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属于济南市吗
不属于。德州市是山东省地级市,不属于济南市管辖。
德州,古称安德,简称德,山东省地级市。位于山东省西北部,黄河下游北侧。北以漳卫新河为界,与河北省沧州市为邻;西以卫运河为界,与河北省衡水市毗连;西南与聊城市接壤;南隔黄河与济南市相望;东临滨州市。境内东西宽200公里,南北长175公里,总面积10356平方公里,占山东省总面积的7.55%。
德州之“德”源于“德水”。德水为古黄河别名,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更河名曰“德水”,以为水德之瑞。汉置安德县,意在“以其德水安澜耳”。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改“安德”为“德州”。
德州市拥有“中国太阳城”、“中国功能糖城”、“中国中央空调城”、“中国粮油食品城”、“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城市名片,被命名为“生物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新能源产业基地”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德州是国家交通运输主枢纽城市。
扩展资料
区划沿革
德州在夏、商时为有鬲氏(鬲国)、有穷氏,系侯国。秦废分封制改郡县制后置鬲县,至北齐废鬲县。汉置安德县,后经隋、唐、宋、元、明、清各代及民国时期,又先后设置广川、长河、将陵、陵州、陵县、德县。自秦至今2200余年,德州已六易其治所,各时期地域大小不一。
德州夏商时在《尚书·商贡》中隶属兖州,西周以及春秋时期属齐国。战国时分属齐、赵二国。秦分属齐郡、钜鹿郡、清河郡、上谷郡。汉分属青州平原郡、济南郡、冀州清河郡、幽州渤海郡。三国时属魏。西晋时分属平原国、清河国、乐陵国、乐安国、济南郡。
南北朝时期分属安德郡、清河郡、平原郡、乐陵郡。隋代分属兖州平原郡、渤海郡、冀州清河郡、青州齐郡。唐代分属河北道德州、贝州、棣州、齐州。北宋分属河北东路、右京东东路。金时分属山东西路、东路、河北东路、大名府路。
元代属燕南河北道、中书省河间路、济南路。明属山东布政使司济南府、东昌府、京师河间府。清代分属山东济南府、武定府、直隶天津府、河间府。民国初期分属山东省济南道、东临道、武定道和直隶省津海道。1928年分别直属山东、河北省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津浦铁路以东各县分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冀鲁边区,渤海区一、二、三专区,津浦铁路以西各县先后属冀南、运东六专区及沧南专区,齐(齐河)、禹(禹城)部分属冀鲁豫一、四专区。解放战争时期至1949年分属渤海区二专区、泺北、沧南专区和冀南二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设立德州专区,系由原渤海区的沧南、泺北专区合并而成。辖吴桥、东光、南皮、庆云、宁津、盐山、乐陵、商河、临邑、济阳、德平、德县、平原、禹城、齐河、陵县及德州17个县(市)。
德州专区,区划屡经变更。1952年10月,将1950年划归河北省的恩县、武城、夏津划回德州,同时将原属河北省的吴桥、东光、南皮、庆云、宁津、盐山划归河北省。撤销陵县,原陵县所辖划归德县。
1956年至1961年,德州专区撤销,原辖的乐陵、临邑、商河、济阳划归惠民地区,齐河、平原、禹城、夏津、武城、德州、德县划归聊城地区。同时,撤销德平县,原辖的区域分别划归临邑、德县、商河、乐陵。撤销恩县,原辖的区域分别划归平原、武城、夏津。
1961年7月,恢复德州专区,所辖乐陵、临邑、商河、济阳、齐河、平原、夏津、武城、禹城、陵县(196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改德县为陵县)、德州市划归德州专区。
1964年12月,将原属河北省的宁津县和庆云县划归德州专区。1967年,德州专区改为德州地区。辖德州、乐陵、禹城、临邑、平原、夏津、武城、庆云、宁津、陵县、齐河、济阳、商河13个县(市、区)。
1989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商河、济阳两县和齐河县的桑梓店、大王、靳家3个乡划归济南市。199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德州地区,改设地级德州市,将原县级德州市改为德城区。新建地级德州市行政区划与原德州地区行政区划相同。
199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德州经济开发区。1999年,德州市辖德城、乐陵、禹城、临邑、平原、夏津、武城、庆云、宁津、陵县、齐河,共1区2市8县,67个镇126个乡5个街道。
2000年,德州市对乡镇进行了调整合并,辖1区2市8县,77个镇37个乡11个街道。2006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2012年3月,德州经济开发区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更名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4年12月,陵县撤销,设立陵城区,德州市辖德城区、陵城区、乐陵市、禹城市、宁津县、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夏津县、庆云县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共2区2市7县2个开发区,91个镇,16个乡和27个街道。总面积1.04万平方千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德州
参考资料来源: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德州概况
参考资料来源: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区划沿革
首批获得通过的城市仅有北京、上海、天津、钦州、唐山、南京、武汉、洛阳、重庆、宁波、合肥、德州、威海、鹤壁、襄樊、铜陵、太原、株洲、珠海、深圳,西宁、建德铜陵(增补),福州,新余,等25个城市。
2010二批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贵阳,丽江等18个城市。
在对全国各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目标进行整理之后,编者将划分不同区域对各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主要或重点任务进行梳理和总结。在对粤港澳大湾区及京津冀地区任务举措进行汇总梳理后,本文将对长三角地区( 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安徽省,上海市未发布建筑业“十四五”规划 )及 成渝都市群(重庆市和四川省) 的任务举措进行汇总。
长三角篇
浙江省建筑业“十四五”规划共有 八项主要任务 。
一是深化建造方式改革,加快打造“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标杆省”。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完善设计、生产、施工、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大力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积极稳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鼓励培育钢结构龙头企业,提高钢结构建筑耐久性和舒适度;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的系统化水平,推广应用通用部品构件,推进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标准化设计,强化标准化设计方案审查,以设计带动全产业链纵向横向协同、多专业全面协作;编制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标准图集,完善部品部件配套技术,推行构件和部品部件识别标识制度,建立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数据库, 探索 建立质量保证书制度;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提高机械装备水平,优化施工工艺工法,引导施工企业研发与装配式建筑施工相适应的部品构件吊装、运输与堆放、部品部件连接安装等施工工艺工法;推进装配化装修与装配式结构深度融合,倡导菜单式全装修。
二是加快数字化转型,全力打造智能建造高地。 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加快人机智能交互、智能物流管理、增材制造等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应用;加大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 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与创新运用;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开发面向建筑领域的应用程序;鼓励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推行 BIM 技术和 BIM咨询专项服务模式;培育一批 BIM 软件开发骨干企业和专业人才,推动研发自主知识产权 BIM 软件和平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积极 探索 和应用 CIM 及数字孪生技术,设区市和条件较好的县市鼓励建立 CIM 建筑模块;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构建实施“安全码”制度;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三是改革体制机制,大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对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转型;支持有条件地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工程项目试点。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大型建筑业企业和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
