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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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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16:23:14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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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的路人
2026-04-03 16:28:3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环保、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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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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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6:28:34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煤炭经营活动。第三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经销加工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 有必要的装卸设备、消防设施及防尘设施;

(四)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 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 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 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 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向国家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须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第七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总量控制。网点布局规划应当由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编制。第八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到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十四条 以煤炭为燃料或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企业为煤炭终端用户,用于生产消耗的煤炭不得用于经营。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鼓励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第十七条 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忧心的彩虹
奋斗的麦片
2026-04-03 16:28:3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落寞的白羊
紧张的啤酒
2026-04-03 16:28:3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以下简称三大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有关部门委派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是具有专业技术属性的社会监理。第三条 凡国家投资、合资、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建设的各类煤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建设监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煤炭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依法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第五条 从事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监理的管理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确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发给资质证书;

(三)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注册证书;

(四)指导、监督、协调煤炭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煤炭建设管理规定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应职责。第九条 确定大、中型单项工程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经煤炭工业部审核批准。

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煤炭工业部直管企业审核批准,并报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邀请煤炭行业以外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监理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第三章 监理的内容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和审查。第十二条 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

(一)参与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协助审查或评选工程设计方案;

(三)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四)协助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五)协助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第十三条 对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

(一)准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协助评审投标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设计、总承包等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第十四条 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一)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二)审查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

(三)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四)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五)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

(七)确认设计变更;

(八)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

(九)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

(十)检查原材料、结构件、配件和设备质量;

(十一)认定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

(十二)验收工程进度和签认付款凭证;

(十三)审查工程价款;

(十四)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督促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十五)调解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十六)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和检验竣工工程;

(十七)参与审查项目结算和处理质量事故;

(十八)检查验收隐蔽工程。第十五条 对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

(一)负责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签发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发生问题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第四章 委托监理与监理程序第十六条 煤炭工程建设采用议标委托、商议委托、指定委托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煤炭工程建设逐步推行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七条 根据建设规模及监理单位的能力,项目法人可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单位工程或阶段的监理,但必须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悦耳的小懒猪
无私的摩托
2026-04-03 16:28:34

苗爱生 彭云彪 乔鹏 王贵

(核工业二〇八大队,内蒙古 包头 01410)

[摘要]大营铀矿床是鄂尔多斯盆地继皂火壕和纳岭沟铀矿床发现之后落实的又一个特大型砂岩型铀矿床,该矿床的发现经历了放射性矿产调查评价阶段和普查阶段。矿床赋矿层位仍为中侏罗统直罗组,与皂火壕和纳岭沟两个铀矿床不同的是大营矿床主含矿层位为直罗组下段的上亚段,其次为下亚段。矿体均受古层间氧化带控制,具有与皂火壕、纳岭沟铀矿床类似的铀成矿特征与控矿因素。

[关键词]大营;特大型;古层间氧化带;砂岩铀矿床

大营铀矿床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的东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塔然高勒乡管辖,面积约237km2,距杭锦旗约25km,矿区距109国道约5km,交通便利。为高原丘陵区的剥蚀堆积、堆积及河成地形组成的地貌景观,地形切割强烈。

1 发现和勘查过程

2002~2007年,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核工业二〇八大队等单位在2000年圈定的孙家梁—沙沙圪台—皂火壕—大成梁—纳岭沟—杭东直罗组区域型层间氧化带前锋线的基础上[1],完成了《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地浸砂岩型铀矿时空定位与成矿机理研究》、《地浸砂岩型铀矿快速评价技术及应用研究》等重大科研项目,在氧化带前锋线西端进一步圈定了乌力桂庙远景区(大营地区),但因在鄂尔多斯盆地北部投入工作量所限,未对层间氧化带前锋线含矿性进行探索。2009~2011年,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投入,在东胜煤田杭东、车家渠—五连寨子地区开展煤炭勘查工作,中国核工业地质局提出建议,希望在勘查煤炭的同时由核地勘单位同步进行放射性测井和地质编录,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同意由核工业二〇八大队承担该项工作,并给予了工作经费支持。接着,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经过普查落实了大营特大型砂岩型铀矿床。

