了比《京都议定书》更严格的执行时间表。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1)欧洲对应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

1991年欧盟发布了第一个控制CO2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战略。此后欧盟又制订了一系列的与控制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令草案,汽车生产商节约25%燃油的自愿承诺,以及相关能源产品征税的提议。但是,要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2008至2012年期间,与1990年同比削减8%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显然所有欧盟成员国尚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和行动。欧盟环境部长会议认为减排的当务之急是欧盟应在全社区范围内采取进一步行动,明确优先措施并制订相关政策。

作为回应,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了欧盟对应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其目的为明确所有必要的元素,制定相应的战略,具体落实《京都议定书》的各项减排指标。该行动计划采用“双轨制”方法,正在制订一系列级别的政策、措施,以减排温室气体,并制订2005年前在欧盟内部动作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计划。行动计划要求,所有相关机构和组织均需协调合作,包括欧盟不同部门、成员国、产业和环境团体的代表。行动计划中确定了未来政策和措施的工作的重点是能源、交通、工业和农业部门。目前已经成立了7个工作组,涉及下述领域:能源供应、能源消费、交通、工业、科研、《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一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农业。一旦完成了上述准备阶段的工作,欧盟委员会将制订具体的建议,提交给欧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进行讨论。

与此同时,欧盟办公室已经启动了对未来排放贸易的公众辩论。欧盟委员会关于排放贸易的《绿皮书》中提出了10个问题,供公众辩论并对此作了回应。

建立起欧盟内部温室气体的贸易气体的贸易系统有着双重效益:一方面可以控制达到京都议定书制订的目标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2008年实施全球贸易计划之前,为欧盟积累国际排放贸易的前期经验。欧盟委员会提出 ,欧盟减排贸易系统最初将眼于CO2排放,而且只涉及数量少但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部门。主要的备选领域是欧盟“集中污染预防与控制”政策所划定的大型工业锅炉和大中型工业地区。

欧盟通过现有各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已经能够在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框架内提供财政支持。

(2)欧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政策

欧盟15个成员国已经就《京都议定书》就共同减排目标达成协议。欧盟成员国总体上将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于2012年达到减排温室气体8%。各成员国已经达成了所谓的“减排量分担”协议,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分配各自的责任。根据该协定,一些成员国将显著地减排(德国、丹麦和英国),另一些国家将稳定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法国),其他一些国家则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有所增加(西班牙、葡萄牙、希腊)。

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采取了一揽子对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包括提议欧共体批准《京都议定书》和草拟了一个实施欧盟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的《法令》。该《法令》的目的是建立欧盟排放贸易框架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市场。针对此法令的欧盟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制订中,有望于2003年中将有更实质性的进展。虽然在2002年12月前欧盟各国不太可能就这一计划达成最终一致,但欧盟已经表明,该排放贸易系统将保证规模相当的公司得到同等的对待;最大限度地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竞争被扭曲的危险;保证与现有立法相协调;保证与欧盟之外的其它国际行动计划相协调。

在该政策建议中,欧盟排放贸易系统将在2005年生效。第一阶段(2005-2007),本系统将仅适用于CO2。排放上限和贸易计划最初将包括大型工业、能源活动,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实现约占2010年欧盟CO2总排放的45%的CO2的减排量。虽然当前的排放贸易系统没有包括小的排放源,但欧盟将会制定一些相同类型的政策和措施来控制这些小的排放源,其中包括通过减排量指标方式来将这些小排放源的控制纳入贸易体系。欧盟将在2004年决定是否将《法令》扩展到其他部门和其他温室气体。

成员国负责按照法令要求对有关公司分配排放许可证。许可证数量将随着时间推延而减少。2005-2007年,成员国将根据欧盟批准的国家分配规划分配许可证。欧盟委员会将在第一个京都议定书承诺期内协调和确定分配程序。那些没能获得足够的排放许可或没有购买排放指标来弥补许可证和实际排放的差额的公司,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委员会将在下一阶段制订详细的检测、报告和核实指南。对于新公司在许可证分配方法上与同一部门中企业间的分配相似。在2013年以前,新的成员国不能纳入欧盟负担共享协定,但欧盟排放贸易总体行动计划可以承认这些国家的国家计划。同时,排放贸易计划的互认可以使得欧洲经济区国家在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内进行贸易。

排放贸易计划的设计将与《京都议定书》制订的“国际排放贸易”规则相一致。所建议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期间为2005-2007年,第二阶段期间为2008-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承诺期)。该计划与欧盟的“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法案紧密相连,将适用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相关部门,其中可能包括发电、钢铁、炼油、水泥制造、纸浆造纸。

