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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幽默的红牛
忧郁的树叶
2023-01-30 05:26:43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最佳答案
危机的汽车
碧蓝的天空
2026-03-29 11:54:01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最新回答
单纯的小馒头
大力的指甲油
2026-03-29 11:54: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喜悦的大叔
腼腆的柚子
2026-03-29 11:54:01
节能验收方面的有:

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

浙江省建设厅

目录

前 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5、 节能材料与产品质量检查、

5、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6、 节能工程资料核查

附录

附录(一)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评定及现场检测方法

附表

附表3.0.8 节能工程资料核查表

附表3.0.2 围护结构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附表4.0.1)

附表5.0.1 节能产品进场登记表

附表5.0.2 保温隔热系统性能要求

附表5.0.3 保温隔热系统主要组成材料性能要求

附表5.0.4-1 板材保温制品的技术性能

附表5.0.4-2 浆体保温材料的技术性能

附表5.0.4-3 蒸压加气砼砌块的技术性能

内(分户墙)、外墙保温砂浆层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内(分户墙)、外墙保温板材层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自保温 内(分户墙)、外墙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保温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保温门窗安装工程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令第226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节能建筑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效能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围护、保养、维修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的建筑工程,授予“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欢喜的香氛
辛勤的小笼包
2026-03-29 11:54:01
为何保护能源?

世界经济的现代化,得益于化石能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与核裂变能的广泛的投入应用。因而它是建筑在化石能源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 然而,由于这一经济的资源载体将在21世纪上半叶迅速地接近枯竭。 石油储量的综合估算,可支配的化石能源的极限,大约为1180~1510亿吨,以1995年世界石油的年开采量33.2亿吨计算,石油储量大约在2050年左右宣告枯竭。 天然气储备估计在131800~152900兆立方米。年开采量维持在2300兆立方米,将在57~65年内枯竭。 煤的储量约为5600亿吨。1995年煤炭开采量为33亿吨,可以供应169年。 铀的年开采量目前为每年6万吨,根据1993年世界能源委员会的估计可维持到21世纪30年代中期。 核聚变到2050年还没有实现的希望。 化石能源与原料链条的中断,必将导致世界经济危机和冲突的加剧,最终葬送现代市场经济。 事实上,近10年来,中东及海湾地区与非洲的战争都是由化石能源的重新配置与分配而引发。这种军事冲突,今后还将更猛烈、更频繁;在国内,也可能出现由于能源基地工人下岗而引发的许多新的矛盾和冲突。 总之,能源危机迟早会爆发;它的爆发将具有爆炸性!

如何保护能源?

坚持能源可持续发展

1.依靠科技进步和政策引导,提高能源效率,走高效、清洁化的能源利用道路。

2.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用可再生能源和原料全面取代生化资源,进行一场新的工业革命,不仅是出于生存的原因;与之相连的是世界经济可获得持续的发展。在这种世界经济中,高科技术和生态可以承载的区域性经济形式将得以发展。 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如下方面: 以太阳能的利用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潜力极大,据天文物理学家的计算表明,太阳系还能存在45亿年,每年太阳提供的能量是世界人口商品消费量的1.5万倍。 光伏电力的应用 如在德国每平方米每年的平均日照量为1100千瓦时。电力的总需求量约为5000千瓦时,光伏技术的年平均功率约为太阳辐射量的10%。依*光伏设备生产5000亿千瓦时的电力,需要5000平方公里的光伏转化模板面积。明智的做法是用相关设备安装在建筑物的表面,在德国,这一做法意味着只需不到10%的建筑物顶部。 光热利用 在中欧和北欧等缺少阳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完全依赖阳光供暖的建筑物(应用比较理想的热与热交换系统)。 生物质燃料能源 目前全球农用面积约为1000平方公里。约有40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为森林覆盖,荒漠地区的面积约为4900万平方公里。光合作用的年产量(包括自然生长的植物和粮食生产)目前大约是2200亿吨干坏料,这大约相当于每年80亿吨生化资料所提供的能量,只需不到1200平方公里的可耕地和林地面积(不计沼气的能力)。 氢能源 利用自然界大量存在的水,由电解水产生氢或由太阳能光催化水分解氢。 小水电与潮汐发电 也可提供可观的电力。 风力发电 丹麦是风力发电大国,现有6300座风力发电机,提供13%的电力需求。 总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潜力很大,完全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的需求。

