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
为了做好我矿内部的消防工作,确保所有员工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原则,应对突发的火灾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以矿领导为总负责,组建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由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警戒组、供电(水)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保障组、专家组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灭火行动组:由运行队长担任组长,带领兼职消防队员、消防车、负责火场灭火工作,协助仓管人员抢救没有被火灾包围的财产;
2、通信联络组:由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利用地面广播发出警报,指挥职工冷静、有序、快速撤离受火灾威胁的区域;
3、疏散引导组: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保卫科人员负责区域内、道路上人员疏散;
4、安全防护救护组:由调度室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5、警戒组:由保卫科长担任组长,负责火灾现场拉起警戒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起火区域;
6、供电组:由机电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对现场电源控制,保障好备用电源;
7、灭火保障组:由企管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调配灭火所用的消防材料,联络总指挥部做好保障工作;
8、医疗救护组:由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医务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医护人员调动并备足各种急救、救护的医药器械及安排急救车辆。
9、专家组:由安全副矿长担任组长、各专业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办公室、医务室等任成员,组织火灾灾害评估、处理措施,为总指挥部灭火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报警和接处警程序
1、报警监控中心必须配备火警电话,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对企业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全方位24小时监控。
2、监控中心收到监控区的火警信号及火警电话后,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值班人员、巡逻员赶赴现场,并电话通知值班领导。
3、值班室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灾设施。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后,如未发生火灾,应查明警示信号的报警原因,并做详细记录。
4、如有火灾发生,应根据火情,立即拨打“119”报告消防队,并将信息反馈监控报警中心,同时进行灭火及疏散工作。
5、监控中心根据火灾情况,调集有关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预案。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与措施
1、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保卫部门应加强日常性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公共聚集场所(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门不能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的引导图例。
3、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
4、疏散路线尽量简捷,就近安排,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
5、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四、扑救一般初级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当火灾发生时要沉着冷静,采用适当的方法组织灭火、疏散。
2、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
3、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先控制火势的蔓延,再开展全面扑救。
4、火灾扑救要服从火场临时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
5、当消防人员赶到后,临时指挥员应将火场现场情况报告消防人员,并服从消防人员统一指挥,配合消防队实施灭火、疏散工作。
6、火灾扑救完毕,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火灾事故。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所有参加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打开通信工具,确保通讯畅通,服从通信联络组长的调遣。
2、救灾小组成员应在火场待命。
3、医务室人员在现场及时救治火场受伤人员,必要时与地方医院联系救治工作。
4、应调集车辆,确保交通畅通。
5、指定专人对被抢救、转移的物资进行登记、保管,对火灾损失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登记。
六、日常工作
1、落实消防责任制,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2、每年应保证1次消防演习。
3、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2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快速高效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煤炭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局的指挥协调下,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当地政府及部门统一指挥,上级部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事故应急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预案体系
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本预案与《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直监管煤矿发生的一般事故;
(2)较大和重大煤矿事故;
(3)跨县市区的较大煤矿事故;
(4)县市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煤矿事故;
(5)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事故;
(6)市煤炭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煤矿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煤炭局成立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组。
组 长:市煤炭局局长
副 组 长:市煤炭局各副处级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室、安全科、行业管理科、瓦斯治理科、防治水科、规划科发展科、经济运行科、科技环保科、财务科、安全信息调度中心、市矿山救护队、煤炭安全纠察支队、驻矿安全员管理中心、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等。
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和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省及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2.2 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省煤炭厅、省煤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应急值班办公室;需派工作组前往事故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各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接待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统一发布事故救援及现场情况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安全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具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负责对事故发生做出初步原因认定。
(3)行业管理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瓦斯治理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防治水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科技环保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规划发展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8)经济运行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9)财务科: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10)安全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班,接收、处置事发煤矿上报的事故信息,全面掌握应急处置期间的重要事项和突发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和局领导。在办公室指导下,向省煤炭厅、省煤监局、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值班调度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并负责保障安全监管网络畅通运行,必要时通过网络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11)矿山救护队: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依托当地人民政府,指导、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根据事发煤矿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写出事故抢险报告,并报局领导审定。
(12)煤炭安全纠察支队: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协助制订应急救援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4)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5)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安全检验检测仪器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煤炭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等级和安全监管权限,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4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县煤炭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市、县煤炭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灾难进行监测。
(1)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较大、重大事故及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煤炭局对市直监管煤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同时将重大危险源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4)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煤炭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市、县煤炭部门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较大(Ⅱ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由市煤炭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第一时间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同时根据指示,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3.2.2 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1)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风险方案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2)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县煤炭、安监部门及市煤监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煤炭部门报告。
(2)县市区煤炭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逐级向市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及省煤炭厅报告。
(3)市煤炭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煤炭厅。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I级响应
市、县煤炭局接到重大以上或有可能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I级响应,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当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接管指挥权后,市、县煤炭局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市、县煤炭局接到较大或有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迅速通知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县煤炭局按照本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当情况有变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指挥部及时请求上级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县煤炭局接到一般或有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报告(市煤炭局接到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级预案,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随时准备救援,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事发煤矿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要求协调有关力量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应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4.3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上、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重大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4.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煤矿事故必须由专业煤矿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井下空气和有害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5信息发布