四是深入实施标准化行动,切实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突出和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严格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施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建立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考核办法, 探索 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建立区域质量评估制度;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场随机抽查和差异化监管;开展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治理,深入排查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环节;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引入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建立健全绿色施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推进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
五是加快产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人才素质支撑。 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体系,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增加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供给;建立全省统一的产业工人队伍信息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技能导向激励机制,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保障薪酬支付长效机制。加快培育建筑业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推动注册执业证书电子证照管理,推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培养新型建筑工业化专业人才,加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拓宽投融资、网络技术等相关知识面,培养满足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发展战略需求的新型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快培育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专业人才队伍,完善监督机构、监督人员量化考核机制;支持学校、企业、 社会 团体建立学、训、赛体系,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支持建立以龙头学校或企业集团为首的产教融合联盟,打通人才培养双向通道。
六是强化 科技 创新,巩固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组织力量加强联合技术攻关,推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及新型建筑工业化关键核心技术尽快实现突破;鼓励地方政府引进一流高校在建筑业企业聚集地区创建高能级产业创新研究机构;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产品和工艺,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符合国家政策和建筑业特点的 科技 成果推广转化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孵化,鼓励科研人员带成果创业。
七是加快走出去发展,不断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加强与上海、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合作,引导企业打造物料、人力、管理等长三角一体化成本优势;积极培育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形成大型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专业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鼓励企业以品牌拓市场,投资占市场,合资扩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利用省外推荐会、省外表彰会等多种形式,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紧抓“一带一路”、RCEP、中欧绿色经贸合作机制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机遇,紧跟政府援建项目,联合海外浙商团体力量,主动布局境外重点区域市场。
八是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实现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公共机构、科研部门、建筑业企业等提供数据存储、传输、监测和分析服务。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研究提出建筑市场综合信用分级管理应用的政策措施,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库,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信用等级引导担保保险单位实行保函和保险差异化费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优质优价、实施技术、商务、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 探索 推行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的编制发布,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和分析,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强项目策划阶段的造价管控。
安徽省建筑业“十四五”规划中包含 八项重点任务 。
一是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鼓励建筑业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密切合作,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鼓励优势企业创办建筑 科技 产业园,孵化技术创新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综合资质企业;鼓励企业融入包括5G基站、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新能源 汽车 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军民融合,推进安徽省骨干建筑企业进入部队民用建筑领域;大力引进优质企业落户,发展专业作业企业,推进特色化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国企与当地龙头建筑业企业共同持股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
二是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等要素,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推进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应用;开发面向建筑领域的应用程序;积极 探索 和应用CIM及数字孪生技术,鼓励设区市和条件较好县市建立CIM 建筑模块;分步推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水平构件、竖向非承重构件、竖向承重构件技术体系;以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体系;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争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化施工工艺工法,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
