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山东省物价局调整电价有关事项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60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暂停征收中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淘汰煤电落后产能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结合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进程,决定调整销售电价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工商业销售电价
山东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19元(含税,下同)。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累计降低0.0114元;大工业用电价格累计平均降低0.026元并实现全省大工业用电同网同价。具体调整时间、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0188元。为进一步推进发电侧电价改革,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通过差别调整逐步向标杆上网电价归并,减少机组间电价差距。
(一)省内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每千瓦时提高0.022元其它非标杆电价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差别调整。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949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调整为0.3159元。
(二)“外电入鲁”发电机组。宁东“点对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78元,落地电价同步调整为0.3883元(含脱硝、除尘、超低电价)。
调整后1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机组、“外电入鲁”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2。10万千瓦以下公用机组上网电价另行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上述电价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停征中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自6月1日起执行,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及时做好清算、退费工作。
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备注
1、在《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39号)公布的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基础上,2017年4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1.32分钱,其中菏泽降低1分钱,其它16市降低1.34分钱。6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再降低0.05分钱。7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再降低0.09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再降低1.23分钱,其中菏泽降低0.09分钱,其它16市降低1.29分钱。调整后电价标准详见上表。
2、上表所列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农业排灌、抗灾救灾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4、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山东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一)
(10 万千瓦及以上公用机组)
单位:万千瓦、元/千瓦时(含税)
山东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二)
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标杆上网电价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用户从电网购电执行正常的用电价格政策,多余光伏发电量上网,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脱硫燃煤火电标杆电价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无法满足项目对应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时,电网企业必须像对待普通电力用户一样承担供电责任。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布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项目和金额、电价附加配额交易、电费结算和监管要求等事项。
《通知》规定,此次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纳入补贴范围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发电项目为148个,装机容量569.72万千瓦,上网电量77.21亿千瓦时,补贴金额19.54亿元(含税,下同)。其中,风电项目102个,装机容量499.96万千瓦,上网电量59.16亿千瓦时,补贴金额13.82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43个,装机容量69.62万千瓦,上网电量18.04亿千瓦时,补贴金额4.6亿元;太阳能发电项目3个,装机容量0.14万千瓦,上网电量0.01亿千瓦时,补贴金额0.03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中,进行临时电价补贴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9个,装机容量47.6万千瓦,上网电量10.86亿千瓦时,临时补贴标准0.1元/千瓦时,补贴金额1.09亿元。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10个,总装机容量0.69万千瓦,补贴金额0.2亿元。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82个,补贴金额0.48亿元。以上各项合计补贴金额为20.23亿元。
关于电价附加配额交易,《通知》明确,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据了解,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24个省级电网企业,交易金额合计8.73亿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省级电网企业有12个,分别是山东、冀北、冀南、蒙西、蒙东、黑龙江、吉林、福建、新疆、宁夏、甘肃、西藏,这些省级电网企业需要通过配额交易调入其他省级电网企业的电价附加结余资金来弥补资金缺口。
《通知》要求,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12个地区的电网企业,要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对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