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办理光伏发电需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啊?
低压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的项目我公司与项目业主须签订《购售电协议》;
低压非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电网的项目我公司与项目业主须签订《购售电合同》;
中高压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接入电网的项目我公司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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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包括:
来自太阳的能量。
其中包括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 (如太阳光热辐射能) 和间接来自太阳的能量 (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可燃矿物及薪材等生物质能、水能和风能等)。
来自地球本身的能量。
一种是地球内部蕴藏的地热能,如地下热水、地下蒸汽、干热岩体;另一种是地壳内铀、钍等核燃料所蕴藏的原子核能。
月球和太阳等天体对地球的引力产生的能量,如潮汐能。
扩展资料
能源的发展状况
2012年前三季度,受宏观经济下滑影响,高耗能行业增速回落,加之极端不利气候影响较往年减少,全国能源消费增长放缓,能源资源供应充足,能源供需呈现了近几年少有的宽松态势。预计全年电力等主要能源品种消费增长将低于2008、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水平,创历史新低。
能源的前景预测
随着宏观经济从2012年第四季度开始出现回暖,且在国内外货币政策趋于宽松、企业补库存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未来工业生产将企稳,这将拉动对能源的需求。预计,2013年上半年全国能源需求仍将维持一定的宽松状态,但随着经济企稳基础夯实,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从下半年开始,煤炭、电力和油气等主要能源产品消费量将重新快速增长,届时全国能源供需形势仍将回到以往的偏紧状态。
能源的改革提速
2012年以来,中国能源市场化定价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调价逐渐走向透明。预计2013年成品油定价新机制将推出、天然气价格改革试点扩大或推向全国、煤电联动有望进一步推进。2012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多次强调,新成品油定价机制有望“择机出台”。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国际油价和国内通胀较低的时候,是新机制出台的良好时机。
此外,煤价并轨良机已经来临。发展改革委已就2013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定调,核心政策包括三点:首次取消煤炭重点合同;首次放开铁路运力配置;继续完善煤电联动机制。同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的《关于取消重点合同 推进电煤价格并轨》的报告已上报国务院。
另外,就2013年煤电合同谈判,发展改革委已就《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 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不过,在目前电价无法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真正的电煤市场化改革依然步履维艰句号或者,虽然并轨后的全面市场化有利于煤价回归合理水平,也会进一步推动煤电联动的进程,但煤电联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期很难实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能源(向自然界提供能量转化的物质)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长期以来,潮汐能一直潜伏在英国可再生能源武库的后面,其地位超过了风能和太阳能同行,部分原因是早期的技术准备和高成本问题。
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它可以提供英国11%的电力需求——加上政府在英国项目管道上的大量投资——它的未来看起来越来越光明。
潮汐是由太阳和月亮的引力推动的水在地球周围的大规模运动。在潮汐特别强烈的地区,我们可以利用涡轮机——类似于风力涡轮机,但在水下——在水流经过时转动,来获取一些这种能量。目前,这种方法比以前使用类似于水坝的潮汐拦河坝的想法更受欢迎,主要是因为其环境影响不那么严重。
在过去的十年里,全球潮汐能产业已经证明,从海洋中吸取能量是可以预测和可靠的。在苏格兰、威尔士、加拿大、中国、法国和日本,已经有十几种实验性涡轮机设计用于发电,其中许多为家庭和企业供电。
由开发商SIMEC Atlantis和Nova Innovation牵头的英国首个“商业”潮汐能项目在苏格兰的海水中都有多个涡轮机阵列。其中最大的一个目前可以产生6兆瓦的电力:这大约相当于两到三个陆上风力涡轮机,提供足够的能量来供应几千个家庭。该项目的扩建已经在进行中。在法罗群岛,潮汐开发公司Minesto刚刚宣布了一个120兆瓦的阵列计划,该阵列将提供岛上40%的能源需求。
潮汐涡轮机的设计趋势往往被一个大问题所分隔:它们是最好漂浮的,还是安装在海床上的。浮式涡轮机更易于维护,而且它们受益于地表附近流动更快的水。但那些在海床上的涡轮机受风暴影响较小,而且在足够深的水中,船只可以在其上方自由航行。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有一种方法会胜出,或者选择是否取决于地点。
不管怎样,既然潮汐发电行业掌握了可行的技术,就需要证明它可以降低成本。幸运的是,海上风电的故事中有先例。在英国和其他地方政府支持的帮助下,世界各地的海上风电开发商在过去十年中将成本降低了近三分之一,由于正在进行的研究和开发,预计还会进一步降低成本。
潮汐能的成本可能永远不会像风能那么低。这一部分是因为潮汐涡轮机不能像风力涡轮机那样按比例放大(在有限的水深范围内,你只能建造这么大的涡轮机),另一部分是因为在海底做事情通常比在海面上做更昂贵(这是一个更严酷、更难接近的环境)。但匹配成本甚至可能没有必要。
正如批评人士热衷于指出的那样,风并不总是吹来,太阳不总是照耀着,潮流也不总是在流动:因此,为了建立一个有弹性的低碳电力系统,我们需要使用一系列不同的能源,而不是只依赖最便宜的能源。
潮汐能提供了一个独特的优势,即虽然其输出会随时间而变化,但通过了解地球和月球的轨道,这种变化是可以提前几年预测的。这意味着电网运营商将能够规划潮汐涡轮机的不同输出,并安排其他来源来填补缺口。
幸运的是,英国政府似乎正在加紧帮助潮汐行业。英国最新一轮的“差价合同”可再生能源融资包含潮汐能的“部分”,因此目前它不必与海上风电等更便宜的技术竞争。最近公布的英国能源安全战略相当激烈地承诺“积极 探索 ”潮汐和地热能源技术。
潮汐能永远不会像风能或太阳能那样在全球范围内扮演重要角色,因为世界上只有少数地区有强烈的潮汐。不幸的是,它不会及时准备好帮助我们应对目前面临的能源价格危机。
但对于包括英国在内的那些涨潮强劲的地方来说,它有着巨大的前景,一些分析师估计全球市场规模为1300亿英镑。此外,还可能进一步开发涡轮技术,以利用更慢但更稳定的洋流,如日本沿海的黑潮洋流。
潮汐能技术是有效的,它将继续存在。现在,让它为我们的家庭和企业提供动力的最有效方法是建造更多的潮汐能电站。
精选合作协议书模板汇总六篇
在现实社会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合作协议书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作协议书 篇1
甲方: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倪维斗院士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在以“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的合作,在甲乙双方前期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在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重庆同方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1. 研究目标:
