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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评估费用取费标准

受伤的镜子
高贵的八宝粥
2023-01-30 03:33:51

地质灾害评估费用取费标准

最佳答案
神勇的滑板
娇气的自行车
2026-03-30 00:45:5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注:地区系数为1.4的地区有: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地区系数为1.2的地区有:海南、山东、北京、天津、湖南、湖北(不含恩寺地区)、河南;西南地区(含湖北恩寺地区)、西北地区、东北三省和上述没列省市地区系数为1.0。

注:报告评审费为:一级评估2.0万;二级评估1.5万;三级评估1.0万。

最新回答
沉静的水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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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45:56

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均未单独或者联合下发相关的预算标准或者定额。各省、各地方可能有各自的说法,但是好像没有明文的规定,自己和业主商定。

需要考虑的费用主要有这么几项:差旅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测试费、资料费等等。实际操作中差别非常大,大的几百万,小的仅仅只有几千元。

我们一般的点状工程,按一级评估8-10万,二级评估3-5万,三级评估2-3万的价格(甲级资质)。

供你参考。

结实的雨
隐形的鲜花
2026-03-30 00:45:56

杜绍先

作者简介:杜绍先,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地质工作的目的,是研究查明工作区地质构造、矿产资源、水工环(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情况,为人民生活、国家工农业建设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本文仅就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和评审验收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谈些粗浅的体会,供阅者参考。

1 矿产地质勘查

1.1 认真执行运用规范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是地质勘查中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它既是工作设计的依据,也是成果审查验收的基本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曾几次组织煤炭、冶金、地质、石油、化工等部门,开展对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的调查研究,着手编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并在实践中也曾进行过及时修改、颁发。迄今对40多种大宗主要矿产都编写了规范,并经过批准执行。如金属矿产方面有铁、锰、铬、铜、铅锌、钨、钼、镍、铝、岩金、砂金、汞、铀、稀有金属、砂矿、耐火粘土,非金属方面有硫、磷、石墨、硼、萤石、硅灰石、菱镁矿、高岭土、石膏、硬石膏、玻璃硅质原料、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等,能源矿产有煤、泥炭、石油、天然气,对一些暂不能作规范执行,则作暂行规定执行。对一些虽有勘查经验等,但无生产矿山,资料不多的矿产暂未编写。这些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对指导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1.2 矿产勘查阶段划分

对矿产勘查阶段的划分过去比较混乱,历经多次变化,例如1987年以前,煤炭部门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精查四个阶段;冶金部门划分为普查、评价、勘探三个阶段;地质部门划分为初步普查、详细普查、初步勘探、详细勘探四个阶段;建材、化工、核工业等部门,有的划分为三个阶段,有的划分为四个阶段,名称也不尽相同。1987年,经全国储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全国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矿产勘查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统一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局发布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又统一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1.3 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用简单的四句话来概括,就是初步了解、大致查明、基本控制、详细探明。预查就是根据资料分析,野外踏勘,少量工程验证,初步了解区内有潜力的远景区,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资料;普查就是在上述有潜力的远景区内,开展地、物、化、遥和取样工作,对矿化潜力较大地区作出大致查明,并作概略研究评价,圈出详查的范围,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基础资料;详查是在普查圈出的详查范围内,使用各种勘查方法手段,进行系统取样工作,对地质构造,矿体的品位厚度、产状、形状、规模做到基本控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圈出勘探区范围,为制定矿山总体规划、项目建议提供资料;勘探是在详查圈定具有工业价值的勘探区,加密各种工程和取样,详细探明矿体的数量、质量、空间位置、开采技术条件,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开采方法,选冶工艺等提供资料。

这四个阶段是互有联系,工作要求程度各有不同。如经前一阶段工作结果证明无进一步工作价值即可停止。地质工作的基本程序应该是由已知到未知,由地表到地下,由稀到密,由浅到深。

1.4 地质勘查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勘查中要严格注意各项工作质量,按照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要等到最后再来处理。

(2)要注意对矿床中矿石物质组分的研究,(包括有益有害组分)对矿床要注意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防止单打一,造成以后返工补课。

(3)要注意对矿石的选冶性能及时进行研究,普查可以和其他矿床类比,详查就应该采样做初步可选性试验,勘探应做详细可选性试验。如发现为难选矿石,则应重点先解决选冶问题再做进一步工作,避免造成勘查结束后矿床不能利用,形成呆矿。

