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免税国家
没有免税国家,应该是说免税店。
一、什么是免税店
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免税商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
经海关批准的,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和尚未办理人境手续的出入境旅客销售免税进口商品的场所(商店)。免税店进口的商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免纳进口各税,并接受海关监管,且定期向海关办理售出货物的核销手续。进境旅客在免税店所购得的商品,是否应纳税由海关按规定办理核放。除上述出入境旅客外,免税店一般不得将其免税商品售予其他人或转为内销。
二、免税店的分类
目前,我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三、免税店购物条件
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
2、特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
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
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
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填写购物单在外汇免税商店营业窗口付款后,到海关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即在购物单提货联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此单到提货点提货。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
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
征收税类编辑
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奢侈品税率下降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一)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应税货物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实行定额征收。黄酒每吨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吨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
按从量税计征消费税的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是: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 388升
柴油1吨=1 176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进口1000箱啤酒,每箱24听,每听净重335ml,价格为CIFUS$10 000 100美元兑换人民币824元。关税普通税率7.5元/升,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进口啤酒数量:335ml×1 000×24÷1 000ml=8040升=8.1377吨
关税税额:7.5元×8 040=60 300元
消费税税额:220元×8.1377=1 790.29人民币元。
增值税
(一)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从价定率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税率较低为13%。
下列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油植物油;
石油进口税下调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金粉、锻造金,它们为零税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
进口关税下调
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一)征收范围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范围如下:
1.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8.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9.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下列无税、减免税或保税货物,免或暂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1.《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用于救灾的物资;
5.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10.暂时进口货物;
进口关税计算
11.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12.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二)征收标准
海关监管手续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属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CIF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
4.进口免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5.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6.其他进口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三)缴纳期限及方式
根据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或其agent人,是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5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应在货物进口时由口岸海关征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海关在审批减免税货物时征收。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对纳费人发给手续缴纳凭证。
海关监管手续费计算举例:
国内某公司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币元,进口后保税储存100天后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问海关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多少?
解:海关规定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CIF价格×手续费率
该批货物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80 000元×1‰=180元。
关税下调编辑
进口关税下调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进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确定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进口关税,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结合自由贸易区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
2012年12月17日,财政部宣布,为积极增加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对784种进口商品的关税进行调整,对其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其中,特殊配方婴儿奶粉的
特殊配方婴儿奶粉关税2013年降75%
进口关税税率下降幅度相当大,由原来的最惠国税率20%降至5%,下调了75%;进口酱油的关税由28%降至15%,篮球、足球、排球和跑步机的关税由12%降至6%,也下调了50%左右。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6月1日起,中国将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在本次调整中,西装、毛皮服装等的进口关税将由14-23%降低到7-10%,短统靴、运动鞋等的进口关税由22-24%降低到12%,纸尿裤的进口关税由7.5%降低到2%,护肤品的进口关税由5%降低到2%。[2]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近年来,资源税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落地,现我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阅了解。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原油天然气的税收优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
3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1.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除上述所列应税品目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国务院法规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1.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2.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我提示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优惠,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需单独核算,否则不予减税。
2. 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的,纳税人需要按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可选择享受较为优惠的一项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1 城建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纳税义务人:
1、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资企业不交;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查补三税的同时补、罚,但计税依据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记)
另: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
2、无固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1、免、减三税的同时也免、减城建税
2、三税退库,同时退库
3、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
4、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新增) 一、纳税环节:同三税(限于内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应纳“三税”的环节,不包括出口环节和进口环节)
二、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在代扣代收地;
2、油井所在地;
3、管道局所在地;
4、经营地
2 教育费附加(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1、 3%(记)
2、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减半征收
1、免、减三税的同时免、减
2、三税退库,同时退库
3、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 同三税(限于内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应纳“三税”的环节,不包括出口环节和进口环节)
3 关税(不执行税收征管法)
一、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保费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5)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价款和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中获得的收益。 1进口关税税率:(1)种类:自2002.1.1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2)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为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录像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滑准税(特殊的从价税)(新闻纸)
2出口税率:一栏税率20%~40%(20种商品)
3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中、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按申报之日税率;(2)到达前先行申报,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1、一票50元以下的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的必需品,免税
5、暂时进出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免税
6、为境外加工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量,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减免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其他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税种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3 关税
如能与该货物的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
(1)厂房等作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进口后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及其他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变动)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
4、租赁方式:租金;留购价格;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一般进口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
7、其他: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方式进品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定。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成交价÷(1+出口关税税率)
(成交价中单独列明的佣金应当扣除)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运费应计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按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付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可按运输行业的运费率(额)算运费,按“货价+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保费等
3、出口货物:售价中含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扣除。 (3)补退税,原申报进出口日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原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变动);②保税性质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每次申报日税率(变动);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工作差错,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三 关税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
2、是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目、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4 资源税
(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
1、一次性征收;
2、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均征;
3、对外资也征;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
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注:1和7增值税率为17%,其余为13%)
另: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本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计算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土地增值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存量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2)÷(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二、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住所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税 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 不征。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
5房地产:)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
1、对于新建房可扣除(房地产企业五项,非房地产企业四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据实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其他企业,还包括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20% 加扣
2、销售存量房地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项)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6 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所有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的,实际使用人;
(3)共有的,共有各方。(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征税范围:除农村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实际占用面积: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 定额税率(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其他。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2)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免征;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除外);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
7 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记) 税额计算公式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原不用于生产经营)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
个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7 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
三、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由联营企业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由投资人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旧房安空调一般作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年租金,注意时间)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2)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大修期间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3)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后,转让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得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双方协商,未定,使用人;短租仍为所有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
二、征税范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一、计税依据: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依据,从量计征。计量标准包括:车-辆;载货汽车、机动船-净吨位;非机动船-载重吨位。
二、税率:
1、对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1吨;
⑵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
⑶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
一、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2、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3、特定车船。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用于公用事业)
4、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中国远洋轮要缴)。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
2、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3、已上报全年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税种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⑷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2、对船舶实行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⑴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按1吨算(1马力折合净吨位1/2);
⑵载重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能明确划分,免税;划分不清,照征。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注意: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的,免;不能的,征。
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不征。
二、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
实行源泉控制,对外省、市来的车辆,不查补税款。
计算方法:含税价=不含税价+(不含税价 X 增值税税率)。
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上述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增值税的核算方法:
1、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可以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核算。
扩展资料: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当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3%、9%、6%、0%等。
适用13%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9%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税率简化合并将踏出第一步。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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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7〕21号)
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8.《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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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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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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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34.《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
4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1293号)
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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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8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5号)
9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9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9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9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
9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9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96.《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97.《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98.《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99.《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0.《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1.《海关总署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10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
10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104.《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
10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税委会〔2017〕22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税总发〔2017〕81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247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2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总函〔2017〕332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4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7〕88号)
1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