1.1 调查评价

2009~2011年,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在东胜煤田杭东、车家渠—五连寨子勘查区开展煤炭勘查时,由核工业二〇八大队承担了《内蒙古东胜煤田杭东、车家渠—五连寨子勘查区放射性矿产调查评价》项目,对勘查区内66个煤田钻孔进行了放射性γ测井及相应的地质、物探、水文地质编录等工作,完成工作量57700m,在直罗组中发现了16个工业铀矿孔、铀矿化孔22个,圈定了长约20km、宽1~4km的铀成矿带,并进一步总结了大营地区岩性岩相、岩石地球化学和铀矿化等特征及控矿因素[2] 。

1.2 普查

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出资,核工业二〇八大队等5家单位共同承担了《内蒙古杭锦旗大营矿区铀矿预查、普查》项目,核工业二〇八大队主持项目的技术工作。按照“区域评价,总体控制,局部解剖”的技术思路,结合核工业二〇八大队多年来在鄂尔多斯盆地北部铀矿勘查工作中积累的地质资料和宝贵的找矿经验,对大营地区铀成矿环境进行总体评价,对中侏罗统直罗组下段上、下亚段砂体中古层间氧化带前锋线及其含矿性进行评价,对上、下亚段砂体中铀矿带的空间展布特征、规模及连续性进行总体控制,对铀成矿局部富集地段进行解剖,开展大营铀矿床的预查、普查工作。完成钻探工作量近13×104 m,施工钻孔186个,发现工业铀矿孔112个,矿床达到了特大型规模,核工业二〇八大队又一次在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取得了找矿的重大突破[2]。

2 矿床基本特征

2.1 构造特征

大营铀矿床位于鄂尔多斯盆地三级构造单元伊盟隆起的中北部(见本书《内蒙古皂火壕特大型铀矿床》一文图1),其沉积盖层构造简单,总体上受近东西向分布的大型褶皱和局部小型正断层控制,褶皱发育于早白垩世之前,而断层形成于早白垩世或者早白垩世之后,直罗组沉积之后盆地整体抬升缺失上侏罗统,在矿床北东部遭到一定程度的剥蚀[3] 。

2.2 地层特征

大营铀矿床钻孔揭遇地层与皂火壕、纳岭沟矿床类似,其赋矿层位同样为中侏罗统直罗组下段[4],亦可分为上亚段(J2z1-2)和下亚段(J2z1-1)。与皂火壕、纳岭沟矿床不同之处在于该矿床不仅直罗组下段下亚段为含矿层[5],而且直罗组下段上亚段为矿床的主要赋矿层位(图1)。

2.2.1 直罗组下段下亚段(J2z1-1)

该岩段主要岩性为浅灰色、灰色、绿色、灰绿色中粗粒、中粒、中细粒砂岩。砂体总体上呈北西-南东方向展布,呈多条厚—薄—厚交替出现的砂带。厚度一般在40~80m,最小厚度为31.10m,最大厚度为94.70m,平均厚度为63.46m,厚度变化小,稳定性较好。在砂体顶部发育厚几米至十几米的浅绿色、灰色泥岩以及厚度不一的薄煤层、煤线或炭质泥岩,可作为与上亚段的分层标志及区域隔水顶板(图2,图3)。砂岩固结程度低,较松散,是区内铀矿找矿的骨架砂体,发育大型槽状交错层理、平行层理,顶部的泥岩中偶见水平层理。砂体底部埋深大,一般在570~660m之间,最大可达875.80m,最小418.00m,平均埋深637.72m。

图1 大营铀矿床侏罗纪地层结构

(据焦养泉等,2012)

