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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长协煤多少吨需要发改委审批

懦弱的花瓣
刻苦的巨人
2023-01-30 05:33:19

批长协煤多少吨需要发改委审批

最佳答案
欣喜的蜡烛
腼腆的冥王星
2026-03-29 11:48:48

12月3日举行的全国煤炭交易会公布了2022年煤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其中明确2022年的煤炭长协签订范围进一步扩大,核定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原则上均被纳入签订范围;需求一侧,要求发电供热企业除进口煤以外的用煤100%签订长协。价格方面,“基准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不变,但意见提出,新一年的动力煤长协将每月一调。5500大卡动力煤调整区间在550-850元之间,其中下水煤长协基准价为700元/吨,较此前的535元上调约31%。(央视网)

最新回答
飘逸的大地
知性的帅哥
2026-03-29 11:48:48

包括

指的是焦炭和焦煤。

在商品期货品种当中,双焦指的就是焦炭和焦煤,这是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两个煤炭的主要期货品种合约。

这两个商品波动往往,是一个方向的涨的时候,一起涨跌的时候一起跌,而且市场波动很大,如果交易的顺利会赚很多钱。

激昂的季节
呆萌的火车
2026-03-29 11:48:48

政小报内容是:

1、全面启动为期1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

2、中国人民银行8日表示,今年人民银行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总额超过1万亿元。

3、3月8日,在北京冬残奥会残奥冬季两项男子中距离(坐姿)比赛中,中国选手刘梦涛夺得金牌。

4、目前我国已建成5G基站142.5万个,今年有望突破200万个。

5、中国计划于2049年实现150亿公里远的深空探测。

6、2022年3月7日电,布茹玛汗·毛勒朵、李桓英、尹建敏、关欣、胡海岚、卢宇彤、路生梅、杨宁、甘公荣、吴蓉瑾10位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光荣入选2022年“最美巾帼奋斗者”。

7、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8、国家统计局消息,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9%,环比上涨0.6%。

9、国家发改委消息,2月中下旬以来,全国煤炭日产量持续保持在1200万吨以上,同比增长超过10%。

10、中消协9日发布报告指出,校外教育培训行业调整伴生的消费风险还会陆续释放,消费者权益保护要引起高度重视。

典雅的枕头
曾经的枕头
2026-03-29 11:48:48

2021年全国两会开幕进入倒计时,

让我们一起回顾,

去年全国两会涉煤 建议 提案,

相关部门是如何答复的!

01 人大代表建议

1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支持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开采的建议》摘编

2020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科技 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0﹞28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智能化煤矿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在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 对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矿开采减人提效的煤矿予以重点支持。 对新建的智能化煤矿,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优先考虑。 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 探索 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研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化煤矿的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相关市场化基金, 形成支持煤矿智能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财政部出台有关普惠性优惠政策,如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 科技 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2018年起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这些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均可享受。

下一步, 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有关支持政策,支持鼓励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开采。 >>点击查看详细

2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大力支持现代化大型露天矿建设的建议》 摘编

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拟规划开展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建设煤炭调出中心、推进煤炭行业智能化发展、加快矿区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在推动上述工作开展中,将 继续引导支持露天煤矿在规划指导下有序建设, 为保障能源供应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五”以来,国家累计核准露天煤矿项目21处、建设规模1.18亿吨,占同期核准煤矿总规模的24%。 下一步,对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要求、落实产能置换政策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将依法依规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建设投产。

下一步, 将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指导协调,促进智能化技术在露天煤矿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露天煤矿生产效率。 >>点击查看详细

3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深入推进5G+智慧矿山建设的建议》 摘编

将5G技术与煤炭工业发展相融合,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局高度重视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煤炭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将煤矿智能化发展作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煤炭行业融合发展,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主攻方向, 国家能源局在研究编制煤炭“十四五”规划的过程中,已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家和地方规划。 同时,在《能源技术创新“十四五”规划》编制的研究过程中,对智慧能源技术进行重点研究, 拟将煤矿井下5G无线通信平台、智慧矿山工业互联网平台、矿山物联网等技术列为“十四五”时期煤矿技术装备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

下一步,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进程,鼓励引导5G+智能化煤矿建设,推进煤矿井下5G全覆盖,支持煤炭企业加快智能化转型发展。 >>点击查看详细

4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支持新疆煤炭开发建设的建议》 摘编

哈密市煤炭资源丰富,查明资源量占新疆总量的25%左右,是“疆煤外运”和“疆电外送”的重要支撑。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哈密市煤炭资源开发,加快推进各项审批工作,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三五”规划以及新疆生产建设煤矿现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新疆“十三五”煤炭规划建设生产工作方案,确定了“十三五”新疆规划建设煤矿项目名单。其中,三塘湖矿区规划建设煤矿项目2处,建设规模620万吨/年,分别为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和巴里坤鑫源煤矿一期项目,目前均已核准。

随着一批先进产能煤矿陆续建成投产, 新疆已成为我国第四大产煤省,煤炭及下游转化产品已全面参与全国能源供需平衡, 为下一阶段新疆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四五”期间,新疆煤矿项目产能置换及项目建设事宜将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执行, 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不再单列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点击查看详细

