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
(二)住宅产业化技术;
(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
(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
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合肥大剧院是国家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其节能技术的应用在国内剧院建设中处于领先水平。
首先,今后合肥大剧院的外墙将采用双真空玻璃幕墙,以达到保温隔热节能效果。其次,屋盖采用加厚岩棉金属体系,以起到良好的保温隔热隔音效果。探访中,记者在顶楼见到了这些加厚岩棉,用打火机试着点了一下,无法点燃。看来,这种材料不仅能保温隔热隔音,还防火。
最引人注目的是,大剧院今后将与天鹅湖联姻。据工程人员介绍,大剧院内部的空调系统,采用水源热泵系统,未来将利用天鹅湖水天然的蓄水蓄热功能,节约能源,这是目前最先进最环保的空调方式之一。对合肥市民而言,最关心的是未来大剧院内部是否舒适?据了解,大剧院将采用舞台余热回收系统,将舞台、灯光产生的大量热能回收,用于剧场空气除湿,以提高空气品质,增加舒适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太阳能解决大剧院日常管理和演出时的生活用热水;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将太阳光能有效转化为电能,以满足大剧院景观照明需求。
在合肥大剧院项目上,五合国际集合了生态高科技所长,采用了目前运用较少的智能遮阳系统、水源热泵系统、冰蓄冷系统,大温差低温冷冻水系统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技术,在达到大剧院室内较好热舒适环境的同时,降低了巨大的能耗,节约建筑运营成本。通过多项技术措施,建成后的合肥大剧院整体节能效果,据保守估计,在提前达到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时还未实施)中节约能耗50%的基础上再多节能15%-30%。同时有利于区域电力使用的削峰填谷,创造出良好社会效益。
“事实上,在合肥大剧院的项目上,用的较新的技术不过两到三项,其他的主要是一些常规技术,所以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也就没有什么所谓秘密。如果说有秘密,最大的秘密在于通过技术间有机的搭配,巧妙的组合,成就与常规模式截然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每个项目都有每个项目不同的特点,因此,如何巧妙的将新技术和成熟技术进行组合,完全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可言,需要设计者有针对性的“下药”,但项目之间也有一定的原则可循。 合肥地处夏热冬冷地区,因此整个生态节系统的设计都以当地的气候特点为依据,尽量利用其气候优势。合肥地区太阳辐射强度大,设计时注意对其的控制与利用,若处理不当,其热辐射进入室内后会大量增加空调能耗,为消除该不利因素,根据项目的地理位置,提出南向和西向设置智能太阳追踪可调机翼板式外遮阳板设施。通过这项技术,能够有效遮挡80%的太阳辐射。既提高了室内舒适度,又有效避免了高辐射带来的室内升温所导致的能量消耗。
而同时,太阳辐射能源是免费的绿色可再生能源,通过图片,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合肥大剧院的建筑有很大的屋面,这样的结构为大面积铺设太阳能积热器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在排除太阳辐射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同时,扬长避短,又充分利用太阳辐射强的特点,结合项目自身屋面大的特点,铺设太阳能积热器,同时结合大剧院白天空置,夜间使用的特点,正好有充足的制热时间,利用白天制热晚上使用的时间空档,为演员、观众和剧院服务人员提供太阳能热水服务,该设计充分利用了免费无任何污染的绿色能源——太阳能,超前符合了国家再生能源法。
合肥大剧院项目中,另一个典型的因地制宜的例子是水源热泵系统的运用。合肥大剧院南临天鹅湖,宽阔而美丽的天鹅湖也为五合国际充分发挥大剧院地理优势提供了灵感。在设计时充分考虑这一自然优势的,设计了水源热泵系统,该系统机组同时可以实现供冷和供热,由于其较高的运行效率,比常规冷热源系统节能20%-40%。同时在过部分过渡季的冬季,直接利用冰冷湖水作为辅助冷源,大幅降低了能耗。
冰蓄冷技术并非是新技术,在国内甚至已经应用了十多年,对该技术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甚至有许多失败的例子,并不是因为技术的缺陷,而是在的运用中没有对建筑使用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而在合肥大剧院项目上对该技术的引用,并巧妙与水源热泵系统的应结合,由于冰蓄冷技术非常符合大剧院间歇运行特点,初投资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有所减少,同时利用电价峰谷差异为业主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消峰填谷,平衡电力网使用的社会效益。结合冰蓄冷系统,五合国际在设计时还采用了大温差低温冷冻水系统,进一步降低了能耗。在进行合肥大剧院生态节能方案设计时,还对每一处细节都作了详细的分析,还设计了诸如废热回收系统,机械通风预冷系统,分层空调系统,置换通风方式等诸多设计,力求将大剧院的整体能耗降至最低。
合肥大剧院太阳能光伏并网项目是合肥大剧院诸多节能措施中的一项。该项目利用太阳能光伏电力提供大剧院应急照明、景观照明及其他部分日常工作的能源。大剧院的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将采用三站合一的整体布局,总面积为1352平方米,总容量118.4kWp。项目竣工后,预计年发电量12万kWh以上,按使用寿命30年计,总共可发电360万kWh,电站直接投资584.73万元,直接费效比1.624元/kWh,可减少CO2污染排放3772.8吨,减少SO2污染排放12.24吨,减少氮氧化物污染排放10.66吨,减少废渣排放288吨。使用期间,不再需要任何投入,电站控制也是采用无人值守的全自动化方式,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来看都非常可观。
合肥大剧院并网太阳能光伏电站建成后,将成为全省唯一的使用太阳电力的公共文化建筑,也将成为全国文艺场馆系统采用太阳能发电的示范化工程和合肥市科技创新型建设试点市的一个新亮点。 ▲高热工性能建筑围护结构
▲高性能玻璃的应用
▲智能遮阳系统
▲优化自然通风与采光
▲新型生态能源系统的应用
——水源热泵——太阳能利用系统
——湖水自然冷源的利用
▲采用冰蓄能设备,利用电价峰谷差异节约运行成本、创造社会效益
▲大温差低温冷冻水系统
▲应用热回收设备对舞台,观众厅的余热(冷)进行回收
▲优化供热,通风与空调系统,包括:
——观众厅采用座椅诱导送风系统
——舞台采用独立分层空调系统
——划分合理的空调区域,可灵活调节及启停
——大堂采用地板辐射采暖
▲提高照明设备的节能性能
▲控制系统与运行方式的优化
七项生态节能一、外墙采用双真空玻璃幕墙,以达到保温隔热节能效果。
二、屋盖采用加厚岩棉金属体系,以起到良好的保温隔热
隔音效果。
三、空调系统采用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天鹅湖水天然的蓄水
蓄热功能,节约能源,是目前最先进也是最环保的空调
方式之一,同时采用冰蓄冷技术,以冰蓄槽为介质,充
分利用夜间低谷电“蓄峰平谷”蓄能,以降低运行成本。
四、是采用舞台余热回收系统,将舞台、灯光产生的大量热能
回收,用于剧场空气除湿,以提高空气品质,增加舒适度。