诚心的煎饼
无辜的心锁
2026-03-29 11:54:01
我给你弄点吧,现在好多人找这个,我也是找的,希望对你有用!!!!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的标准和政策,使用节能型的建材、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减少能源消耗。近年来,我国建筑节能也随着可持续生产与消费的发展从理念不断地走向了实践示范,成为我国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我国建筑节能起步较晚,且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因此建筑节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建筑节能政策制度,全面推进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的共同特点

发达国家从1973年能源危机时开始重视建筑节能,经过30多年的努力,新建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已经减少到原来的1/3~1/5,其中节能政策的作用功不可没。尽管各国制定节能政策的出发点不同,但采取的节能政策措施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共同点。

1、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

节约能源一直是德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联邦层面由环境部负责,为了深入推进建筑节能,由联邦交通建设和住房部、环境部以及KFW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了德国能源署(DENA)。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下,技术、政策、法规等多管齐下,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

2、注重建筑节能立法

许多国家不仅制定了节能法,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法规、标准等法律文件。美国1978年就制订了《能源政策法》,德国1976年实施生效了《关于新建筑物节能法》而日本制定的建筑节能法则要求建筑业主能自主进行节能应用,规定以“热损失系数”作为判断建筑物节能性的标准。

3、采取经济政策鼓励建筑节能

在西方发达国家建筑节能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政府都有相应经济激励政策。如美国对新建节能建筑减税,凡在国际节能规范(IECC)标准基础上节能30%~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可以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欧盟则提出了包括开征能源税、税收减免、补贴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等规范性的财税政策。

4、加强节能与开发并重的科学研究

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研究工作: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主要是建筑节能综合研究,建立“节能型”建筑体系注重太阳能、地热等建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建设节能试点工程和样板建筑,如美国政府为取得制定节能政策的定量数据资料,由政府出面组织办公楼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节能型样板工程。

建筑节能的意义与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的定义

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对石油进出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极大的成绩,给发达国家敲响了能源供应紧张的警钟。同时能源大量消费造成了大气污染和全球温室效应,生态环境迅速恶化。

2.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节能”的法律规定,也是国际能源委员会的节能概念。

3.节能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少用能。节能的核心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能源消费的角度看,能源效率是指为终端用户提供的能源服务与所消耗的能源量之比。

4.建筑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能量,即通常所说的建筑能好,在社会总能耗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社会经济越发达,生活水平越高,这个比例越大。西方发达国家,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30%~45%。美国一次能源消耗量,2000年达到36.55亿吨标准煤,其中建筑能耗占33.7%,工业能耗占35.9%,交通能耗战24.8%、法国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45%。我国尽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都还不高,但建筑能耗已占社会总能耗的27.6%,正逐步上升到30%。不论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国,建筑能耗状况都是牵动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大问题。

5.由于建筑能耗在社会总能耗中所占比例较大,建筑节能成为世界节能浪潮的主流之一,建筑节能技术已成为当今世界建筑技术发展的重点之一。

6.目前,公认的建筑节能的含义是:在建筑中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主要包括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炊事、家用电器和热水供应等的能源消耗)。

7.自从1973年发生世界性的石油危机以来,在发达国家,建筑节能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称为在建筑中节约能源(energy saving in buildings),我国称为建筑节能;

第二阶段,称为建筑中保持能源(energy conservation in buildings),意为在建筑中减少能源的散失;

第三阶段,近年来,普遍成为在建筑中提高能源利用率(energy efficiency in buildings),意为不是消极意义上的节省,二十积极意义上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节能,按照国际通用说法,就是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即在建筑中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

