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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默默的诺言
失眠的灰狼
2023-01-29 17:02:57

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最佳答案
冷傲的芹菜
美丽的画板
2026-04-03 11:30:52

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减少能源需求的方法:建筑规划与设计、围护结构、提高终端用户用能效率、提高总的能源利用效率。建筑节能,在发达国家最初为减少建筑中能量的散失,普遍称为“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率”,在保证提高建筑舒适性的条件下,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

全面的建筑节能,就是建筑全寿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节能的总和。是指建筑在选址、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所使用的节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全面的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国家立法、政府主导,对建筑节能作出全面的、明确的政策规定,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节能政策,制定全面的建筑节能标准;要真正做到全面的建筑节能,还须由设计、施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商、运行管理部门、用户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政策和节能标准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各项节能措施,从而使每一位公民真正树立起全面的建筑节能观,将建筑节能真正落到实处[1]。

建筑节能检测通过一系列国家标准确定竣工验收的工程是否达到节能的要求。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室内温度、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供热系统的补水率、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各风口的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热水总流量、冷却水总流量、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等进行节能检测1、可以缓解能源资源的紧张局面,建筑节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建筑节能是减轻大气污染的需要,建筑采暖和饮食用能量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两个主要因素,如重庆受灰尘和酸雨严重危害,空气污染情况严重

3、建筑节能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建筑热环境的质量,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舒适的建筑热环境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

4、建筑节能是发展建筑业的需要,我国建筑节能的范围包括:建筑采暖、空调和照明的节能,并与改善建筑舒适性相结合。

最新回答
单薄的猎豹
开心的水池
2026-04-03 11:30:52

所谓新能源就是相对于原来常规能源而言的,所以并不是新能源就是好东西,例如核能就是新能源,但是不是用。我的建议是你的设计思路改成节能建筑,利用新兴的技术节能,从某种意义上说节能也是一种能源。

建议如下:可以使用地源热泵的空调系统,在建筑结构上采用隔热性能好的材料做外墙和内墙的隔热,可以选择太阳能等作为辅助电源等

明理的店员
听话的咖啡豆
2026-04-03 11:30:52

根据有关数据的调查,目前工业、交通、建筑业的碳排放量可达所有碳排放总量的80%-85%,其中建筑行业全过程消耗的资源和能源占到全球总能耗的50%,我国建筑使用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约28%,而与此同时能源生产增长速度远不及建筑对能源消耗的增长速度。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的要求,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摆在突出位置。

建筑节能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建建筑节能

根据2019年实施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我国新建居住建筑预期能效水平从30%提高到75%。《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2019)的发布也填补了我国温带地区新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空白。各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也有所提高,规范新建居住建筑的材料使用、节能设备使用,促进建筑节能减排方案落地。

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通过对北方采暖地区和既有居住建筑的改造和夏热冬冷地区的节能改造,能有效降低采暖、降温的能耗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外环境。

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

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共建筑面积以20%的建筑面积占据了30%的建筑总能耗。通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预计可实现5000万吨标煤减排。

四、农村建筑节能减排

农村建筑能耗主要集中在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照明等方面。针对农村用能结构,太阳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得到广泛应用。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满足建筑热水、空调供暖等建筑用冷用热需求的技术,另一类是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和风力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前一类要重点做到用能设备的节能,后一类要实现能源供给侧的减碳。

闪闪的大地
淡淡的酒窝
2026-04-03 11:30:52

建筑结构设计原则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建筑结构设计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不同于其它专业设计,它的设计理念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周期、成本节约、节能环保、人性化,可以说是一个工程中 重要的生命线。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建筑结构设计原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内容及其原则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结构设计是整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国家大力倡导的“质量第一”的政策中,结构设计关系整体建筑的质量与安全,同时,也与建筑创新有着密切联系。

建筑结构设计包括诸多内容,一般是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气通风设计和电气设计等。建筑结构设计的每一个部分都要遵循功能性、美观 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的要求。建筑结构设计关系到建筑的综合水平,为了保证建筑结构的科学性,一方面要通过认真计算,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 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另一方面,结构上多种作用效应同时发生时,应通过结构分析分别求出每一种作用下的效应后,考虑其可能的最不利组合。最后,在建 筑结构的抗震性方面,建筑结构设计必须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形,对于相应的抗震标准,进行不同的计算和设计。

建筑结构设计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计算简图和计算结果。结构计算式在计算简图的基础上进行的,计算简图选用不当则会导致结构安全的事 故常常发生,所以选择适当的计算简图是保证结构安全的重要条件。计算简图还应有相应的构造措施来保证。在设计后期的结果结算时,但是由于目前软件种类繁 多,不同软件的程序不同,标准不同,往往会产生计算结果的误差。即使小误差也可能影响整个建筑,因此设计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分析。其次,基 础方案的选择,基础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与载荷分布,相邻建筑物影响及施工条件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方案,设计时 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地基的潜力,必要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再次,结构方案的选择,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结构形式。根据不同结构单元、不同地 质条件、不同受力面,并与建筑、电、水、环境等专业相协商,在此基础上进行结构选型和确定,在多方案比较下择优选用,得出最优的结构方案的设计和选择。最 后,建筑结构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压若拉”。这关系到整个建筑的质量安全。

二、建筑结构设计的科学理念

根据我国的建筑结构设计内容和设计原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建筑业的要求。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水平,与国际水平还有一 定的差距。我国过多的建筑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这制约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因此,笔者就建筑结构设计应该坚持的科学理 念,探讨怎样更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