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太阳能解决大剧院日常管理和
演出时的生活用热水。
六、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将太阳光能有效转化为电能,以满
足大剧院景观照明需求。
七、采用光导管系统,导入自然光,以解决地下车库和阴暗房间
白天的工作照明,节约用电。其节能技术的应用在国内剧院
建设中处于领先水平,该项目被评为国家建设部“建筑节能
试点示范工程”。
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名单: 公司名称 入选理由 无锡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尚德是中国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商,也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商之一。作为全球及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在光伏自主技术创新以及国际市场开拓方面取得了公认的成就。尚德是第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光伏企业,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比亚迪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是全球最大汽车动力电池供应商之一,是中国乃至全球新能源汽车的领跑者。作为中国新能源汽车的领军企业,比亚迪在锂电池及电动汽车研发领域引领国际先进水平,并且率先生产出双模纯电动和纯电动汽车,在电动汽车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该公司获得了投资大师巴菲特的青睐。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锐是中国最大的风电整机生产企业,中国风电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在大功率风电机组及海上风电方面具备国际领先水平,为我国风电机组制造的国产化作出了很大贡献。华锐也是全球最大的风电设备供应商之一。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风科技是中国风电行业的先行者,坚持自主研发,具备3MW风机的自主研发技术,为推动中国风电产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金风是行业内第一家上市的风电企业,推动了行业的发展。金风还是全球最大的风电设备供应商之一。 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英利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纵向整合企业之一,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以垂直整合产业链取得了行业领先优势。英利积极投身参与公共事业,累计向边远地区捐助1500万元,很好地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赛维LDK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硅片生产商。在光伏晶硅原料和硅片领域具备国内领先的规模和技术水平,通过产业链纵向延伸进一步确立了行业竞争优势。该公司在2009年成功投产万吨级高纯硅项目,打破了国外在此项技术上的垄断。赛维LDK是较早在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之一,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皇明是中国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商之一,国内光热产品行业的龙头企业,近年来在光伏及节能建筑领域不断创新开拓,成为国内新能源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惠腾是中国最大的风机叶片生产商,全球知名的叶片生产商之一。其大型风机叶片已经打入国际市场。该公司在开发新产品的过程中,从产品设计、工艺到模具研制、试验检测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关于风电叶片的科研成果,同时也拥有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企业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具备了绝对优势。 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明阳风电是中国排名靠前的知名风电企业,中国民营风电企业中领军者之一。该公司研发的超紧凑型风机技术为今后大功率风电机组的研发提供了技术基础。明阳风电获得多家国际著名VC投资,即将登陆资本市场。 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阿特斯是中国光伏产业著名企业,是行业内较早在海外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之一,近年发展速度很快,其产能在行业中排名靠前。该公司研发的UNG硅组件系列已正式下线,新产品正式投放市场,填补了光伏市场的空白,有利于光伏电池的成本下降。 江苏太阳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太阳雨是中国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商之一。产品已销往全球100多个国家。2008年,凭借 “保热墙”技术,太阳雨为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哈丁博士也因此荣获世界太阳能行业最高奖“霍特尔奖”。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阳光是中国最大的逆变器生产商,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拥有逆变器行业国内唯一的自主创新技术,为解决光伏和风电并网提供了关键性解决方案。 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晶澳是较早海外上市的光伏企业之一,国内光伏产业领军企业之一。晶澳在单晶硅电池领域具备国际一流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该公司坚持自主研发,单晶硅电池转换效率达到了18.7%,在全球大规模光伏电池生产商中处于领先水平。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湘电集团是国内电力和新能源装备领域的领先企业,开创中国机电产品的多项第一,在风电直流电机等技术领域位居国内前列。该公司是我国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的骨干企业,在我国大功率风电机组研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广核是国内核电运营的重点企业之一,同时也大规模投资建设风电、并网光伏电站,是国内领先的清洁能源综合服务集团。 新奥集团 新奥是中国最早致力于清洁能源的民营企业之一,国内领先的新能源综合技术研发服务企业,在生物质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具备国内一流的技术水平。新奥还是国内最大的城市燃气运营商之一。