2.2.2 直罗组下段上亚段(J2z1-2)

该岩段岩性为绿色、浅绿色、浅灰色细砂岩、中细砂岩、中粗砂岩、泥岩、粉砂岩,砂体主要呈北东-南西向带状展布,向南西方向出现分叉,转为北西-南东向弧形展布,呈现出厚—薄—厚相互交织的分布格局,由砂体展布形态与分布格局表明:一是矿床内上亚段砂体非均质性增强,二是矿床区内上亚段为一种特殊、近源的大型曲流河—曲流河三角洲沉积体系成因。砂岩厚度一般在30~70m之间,最小为18.50m,最大为91.40m,平均为52.35m,砂体内部的泥岩夹层数量增多,厚度变化相对较大。砂岩胶结程度较差,结构较松散,见平行层理和小型交错层理。总体而言,该岩段砂体连续性好,为又一重要找矿目的层(图2,图3)。

图2 大营铀矿床D95号勘探线剖面图

1—直罗组上段;2—直罗组下段下亚段;3—直罗组下段上亚段;4—延安组;5—泥岩;6—伽马曲线;7—地层及岩性界线;8—层间氧化带及前锋线;9—灰色砂岩;10—工业铀矿体;11—铀矿化体;12—地层省略符号

2.3 水文地质特征

中侏罗统直罗组下段下亚段和下段上亚段为流河相沉积,河道砂体发育,形成了利于铀成矿的隔水—含水—隔水的水文地质结构,根据直罗组下段的沉积作用特点、沉积环境和规模、含水岩组的垂向和水平方向变化规律,自下而上可分为2个含矿含水层:直罗组下段下亚段(J2z1-1)含矿含水层和直罗组下段上亚段(J2z1-2)含矿含水层。

直罗组下段下亚段含矿含水层厚度变化小,稳定性较好。岩性以粗砂岩、中粗砂岩、中砂岩为主,碎屑间孔隙较发育,连通性较好。含矿含水层顶板为同组泥岩、泥质粉砂岩、粉砂岩、薄煤层等,受地形、构造影响,由北东向南西缓倾。隔水底板为延安组顶部的灰色粉砂岩、泥岩、致密高岭土化细砂岩等,连续性、稳定性较好。

直罗组下段上亚段含矿含水层赋存层间承压水,据矿床两个水文地质孔取得的成果,地下水位埋深较大,分别为119.48m、123.51m,承压水头分别为462.42m、484.49m,对地浸开采较为有利。单孔涌水量分别为33.27m3/d、100.96m3/d,单位涌水量分别为0.0026L/s·m、0.026L/s·m,渗透系数分别为0.0119m/d、0.083m/d,导水系数分别为0.53m2/d、4.39m2/d。通过钻孔岩心水文地质编录认为直罗组下段下亚段含水层的富水性和渗透性比直罗组下段上亚段含水层的富水性和渗透性相对较好。

图3 大营铀矿床上亚段主矿体纵Ⅰ剖面图

1—下白垩统;2—直罗组上段;3—直罗组下段上亚段;4—直罗组下段下亚段;5—泥岩;6—伽马测井曲线;7—地层及岩性界线;8—层间氧化带及前锋线;9—灰色砂体;10—工业铀矿体;11—铀矿化体;12—地层缩略符号

2.4 层间氧化带发育特征

2.4.1 直罗组下段下亚段层间氧化带发育特征

平面上直罗组下段下亚段古层间氧化带发育距离在5~15km之间,总体氧化方向由北东向南西。前锋线位于乌力桂庙—大营东部一线,长约20km,呈不规则的蛇曲状展布(图4)。前锋线南西部还原带,砂体呈灰色,富含有机质、黄铁矿等还原介质;过渡带呈北东—南西—南东向带状展布,宽1.3~5km,最宽达12km,在唐公梁西部一直到大营东部,总体呈弧形分布,局部向北东部呈指状突出。