(一)人性化设计理念

所谓住宅建筑的人性化设计理念,就是住宅作为一种人类共同需要的商品,应该充分满足商品购买者,即住宅居住者对住宅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使住宅居 住者安全、健康、舒适和。作为住宅建筑的设计者,就应该充分考虑和满足住宅居住者的上述需要,从住宅设计的各个方面进行考虑,调整设计思路,既从大处着 眼,又从小处着手,设计出符合住宅居住者的人性化需求的产品。对于具体的建筑结构设计,宏观考虑就是住宅的整体环境,它不仅是关于空间和环境品质的物质形 态,而且是以人及存在的环境的关系为中心,即包括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环境、人文环境等。对居住区生活方式场所进行整合,从而使其 更适于人居住和发展的重要步骤。从微观考虑,建筑结构设计的室内环境,就要求将人的生活习惯、健康舒适、建筑风格等,尤其在无障碍设计方面,就目前来讲, 我国人口老龄化已不期而至。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应该坚持人性化的设计,创造出一个充满温馨、健康、便利的社区环境。例如,如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坡 道,注意扶手高度850mm公共卫生间的残卫设置呼叫按钮的设置门厅、候梯厅、公共走道等都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等等。处处的人性化理念是我国建筑 业综合水平提升的理念之一。

(二)自然环境与设计的融合理念

自然环境与设计的融合理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节能环保,建筑结构设计的节能环保就需要通过对建筑的合理设计。合理选材,最大限度的把室内自 然温度控制在人体舒适温度范围内,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居住空间。进而降低建筑物的运行能耗,提高用能效率。同时开发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新 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利用,和各种建材与节水节电设备的使用等。节能环保与先进的技术密不可分,因此,对于先进技术的学习和创新是一项重要任 务。另一方面是因地制宜,建筑结构设计时的因地制宜就是充分利用当地的地理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少动土方将其与设计的结合,同时,对当地 自然资源的`利用,例如园林植物、湖水等与建筑相互融合。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又能体现自然的舒适。因地制宜的另一方面,就是建筑结构设计与当地历史文化、 传统习俗、地域特色相融合。真正的建筑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一种建筑可以代表一个地域。建筑结构设计特色应寻找当地建筑文化的内涵,吸取合理的建筑思想, 创造出具有时代精神、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结构设计风格。总之,将自然环境与设计的完美融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创新理念

创新理念不仅指的是建筑结构设计的创新,还包括建筑结构设计中的技术创新。如今,建筑结构设计在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更注重结构设计 的美观、奇特造型等标新立异的方面。当然,奇特的建筑结构也加大了建筑设计和施工的难度,因此,必须权衡好结构设计与创新理念之间的平衡点。一方面,追求 奇特的艺术效果创造出的建筑结构造型,并不意味着放弃结构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建筑结构设计师应该了解结构设计的概念、原理,提高自己运用结构 的素养和技巧,勇于打破陈旧思想的束缚,敢于创新,他们坚持的理念就是追求优美的建筑结构、完美的使用功能和可靠安全的最佳结合。另一方面,建筑结构设计 人员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懂技术,想要结构设计的创新,必须了解和学习先进的建筑技术,清楚最先进的技术,如何将先进的技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应用于现有 建筑。总之,作为一名建筑结构设计人员,不仅要有基础的专业知识,也需要高品位的欣赏水平,更需要创新精神。

结束语:一个好的建筑设计必须有一个好的结构体系,这关系到建筑物是否适用、经济、美观。坚持建筑结构设计的人性化设计、自然环境与设计的融 合、创新的理念,有利于提升住宅建筑的总体水平,这也对促进建筑设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总之,筑结构设计是个系统、全面的工作,需要长期 的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张蕊.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方法及存在的问题[J].科技咨询导报.2007(08)

[2]汪志仿.浅谈建筑设计的人性化理念[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6)

[3]孔雅莎.建筑结构设计杂谈[J].建筑结构.2006(03)

[4]潘进.浅析住宅建筑设计的新理念与创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05)

俊秀的洋葱
笑点低的眼睛
2026-04-03 11:30:52
一个地方和一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我这里有陕西省的政策,给你看看。希望能帮到你。加气混凝土的规范可以看看GB1968-2006 没有的话可以给我QQ发消息181701352 我发你邮箱,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6年9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节能

第四章 建筑施工节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开发应用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又需要在本省实施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制定并公布本省的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建筑能耗测评;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

(五)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市政设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度和时间规定以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节能

第十六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城市人均资源的占用指标,为中水回用等可再生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预留空间,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住宅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建设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设计回用水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物设计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供热制冷方式,实行分户计量,分室调控。

第二十条 建筑物、市政设施和景观照明工程设计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筑施工节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对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复验,保证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及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规范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物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和保护要求,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

(二)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

(二)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的;

(三)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采购并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

(二)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三)采购并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规范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容积率,是指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之比;

(三)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商业、旅游、教育、体育、医疗、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等建筑;

(四)建筑物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运行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制定村民自建住宅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虚幻的纸鹤
结实的方盒
2026-04-03 11:30: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第四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的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计划的发放;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

(六)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使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补充目录。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沉静的台灯
勤恳的眼睛
2026-04-03 11:30: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绿色建筑。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发挥节能示范作用。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第七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已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的,可以编制技术规范。

市主管部门编制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公众的意见。

市主管部门编制的建筑节能技术规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详细蓝图,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需要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遵循经济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二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中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评估。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估;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得作为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使用。第十三条 鼓励实施建筑物屋顶绿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