2005年颁布的建设部令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二、建筑节能的意义。

1.建筑节能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据测算,我国年需各种能源共17亿吨标准煤,但生产的能源仅有13.7亿吨标准煤,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所谓标准煤,是指1kg煤炭的发热量为8.14kW•h的煤量。市场供应的普通煤发热量为5.8~6.4814kW1•h/kg,经换算,1kg普通煤为0.712~0.786kg标准煤,或1kg标准煤为1.27~1.40kg普通煤。为了比较和统计计算,其他能源也可以按发热量换算成标准煤)。

我国能源生产的增长速度长期滞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能源短缺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因素。因此,节约能源是发展国美经济的客观需要。

中国的能源蕴藏量位居世界前列,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中国能源开发利用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

A.能源以煤炭为主,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很低。

B.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长,能源利用效率较低。

C.能源消费以国内供应为主,环境污染状况加剧,优质能源供应不足。

据专家预测,中国的石油资源还能开采41年,煤炭资源可以开采30年。(山东的煤炭资源还可以开采20年)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我国煤炭和水利资源蕴藏量丰富,但能源消费结构是以煤炭为主,煤炭占3/4以上,我国建筑采暖用煤约占75%以上,其他高质能源所占比例很小,这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例如,在采暖能源中,法国:电力占5%,天然气占50%,煤和石油等只占10%;荷兰:天然气占46%,石油占46%,煤占6%,其他占2%。

二十多年以来,中国建筑迅速发展,仅近几年,全国每年竣工的房屋面积约20亿m2 ,其中公共建筑3~4亿m2,我国新建建筑规模已经超过了欧美各发达国家之和。

但是建筑能耗的增长远高于能源的增长速度。我国既有建筑及每年新建建筑量巨大,加之居住人口众多,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1/4以上,特别是高能好建筑大量建造,建筑能耗的增长远高于能源生产的增长速度,尤其是电力、燃气、热力等优质能源的需求急剧增加。鉴于建筑用能的严重浪费,抓紧建筑节能工作是国民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

建筑节能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建筑节能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投入少、产出多。实践证明,只要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节能技术,使用4%~7%的建筑造价,可达到节能要求。建筑节能的回收期一般为3~6年,与建筑物使用周期50~100年相比,其经济效益是非常突出的,可见节能建筑在一次投资后,可短期内回收,并能长期效益。

此外,新的节能建筑的大量兴建,加上既有建筑的大规模节能改造,将产生巨大恶市场需求,可以带动新型建材、节能技术等十几个新型产业的发展,推动建设行业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结构校正,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建筑用能已逐步成为我国能源消费的主体之一。减少建筑能耗是中国可持续发展必须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2.建筑节能是减轻大气污染和改善建筑热环境的需要

建筑节能可改善大气环境。我国建筑采暖能源以煤炭为主,约占75%。目前我国采暖煤排放二氧化碳每年约1.9亿吨,排放二氧化硫近300万吨,烟尘约300万吨,造成严重大气环境污染。众所周知,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硫给大气、生态环境、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可估量。所以,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节能效果是改善大气环境的重要途径。

建筑节能可以改善室内热环境。(室内热环境是对室内温度、空气湿度、气流速度和环境热辐射的总称。)它是影响人体冷热感觉得环境因素。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可使人体易于保持平衡,从而使人产生舒适感。节能建筑则可改善室内热环境,做到冬暖夏凉。对符合节能要求的采暖居住建筑,屋顶保温能力约为一般非节能建筑的1.5~2.6倍,外墙的保温能力约为非节能建筑的2.0~3.0倍,窗户约为1.3~1.6倍。节能建筑的采暖能耗仅为非节能建筑的一半左右,且冬季室内温度可保持在18℃左右,并使围护结构内表面保持较高的温度,从而避免其结露、长霉,显著改展冬季室内热环境,对夏季隔热也极有利。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要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人的协调发展,要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小康社会的内容中,针对居住环境有一个标准,即人均居住面积为35平房)

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健康和生和舒适,建筑在寒冬必须采暖,炎热又要空调制冷,这就要求建筑围护结构做好保温隔热,并配备设当地供热和制冷设施。为达到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功效,所选用建筑材料及设备,也直接影响到能源消耗的不同,从而导致人民的生产与健康条件有所差异。