(4)要注意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特别是水文地质工作,过去曾发生勘探完后为大水矿床,难以开发利用。

2 报告编写

地质勘查报告是耗费大量资金和时间而获得的成果,是勘查队伍全体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晶,是矿山生产建设设计的依据,是科研或教育的基础材料,一定要重视这项最终成果,积极组织力量,认真编好报告。根据以结报告中常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报告名称应简明清楚,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地名、矿种、阶段。例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自治县)××矿区××矿(铁矿、铜矿、铅锌矿、磷矿……)普查(详查、勘探)报告。若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就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闭坑报告或生产矿山核实报告要注意生产和勘探的对比,不仅是资源/储量的增减对比,还要注意地质构造、矿体的产状,形态等的变化,用生产实践检验勘探成果,总结经验,提高对矿床的认识,以指导找矿和生产。

(3)关于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不能只笼统地说,合格或基本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或达到良好,优秀等。而缺乏反映质量的具体数据,例如钻探工程质量,矿心采取率有高有低,不能只讲平均达到多少,应按六项指标综合考虑,质量差的钻孔是孤立零星分布还是成片分布,是在高段储量或在低段储量范围内,以考虑其影响程度。采样化验质量,应将内外部检查数量列表,并说明合格率情况,有否存在系统误差。

(4)资源储量估算,首先要附有正式批准工业指标的文件,这是圈定矿体矿块的依据,要按工业指标圈定连接矿体、合理外推。结合矿体的产状,勘探方法,选择合适的储量估算方法,正确确定各种参数,包括矿体的厚度、品位、面积、体积、体积质量(体重)等,如有特高品位要做处理,努力做到估算的资源储量正确可靠。

在储量估算方面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89年5月10日第二期储委工作简报转发了《金属矿产勘探报告审批经验交流简报》。后经各省(直辖市)储委讨论,认为比较好,行之有效,1991年原国储局发文改为暂行规定,迄今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5)文字报告编写都有统一的报告编写提纲,要按提纲进行,论述力求简明扼要,要让读者一看就明白,为了达到此目的报告中应多用小图小表配合叙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特别在报告编成后,要不同人反复检查校对,防止出现错误,或错漏字很多。

(6)如果是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首先要阐明核实的目的,核实区的范围,许可证边界拐点,地理坐标,面积及有效期。本次估算资源储量截止时间、和过去最近一次批准上表的资源储量对比情况,即最近一次核实上表的储量,扣除开采量(包括损失量),是否有新增储量和本次保有储量列表对比,如有差异要说明原因。

(7)报告附图附件,在报告编写提纲中也有要求,当然结合实际情况,也可有增减。注意的是图例要齐全,图中线条要清楚,不同类别颜色要有区别,总而言之,图面要清晰,让人一看就清楚。

3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矿山建设生产的顺利发展,必须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认定,在评审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3.1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特点

它和工农业产品的评审验收不同,工农业产品的检查验收,可以借助于度量衡如长度、质量、面积、体积等,看得见、摸得着,而储量报告的评审验收,只有工程质量,物、化探测定等具体数据。地质探矿主要是利用对矿体少数揭露控制点的情况,去推断判定大部分未知矿体情况,对整个矿体而言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最多是地表或坑道里看到一部分,但不是整体。而且一个矿体与一个矿体不同,所以审查验收主要是分析和研究其规律性,判定已知点的代表性和勘探控制程度,这就需要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来全面评审。

3.2 评审报告的原则

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能搞关系,讲情面,要公开、公平。过去储委在高指标浮夸风、设计革命搞“三边”(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时期,为了坚持审批原则,也曾受到许多攻击诽谤,说储委是“管、卡、压”。是“拦路虎”,“绊脚石”……,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事实教训面前,证明储委为国家的资源储量把好质量关是正确的,这一工作不能可有可无。

3.3 审查资源储量报告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根据以往经验教训,审查报告中必须抓好以下问题。

(1)地质研究程度,对地层、构造是否清楚,过去有的矿层是向斜误认为是两层矿;另如对成矿有利或破坏矿体的断层研究不清,这些都影响矿床资源储量的估算。

(2)工程控制程度,确定的勘探类型是否合适?工程间距是否控制住矿体的产状、形态、厚度、品位变化情况,这都影响矿床资源储量数据的正确和可靠程度。

(3)勘探工作质量,如坑、钻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样化验有无问题,内外部检查如何?是否存在误差,这也都影响资源储量的估算结果。

