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准运证怎么办理
煤炭运输要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证。
办理流程如下:
1.由煤炭使用单位提供运输车辆号牌到镇交警大队进行 审核及验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符合申请条件的单 位签订 《煤炭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
2.由煤炭使用单位携上述资料到镇经贸办申请办理,并 填写《煤炭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申请表》。
3.镇经贸办负费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 的给子审批并发放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不符合条件 的退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申请人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提交申请: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的意见,并将所需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四)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进口第四条第一款所述货物的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流程审批。
(六)申请煤、原油、成品油、化肥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向商务部申请并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七)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度内有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办理时限: 自接到煤炭经营企业提交合格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办理收费:
·办理依据: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提交申请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交市负责煤炭经营资格有关部门统一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对其进行文件资料审查,符合法规条件的,给予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报企业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办理流程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提交申请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交市负责煤炭经营资格有关部门统一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对其进行文件资料审查,符合法规条件的,给予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报企业说明理由。
申办材料: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2、注册资本证明;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4、经营设施
与场地证明;5、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按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受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3、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4、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目前煤炭经营资格证处于饱和状态。申请属于由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将审核材料报至地级市煤炭经营审查办,再报至省审批办。
一般办理机构为:煤炭局, 商务局等。不是楼上说是国土资源局。
关于您所说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是在省级办,还是在市级办。 我来答复一下。
要看一下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是属于省直企业,还是市直企业,属于省直企业的,直接到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属于市直企业的,由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至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并经过审查后,审批发证。
属于县级申办的,由县区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小组初审后, 报至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然后由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至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终审,符合条件的,审批发证。
我是一个字一个字打上去的,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是了解的。因为从事过。 希望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