市煤炭局配合市政府做好煤矿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县煤炭部门配合县政府做好一般煤矿事故的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煤矿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县煤炭局和当地政府,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
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调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煤炭部门、各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县级煤炭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煤炭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做到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做好单位应急值守工作。市煤炭局与各县市区煤炭部门、市直监管各煤矿、市矿山救护大队等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网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通讯需求。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的储备
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内煤矿分布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建立相应的救援装备资源基地,包括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全市应对复杂煤矿事故的能力。
6.2.2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市、县煤炭部门必须积极协调,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3救援队伍保障
(1)长治市现有专职矿山救护队伍7支,分别为:市矿山救护大队、潞安集团救护大队、晋煤集团救护消防中心赵庄中队、沁源县矿山救护中队、长治县矿山救护中队、襄垣县矿山救护队、山西三元煤业矿山救护中队。
(2)长治市监管各煤炭生产企业均建有兼职矿山救护队。
6.2.4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5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急救机构,做好现场急救和后续救治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积极协调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交通保障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的教育和培训。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县市区煤炭局、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1)市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加强对辅助救援人员的培训,确保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2)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4.3 演习
市、县煤炭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事故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县煤炭局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较大事故)响应、Ⅲ级(一般事故)响应。(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划分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抄送市煤炭局;市直监管煤矿按程序报市煤炭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煤炭局及时组织修订。市煤炭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
主要职责: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机要、档案、提案、信访、保密、印鉴、财务、会务、接待、大事记等工作。
经济运行科
主要职责:
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负责经济运行中产生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及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投资与规划科
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人、国家及省级对口部门和市级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煤炭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其他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核上报并组织实施;负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确认工作;审查有关发行债券的资金投向并进行监督;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咨询工作。承担全市钢铁、有色、黄金、稀土、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相关工作;研究全市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技术进步与装备科
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新技术扩散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企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及国际技术交流;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负责新产品投产、新技术鉴定管理工作;编制下达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组织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提出市级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安排意见;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装备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振兴全市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定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能源交通科
主要职责:
参与编制能源基地建设;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承担重大突发性事件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参与全市煤炭产业运需衔接工作;拟定焦化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负责焦炭生产、经营资格审查,负责焦炭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依法整顿焦炭经营秩序,负责全市焦化行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按规定,负责焦化行业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相关工作。
负责经济运行中的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综合协调;监测分析全市公路、铁路、民航及邮政、电信生产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铁路、公路、航空联合运输及集装箱运输工作,加强综合运输协调;组织路企协作,协调重点企业、重要物资运输工作;负责全市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工作;监测分析全市现代物流业运行情况,促进工业企业物流发展。
编制人事科
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承担全市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和工程技术、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审。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主要职责:
拟定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投向,编制并下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年度计划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废旧物资再利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含电厂)认定工作;负责新型材料革新工作。
政策法规科
主要职责:
负责起草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对经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本系统普法工作;组织协调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电力科
主要职责:
拟定电力工业行业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和电力运行协调工作;按规定,负责电力行业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相关工作;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小水电发展和流域开发规划;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调控电力资源;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全市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变更、审批和《供电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管理承装修(试)单位及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审查,以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证》的核发管理工作;指导电力行业协会工作。
产业政策科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定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拟定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关行业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等行业准入管理事项;组织传统工艺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电石、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相关工作。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提出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体制改革。
行业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利用外资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承担全市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药品储备管理工作。制定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本系统七个行业的管理工作;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
电子信息科
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与软件服务业领域的行业规划;承担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全市软件业发展;开展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信息化推进科
主要职责:
推进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开展信息化培训,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协调国家和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承办市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业绩考核科
主要职责: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各方面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
产权管理科
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意见,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办所监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市国资委股东职责的相关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企业改革改组科
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拟定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解决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完成原市企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工作办公室的有关工作。承办市国企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科
主要职责: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安全生产等工作。
节约能源科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节能降耗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年度工作安排并推动实施;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工作;拟定全市节能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向,编制下达节能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组织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产品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节能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有;组织开展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小企业与城镇集企协调科
主要职责:
承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行政职能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工作。
60多年来,公司在霍西煤田、河东煤田和沁水煤田完成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200余项,钻探总进尺突破 220余万米,探明各类煤炭资源储量1000余亿吨,为汾西矿业集团、霍州煤电集团、中煤华晋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和乡宁焦煤集团等众多煤矿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先后出色完成了"3·28" 王家岭、"8·1" 洪洞基安达透水抢险救援钻孔的精确定位任务,"3·15"乡宁滑坡地质灾害救援任务,为地方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先后获得“全国煤炭行业3A级信用企业”“全国百强地质队”“煤炭行业优秀地质勘查单位”“山西省模范单位”“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九)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经授权,承担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