图4 大营铀矿床直罗组下段下亚段岩石地球化学略图

剖面上直罗组下段下亚段氧化带为绿色古氧化砂岩,受地层倾向及砂体展布控制,过渡带中砂岩多呈“上绿下灰”或“灰、绿”相间产出(图2),呈层状,砂体氧化深度多在575~730m之间,由北东向南西,绿色古氧化砂岩厚度逐渐变薄,变化趋势与地层产状大致相同。局部受河道砂体分叉及砂岩非均质性的影响,形成多层氧化现象。

2.4.2 直罗组下段上亚段层间氧化带发育特征

平面上直罗组下段上亚段古层间氧化带发育距离在4~20km之间,总体氧化方向由北东向南西。前锋线位于乌力桂庙东部—大营东部一线(图5),长约25km,呈不规则状沿近南北—南东蛇曲状展布,较下亚段氧化带前锋线形态复杂,且局部呈锯齿、舌状突出。前锋线西部、南西部还原带砂体呈灰色;过渡带沿地下水运移方向发育宽度为2.0~5.0km,呈向西突出的弯月状,北部呈北东向展布,中间呈近南北向展布,南部呈北西向展布。

图5 大营铀矿床直罗组下段上亚段岩石地球化学略图

剖面上上亚段与下亚段氧化带在形态上具类似的特征,同样由北东向南西,绿色古氧化砂岩厚度逐渐变薄,埋深加大,变化趋势与地层产状大致相同,砂体氧化深度多在515~700m之间(图2,图3)。

2.5 矿体特征

2.5.1 直罗组下段下亚段矿体特征

平面上,直罗组下段下亚段铀矿带总体呈北西-南东向展布,长15~20km,宽800~2000m不等,向两端处于开放状态,呈条带状,严格受层间氧化-还原过渡带控制(图4)。

剖面上,直罗组下段下亚段矿体在矿床北部多产于古层间氧化带的上翼(图2),发育于含矿砂体的中上部,矿体产状与目的层砂体的产状一致,向南西缓倾斜。在矿床南部直罗组下亚段矿体多产于古层间氧化带下翼,发育于含矿砂体的中下部,呈近水平产出,与顶、底板的产状基本一致。矿体以平整的板状为主,少见卷状矿体的卷头部分,矿化体主要沿工业矿体周边分布。矿体标高由北东向南西逐渐降低,矿体埋深受地形控制明显,总体上显示出由北东向南西逐渐增大的趋势(表1)。

表1 大营铀矿床矿体产出特征统计

下亚段矿体厚度较稳定,在层间氧化带前锋线形态突变部位厚度大,翼部矿体厚度相对较薄,即厚度较大矿体主要集中于层间氧化带前锋线附近;矿体矿化分布总体较均匀,品位变化较小(表2);矿体平米铀量总体变化较均匀,高平米铀量主要分布于层间氧化带前锋线附近。

表2 大营铀矿床直罗组下段矿体厚度、品位、平米铀量变化特征一览表

2.5.2 直罗组下段上亚段矿体特征

平面上,直罗组下段上亚段铀矿带总体呈北东—南西—南东向展布,大致上呈向北东开口的U形,长约20km,宽400~2000m,矿体沿走向、倾向的连续性较差,矿体呈带状、透镜状,远离层间氧化带前锋线分布或与前锋线斜交,矿床北西部砂体中沉积韵律增多,砂体的非均质性增强,砂体中层间氧化带呈多层指状由北东向南西延伸,在不同韵律层中均有小型层间氧化带控制的铀矿体。而位于矿床东南部的主矿体Ⅲ-12总体上沿北西-南东向展布,呈宽缓带状,长6.40km,宽550~1350m,且向南东方向还未进行加密控制,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矿体沿走向、倾向连续性好(图5)。