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天合光能是国内晶硅电池领域领先的企业之一,是光伏建筑一体化领域的领先者。天合光能积极开拓下游应用市场开发,由其研发的原材料回收及废料专有加工技术提高了原材料的利用率,符合低碳经济理念。是行业的推动者之一。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核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核能企业之一。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是中国核科技工业的主体,同时也是我国核工业发展的核心保障力量。该公司是我国核电行业的领军企业,目前已完全具备了四代核电技术的研发能力。今年该公司第四代核能技术获重大突破,实验快堆首次临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源电力是中国最早从事新能源开发的电力企业之一,目前是国内最大的风电运营商。在我国风电并网发电突破和生物质能开发方面,建立了从发电到服务的整合化核心竞争力。到2009年底,该公司的风机装机总量达到亚洲第一,世界第五。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协鑫是中国领先、亚洲第一、世界知名的多晶硅生产商。是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胜动集团是我国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燃气发电机组生产企业,该企业具有强大技术研发团队,成功研发了适用于低浓度煤层气、沼气、秸秆燃气等系列燃气发电机组。 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高齿是中国最大的风电齿轮箱供应商之一。国内生产风力发电主传动及偏航变桨传动设备主要厂商,在大功率风机齿轮技术方面取得国内领先水平。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大唐集团是我国最大的电力企业之一,担负着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的重任。作为中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大唐集团近年来在清洁煤利用、生物质能、光伏和风力发电、碳交易等新能源相关领域表现突出,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清洁能源集团 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正泰太阳能是国内非晶硅薄膜电池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通过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突破技术瓶颈,在薄膜光伏领域取得领先水平。 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 杉杉科技是中国第一、世界最大的锂电池正负极材料供应商之一,是汽车动力电池重要的材料供应商。杉杉科技从锂电池负极材料起步,相继建立起锂电池正极材料、电解液等完整锂离子电池材料生产线。致力于成为动力电池领域全球领先的企业之一。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是中国新能源客车的领跑者。是我国唯一一家纯电动及混合动力大型客车的生产企业。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电投集团是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清洁能源已占集团总发电量30%,居五大发电集团首位。中电投还是电力装备行业的重点龙头企业,为我国智能电网建设的装备升级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华能是中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除在火电清洁煤利用领域取得新的突破之外,同时在新能源领域积极拓展。近年大规模投资风能和太阳能电站,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清洁能源集团之一。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亿晶光电是全球排名前列的具备垂直一体化的光伏企业,其电池片产量已跻身全国前十位,是全球最大的单晶垂直一体化光伏企业。2009年,亿晶光电荣获福布斯“2009中国潜力企业榜”。该公司自行研制的低成本高效率太阳能电池银浆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打破了国际垄断。该公司在国内主板上市。 江苏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 林洋新能源是国内光伏产业著名企业,是一家集硅棒、硅片、太阳能电池片、电池组件、BIPV的研发、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国内领先企业之一。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公司产品质量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
国家没有这种规定,只是一些当地政府有这种规定。例如:
1、北京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2、广州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
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论实施。
新建别墅、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独立住宅,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3、黄石
《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公益性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4、新疆
《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
一、稳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带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提升了应用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考虑到已批准示范市县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将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市县,今后不再组织申报,对2012年(含)以前提出示范申请的市县,如条件成熟、经核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示范。
此后,其他个别推广潜力大、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县,在经过核查、验收等程序后,可增补为示范市县。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完成任务的示范市县扩大推广应用规模,根据新增推广任务面积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同时,两部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市县的监督考核力度。