面向建筑环境与工业过程中用能环节的整体节能技术。
1.2. 技术内容:
以乙方提出的“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的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
1.3. 合作方式:
1.3.1.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研究方向、科研课题。
1.3.2. 甲方提供科研场所、科研经费。
1.3.3. 乙方按照3.1、3.2款的要求保障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撑。
1.4. 合作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经费供乙方进行以“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综合利用方向的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
2.2.甲方为乙方及乙方委派的科研人员免费提供在渝期间的食宿条件。
2.3.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组件不少于10人的技术开发团队协助乙方的科研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原则上每年寒暑假来院士专家工作站驻站工作,驻站总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
3.2.乙方同意派1名清华大学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担任院士专家工作站首席科学家常驻重庆同方院士专家工作站,沟通甲乙双方的工作,具体领导技术团队进行科研工作。
3.3.乙方同意清华同方派驻的专家技术团队协助乙方进行应用型节能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成果分配
4.1.产权归属:
4.1.1.科研成果署名: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甲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联合申报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完成单位排序按照甲方为第一完成单位,乙方的单位为第二完成单位排列,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名单排序方式进行。
4.1.2.论文发表: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或联合发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乙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已论文形式单独或联合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按贡献大小排名”原则进行。
4.1.3.专利申请: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将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单独申请专利。礼盒申请专利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发明人排序将按照“按贡献大小排名”原则进行。
4.2.成果转让:
本研究项目所产生成果的转让权归甲方拥有。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5.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5.3.执行协议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4.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5.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5.6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其他
6.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6.2.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合作协议书 篇2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 ,身份证号:
乙: ,身份证号:
丙: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东平儒原大酒店9、10、11层室内装饰项目,
第二条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三方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如需实际再投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只要三方继续合作,本协议持续生效。
第八条 争议处理
1、对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三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共同平均投资方式进行。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作三方中如果有一方提出退出合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其他两方
提出,退出金额按退出时三方协商的比例返还。
第十条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1、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问题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由于一方资金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项目损害,其他两方可以终止其
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而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作协议书 篇3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达成如下承包协议条款。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葡萄园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甲方协助乙方葡萄园销售工作,乙方负责种植人工、技术、种苗、肥料等日常管理,乙方销售记录和管理资金,销售完后、进行核算共同分配提成,每年葡萄园产出的葡萄收入,乙方每亩每年除去 ______ 生产成本后利润甲方占 ______ ,乙方占 ______ 。其土地面积约____亩,位置见附图。
二、合作年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日。前两年甲方不参与分成。由乙方自负盈亏由甲方免费出地使用。
三、乙方可在葡萄园内养殖家禽、珍禽和蔬菜种植等(可就地销售),每亩控制在 ______ 只左右,并保证环境卫生,养殖家禽、珍禽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管理费用。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生产经营及公司的的规范管理制度。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土地整理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水电并安装。
六、如因葡萄园区内项目得到国家政策性补助的由乙方受益。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修改或解除协议,若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本协议未经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如甲方要终止协议提前一年通知乙方或者重新续签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合作协议书 篇4甲方: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 乙方:
为规范本社经营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成为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社员的一切优惠待遇,履行一切社员应尽的义务。
二、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成员养殖畜禽、开展养殖畜禽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回收销售畜禽。合作社负责提供种畜禽、饲料、畜禽药、笼具、技术以及销售,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或者以出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差价和二次分红作为股份。 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如下:
1、统一提供优质种畜禽,社员购买种畜禽按社员价格供给,非社员按市场价格供给。合作社所供种畜禽七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调换。所供种畜禽均按规定防疫程序进行了疫苗。如果本社成员对够种畜禽事宜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购买,仍可享受社员优惠待遇。
2、统一采购配送各阶段专用全价颗粒饲料、专用畜禽药,社员购买按照成本价供给,非社员购买按市场价格供给。
3、统一回收社员的商品畜禽,承诺价格高于市场收购价,产品回收方法:一是距离近的可直接回收活畜禽,二是距离远的可安排客户定点定时回收。如果本社成员对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销售。(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可以享受加工销售增值提取的二次分红,不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不能享受二次分红)。
4、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禽养殖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养殖畜禽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5、合作社定期举办免费的技术培训课程,请专家为广大养殖户答疑解难!同时安排专人为社员提供跟踪服务。
6、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提升产业结构和品牌价值。
7、本合作社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经营原则经营 。
三、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养殖畜禽生产,履行本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共同遵守。
甲方: 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合作协议书 篇5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推广______________游戏项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利用合作平台及其他宣传推广优势,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宣传推广及运营乙方的游戏,并对因甲方宣传、推广带来的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内产生的可分配收益按本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可分配收益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项目
游戏项目名称:
项目经营范围: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四、合作分工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有能力、资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从事本协议中所约定的合作,并且该合作符合乙方的经营范围。
2、甲方应利用合作平台及其他市场资源为合作游戏进行积极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服务,并保证其合作平台的稳定性及安全性,保证合作游戏在合作平台能被终端用户正常浏览及点击、下载、运行。
3、甲方负责提供与合作平台相关的热线咨询及网上咨询的客户服务。
4、甲方负责乙方自身推广体系的建立、运营及积极有效的对合作游戏进行推广运营,引导用户下载并使用合作游戏。
5、甲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①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制作任何合作游戏的衍生产品;
②发布虚假的合作游戏信息,或其制作/使用/发布的推广材料、营销方式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带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的'违法或不健康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③用合作游戏单方面牟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合作区域外及/或合作平台外运营合作游戏等);
④对授权商标、合作游戏的名称做任何改动;
⑤注册与乙方和/或乙方关联公司商号、企业标识或合作游戏有关的的任何商标;
⑥对合作游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破解、修改、更名、增加、删除、分割、反编译等在内的一切未经甲方事先授权的行为;
⑦保证不在合作平台发布合作游戏的盗版或破解版程序以及其他侵犯合作游戏权益的产品以及在合作平台提供侵犯乙方和/或乙方关联公司权益的任何产品等,若属于第三方发布情况,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删除;
⑧在未得到乙方允许情况下,擅自将合作游戏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在合作游戏内进行其他商业操作。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将提供合作游戏在合作平台推广运营所必须的服务器和带宽,并且完成所需服务器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2、合作期间,如甲方须就合作游戏进行专区制作、宣传推广的,乙方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严格提供的有关合作游戏的图文资料或图素资料,以供甲方制作相关推广资料;
3、乙方应当自行负责提供与合作游戏本身相关的客户服务,主要为有关合作游戏的游戏内容、游戏规则等的客户服务;
4、乙方负责且只有乙方有权维护合作游戏的内容及对合作游戏进行更新;
5、乙方拥有对合作游戏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与内容的最终决定权与最终修改权;
6、有关合作游戏的游戏计费及与计费有关的一切规则均由乙方自行制定;
7、乙方作为付款方,负责双方合作游戏中的收入数据统计;
