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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一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该煤矿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无奈的黑裤
懵懂的板凳
2023-01-30 03:54:47

山西阳泉一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该煤矿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最佳答案
魔幻的小海豚
慈祥的蜡烛
2026-03-29 23:10:19

据媒体报道,7月25日,山西阳泉一煤矿发生了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第二天,山西省相关部门就发布通知,通告此企业停产整顿,这让许多人不禁好奇,该煤矿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呢?据了解称,该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有瓦斯超限作业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等等。

对此,许多网友议论纷纷,有些网友认为煤炭开采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工作,为何在这样危险的工作下,相关的负责人并没有做好安全的管理,因此酿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查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给社会一个真相,让我们知道这个煤矿的真实面目,以及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同时还有一些网友认为每一个煤矿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都是让人触目惊心的,他一个人不仅仅代表的是他自己,更代表的是他整个家庭,每一次发生这种事件,无疑是让人十分揪心的,毕竟,那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希望相关部门一查到底;此外,还有一些网友认为,山西作为产煤大省,发生这种事件儿也是十分正常的,并且该煤矿已经被责令停产整顿了。相信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次事件的真相一查到底,还广大网友一个真相,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不要在网上进行炮轰,毕竟此类事件真的是见怪不怪了。

据相关的知情人士表示,当地的相关部门正在加强对该煤矿的安全管理,对其进行监督和整顿,不久就会给社会一个答复。

据此,笔者认为,每一次发生这种事情都是让人十分痛心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清楚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给遇难者一个公道。

最新回答
纯情的面包
清爽的乌龟
2026-03-29 23:10: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煤矿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六条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具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施工。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煤矿生产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应当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隐形的大神
魔幻的薯片
2026-03-29 23:10: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年产煤炭6万吨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煤矿企业。第三条 小煤矿的开办必须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生产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分别为准予建设、准予生产和准予经营的证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之一的矿井为非法生产矿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取缔。第四条 小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小煤矿矿井必须采用两条斜井或者一立井一斜井的开掘方式,严禁独眼井开采;

(二)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

(三)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四)通风系统健全合理,主、副井贯通,既能通风又能安全行人,采区回风必须经上行风道引入总排风道,并且在地面必须安设按照矿井总需风量选择的主要扇风机;

(五)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仪器齐全、准确;

(六)小煤矿矿长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井下电器设备必须防爆,提升设备配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八)矿井具有独立的排水系统;

(九)矿井有准确规范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

(十)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

对达不到上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顿。停产整顿期间不准生产,集中力量进行整改。在整顿期限内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县(市、区)长负责组织煤炭、地矿、工商、供电、公安和小煤矿所在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准生产。整顿后仍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矿井,拆除生产设备,炸毁矿井。第五条 小煤矿必须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火灭火、防治煤尘的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小煤矿所使用的安全检测仪器应始终保持完好、准确,并符合国家计量仪器检定要求的规定。第六条 对小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5天。小煤矿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县级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吉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市州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煤矿矿长的培训。培训师资力量不足的县(市、区)由省、市州有关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授课或与国有煤矿企业协商解决。

小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小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发放。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市、州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第七条 吉林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小煤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各级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小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对小煤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必须深入井下和作业现场,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第八条 小煤矿法定代表人和个体采煤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矿、煤炭、工商、电力、公安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重要管理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国有煤矿企业范围内的小煤矿,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国有煤矿企业负责。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要完善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按照煤炭产量规模,建立相应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糟糕的面包
直率的诺言
2026-03-29 23:10:19
煤矿安全隐患多,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使其关闭。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三)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