剖面上,直罗组上亚段矿体整体上较下亚段矿体连续且富集,以层间氧化带控制的翼部矿体为主,下翼矿体较上翼矿体连续性好且规模大,远离氧化带前锋线矿体富集减弱,连续性逐渐变差,且上、下翼矿体之间的距离加大(图2,图3);矿体以平整的板状为主,在层间氧化带前锋线附近有见卷头矿的迹象。上亚段矿体矿层埋深受地层倾向与地形控制明显,总体上显示出由北东向南西逐渐增大的趋势。上亚段主矿体Ⅲ-12埋深、标高变化均较整个矿层小(表1),反映了矿体产状变化稳定,受地层、地形影响不大,矿体标高变化不大,局部呈起伏的波状分布。上亚段矿体及Ⅲ-12主矿体厚度变化具有规律性,在靠近层间氧化带前锋线部位厚度大,在层间氧化带呈舌状突出的两侧厚度大,翼部矿体厚度相对较小(图3)。上亚段矿体品位较大,但主矿体较均匀,变化不大(表2)。上亚段矿体平米铀量变化较大,局部地段出现高平米铀量矿体,主要分布于古层间氧化带前锋线附近。

2.6 矿石特征

矿床内直罗组下段上、下亚段矿石均为砂岩,以浅灰色、深灰色长石砂岩和石英长石砂岩为主。岩石成岩程度不高,胶结疏松,一般具有粒序层理。矿石中碎屑含量高,占全岩总量的85%~90%,碎屑成分比较杂,以石英为主。填隙物由杂基和胶结物组成,杂基据黏土矿物X 射线衍射分析,成分主要为蒙脱石,相对含量在60%左右,其次为高岭石、绿泥石、伊利石。胶结物以水云母为主。矿石中铀的存在形式有分散吸附形式、铀矿物及含铀矿物(图6至图9)。

图6 吸附铀与钾长石、黏土矿物共生

图7 吸附铀与绿泥石共生

图8 钛铁矿(Ⅱm)、金红石(Ru)、石英(Q)边缘的铀石(Coff)

图9 与方解石(Cc)、绿泥石(Chl)共生的沥青铀矿(Pit)

3 主要成果和创新点

3.1 主要成果

1)大营铀矿床是在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发现皂火壕特大型和纳岭沟大型砂岩铀矿床之后,又发现和探明的一个特大型砂岩铀矿床。

2)大致了解了矿床直罗组下段上亚段水文地质参数特征,直罗组下段上亚段含矿含水层的地下水位埋深较大,承压水头高,含矿含水层渗透性较差;水文地质孔单孔涌水量在不同地段差异较大;水化学类型为Cl·SO4-Na或Cl-Na型,但矿化度较小,在0.9~1.6g/L之间。

3)大致查明了矿床古层间氧化带发育特征。直罗组下段下亚段古层间氧化带总体呈北西-南东向展布,发育规模较大,古氧化距离为40km左右,最大埋深达830m,一般在575~730m之间;古层间氧化带前锋线呈北西-南东向展布。直罗组下段上亚段古层间氧化带呈北西-南东向展布,发育规模大,古氧化距离为45km左右,古层间氧化带前锋线呈向西突出的弧形展布。

4)大致查明了矿体的空间展布形态、规模、厚度、品位及变化特征。下亚段矿(层)体形态简单,平面上呈北西-南东向带状展布,矿体控制程度低,连续性差,矿体厚度、品位变化相对较小。上亚段铀矿带总体呈北东-南西-南东向展布,大致上呈向北东开口的U形,长约20km,宽400~2000m不等。主矿体Ⅲ-12总体上沿北西-南东向展布,呈宽缓带状,长6.40km,宽550~1350m,展布稳定。

5)大致查明了矿石类型、物质组分、化学成分、铀存在形式等。大营矿床矿石均以中粒、中粗粒砂岩为主。矿石工业类型以特征矿物含量低的含铀碎屑岩矿石为主;矿石矿物成分基本保持了围岩的主要成分;铀具有3种存在形式,以吸附态为主,铀矿物以铀石为主,另外,还有少量的含铀矿物。