8、乙方应向甲方开通可查询合作游戏消费总额的后台、通道。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该项目所得利润根据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份成,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且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___%。该提留按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股本金投入。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违约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协议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____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客户资源。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他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协议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合作协议书 篇6OEM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扩大甲方产能,加强与乙方合作,实现双赢。现甲方委托乙方加工、装配部分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加工、装配项目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图纸、所需的零配件、元器件,由乙方代为加工甲方特定机箱(包括代购部分产品所需通用零件),并按图纸组装完成成品/半成品。乙方装配完成后将成品/半成品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人。
第二条 加工成品规格
1.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由甲方指导乙方制定生产流程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该规范需符合加工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非经甲方授权人员同意不得更改。
2.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样品、产品规范等)所有权归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加工、装配甲方产品时使用,禁止乙方利用甲方技术资料为乙方或第三方服务,禁止乙方授权第三方使用。
3.甲方对机箱外形的设计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4.所有技术资料由乙方授权人员签收、保管。乙方需设置专门文件柜予以保管,并醒目标识。技术资料复制、印发至各部门需制定台账,并有相关接收人员签收。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移交甲方全部技术资料。
第三条 加工费用及数量
1.加工费用包括机箱的价格、采购通用零件的费用及装配等费用。具体每种产品的加工费用详见双方确认的《费用报价单》。费用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市场行情变化乙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双方再另行协商。
2.具体加工产品的规格及数量,由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发送订单至乙方。甲方根据乙方的产能安排具体的订单量,乙方承诺按甲方的订单要求完成生产,尊重甲方对订单的自行调配、安排。
第四条 来件的交付
1.甲方按生产需要及时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乙方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具体交付时间双方可根据有利于生产需要具体约定。
2.甲方提供的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能根据甲方授权用于甲方指定产品及包装上;禁止乙方用于乙方或第三方产品上,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 零配件、元器件的验收
1.乙方对甲方送来的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等,或数量不足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换或补足。
2.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存贮甲方物料。乙方必须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甲方物料,并在固定区域内划分不同物料的存贮位置,并予以标识。乙方对甲方物料的保管/贮必须符合甲方对物料的保管/存贮条件要求。乙方如果现在保管/存贮条件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改善保管/存贮条件,直至甲方认可。具体保管/存贮条件及要求由甲方制定。
3.乙方需制作甲方物料的进出库记录,以备甲方随时查阅、核对。
第六条 甲方商标的使用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指定产品(按订单)上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乙方不得在乙方或第三方产品上使用甲方商标,也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甲方商标。如甲方发现乙方超越甲方授权使用甲方商标,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七条 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组装加工产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产品测
试、检查标准等,并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疑问予以适当解答。
2.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差旅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其它辅助设备
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生产所需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器材的,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仅在合同期限内由乙方保管及使用,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护由甲方负责。合同期满后,交还甲方。乙方的保管条件应符合甲方要求。
第九条 甲方义务
1.按生产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产品规范等技术资料。
2.按照订单及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的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辅料(或辅件)。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需甲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器材的,由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予以协助。
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乙方义务
1.提供装配生产厂房不能小于_________平方米,公司员工不得少于 名,保证能按时按量完成甲方订单需求。
2.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乙方支付。
3.按照订单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向甲方交付产品。
4.提供甲方产品所需的存贮条件,达到甲方存贮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验收准则与方法
1.产品质量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并由甲方制定的产品验收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
2.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如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甲方应乙方要求可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4.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设备测试检查为准。