欧盟的该项行动计划有两个问题:第一,该计划将发电厂的排放考虑在内;第二,其他计划(如英国的方案)则将发电系统的排放放在电力用户终端。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将不同的计划和方案整合在一起很困难。但欧盟法律优先的规则意味着要英国要保持其计划,就必须协调这两种不同的计划的方案,以达成一致。

2002年12月9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15个成员国的环境部长们通过了一项事关CO2排放权交易的空前计划,规定各大工业企业必须进入CO2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是继欧盟十五国集体核准《京都议定书》之后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该计划要求电热力、炼钢、水泥、玻璃、制砖与造纸这六大产生CO2的行业必须从2005年起买卖各自的CO2配额。

环境税是欧盟鼓励采用的一种经济刺激手段,欧盟国家普遍认为环境税比美国的排污交易制度更为可行,因此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不同程度的先行实施了环境税。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采取“一揽子税改计划”即对税收体系进行综合重构,税收负担转移,从所得税移到消费税(包括环境税),在税负大致不变的同时实现环境目标。欧盟及其成员国逐步增加了一些税种,来应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对含碳燃料征收碳税、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德国家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也即将开征。碳税把环境成本打入产品价格,提高有害原料成本,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出理性的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选择。

(3)法律政策

1) 空气法

有关臭氧层空气污染的第92/72号指令,规定了臭氧层污染检测、交换信息和告知公众的统一程序;建立共同体CO2和其它温室气体检测机制的第93/389号决定;有关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限制CO2排放的第93/76号指令;有关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549/91号条例,条例取代有关特定CFCS控制的第3322/88号条例,为执行维也纳公约和蒙特里尔议定书,规定了有关的CFCS、halons和其他物质控制的分阶段时间表。有关二氧化氮空气质量标准的第85/203号指令;有关在环境中限制chlorofluorocarbons(CFCS)含量的第80/327号决定,决定规定限制CFCS产品,成员国应当至少降低30%;有关加强环境中CFCS含量预防措施的第82/795号决定。

为机动车辆和其他污染源(工厂、焚烧厂等)确立排放标准:如机动车辆油料质量标准、机动车辆发动机标准,特别是对二氧化碳、CFCS和酸性物质(硫氧化物、氯氧化物)的油料采取治理措施,如降低燃油的含硫量和含铅量、征收二氧化碳/能源税等。有关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机动车量油料消费的第80/1268号指令,确立了机动车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技术标准。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有关柴油机动车量尾气污染致力措施立法的88/77号指令,规定了排气量1.4升以上汽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以及1.4升以下汽车的临时排放限值。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

2)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是欧盟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是于1996年在《IPPC法案》中引入,1999年11月起生效。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预防或最大限度减少排放;把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以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原料和能源消耗;简化并加强的政府主管机构(立法)的角色。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中心思想是要求欧盟内部提供一个授予许可的综合性平台,以综合控制欧盟内部国家的废水、气、渣、噪声的产生的排放,同时规定安装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

在英国,1999年通过的《污染预防与控制法》引入了(IPPC)《法案》要求。这一英国的新法案对多数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业活动进行控制,并正在所有相关行业中实施。现有设施刁;一定马上纳入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要求,但法案规定一个不同部门逐渐实施的时间表。但对新建安装设施,1999年11月1日后,业主必须在运行安装设施前获得IPPC的许可。

(4) 能源政策

1) 电力部门的市场自由化

1999年2月,欧盟成员国被要求将《建立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法令》纳入本国法律。要求欧盟内部逐步开放电力市场,允许消费者从不同渠道(包括国外电力部门)买电。

几乎所有成员国都根据欧盟的政策进行了天然气市场的改革。除法国。丹麦、葡萄牙外,所有成员国在2008年前均有望实现全面市场开放。

2) 推进热电联产

在奥地利,政策长期鼓励该政策,工业供热部门利用热电联产给高耗能用户提供了一套成本有效的能源解决方案,社区地电联产也发展成了一套先进的技术,特别是社区供热部分的热电联产在70年代能源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由中央政府支持建立。在丹麦,政策通过提供大量补贴和赠款鼓励热电联产的推广。

3) 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

颁布欧盟可再生能源法令。2001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法令。该法令形成了一个欧盟的政策框架,以促进更多的绿色电力。这一法令鼓励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国家的欧盟的目标相一致。该法令反映了欧盟对减少能源依赖性、保护未来可用能源、限制温室气体和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关注。