5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快推进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议》 摘编

在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过程中,组织开展了煤矿关闭退出规划及长效机制研究。 下一步,将从煤炭立法和规划编制层面,着力加强废弃矿井资源开发利用的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

下一步, 将继续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废弃矿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 >>点击查看详细

6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答复

《关于加快煤炭企业井下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建议》 摘编

将进一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召开煤矿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 交流和推广煤矿智能化建设先进经验,推动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更加广泛应用;

二是联合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分解细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智能化建设相关任务,促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短、中、长期目标任务的落地落细;

三是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国家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四是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沟通合作, 搭建产需对接平台,推动企业和用户联合攻关,加强典型产品示范推广,支持相关企业突破煤矿机器人技术后,按程序申请纳入首台(套)保险补充政策支持范围,鼓励机器人企业用好人工智能重点任务“揭榜”渠道。 >>点击查看详细

02 政协委员提案

1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推动露天煤矿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摘编

关于推进露天煤矿智能化无(少)人化建设:

煤矿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对于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 。

一是 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露天煤矿基本实现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到2025年,露天煤矿实现智能连续作业和无人化运输。

二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等列入鼓励类项目。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2019年第1号),将露天矿穿孔爆破机器人、露天矿电铲智能远程控制自动装载系统、露天矿卡车无人驾驶系统等纳入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

三是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遴选山西科达自控公司矿山装备远程运维服务试点示范等项目,推动智能制造新模式在矿山装备领域推广应用。

四是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支持三一集团公司岩巷掘进机等项目,促进首台(套)智能矿山装备的推广应用。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指导协调,推动智能化无(少)人化技术在露天煤矿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和生产效率。 >>点击查看详细

2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提案》 摘编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围绕煤炭行业人才需求,通过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加强校企联合培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有效提升了行业人才培养质量。

下一步, 教育部等部门将根据煤炭行业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指导各地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持续优化相关专业布局;以“双万计划”“双高计划”为带动,不断加强相关专业内涵建设;总结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向其他院校相关专业推广;同时发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鼓励职业院校面向煤炭行业企业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推进培训资源建设和培训模式改革,助推煤炭行业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升。 >>点击查看详细

3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国家千米矿井冲击地压源头防治的提案》 摘编

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特别是千米矿井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国家有关部门2016年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单独列为一章,条款增加到21条;2018年5月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提高了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2018年10月,山东龙郓煤矿发生“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后,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煤矿安监局等部门,深入事故矿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煤矿企业、专家和一线技术人员意见,于2019年4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从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分类处置存量冲击地压矿井、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强化冲击地压防治 科技 支撑和投入保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提出了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措施,持续督促指导各产煤地区和重点企业抓好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

尽管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成效显著,但是防治冲击地压作为矿山工程领域一项世界性难题,致灾机理尚未完全研究透彻,灾害威胁也将随着煤炭开采延深而递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任重而道远。 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紧盯源头治理重点措施落实,开展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安全“体检”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专项监察,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积极推进冲击地压防治国家级 科技 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基础理论研究和深部煤炭安全智能化开采等技术创新,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广应用“110”“N00”等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不断提升冲击地压矿井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 >>点击查看详细

4

国家能源局答复

《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工作的提案》 摘编

在煤炭资源开发统筹布局方面,国家能源局将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和能源转型,认真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继续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不断优化全国及各产煤地区的煤炭资源开发布局,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同时, 国家能源局和生态环境部将共同结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管理工作,对煤炭资源实行梯次开发、有序开发,坚决杜绝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加大对区域内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力度,确保我国煤炭开发稳定接续和可靠供应。 >>点击查看详细

5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答复

《关于为煤矿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提案》 摘编

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9年9月向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转发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为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依法依规为一线煤矿安全执法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130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执法人员肩负着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推动煤矿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 社会 责任,每天面对瓦斯、煤尘、透水、冒顶等灾害威胁开展执法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重大风险,是一项高风险的特殊职业。国家煤矿安监局积极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仅有利于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励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严格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也减轻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风险,避免因执法工作造成意外身故残疾等产生的纠纷。

下一步,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向财政部申请资金支持,完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制度。 >>点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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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征集 2021年全国两会来啦!你最关心什么?

阳光的身影
现代的钢笔
2026-03-29 11:48:48
kh2003年设立司局级能源局起,两次调整能源管理机构,已从分散走向相对集中。2013年成立的国家能源局已是最重要的能源管理机构,其管理范围包括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新能源等能源品种。

2008年组建能源局之初,国家能源局通过整合国家发改委内部的审批权限,获得了能源项目投资的部分审批权。2013年的三定方案则获得能源领域部分价格管理权限。

能源行业另外的重要管理权力归属国家发改委,重大能源项目和能源产品价格均由其统一管理,相关的司局包括经济运行局、基础产业司、价格司等。

能源领域其他职能继续分散于其他若干部门。国土资源部直接管理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矿业权;中央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煤炭矿业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国家安监总局负责能源领域的常规安全生产,国家煤监局专门负责煤炭的勘探开发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能源环境与核电安全监管。国资委负责能源类中央企业的部分人事任免和业绩考核。