5.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乙方加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返修;若是甲方提供产品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甲方负担返修费用。
6.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零配件、元器件等损坏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款直接从甲方应付乙方加工费用中扣除。 第十二条 产品的交付
1.乙方需按甲方订单要求在乙方厂区或仓库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人移交加工产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1)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2)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鼓励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正式合作 协议书 ,更多合作协议可点击“ 合作协议书 ”查看。
正式合作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运用其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 经验 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 %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 其它 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 劳动合同 ,担任甲方 职位,负责甲方的 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 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月年月 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
乙方(签名):
时间:
正式合作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展览会门票派发、名片收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将本次展会对外宣传的门票发往乙方处,邮费由甲方负责。
2、门票发放及名片收集的范围主要为本市、区、县汽车用品批发商、代理商、零售商、汽车装饰店、汽车装具店、汽车装潢店、汽车美容店、洗车场等。
3、汽车 修理 、汽车配件、汽车4s店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负责门票的发放、相关行业名片的收集,无需承担任何风险。
2、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完成门票的发放和名片的收集工作。
3、工作完成后乙方必须将收集的相关行业名片回邮给甲方,邮费由甲方负责。
4、乙方收到门票后,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发放完毕并完成名片的收集工作。
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发放范围进行门票的发放和名片的收集工作。
6、乙方每发放一张门票并回收一张名片,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人民币1元/张,计算方式以回收名片数量为准,名片重复、不在规定行业范围之内的作废,但乙方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门票发放普及率不能低于98%,若低于98%,则价格按0.8元/张。
7、乙方工作完成后甲方需进行抽查核实,核实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部劳务费。
8、乙方在门票派发的过程中,要遵守交通秩序,注意公共交通安全,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如出现其他意外情况,甲方概不负责。
9、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如遭遇不可抗力,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时间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电话:
传真:
邮件:
签字日期:
回寄地址:
正式合作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合同内容: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网络上为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内合作的专科提供网站搜索服务
2、在网络上发布所治疾病的内容和宣传
3、在网络上为患者公布合作单位的就医地点,让患者就近就诊
4、为合作单位提供专科治疗配方(需签约)。不签约的合作,只要发来一年的服务费,您的医院马上就是__网(_网)成员医院。
5、在网络上介绍合作专科的坐诊专家。
6、在网络上发布合作单位的医院状况,内容需经本网站修订。
7、免费为合作单位提供就诊技术咨询,指导能正常地开展工作。
8、负责网站信息的整理工作。有新业务发展动向和业务新闻时,及时在网站公布。
9、和本网合作,“_网”网站就是您的网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内建立“_网”合作的科室,科室名字自定
2、乙方药品、费用自理
3、在合作科室内外必须有明显的“_网合作单位”及网址的招示牌
4、合作科室必须有专门的负责人和坐诊大夫,负责人或院方代表为负责联络人,有变动时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负责联络人必须能代表乙方合作科室的利益
5、必须有保持联络通畅的联系方式,且不变,联系方式有变动时马上和甲方联系
6、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费:门诊部、乡级医院为每年400元县、区级医院每年为1000元市级以上医院为每年2200元。技术资料费另议。
7、若是合作单位需要下面附二单科的处方,需要有合作十年以上的保证签约,并一次交清十年的合作服务费。
三、免责条款:
由于intert是全球互联网络,其通道上偶然阻塞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务器停止运行,造成用户访问速率下降或短暂中断,以上现象在任何服务器上都能发生,属于正常现象,乙方表示认同。
四、违约责任:
1、双方的义务必须积极履行。
2、此合作是长期合作。
3、若乙方想解除合作,付年度费用时,超时一周,即为自动解除。甲方只做该付费的善意提醒解约后医院在本网站的内容将全部删除。
4、签约者费用不再退回。
五、有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六、此合同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协商内容视为附件,做为补充条款,和合同具有同等效益。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正式合作协议书4
甲方:____限责任公司
乙方:银行
为了完善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担保行业整体信用水平和防控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和银行贷款抵押资产变现难问题,帮助银行降低贷款风险,促进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围绕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再担保与担保等项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贷款再担保与担保等项业务的合作,应以自愿与合法为基础,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控制风险、讲究效益、探索发展、稳健经营的原则,并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甲方愿在全省范围内为乙方对符合贷款和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再担保与担保服务,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承诺的保证为信用保证,而非抵押保证或质押保证,甲方有权选择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在全省范围内积极为甲方推荐信用良好、资信等级高的贷款客户,促进甲方业务的开展和降低甲方担保风险。