欧盟发布的《欧洲共同体战略白皮书》中提出了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欧盟成员国内能源构成中的份额提高一倍(从目前的6%上升至12%),包括时间表和行动计划。白皮书所提到的行动计划包括欧盟内部的市场手段;进一步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信息传播。

启动方案:“启动方案”是《2010年可再生能源欧洲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内容。它设计了如何启动可再生能源战略,提出了应达到的目标。针对几个重点行业,“启动方案”提出 加强投资机会、吸引私人资金的行动框架。同时鼓励政府将公共开支集中于关键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包括太阳能、网通和生物质能,方案的实施可以大地驱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推广。

可再生能源(ALTENER)计划:可再生能源计划的总体目的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市场份额。可再生能源不但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性,也是欧洲共同体战略中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部分。可再生能源市场上的产品和设备的配套;支持基础设施层面的试点行动,以增加投资者信心,激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展,并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国际上、欧盟内部、国家内部、区域内和地方等层次的信息传播和协调,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渗透力。支持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投资,加强可再生能源服务和产品提供商的运营能力。推动欧盟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实施。

(5) 交通政策

随着对大气质量和全球变暖关注的增加,减少燃料消耗和相关温室气体等的排放已成为政府、公众、车辆制造商优先考虑的问题。目前,交通是CO2和其他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交通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至今为止,最大的交通排放源于小汽车,占欧盟交通总CO2排放的近一半。1996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降低客车的CO2排放平均值控制在每千米120克CO2.

欧盟汽车CO2减排战略的要点有三:欧洲、日本和韩国汽车工业就提高燃料效率达成协议;允许消费者选择汽车燃料效率标志;通过财政措施提高燃料效率。

欧盟环保部长1998年10月在卢森堡与欧洲工业界达成如下重要协议:到2008年生产的百千米耗油量降低25%,CO2排放量降低到每千米140克,温室气体的排放15%(欧盟在气候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

许多成员国在实施欧盟战略的同时,也制订了本国交通部门CO2减排的政策和措施,例如推广公共交通计划。

欧盟成员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效果

欧盟通过实施系统的环境政策与管理措施,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在八九十年代经济增长的同时,欧盟控制了CO2、NOX的排放没有增加,SO2、VOC的排放也明显下降,在CFC生产的减少方面则效果最好。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的减排工作做得不够。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在这方面的工作尤其需要改进。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没有按照所分摊的指标减排。如果继续按照目前的方针、政策减排,欧盟在2010年以前就只能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7%,这与《京都议定书》要求的8%的减排指标相差甚远。

英国和德国在应对全球变暖方面的业绩最为突出,欧盟1990-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其主要原因是英国和德国成功地减排。卢森堡、芬兰、瑞典和法国在2000年以前超额完成了各自的指标。然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远远没有完成各自的指标,其中减排工作做得最差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了约1/3.

目前主要问题是汽车和卡车排放CO2。20世纪90年代,车辆排放的温室气体猛增18%。

疯狂的火车
帅气的冬瓜
2026-03-29 05:08: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高挑的唇膏
温暖的抽屉
2026-03-29 05:08:16
一、财政政策:

由“稳健”转为“积极”

2009年财政政策将由“稳健”转为“积极”,重点要以扩大消费需求为核心,以加快改革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财政手段,配合金融政策和其他手段,来改善经济结构和拉动经济增长。

首先,加大对民生的投资力度。导致目前中国居民低消费倾向的主要根源是住房、教育和医疗。根本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财政支出中对经济建设投资占的比重较高,对关系民生的社会公共支出较少。此外,由于住房、教育、医疗方面改革的不到位,造成了中国居民消费预期差,被迫储蓄,消费难以启动。因此,明年的财政政策将重点解决居民的低消费问题,通过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快医疗卫生教育事业发展等投资,减少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在教育、医疗和住房方面的支出,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既在短期内拉动经济增长,又能够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实现长期增长。

其次,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改善经济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业发展以及产业技术进步。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增加节能减排投入力度,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建立健全煤炭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发展可再生能源。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第三,积极减税,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纺织服装、高科技、农产品(12.15,0.17,1.42%,吧)加工等行业退税力度,对个别产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大力支持出口增长;适时推出对居民的减税政策,比如彻底停征储蓄存款利息税。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财政补贴力度,从财政角度保障居民的购买力。

二、货币政策:

从紧缩向适度宽松转变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最重要的两大政策工具,在宏观经济面临不利的外部环境和较大滑坡风险情况下,国家决定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就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内涵而言,实际上是适度放松银根,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以此来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具体的实施手段上,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合理扩大银行信贷规模。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取消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加大对重点工程、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自主创新、三农、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及服务业等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