部分学者的观点是,随着能源领域市场化进程深入,不同部门之间此前达成的权力运行的动态平衡可能将会打破。各个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监管目标、利益及步调上不一致,进而导致部门间的综合协调能力不强。

一个值得留意的变化是,浙江和湖北先后将电力能源的管理权限集中于省级能源局。2016年5月,湖北省经信委原电力处划入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电力调度处”。

2017年6月,浙江省调整了省级能源管理职责,将原由省经信委承担的煤电油运要素保障、节能“双控”、新能源应用和电力监管相关职责整体划入浙江省能源局,将浙江省经信委下属事业单位省能源监察总队成建制划归省能源局。

出于统一管理职责的考虑,部分学者正在建议将国家能源局升格为国家能源部,同时赋予其完整的能源规划、投资等管理职权。支撑这一观点的一大依据是,能源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主要的大国都建立了国家高级别的能源集中管理模式。

部分人士则对此充满疑虑,其追问的是,成立高级别的能源集中管理机构要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什么问题,又会产生何种新问题。

02

讨论何种管理模式自然要带出另一个问题,即能源主管部门与宏观管理部门之间是何种关系,此为焦点之二。

在国家能源局部分官员看来,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改委当前的关系尴尬,“国家能源局作为委管局,在职责划分、组织实施方面仍面临诸多掣肘,有的时候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国家能源局历经数任局长,其与发改委的关系时而亲密,时而游离,几番反复。在推进电力改革过程中,两者分歧达到新高,博弈几乎走向半公开。

一个综合宏观经济管理部与一个专业部门,基于不同的角度,在部分重大议题上时有分歧。上述官员说,协调成本很高,推进很艰难。能源局在很多事情上有责无权,比如推进电力改革中涉及部门多、司局多,协调成本高。

依据国家对部委代管的国家局的规定,国家能源局可以向下行文,但一般不向上行文,即一般不能直接向国务院报文,如有需要,需要经过管理其的国家发改委领导同意后,由国家发改委向国务院报文。

据一位知情人士说,在制定体制改革方案过程中,这一问题集中爆发,国家局作为委管局在拟定方案过程中,需要和宏观部门的意见达成妥协,但方案一旦提交国务院后,国家局在常务会议上有一席之位,在会上再就此前的妥协发表新的意见。也因为这一安排,方案有所反复。

目前这种相处模式会不会改变的关键在于,当前是否还需要一个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一位经历数次能源管理体制变革的退休官员说,中国需要一个宏观经济管理部委,过去有时候是经委,有时候是计委,上面有问题的时候需要倚重这个部门拿出初步意见,一旦把能源这一基础行业的投资权和价格权拿走,这一经济管理部门很多事情都不好协调。然而,倘若没有管住投资和价格,成立能源部就没有

也有观点认为,这一合并至少打通了“政”与“监”之间的隔阂和壁垒,减少令出多门、多头监管等内耗现象,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了监管的权威。

是进步还是退步,难以定论。但合并形成的“政监合一”并没有产生期望的1+1>2效应。

目前存在的一大弊端在于,电力监管机构并入委管局后,没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之后,相关法规必须经由国家发改委审议通过并直接发布。监管机构失去了市场运行秩序指导意见的独立的发布权限。

一位官员介绍说,用于规范电力市场及运行秩序的部门规章或法规未能如愿及时出台。“不同部门有不同考量,即便是能源局内部,不同司局也有不同的观点。行政管理和监管是不同的想法,很正常。”

电力行业和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先后取得进展后,政府行政力量在定价和分配运行中逐渐退出,监管能力建设能否跟上将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以及改革继续推进的关键配套。电力行业中的发电价格垄断已频频敲响警钟。

对于能源领域市场化加速,而监管却弱化的现状,相关报告认为需要建立新的高级别综合性监管机构,比如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

对监管模式的讨论中存在的一大分歧是央地于能源监管中如何分权。这引出的问题是监管派出机构的去留。此为焦点之四。

与中央层面政监合一不同,在省级政府层面,能源行业保持着政监分离的状态,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能源行业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能源监管。由于能源局派出机构的三定方案并未对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的职能边界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多头监管等问题。

另一大问题是,由于互不隶属,缺乏相关依据,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与监管派出机构远未能做到常态化的工作沟通与信息共享,反而常常互相掣肘,不相来往。

一方面,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对地方政府的能源规划、政策、项目建设等信息没有共享渠道,使能源监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融合不深,影响监管成效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问题未能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沟通协作解决问题。

部分地方的能源管理部门内设处室专司能源监管。地方往往推崇“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强调审批权与监管权应该合一。湖北省能源局内设能源监管处,其职能界定与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基本一致。

这一问题要解决的关键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需合理划分。部分学者认为,有官员和学者则认为此阶段无需在国家层面设立正部级的监管机构。理由是,依靠来自北京或者派出机构在各省的省级市场进行监管,难度不小,现有的监管派出机构的尴尬处境应该避免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