三是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推进工程总承包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各地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较高,具有独立总承包能力的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企业向产业链前后进行服务延伸创造条件,引导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引导企业建立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压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强化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责任,强化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完善质量追溯机制;大力提升工程质量,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场随机抽查和差异化监管,加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控,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动BIM技术、5G、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智慧工地中的集成化应用,优先应用安全智慧监管,指导创建智慧工地示范片区。
五是夯实建筑业人才支撑。 提升建筑产业工人素质,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产业工人队伍信息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开展技能评价,组织建筑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立1+X技能等级认证机构,组织行业协会、具有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的企业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并向 社会 提供技能评价服务,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完善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培育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加快壮大建筑业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队伍,大力培养新型建筑工业化专业人才,加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培养满足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发展战略需求的新型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保障建筑工人权益,加强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六是提升 科技 创新驱动力。 加强 科技 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加大建设 科技 研发与应用技术供给,大力推进施工技术创新,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工艺,积极申报专利和工法;推进科研成果应用,建立符合国家政策和建筑业特点的 科技 成果推广转化机制,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高效、智能建造等先进适用技术,建设 科技 成果产业化基地和 科技 示范工程,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孵化。
七是增强“安徽建造”影响力。 推进长三角建筑市场一体化,推进融合发展,在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古建筑、建筑防腐、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和输出等方面开展互利合作;拓展省外建筑市场,以珠三角一体化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为契机,巩固和拓展省外建筑市场,支持省内企业与外省地方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深度合作,实现合作共赢;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及周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非洲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区域航空等“三大网络”及拉美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八是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优化完善招标投标方式,适时调整公布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异常低价参照标准,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施工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建设;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健全计价依据体系,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推行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和完善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共担机制,切实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健全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加强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和动态监管;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以严厉打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章违建、强迫交易、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实行住建、公管、城管等部门联合行动,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摸排、移送、查处、公开等管理制度。
成渝篇
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围绕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目标,提出 十项 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积聚内生发展新动能。 以扶持企业资质升级为抓手,提升企业竞争力。培育壮大具有“投融建管营”一体化能力的本地龙头骨干企业,支持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向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领域延伸。积极出台政策,支持特级资质企业全资子公司、诚信前百总承包企业、装配式企业、科创型企业直接匹配相关二级总承包或二级专业承包资质。
改进生产组织方式,开创融合发展新格局。 建设单位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促使企业发挥在资本运营、建筑设计、物资采购、技术应用、施工管理等一体化方面的资源配置作用,提升全过程综合承包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业务融合,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协调机制,推进项目管理服务集成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
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加速建造 科技 创新。 健全住建领域 科技 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主体地位,引导行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 研发资金向成绩突出的单位倾斜。加快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智能建造。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建立BIM数据、物联网数据等基础数据汇集机制。推广BIM技术在设计、施工等环节的集成应用,打通工程建造全生命周期数据通道。
全面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 推动现有政策落地实施,加大新型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高装配率技术体系、工业化装修技术体系工程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建设。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和技术问题研究,支持装配式建筑采用以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支持构件生产企业参与实施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
大力发展绿色建造,推动建造方式低碳化。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建立健全绿色施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落实绿色建筑强制标准实施。 探索 制定全市建筑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发展路线图,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碳达峰、碳中和专项制度,完善顶层设计。