其次,进一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快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平台。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再次,继续下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为防止经济出现倒退,央行将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而下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是央行最为有力的货币政策工具,前者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后者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央行将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加大对促进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有效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合理需求。

最后,实施差别化货币政策,促进经济转型。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会对所有行业和企业一视同仁,而是会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以此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使经济结构向政策预期方向转变。货币政策将通过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差别化利率、窗口指导、信贷政策指引等手段引导资金流向,通过政策引导或者直接干预,以较市场金融更为优惠的条件将资金投向战略领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等,同时严格对“两高一资”等政策限制行业和企业的信贷投放。

三、投资政策:

总量扩张与结构优化并重

目前中央政府推出了总额达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各地方政府计划投资额合计也超过了18万亿元,实行扩张性的投资政策将是明年政策的主基调,同时注重投资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投资政策趋向将坚持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既有利于拉动当前经济增长,又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既有效扩大投资,又积极拉动消费。其中,投资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领域。

首先,交通设施项目。在中央已出台投资计划中交通设施建设是最主要领域。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客运专线、煤运通道项目和西部干线铁路,完善高速公路网,安排中西部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

其次,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启动农村消费。加大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再次,加大社会保障和重大民生工程投资力度。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长期重生产、轻生活,直接为城乡居民消费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较多,政府投资将适当向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消费的重大民生工程倾斜。如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利用税收和金融优惠政策,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到农村建立便民流通设施。

最后,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境建设等其他政府鼓励领域。运用补助、贴息、税收、价格等扶持政策和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投向自主创新、产业升级、资源节约、民生工程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把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与发挥民间投资积极性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

四、消费政策:

增收、减负双管齐下

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内需庞大的发展中大国而言,经济增长更应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尤其是在全球经济发展放缓的大背景下。而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则应当成为内需扩张的重点,因为投资需求最终还是需要依靠居民消费来支撑和拉动的。扩大消费一方面要想方设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使居民“有钱消费”,另一方面应当努力改善消费环境,积极拓展新的消费热点,使居民“有处消费”。

首先,想方设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调整政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收入分配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提高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对农村居民而言,应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农村低保补助,扩大“家电下乡”服务范围,增加对农民的购物补贴。对城镇居民而言,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中央决定明年元旦起连续第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政府和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改革工薪所得费用扣除办法,费用扣除适当考虑纳税人的赡养人口、健康状况、子女教育以及住房按揭负担等;建立住房货币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要根据各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房价高的省市还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上浮;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可以考虑免征上市公司派发红利的资本利得税,筹建股市平准基金。

其次,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居民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负担比较重,人们对未来收入和消费的不确定因素考虑较多,从而导致国内居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当前消费。因此,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

再次,努力消除制约消费的制度和政策障碍。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及消费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领域依法重点整治,坚决打击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不法行为,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介机构。取消各种违反规定收取的增容费、管理费、建设费等政府性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尤其要努力减轻居民购房、购车环节的各种税费负担。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管,降低电讯资费标准,降低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制止公路逾期收费,改革成品油定价机制,通过限制垄断利润来还利于民,释放被挤占的消费能力。

最后,积极拓展新的消费热点。合理引导消费需求,把消费需求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消费热点和领域,引向能启动市场、促进经济增长的领域,引导消费层次和质量的提高。根据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需求结构变化不同步的特点,丰富各种档次的商品和服务,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如最近国家旅游局拟推出国民休闲计划,该计划包括奖励旅游、福利旅游、修学旅游、银发旅游等。

五、外贸政策:

促进出口平稳增长

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经济衰退和外部需求下降,对我国外贸进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我国出口增长逐步放缓,未来外部需求仍存在不确定性,我国的外贸出口形势仍很严峻。从稳定经济增长的角度说,尽管面对外需不足的局面,我国还要采取措施稳定出口增长,避免下滑势头过快。

首先,综合运用出口退税、外贸发展基金、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和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农轻纺等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营销、研发和并购,加快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其次,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建立加工贸易产业准入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再次,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境外投资,进一步完善促进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和协调机制,对于鼓励类的境外投资,我国政府今后将从外交、外汇、税收、海关、信贷、保险以及多双边合作等多个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对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瓶颈的境外资源类投资;有助于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国内产品、设备和技术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设施和基础设施投资;能够通过境外投资学习国际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等投资;中国的优势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银行、电子信息、物流航运等业务,将予以重点支持。