第五条信用担保对象的范围为在我省注册的各种类型企业和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应遵循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全省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能扩大财政税源、安置就业以及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产业化发展的项目。
第二章合作方式
第六条信用再担保合作方式。甲方在全省范围内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凡是单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贷款项目,或者乙方要求提供再担保的贷款项目,担保机构须向甲方申请再担保,按照甲方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再担保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再担保责任,乙方按照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可开展授信再担保业务。在贷款担保中,甲方委托乙方在约定的限额贷款内,自行决定担保机构,事后向甲方备案,由甲方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或在履约担保中,担保机构在甲方授信额度内自行决定担保项目,事后向甲方备案,由甲方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
第七条信用担保合作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各自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企业进行审查,对甲方同意担保,乙方同意借款的项目,甲、乙双方签订《保证合同》,乙方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甲方可委托乙方开展授信担保业务。授信担保额度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但单笔授信担保额度,每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三章担保额度与风险承担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承诺的保证责任实行总量控制,按照《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甲方承诺对各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责任不超过甲方上年末净资产的30倍对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不超过甲方上年末净资产的10倍,以上两类担保责任合并计算。
第九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甲方仅对乙方贷款本金进行担保,同时实行比例担保。原则确定:再担保项目,甲方、担保机构、乙方按4:5:1的比例担保并承担损失担保项目,甲方、乙方按9:1比例担保并承担损失。具体担保比例按照《再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在乙方指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存入一定数额担保保证金。
二、甲方对乙方推荐的贷款再担保与担保等业务项目有审核的权利,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有权利不予提供再担保或担保。
三、按照乙方需要,甲方有义务将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材料送交乙方,或由担保机构送交乙方,由乙方按程序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贷款。
四、对乙方推荐的符合担保条件的贷款,甲方应按程序审查并提供相应的贷款再担保或担保。
五、甲方提供的贷款担保方式以具体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六、在贷款到期6个月后,借款企业仍未偿还乙方银行贷款本金,属担保贷款,由甲方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和乙方银行代偿 通知书 向乙方银行偿还属再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和乙方银行代偿通知书向乙方银行偿还,甲方按《再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担保机构代偿通知书向担保机构履行再担保代偿。
七、甲方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应及时与乙方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 措施 。
八、双方同意甲方仅需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包括法人登记及年检手续、验资 报告 、管理制度、报表、税务登记等)后,不需每笔担保再提供同类资料。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月度担保明细表和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及审计报告。
九、甲方承诺加快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协调、促进全省各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共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贷款再担保、担保有复审的权利,对不符合乙方有关规定的,有权利不予提供贷款。
二、乙方将符合贷款基本条件、风险较小的贷款担保项目推荐给担保机构或甲方,由甲方按程序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提供再担保或担保。
三、乙方对甲方推荐的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应按程序审查,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支持。
四、乙方愿意给予甲方再担保、担保贷款以规定范围内的最大便利。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利率执行,贷款利率不上浮,以降低受保企业贷款成本。乙方对甲方的存款给予优惠利率,比照银行同业存款利率执行。
五、乙方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乙方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在甲方对具体项目的保证期间,发现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现有关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六、乙方承诺当受保企业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乙方应于逾期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催收或办理贷款展(转)期手续。贷款逾期时,乙方愿意给予担保机构和甲方6个月的追偿宽限期,期满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本金,乙方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担保机构或甲方提交代偿通知书,并分担《担保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风险。