(4)矿石的选冶性能试验结果如何?将来能否开采利用?如东川氧化铜矿、墨江硅酸镍矿、袁家村铁矿,虽已提交勘探报告,但选冶工艺未解决,矿山不能开采利用。

(5)开采技术条件如何?如河北司家营铁矿,是大水矿床,开采困难,勘探了也不能利用。

(6)矿床开发经济技术条件如何?是否做过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要作出将来矿山开采经济效益的评价。

(7)资源储量估算,是否有正式批准下达的工业指标?选择估算方法是否合适?各项参数的确定是否正确?矿体的连接外推是否合理等。

在报告评审中抓住了以上问题,基本上评审通过的报告是可靠的,因为上述问题都是关系到报告质量,也是影响矿床资源储量和矿山能否开采利用的主要问题。

简单的白云
温暖的奇迹
2026-03-30 00:45:5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严禁进行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对全国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行业管理。煤炭生产必须符合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第四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企业和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三)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四)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

(五)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授权的矿务局(公司)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八)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井下采煤工作面及其他主要作业地点、要害部门必须安设与井上调度部门直接联系的电话;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矸石、噪声及造成地表塌陷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十)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二)有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三)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十四)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三)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

(四)矿井生产系统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按照规程规定使用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五)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六)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井上井下通讯畅通,矿内矿外有电话通讯;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矸石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十二)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限的乌龟
超级的柠檬
2026-03-30 00:45:5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懦弱的豌豆
孝顺的绿茶
2026-03-30 00:45:5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5号)中关于“实行招标、投标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的作用”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1985年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198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所确定的原则,结合煤炭建设项目设计体制改革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煤炭建设项目,无论全民、集体、个人和外商投资的新建、改扩建、技改等工程,均须按照本实施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设计方案,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项目管理和建设全过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

为便于分级管理,凡规模在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露天)、选煤厂及配套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直接投资、向国家贷款建设的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其他项目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管理。第三条 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投资者组织实施,或由投资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协助办理,也可全权委托办理。第四条 投标者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必须与规定的建设项目规模相吻合,不得越级投标。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条件、方式及标书内容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和经过批准的地质报告及工程勘察、交通运输、电源水源等设计基础资料。第七条 招标者需向投标者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和进行调研、踏勘现场的条件并解答存在的问题。第八条 选定投标者的方式可采取公开广告招标,即投标者自愿申请并经招标者审查资格认可后通知投标者参加投标;或采取邀请投标,即由招标者邀请有资格的设计者参加投标。

参加投标者的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而定,一般为3-4个。第九条 建有选煤厂的矿井,其选煤厂的设计招标工作应与矿井同步进行,并实行单独评标和定标。第十条 矿井和选煤厂的投标文件编制内容与深度一般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单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确定。可按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程序

1、通过广告或邀请确定投标者;

2、召开发标会议,与投标者共同商定技术专业内容与深度口径,组织踏勘工程现场,签订招标协议文件;

3、发标会议后,在统一规定时间内,由招标者及时答复投标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将答复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所有投标者;

4、投标者根据发标书要求和书面答疑文件编制投标书,按统一规定时间报送招标者。投标书应加盖公章、勘察设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密封后寄出。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投标书内容;

5、招标者在接到投标文件后,邀请投资者、有关上级管理部门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以主持、协调、认定评标工作。

同时,聘请有技术专长、业务水平高、办事公道的人士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评委会主任由评委推选,领导小组确认,主持评委会工作。第十二条 评标、定标工作程序

1、评委会组成后,组织评委阅读投标书;

2、投标者分别向评委会介绍各自投标书的内容;

3、评委会讨论各投标者的投标书;

4、评委会分别向投标者质疑;

5、评委会评议各投标书,但不得搞统一观点;

6、评委会委员根据统一规定的评分权重进行独立的、有记名评分;

7、评委会根据评分结果,即报请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中标者;

8、领导小组向各投标者公布中标者。凡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应向煤炭部或国家计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认;

9、招标者向中标者发出正式中标通知书,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书、协议等有关条款,签定设计合同。

退还未中标者投标书;

10、招标者和中标者如需要采用未中标者投标书中某项技术,可互相协商技术转让问题。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以各投标者标书(设计文件)的设计费多少作为竞标条件。

凡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于评委有倾向性的判分,领导小组可提出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者,领导小组可宣布评分无效,并取消其评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