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领军者,我国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措施,制定了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了环境保护机构,重视环保志愿者的组织以及开展环保知识全国性宣传教育活动,也因为有完善的体系,在环境保护的领域中得到国际的肯定。
一: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我们要以预防为主,强化环境管理,落实到每位公民,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采取谁污染谁负责制度,解决工业污染的问题,整治污染、噪音、污水排放等问题。目前我国有完整的保护环境体系,把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关部门要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二:宣传环境保护除了要有完整体系之外,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是不可少的,我们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来宣传环境保护。开展公益环境保护讲座,把保护环境的知识带进社区,普及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真正把保护环境落到实处,加强环保意识,倡导使用环保袋,减少塑料袋的使用,还要把环保知识传送到每个学校,让孩子从小就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只要人们的意识提高了,才能构建干净整洁的家园。
三:空气污染的防空城市的环境空气污染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必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完善周边交通工作,重视机动车污染问题,尽量选择绿色出行,对特别突出的地方要强化管理检查,采取有效的措施, 严格管控渣土运输带来的环境污染,根据存在的问题改善空气质量方案,通过不断调整制定最符合当地区的措施,从而减少空气环境的污染。
能源效率的提高得益于节能技术的进步和替代能源的开发,政府的政策在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对提高美国石油利用效率,减少石油消费的增长速度,减轻经济发展对石油的依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这些美国政策,对比中国石油消费现状,发现它们仍然适用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
(1)建立国家综合能源管理部门。与美国石油危机前的情况相似,中国目前还没有单一的、国务院直属的综合性能源管理部门。目前与能源有关的管理职责分散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经济贸易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也仍然有一部分职能存在于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中,形成了政府部门只能管理和能源企业分行业独立的矛盾,不能有效形成国家统一的能源政策和规划。
中国应该将目前所有分散于各政府部门的能源管理职能合并统一到一个受国务院直接领导的部门中,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全面管理能源工业,统一形成综合性的能源政策和发展规划,激励国内石油产量增长,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开发,支持节能技术和能源技术进步,用国家能源整体安全来保障石油安全。
(2)建立更为严格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交通运输部门是中国目前石油消费增长最快的部门,这种增长与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密切相关。预计未来随着中国人民收入的增加,民用汽车将继续增加,交通运输部门的石油消费还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并超越工业部门成为第一大石油消费部门。因此有效减缓交通运输部门的石油消费增长速度是中国能源政策的重要挑战。美国的经验显示,实行严格的汽车燃油标准对减缓石油消费增长速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在2004年已经颁布了《汽车燃油标准》,按不同汽车重量分两阶段强制实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第一阶段从2005年6月开始,第二阶段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照美国2005年实际销售汽车的燃油效率,中国轻型汽车和乘用客车的燃油效率明显低于目前美国市场同类型汽车的实际燃油效率(图6.27)。况且,美国并不是世界上汽车燃油效率最高的国家,欧洲和日本汽车的燃油效率要高于美国的燃油效率,所以中国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标准仍有潜力。中国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汽车燃油标准,在保证汽车工业发展的同时,有效减缓石油消费的增长。
图6.27 中国 《汽车燃油标准》 与美国2000年汽车燃油效率的比较[114]
(资料来源: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注:①1磅=0.453592千克。
(3)取消车用燃料的价格管制,征收燃油附加税。与石油危机前的美国情况类似,中国虽然已经放开了原油价格管制,但成品油的价格仍然受国家控制,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低的成品油价格不鼓励消费者选购油耗小的汽车和减少汽车的使用,不利于汽车燃油效率的提高和节油技术的发展。美国1978年油价取消管制后,高油价对节油技术进步和汽车燃油效率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把美国与西欧和日本对比就会发现,美国目前的成品油价格并不高,导致了其交通运输部门过多的石油消费。美国的交通运输部门的石油消费占总石油消费的66%,而世界平均西欧国家仅占40%左右。
对比美国和其他主要发达国家汽油价格和税可以看出,美国汽油价格低是因为价格中税费比例太少。美国汽油价格中税的比例只占13%左右(图6.28),西欧国家汽油价格中税的比例都在50%以上。西欧国家通过增加征收燃油税,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增加了汽车的运行成本,有效减少了汽车的使用和石油消费。
图6.28 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汽油价格与含税对比(2006年6月)
中国应该尽快取消对成品油价格的控制,使成品油价格上升到国际市场水平。并且,借助目前油价下降的有利时机,开始征收燃油税,提升成品油价格,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消费者选择节油性高的交通工具和减少私人汽车使用,刺激汽车企业提高汽车燃油效率,达到抑制交通运输部门石油消费增长的目的。
(4)制定综合能源法案,鼓励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在合适的价格下能源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开发替代能源是减少石油消费的最直接方法。美国已经在部分州推广使用10%乙醇含量的乙醇混合汽油,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部分地区已经实验使用85%乙醇含量的乙醇汽油(E85)汽车。2004年美国乙醇产量达到了34亿加仑,比2003年增加了25%左右。美国的生物柴油也在迅速发展。100%的生物柴油和20%生物柴油含量的柴油都得到了政府政策的支持,2002年美国生物柴油的消费量已经达到了1500万加仑。
中国应该制定更加优惠的替代燃料政策,鼓励乙醇技术发展、生物柴油原料作物的优选和生物柴油技术的发展,鼓励天然气合成油和煤合成油技术的探索,寻找更多的、更具有价格竞争性和可获得性的替代燃料,有效推动对石油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