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联动执法、协同监管机制,加强 社会 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优质行业发展环境。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办理建筑许可改革,对标一流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大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强化层级考核机制,提升监管队伍标准化、专业化水平;深化工程造价改革,以服务工程全过程为目标,优化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 。
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培育人才队伍专业化。 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及评价考核体系;加强高层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国际化技术人才培养和输送平台,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设计和工程施工能力的高端技术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
加强川渝建筑业合作,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筑产业协同发展,一是共同培育产业,积极争取将建筑产业园区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产业布局, 探索 合力建设川渝建筑产业园区;二是共同支持市场主体,支持一批龙头企业抱团发展;三是共同拓展市场,搭好平台、共同行动,积极开展推介会,对外拓展市场。
积极拓展外部市场,拓展行业发展新空间。 提高建筑企业对外承包能力,推动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工程项目,并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项目所在地区和国家互利共赢。加强建筑企业对外开拓扶持,加强与其他省市区战略合作和交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川省在《四川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中指出明确建筑业发展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坚持创新驱动,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提出 五项 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
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促进产业现代化。 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计划;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实施“1+N”省级建筑产业园区行动计划。推动建筑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引导市场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全过程智能建造创新应用,大力发展数字设计,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互联网+”监管机制。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推广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积极推广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或者设计-施工(DB模式)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提升 科技 创新能力与勘察设计水平,提高产业驱动力。 增强 科技 创新能力,完善 科技 创新管理体系,出台 科技 创新指导性政策,设置 科技 创新专项经费;建立创新研发平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建筑企业加大 科技 创新投入力度。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提高工程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促进设计行业产业化发展,鼓励设计企业以产业化思维开展服务模式升级;创新勘察设计监管方式,推进工程勘察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建立勘察质量可追溯制度。
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排放达峰。 推动设计建造方式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全面推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提升新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建筑逐步提高标准;推行绿色建造体系,大力推动绿色建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应用。推动运行方式绿色低碳发展,优化民用建筑能源结构,推动建筑能源消费多元化发展;降低既有建筑碳排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建筑行业碳达峰行动,开展建筑领域碳达峰体系研究,建立低碳发展体系,推广低碳建筑技术,促进低碳建筑发展。
提升市场主体综合能力,夯实产业基础。 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优化企业发展路径,开展“建筑强企”培育行动,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加强产业协同;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持续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建立走出去服务机制,为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资讯服务;深化川渝建筑业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一体化建设。培育壮大产业工人队伍,强化产业工人培育体系,加快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加快建筑劳务企业转型。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政策体系,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与抗震防灾,保障安全发展。 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加快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建立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监管落实;纵深推进扬尘治理,持续开展“工地蓝天行动”。加强工程抗震防灾建设,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监管;强化工程抗震防灾技术应用,加强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大力提升工程抗震防灾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批获得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称号的17个地级以上城市有:湖南长沙、怀化,广西南宁、柳州,贵州贵阳,山东烟台、青岛,安徽芜湖、黄山,内蒙古赤峰,湖北宜昌,江西萍乡等。还有重庆云阳县、湖南衡东、炎陵、津市、石门县等成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
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首批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名单,合肥市从全国100多个申报城市中脱颖而出,成为首批入选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26个城市之一,并获得国家8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近年来,合肥市积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地源水源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设领域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获批,将极大地推动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设中的规模化应用,为节能环保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太阳能热利用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和市场应用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与国内多家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在北京中关村昌平园建立了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太阳能产品生产基地,年生产太阳能热水器超百万台,也一直致力于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推进工作,专业技术专家。