对符合节能要求的采暖居住建筑,屋顶保温能力约为一般非节能建筑的1.5~2.6倍,外墙的保温能力约为非节能建筑的2.0~3.0倍,窗户约为1.3~1.6倍。节能建筑的采暖能耗仅为非节能建筑的一半左右,且冬季室内温度可保持在18摄氏度左右,并使围护结构内表面保持较高的温度,从而避免其结露、长霉,显著改展冬季室内热环境,对夏季隔热也极有利。

山东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高级工程师朱传晟说,通俗来讲,节能65%的住宅就是住起来冬暖夏凉的房子。

三、我国建筑能耗现状。

1.我国建筑能耗的影响因素

(1)室外热环境的影响:建筑物室外热环境,即各种气候因素,通过建筑的围护结构、外门窗及各类开口直接影响室内的气候条件。与建筑物密切相关的气候因素有:太阳辐射、空气温度、空气湿度、风及降水等。

(2)采暖区与采暖度日数:采暖区是一年内日平均气温稳定低于5℃的时间超过90d的地区。采暖区与非采暖区的界线大体为陇海线东、中段略偏南,西延至西安附近后向西南延伸。(不好意思,很难找到划分地图)

从网上找到一篇资料:引自《自然资源学报 2006年第21卷第4期》

(3)太阳辐射强度:冬季青天多,日照时间长,太阳入射角低,太阳辐射度大,南翔窗户阳光射入深度大,可达到提高室内温度,节约采暖用能的效果。

(4)建筑物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门窗的气密性是影响建筑能耗的主要内在因素。围护结构的传热热损失约占70%~80%;门窗缝隙空气渗透的热损失约占20%~30%。加强围护结构的保温,特别是加强窗户,包括阳台门的保温性和气密性,是节约采暖能耗的关键环节。

(5)采暖供热系统热效率:采暖共存系统是由热源热网和热用户组成的系统。采暖供热系统热效率包括锅炉运行效率和管网运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是指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煤所含热量的比值。在不同条件下,又可分为过来铭牌效率(又称额定效率)和锅炉运行效率。室外管网输送效率是指管网输出总热量与管网输入总热量之比值。

2.我国建筑能耗的特点

(1)夏季空调用电量大。1997年以来,中国每年发电量以5%~8%的速度增长,工业用电量每年减少17.9%。由于空调耗电大(2001年全国新增房间空调机装机容量1600万KW)、使用集中,有些城市的空调负荷甚至占到尖峰负荷的50%以上。许多城市如伤害、北京、济南、武汉、广州等普遍存在夏季缺点现象。

(2)冬季采暖能耗高。中国的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城镇的建筑面积约占全国的近50%,年采暖能耗约1.3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量的11%,占采暖地区全社会总能耗的21.4%。在一些严寒地区城镇建筑能耗已占到当地全社会总能耗的一半以上。

长期以来,我国单位GDP综合能耗保持下降趋势,但2002年以后却大幅度增长,情况十分紧迫。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发展状况

1.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从我国新型建材工业的发展过程看,20世界80年代以前,我国建筑保温材料的发展相对缓慢。保温厂家少,生产能力低,只能生产少量的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矿渣棉,超细玻璃棉等产品,而且质量很难满足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后是我国保温材料的飞跃发展时期,尤其是高效保温材料如泡沫塑料、玻璃棉、岩棉等地生产和应用技术得到了长足发展。

绝热保温材料广泛用于建筑、建材、冶金、电力、石化、石油天然气、军工、宇航、交通运输、仓储等行业。绝热保温材料的应用主要是建筑领域,用于建筑中的量占绝热保温材料总量的75%~80%,其余用于各类设备和管道的绝热保温。绝热保温材料在建筑中以复合行事的功能材料应用,绝热保温材料的品种很多,但不是所有的绝热保温材料都可以在建筑上使用。在建筑上一般选用密度轻【一般小于350kg/m3】,导热系数小【小于0.12W/(m•k)】、操作方便,价格合理的材料。导热系数小于等于0.05W/(m•k)的绝热保温材料都属于高效保温材料。保温隔热材料的功效性能,取决于材料导热系数的大小,导热系数愈小其保温隔热的功效性能愈高。

