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煤炭供需形势分析
一、国内外资源状况
(一)世界煤炭资源状况
截至2009年底,全球煤炭探明可采储量8260亿吨,静态可采年限119年。其中,美国、俄罗斯和中国煤炭探明可采储量位居前三位,分别为2384亿吨、1570亿吨和1145亿吨,三国煤炭探明可采储量共计占全球份额的61.8%(表1)。
表1 2009年世界煤炭探明可采储量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10
(二)我国煤炭资源状况
截至2009年底,我国煤炭查明资源储量13096亿吨,比上年净增632亿吨,增长5.1%。其中,勘查新增561亿吨矿区数8932个,资源量、基础储量和储量分别为9907亿吨、3189亿吨和1636亿吨炼焦用煤查明资源量为2960亿吨,资源量、基础储量和储量分别为1821亿吨、1139亿吨和579亿吨。炼焦用煤主要集中在山西省,查明资源量和储量分别占全国的52.7%和57.6%。全国煤炭查明资源量增长较大的省(区)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16.0亿吨)、内蒙古自治区(52.7亿吨)、宁夏回族自治区(12.8亿吨)、贵州省(11.9亿吨)、甘肃省(10.9亿吨)。煤炭储量和查明资源量主要区域分布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2009年我国煤炭储量地区分布
图2 2009年我国煤炭查明资源量地区分布
二、国内外生产状况
(一)世界煤炭生产
2009年,全球煤炭产量为34亿吨标准油当量,煤炭产量位居前七位的国家有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南非,以上7个国家煤炭产量共计占全球总产量的87.1%(表2)。
表2 2009年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煤炭产量统计
续表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10
(二)我国煤炭生产
2009年,我国煤炭产量为30.6亿吨,与2001年相比,产量年均增幅15.2%,平均每年新增产量约2亿吨。与2008年相比,2009年新增煤炭产量3.5亿吨(图3)。
图3 2001~2009年我国煤炭产量统计
三、煤炭需求及展望
(一)世界煤炭资源消费状况
2009年,全球煤炭消费32.8亿吨标准油当量,与上一年相比,减少0.8%。全球主要煤炭消费国家为中国、美国、印度、日本和南非,这5个国家消费总量共计占全球份额的74.9%。其中,中国煤炭消费15亿吨标准油当量,占全球份额的45.9%(表3)。
表3 世界主要国家2009年煤炭消费及生产状况
资料来源: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2010
注:中国生产和消费数据严重失真,2009年中国煤炭净进口1亿吨,表中对中国数据进行了修正。
(二)我国煤炭资源消费情况
2009年,我国煤炭表观消费量为31.6亿吨,其中净进口1亿吨,由原来的煤炭出口国转变为进口国。以2001年为基期年,煤炭资源表观消费量年均增长18.1%(图4)。
图4 2001~2009年我国煤炭表观消费量统计
四、国内外煤炭贸易状况
(一)世界煤炭贸易情况
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欧美地区煤炭资源需求量萎缩,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经济企稳恢复较快,对煤炭资源需求量增加,总体平衡了全球煤炭资源需求总量。2009年,全球煤炭出口量与上一年持平,为9.3亿吨,主要出口国家分别为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位居前三位(表4)。
表4 2002~2009年世界煤炭贸易量(出口)
资料来源:www.coalportal.com,IEA
注:*为预测数值。
2009年,全球煤炭进口量与上一年持平,为9.3亿吨。传统进口国家为日本、韩国、印度等亚洲主要经济体。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从煤炭净出口国转变为净进口国,且增量较大,2009年中国内地进口煤炭1.37亿吨,净进口约1亿吨,成为世界主要煤炭进口大国(表5)。
表5 2002~2009年世界煤炭贸易量(进口/入境)
资料来源:www.coalportal.com,IEA
(二)我国煤炭进出口情况
2009年,我国共计进口煤炭1.32亿吨,进口费用共计109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3倍和2.9倍。其中,从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和俄罗斯4个国家进口煤炭超过千万吨,且从俄罗斯进口量由2008年的不到78万吨一跃上升到1208万吨,同比增长15倍(表6)。
表6 2005~2009年我国煤炭进口主要来源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年鉴,2005~2009
2009年,我国煤炭出口2240万吨,出口总金额23.7亿元,同比下降51%和55%。主要出口/出境国家和地区中,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位列前三位,3个国家和地区出口煤炭量和出口金额都占全部出口量和金额的95%。煤炭进出口贸易由顺转逆,从2008年的65.6亿美元贸易顺差变为2009年的79.7亿美元贸易逆差(表7)。
表7 2005~2009年我国煤炭出口/出境主要流向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年鉴,2005~2009
图5 2000~2009年我国煤炭进出口情况
五、国内外煤炭价格变化
(一)世界煤炭价格
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世界煤炭价格2009年有所回落。其中,西北欧标价和美国发电用煤到货价下跌约53%和41%受中国、印度等国家对能源强劲需求影响,日本炼焦煤和动力煤到岸价下跌幅度较小,分别为7%和10%(图6)。
(二)我国国内煤炭价格
受经济危机影响,以秦皇岛港口大同优混、山西优混和山西大混为指导价格的煤炭价格分别从2008年7月21日的1050元/吨、980元/吨和870元/吨最高点下降到2009年3月下旬的585元/吨、550元/吨和470元/吨的最低点。随后受国家大规模政策引导,到2009年12月28日,煤炭价格缓慢上升到810元/吨、770元/吨和660元/吨的水平(大同优混、山西优混价格参见图7)。
图6 1990~2009年国际主要市场煤炭价格
图7 2003~2009年国内秦皇岛港口煤炭价格
六、结论
1)2009年,煤炭资源全球供应相对较为平稳,欧美地区受经济危机影响需求有所下降,并拉低煤炭当地到岸价,降幅达50%亚洲地区受中国、印度等国家经济企稳回升的影响,煤炭价格的下降幅度有所减小。总体而言,全球煤炭贸易量与上年基本持平。
2)2009年,受国家大规模经济政策引导,我国国内对煤炭资源需求增速较快,增量较大,大量进口煤炭资源,年度进口量约1亿吨,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煤炭资源进口国。国内煤炭产量同比增加3.5亿吨,国内煤炭价格从历史最高位降低一半后缓慢回升到2009年年底的810元/吨水平,总体保持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李瑞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