3.2 主要创新点

1)首次在鄂尔多斯盆地东北部直罗组下段上亚段中发现了规模巨大的铀矿体,进一步拓展了盆地北部铀矿找矿层位,对盆地北部找矿具有很好的指示意义。

2)进一步丰富了鄂尔多斯盆地北部的铀矿找矿标志。经对直罗组下段上、下亚段砂体顶板中薄煤层、煤线、炭质泥岩的分布范围与氧化-还原过渡带空间分布及矿体展布形态对比,认为砂体顶底板中煤系及目的层中炭屑在变质过程中形成烃类流体,可能直接为成矿提供了还原剂,对层间氧化及铀成矿具有控制作用[6] ,因此,目的层砂体顶板中薄煤层、煤线、炭质泥岩的空间分布范围可作为找矿标志。

4 开发利用状况

对矿床直罗组下段上亚段矿石开展了初步的实验室静态浸泡试验、渗透试验和柱浸试验研究,其可利用性和经济性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评价。

5 结束语

大营铀矿床在普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有如下一些问题亟需要解决:

1)矿床铀矿体埋深大,相应的钻探费用、地浸孔成建井费用将大幅度增大,在矿床详查阶段应开展地浸现场条件试验与开发预可行性研究,并论证相应的工业指标。

2)在矿床施工了1个专门水文地质孔,含矿层渗透系数小,但1个专门水文地质孔代表性不强,在详查阶段应加强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

3)矿床勘查类型需要进一步做对比研究和钻探工程验证。

参考文献

[1]陈安平,彭云彪,等.内蒙古东胜地区砂岩型铀矿预测评价与成矿特征研究[R].核工业二〇八大队,2004:126-157.

[2]苗爱生,彭云彪,等.内蒙古杭锦旗大营铀矿床普查地质报告[R].核工业二〇八大队,2008:26-87.

[3]张抗,等.鄂尔多斯盆地断块构造及资源[M].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10-37.

[4]李思田,等.大型陆相盆地层序地层学研究——以鄂尔多斯中生代盆地为例[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5:21-43.

[5]苗爱生,王佩华,等.内蒙古达拉特旗纳岭沟铀矿床(N21—N88号线)详查地质报告[R].核工业二〇八大队,2013:46-10.

[6]焦养泉,等.鄂尔多斯盆地北东部直罗组底部砂体分部规律及铀成矿信息调查[R].核工业一〇八大队,2013:56-85.

我国铀矿勘查的重大进展和突破进-—入新世纪以来新发现和探明的铀矿床实例

[作者简介]苗爱生,男,1967年生,博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93年参加工作,长期从事铀矿地质勘查,现任核工业二〇八大队地勘二处处长。承担的重大项目曾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铀矿找矿一等奖、二等奖,2007年度“十大地质找矿成果”,2013年度“十大地质找矿成果”。第十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和第十届青年地质科技奖金锤奖获得者。

顺心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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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6:28:3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使用,是指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和民用型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第四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集中经营、定点配送;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负总责。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下属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环保、城管、交通、价格、质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经营使用第八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

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定点经营。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大型耗煤企业与煤矿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运输、装卸、储存煤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加工和经营的民用型煤应当符合本市煤炭环保标准,做到质价相符。第十三条 大型耗煤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应当经营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民用无烟块煤和型煤。第十四条 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加工企业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以外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配送和销售煤炭产品;

(三)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煤炭交易市场以外的煤炭产品;(四)向本市中心城区销售、配送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制定符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大型耗煤企业煤炭环保标准和民用煤炭环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和煤炭用户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二十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质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抽检。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向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的长效监督机制。

煤炭经营企业和大型耗煤企业应当建立煤质检测制度和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