围护结构中最常用的绝热保温材料主要有绝热用的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岩棉板、玻璃棉等,是目前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屋面节能技术中常用的高效保温材料。

保温隔热材料或绝热材料的分类,可以按照化学组成分为无机。有机保温隔热材料,金属绝热材料;按照材料形态可以分为纤维状、微孔状、发泡状、层体状;按照使用温度可以分为高温(800度)。中温(100-800度)、常温(低于100度)。

建筑节能——中国节能战略的必然选择

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建筑业的鼎盛时期,2020年全国房屋建筑面积将接近2000年数量的2倍。目前我国建设高潮持续不断,每年建成的房屋面积高达16亿~20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年建成建筑面积的总和,可见建筑规模极其巨大。遗憾的是,不仅既有的近400亿平方米建筑中的99%为高耗能建筑,新建建筑中95%以上仍属于高耗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为发达国家新建建筑的3倍以上。2002年全国空调高峰负荷已达到4500kwh,相当于2.5个三峡电站建成后的满负荷出力。这种只考虑眼前短期利益,放肆浪费能源的行为普遍存在。按照目前建筑能耗水平发展,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将达到10.89亿tce(吨标准煤),超过2000年的3倍;空调高峰负荷将相当于10个三峡电站满负荷出力。问题相当严重,情况十分紧迫,建筑节能已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问题,如果国家从现在起就下定决心抓紧建筑节能工作,对新建建筑全面强制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对既有建筑有步骤地推行节能改造,则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可减少3.35亿tce,空调高峰负荷可减少约8000万kwh(大约接近4.5个三峡电站的满负荷出力,相应可减少电力建设投资约6000亿元),由此造成的能源紧张状况必将大为缓解。如果再加大工作力度,要求2020年建筑能耗达到发达国家20世纪末的水平,则节能效果将更为巨大。如果继续放任自流,错过当前这段大好机遇,不给予高度重视,不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则将长期大大加重国家能源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障碍,对能源安全和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威胁。

建筑能耗现状

建筑能耗范围

按照国际通行的分类,建筑能耗是指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服务业)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其中采暖空调通风能耗约占2/3左右。

房屋建筑规模

我国房屋建筑规模十分巨大,近几年每年建成房屋达16亿~20亿平方米。如此巨大的建筑规模,在世界上是空前的;在我国历史上,这几十年是房屋建设高潮期,这段高潮过后,很可能不会再度出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城镇化将加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1世纪头20年内,建筑业仍将迅速发展。全国城乡房屋建筑面积2002年底共计为388亿平方米,其中城市131.8亿平方米。预计到2010年底,全国房屋建筑面积为519亿平方米,其中城市171亿平方米;估算到2020年底,全国房屋建筑面积达686亿平方米,其中城市为261亿平方米。

建筑能耗现状及展望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建筑能耗数量十分巨大,所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也在逐步升高。

目前,全世界建筑能耗约占能源总消费量的30%,其中住宅能耗约为商用建筑的2倍。建筑能耗与人民生活水平关系甚大,工业化国家建筑能耗占全球建筑能耗总量的52%,东欧和前苏联占25%,发展中国家占23%。我国建筑能耗比例也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上升。

近几年,建筑能耗增长幅度较小,是由于许多家庭炊事和热水用能由煤炭改为燃气或电,能源效率有了很大提高,炊事、热水用能有所减少,抵消了一部分其他建筑能耗的增加量。建筑能耗中,以采暖、空调用能所占比例较大,照明、家电用能也在不断增加。

今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必然较快增长,但其增长速度与节能工作进展关系甚大。尽管我国人均建筑能耗将成倍增加,但由于发展条件的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将处于较低水平。例如,美国1999年建筑能耗为12.5亿tce,人均建筑能耗458tce,约为中国人均建筑能耗的16倍。我国不可能也不应该采用这种高能耗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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