四、大力推进实施太阳能浴室等重点工程,切实推动新能源更好地惠及民生
在上述政策框架内,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支持太阳能光热应用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启动和实施一系列重点工程,使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村地区、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倾斜,支持有关地方推广太阳能海水淡化技术。鼓励各省在编制实施方案时优先纳入重点工程实施内容。
(一)太阳能浴室工程。主要内容是以村为单位,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解决农村特别是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洗浴难的问题。各省应对本辖区内村庄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工程的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建设计划,并对浴室选址、设计、产品采购及施工加强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确保建设质量。
北方地区建设的太阳能浴室必须同步采取建筑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舒适性。要积极探索太阳能浴室建成后的后续管理模式,确保长期高效使用。
(二)保障性住房太阳能推广工程。主要内容是有条件地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安装应用太阳能,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等。各省应根据地区实际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推广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三)农村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工程。主要内容是在新农村民居建设工程、牧民定居工程等集中建设农村住宅的过程中,同步采用被动式应用太阳能技术,部分的解决冬季采暖问题。各省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气候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农居建筑形式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并统一进行设计、施工。
(四)阳光学校、阳光医院工程。主要内容是在寄宿制中小学、卫生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应太阳能,包括建设太阳能浴室及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需求;建设太阳能房,解决教室、病房的采暖问题等。各省要及时摸清学校、医院太阳能应用需求,编制建设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
5、海南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四条 鼓励支持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五条 鼓励将太阳能的其他应用方式广泛用于各类建筑领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及行业发展。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财政补助资金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 调整资金分配
参考资料:黄石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管理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
参考资料: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发展改革、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者将监察费用转嫁给被监察对象。第七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节能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场所、检测设备和人员,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十条 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章 节能监察的内容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企业能量平衡情况;
(七)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第十二条 对列入市、县(市)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被监察对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二)节能组织机构建立以及专门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
(三)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监察,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明示节能信息情况;
(三)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四)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执行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执行情况;
(六)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七)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执行情况;
(八)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九)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超市等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执行情况;
(十)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用能系统情况。第三章 节能监察的实施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在线监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但办理案件、处理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 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