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怎么贩煤
可以参考以下资料
1、煤炭是许可证经营,没有煤炭证的公司是不能做开票的煤炭生意的,煤分类很多种,不同的产地不同的质量,价格都不一样,而且想低成本煤炭运输很困难,而且做煤要求有比较多的本钱运作。
2、根据你的煤源的质量来决定你要找的买家。如果是批量小的话,可以直接转手给其它供应商,或煤场。以加快资金回拢。
3、无论是找煤源还是找客户都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不然都要冒很大的风险,因为煤矿是要求先付款后拉货,客户一般是要要求货到后付款,中间存在的风险都是由你的承当的。
贩煤其实挺好做的,首先看看你要找什么指标的煤,找找哪里有,了解一下煤价和运费,看看拉回去有多少利润,切记一点,一定要找一个化验室化验一下,看看煤场说的煤指标跟你化验的是否一样
我就不明白,那你们的税怎么处理?
从一个矿出来的煤,肯定有带票和不带票的,你怎么和电厂结算?
另外运费和亏吨,怎么算?
具体结账,肯定按大卡,超过或者低于合同大卡,怎么算?
出省,煤检谁付?
这些环节你抓住一个,中间都是钱,比你那2块多的多了。
不是你说的那么简单的。煤不是一件商品。
你要是卖一个杯子,说好310,你进来300,那你挣10块,你愿意10块怎么分是你的事。
慢慢学吧。
如果你想合法,首先你要有注册资金300万以上的贸易公司,然后有煤炭经营许可证,因为300万以上才批煤炭经营许可证,而且现在批这个煤炭许可证太难。
然后你要有工商注册号,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的。
这样以后你就可以从矿买来煤,结账,报税。然后卖给电厂,结账,报税。
这样也就不涉及给电厂领导好处了,没必要了就,正规买卖。
煤炭的质量包括,水份,灰份,硫份,含碳量,如果煤炭是用来供热的,还要考察含热量。这都是要通过化验获得的实验数据,但是只能取样化验,比如说买一车,不能都作了实验吧(实验后就废了),送一部分样品化验,怎样保证一车货质量不会偏差太大,协议里边要写明供货方要保证这些。
你可以这样做,省心少赚钱,说好了,为买卖双方搭桥,从中提取一定的操心费,比如多少钱/吨货,别的问题由买卖双方谈。
2、如果你是个人,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公司行为,那肯定是要的,因为从你中间转了一道,增值部份是跑不掉的,还有能源税印花税,这小税种地方有差异,看具体规定;
3、供方给需方开;
4、中间需要一次转运那么就是两票或三票,这得看供方与需方怎么谈,二......三......票都是一个性质,开成一票结算的话税率部分金额附加上去而已;
5、反税?开玩笑,怎么可能给你反税。
煤炭经营资质证
《煤炭经营资质证》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而颁发的一种合法经营凭证。《煤炭经营资质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煤炭经营资质证》是从事经营煤炭的企业或个人的合法凭证,有了这张合法凭证,企业或个人才能正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所受权益才能得到合法保护。
2哪些企业需要申1《煤炭经营资质证》申办资格
3申请需要资料
1《煤炭经营资质证》申办资格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2005年1月27日施行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申办《煤炭经营资质证》的企业或个人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哪些企业需要申请编辑
随着市场机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越来越规范化,法律体制以及煤炭监管体制的越来越健全化,对于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来说,必须先申办《煤炭经营资质证》,否则将寸步难行。汇域国际具有专业人才,帮助客户企业,简化审批程序,避免繁琐作业流程,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下面介绍一下需要申请《煤炭经营资质证》的企业:
1、从事原煤生产的企业
2、从事洗选加工产品批发的企业
3、从事经营煤炭产品批发、零售的企业
4、从事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的企业
3申请需要资料编辑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公室租赁合同
4、储煤场所租赁合同
5、可行性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