七、在甲方代借款企业偿还乙方贷款后,乙方承诺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和甲方共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
八、按照甲方需要,乙方承诺将及时准确的把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交给甲方。乙方承诺自觉配合执行甲方对再担保、担保项目设置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日常检查安排。
九、乙方可根据甲方具体情况给予贷款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协议为基本合作框架,对再担保与担保业务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甲、乙双 方法 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整,经双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条款修订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陕西省____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乙方: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__年__ 月__ 日
正式合作协议书5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在以“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的合作,在甲乙双方前期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在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重庆同方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1. 研究目标:
面向建筑环境与工业过程中用能环节的整体节能技术。
1.2. 技术内容:
以乙方提出的“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的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
1.3. 合作方式:
1.3.1.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研究方向、科研课题。
1.3.2. 甲方提供科研场所、科研经费。
1.3.3. 乙方按照3.1、3.2款的要求保障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撑。
1.4. 合作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经费供乙方进行以“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综合利用方向的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
2.2.甲方为乙方及乙方委派的科研人员免费提供在渝期间的食宿条件。
2.3.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组件不少于10人的技术开发团队协助乙方的科研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原则上每年寒暑假来院士专家工作站驻站工作,驻站总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
3.2.乙方同意派1名清华大学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担任院士专家工作站首席科学家常驻重庆同方院士专家工作站,沟通甲乙双方的工作,具体领导技术团队进行科研工作。
3.3.乙方同意清华同方派驻的专家技术团队协助乙方进行应用型节能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成果分配
4.1.产权归属:
4.1.1.科研成果署名: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甲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联合申报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完成单位排序按照甲方为第一完成单位,乙方的单位为第二完成单位排列,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名单排序方式进行。
4.1.2.论文发表: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或联合发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乙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已论文形式单独或联合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按贡献大小排名”原则进行。
4.1.3.专利申请: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将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单独申请专利。礼盒申请专利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发明人排序将按照“按贡献大小排名”原则进行。
4.2.成果转让:
本研究项目所产生成果的转让权归甲方拥有。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5.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5.3.执行协议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4.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5.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5.6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其他
6.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6.2.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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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此次汉能产品被日本建筑综合集团ForestGroup预购。ForestGroup是一家日本建筑光伏综合集团公司,其业务覆盖美国、日本、新加坡、中国和斯里兰卡。
而进行签约的FGS公司,是ForestGroup集团旗下光伏发电子公司,每年有200MW以上的光伏装机容量,并拥有专业工程团队提供日本国内外光伏产业电站,以及户用光伏的设计、建设和售后服务。
ForestGroup集团计划将利用其在日本太阳能光伏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住宅的丰富销售渠道,努力做到3年内取得日本户用光伏住宅市场30%以上的市场份额。
据了解,日本建材认证是业内公认的全球最严苛的认证,有超过14项认证,测试和审核非常严格,通过认证的难度也非常高。据测算,这批汉瓦投入使用后,能够满足近3万个家庭的正常用电。
ForestGlobalStage会长森春幸表示:“本次和汉能签约100MW的汉瓦预售协议,是因应未来5年至10年,日本住宅用户零排放政策下,光伏的商业前景而决定。我们非常看好汉能的薄膜发电产品。”
今年3月,日本提出了一份战略草案,把可再生能源定位为“成为主力的可能性正在大幅扩大的电源”,并且把可再生能源作为“主力电源”。日本经济产业省亦于8月修改其现有能源发展计划,积极发展光伏成为其计划修订焦点。加上日本政府预计在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太阳能占7%。以2016年日本全年全国使用电力4.3%来自光伏来计算,日本市场发展空间很大。
汉能薄膜发电集团副总裁吕远认为:“我们非常看好日本市场,相信日本会是汉能在亚洲地区的战略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