最后,通过调整进口关税、扩大进口信贷规模、设立进口融资担保等政策,积极扩大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增加重要战略物资储备。

六、价格政策:

逐步扩大由市场定价的商品

和服务范围

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已经形成了市场定价,政府主要是进行有效的价格监管,防止价格欺诈和市场失灵;对于部分关系国计民生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商品,目前仍然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如部分资源性产品、公共品、垄断企业产品等。此外,在特殊时期,政府为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可能会实行暂时性的价格管制。未来我国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体制,具体方向如下:

首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扩大由市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化的价格改革方向,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坚决放开那些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引导资源流动、调节利益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其次,对于垄断行业价格要加强监管,强化成本约束。严格限制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高成本、高价格,限制石油、电讯、交通、医疗、教育等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限制垄断利润来还利于民,释放被挤占的消费能力。

再次,对于资源类产品,要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及环境修复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命脉,价格变动涉及经济全局和社会稳定,其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决定了资源价格改革必须控制节奏,审慎推进。要在公用事业(1449.542,17.72,1.24%,吧)和公益性服务行业探索建立差别价格制度,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必需的消费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和补贴,减轻其生活负担。

最后,继续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七、农村政策:

促农民增收以激活农村内需

我国扩大内需最大潜力在农村。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格局”拉大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已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农民的收入远远低于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只有激活7亿农民的消费需求,我国内需才能真正地、持久地得以扩大。因此,要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及时出台强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首先,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巩固和强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加快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从长期看,应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建立完善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明显提高社会消费预期。

其次,增加财政补助规模。针对当前农民收入增幅持续下降和今年粮食减产较多的事实,国家应选择适当时机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考虑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参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建立农业“价格-直补”综合联动机制。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为正,既可保证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和农资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也从根本上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奠定基础,在扩大内需上产生稳固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八、就业政策:

以创业促进就业

第三季度以来,企业用工需求出现明显下滑,农民工返乡正逐渐增加;预计2009年失业率将继续上升,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就业问题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大问题,就业矛盾如果进一步恶化,不仅对经济发展不利,而且将对社会稳定产生深刻影响。创业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它不仅能解决劳动者的自身就业,还能通过带动就业产生倍增效应。

首先,完善创业促进就业机制。从鼓励劳动者创业出发,政府要在税费征收、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并加快制定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的优惠政策,扩大帮扶创业范围。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登记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小额贷款及贴息;尽快形成政府推动、社会支持、自主创业和不断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

其次,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必须加强创业技能培训,这是劳动者掌握创业技能、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的重要手段。应尽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培训机制。要进一步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农村乡镇。创业培训是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培训,在促进劳动者创业能力提高的同时,将就业观念教育培训贯穿于创业培训的始终,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或创业就业。

最后,进一步整合创业实训和孵化基地,提高创业实训质量。多方吸纳社会资本,为缺乏经验和资本的创业者提供孵化期和政策扶持,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降低创业风险。继续探索有效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创业实训和孵化基地的引领作用,在创业资金、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服务。

九、区域政策: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尽管近两年来,中西部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但是相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抗风险能力较弱,应对经济社会矛盾回旋余地较小,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可能会更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政策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制定实施宏观调控和区域政策时,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

首先,加强对重点地区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区域政策、区域规划、区域立法三大杠杆,推进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重视对区域产业集聚的扶持与调控,培育区域经济增长的动力。重点推进促进中部崛起规划,制订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

其次,继续做好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开发结构。加强区域政策的研究制定,促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发展格局。提出促进异地联合兴办开发区和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政策建议,促进区域间产业有序转移。在继续关注老工业区、落后地区就业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同时,重视区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坚持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十、经济改革政策:

清理不利于内需扩大的政策

和制度障碍

我国经济改革将围绕“扩大内需”这个重点,以“增收、减负、调结构”为主线,清理投资、消费、外贸、民生等领域不利于内需扩大的政策障碍,大力支持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从制度上保障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推进经济结构优化。改革将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首先,从2009年元旦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经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其次,加快改革医疗卫生及文化教育体制。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好改革试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抓紧出台各项具体配套政策。加快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第三,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办事效率。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框架、阶段任务和实施步骤,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科学划分政府机构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强化行政问责制度,积极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第四,进一步推进财税、投资体制改革。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划分,健全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抓紧制定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企业退出机制,统筹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支持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最后,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合理分配和切实用好国有资本收益。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国有独资和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应大力提高国有企业利润分红比例,国有企业现金分红必须纳入到财政预算或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我们每一个国民应该顺应政策导向,做好个人投资或经商的部署,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步骤和侧重点去进行投资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