安徽很多地区都有示范性工程,如安徽省马鞍山市富园饭店单机串并联工程、安徽凤凰花园、安徽省安庆市万豪宾馆集热、安徽省合肥市皖能大厦职工浴室集热工程、安徽省无为县新力宾馆、安徽省亳州市刑拘所、安徽省蚌埠市淮源大酒店、安徽省淮南市淮河新城小区、安徽省淮南锦绣康城小区、安徽合肥安徽合肥名邦·锦绣年华小区、安徽省合肥市金色池塘一二期、安徽阜阳蓝色雅典、安徽省淮南市颐园北村小区等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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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科技、环保、市政园林、机关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信、规划、住保房管等同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建筑物的节能指标、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体要求、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十二条 鼓励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按照规定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考虑建筑节能、建筑能源利用等因素,确定规划布局和建筑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内容。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日内回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意见
2009年10月,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过严格评审,批准了我市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报告,这是对我市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以及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肯定和鞭策,对促进建筑节能,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目标
我市创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总体目标是利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市积极引导和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二)具体任务
1. 西宁市创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具体任务是,按照分期、分批、分区块实施的原则,从2010年至2012年两年完成光热应用面积408万平方米,其中包含水源热泵供暖10万平方米。重点推广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采暖、照明应用,在有条件的小区推广利用浅层地能热泵和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
2. 示范项目建成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3. 在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将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应的规范、标准、图集及从规划、设计、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应用的长效机制,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市场引导机制。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推行产品认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优质产品的研发,基本形成西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机制。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采取扶持、奖励等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一批建筑
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示
省市
示范小区名称
技术类别
示范面积(万m2)/光电(KWP)
北京
鲁迅文化园
地下水源热泵
15
61580部队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
土壤源热泵
13.8
鑫福里小区热泵集中供暖工程
地下水源、污水源
12.56
北工大软件园研发培训区污水源热泵工程
污水源热泵
6.1
建研科技园
土壤源、太阳能采暖制冷
2.16
北京奥运村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城市污水源
15
内蒙
民生花园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采暖
3.1
赤峰国际会展中心
地下水源热泵、太阳能热水
3.1
呼和浩特市新农村建设项目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供热
15
内蒙古财政、发展大厦
土壤源热泵
10.4
北方联合电力住宅小区
地下水源热泵
15
辽宁
城建北陵生活园地下水源热泵工程
地下水源热泵
15
辽宁省人民医院病房楼
地下水源热泵
10
星海湾商务区
海水源热泵
15
北海热电厂再生水利用水源热泵工程
污水源热泵
15
山东
皇明节能示范小区
太阳能综合
5
德州信誉·新湖春天
太阳能热水、地下水源热泵
6.35
威海市民文化中心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
7.1/300KWP
青岛鲁能领秀城海水/污水源热泵空调系统示范工程
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
15
青岛石老人生态旅游健身区项目
海水源热泵、太阳能热水
15
深圳
拓日工业园
太阳能光电
300KWP
深圳市无害化处理厂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
83KWP
深圳市体育新城安置小区
太阳能热水
15
泉顺通工业园
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
2.4/128KWP
建科大楼
太阳能供热制冷/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
77.9KWP
2010二批
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揭晓 阵容增大
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了解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评审结果已揭晓,全国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等18个城市获批进行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48个县获批进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
据介绍,此次评审是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行的,申报工作从今年5月开始,6月10日截止,每个省(市区)申请示范的地级市不超过2个,示范县不超过3个。
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实施效果,此次评选支持的重点为:具备良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及应用条件的地区;应用项目落实、应用技术先进适用、示范性强的地区;已落实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地方形成了良好工作格局的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能效检测、项目管理体系相对健全的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是可再生能源推进工作的必要阶段,是单个项目示范形成集中连片效应的发展必然。去年共批准示范城市25个、示范县38个。该项示范在极大程度上带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了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水平。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
(二)住宅产业化技术;
(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
(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
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