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神火两集团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实践与探索
摘要:永煤、神火两集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企业的经济活动,实现了企业经济效益最优、环境效益最佳、社会效益最大,增强了核心竞争力和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矿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利用
2005年胡锦涛主席在北京《财富》全球论坛再次宣告:“我们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学习贯彻中央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作为商丘市龙头企业的永煤、神火两集团从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
一、两集团概况
永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省属国有独资大型煤炭企业,是国家“八五”、“九五”期间开发建设的集煤、电、运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集团现有7个控股子公司,5个参股公司,拥有生产矿井10对,在建矿井3对,选煤厂4座。非煤产业拥有金属矿物采选、煤化工、发供电、轴承制造等分、子公司33 个。基本形成了以煤为主,适度相关多元化发展的格局。
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煤炭、电力、电解铝生产加工为主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系全国520家重点企业之一。集团现有1个控股子公司,拥有生产矿井6对,在建矿井2对,选煤厂1座。非煤产业拥有铸造型焦、电力、铝锭、铝箔等分、子公司11 个。基本形成了多个优势互补、充分交叉、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链条。
两企业集团所处的永夏矿区,为我国6大无烟煤基地之一,区内含煤面积约2056平方千米,煤炭资源储量33.546 亿吨(含天然焦59348 万吨),远景储量近100亿吨,约占全省探明储量的12.9%。目前,两大企业集团总设计生产能力915万吨/年,煤炭实际开发能力已由2000年的92.2万吨/年发展到现在的1134.67万吨/年。2005年度,两大集团公司在永夏矿区原煤产量达1134.67万吨,矿业产值54.7亿元,实现利润30.5亿元。
近年来,永煤、神火两大企业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打造新型国际化企业集团、建设中部能源原材料基地为目标,以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走清洁生产、生产绿色产品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能源原材料产业,优化传统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了企业经济效益最优、环境效益最佳、社会效益最大,增强了核心竞争力和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模式构建及实践
为了充分发展循环经济,两矿业集团提出“环境即为资源”的发展理念,全面规划落实资源环境观,均形成以煤电两大支柱产业为主,相关产业为辅的经济产业结构链,把煤矿废气、废水、废渣以及塌陷地等作为环境资源,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延伸产业子链,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小层面的循环经济子链,打造大层面循环经济体系,真正实现了闭合型的全面循环经济模式。
(一)合理开发资源,抓好矿业循环经济的源头
永煤、神火集团是资源型企业,一直以来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非常重视,这也是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源头。两大集团生产矿井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都很复杂,断层发育,火成岩侵入严重,煤层底板裂隙突水现象时有发生,采区3~5 米以上落差的断层达22 条/平方千米以上,断层防水煤柱、边角块段损失有所增加。为此,他们不断强化管理和科技攻关,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千方百计提高资源回收率: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自上而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及资源管理考核小组,配足配强了专职地质、采矿、选矿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了储量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奖罚制度,购置了先进的仪器设备。
(2)强化储量动态管理。制定了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并对各生产矿分月、季、年严格考核,兑现奖罚。开发运行了地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生产矿井储量动态。应用计算机制图和数据库管理,完善图纸和台账,提高数据准确性,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生产,强化工作面现场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回收。
(3)加强生产地质勘探。新开拓采区全部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查明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对火成岩发育地段进行磁法勘探,对发现的异常区再进行钻探、巷探等,为优化采区采面设计提供准确资料,减少了开采中的盲目性和资源、资金浪费。
(4)优化设计方案。从设计源头开始,各工作面均采用沿空掘巷布置,减少工作面区段隔离煤柱损失,对因地质条件复杂而形成的不规则工作面,采取顶采、挂采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回收各种复杂块段的煤炭资源。在掘进施工过程中,随时优化设计方案,尽量沿构造防水煤柱线或岩浆岩侵入边界布置回采巷道,减少面积损失。
(5)开展技术攻关。永煤集团开展“提高开采上限”技术研究,并应用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技术,减少突水危险,解放受水害威胁的储量,提高了资源回收率。如陈四楼矿2709 采区工作面由原设计的-320 米提高到-300米,已揭露煤层风化带,截至目前,多回收煤炭资源50 多万吨;神火集团对新庄、葛店两矿进行新生代松散含水层下回采上限提高的研究工作,促进了技术进步,截至目前,已安全回采完10 个工作面,多回收煤炭资源310万吨左右,相当于矿井服务年限延长一年。
(6)运用合理支护方式。根据煤层厚度采用长、短单体支柱结合方法,应用3.5米单体液压支柱和3.5 米大采高综采支架对3.0~3.5 米中厚煤层一次采全高,使采面回采率达99%以上,每年多回收煤炭资源12 万吨。自2003年至2005年底,永煤集团采区动用煤炭资源2357.27 万吨,回采煤炭2123.01万吨,采区回采率达到了90.1%,超出国家规定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80%近10.1个百分点;神火集团3年共多回收煤炭资源318 万吨,采区回采率达到了91.3%,比国家规定高出11.3个百分点,矿井回采率由设计的58.4%提高到了近 3 年平均值的 74.7%,是全国平均矿井采出率的2.33倍。
(二)遵循客观规律,发展循环产业链
循环经济是合理利用资源,发展资源最大效益的必经之路,作为一种科学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需要具体的、实在的载体。永煤、神火集团根据自身实际,坚持“以煤为主,适度相关多元化”的产业发展指导思想,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依据物质转化的本质顺序选择适合的产业链进行产品延伸,打造主导产业经济循环链:
(1)煤炭的洗选加工。永煤集团在矿区累计投资4.56 亿元,建设4 座矿井配套洗煤厂,做到原煤出井不落地,入洗率达到100%,生产块煤、高炉喷吹煤等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2005 年,共入选原煤995 万吨,洗选商品煤906万吨,选矿回收率91.1%。其中:生产中块和小块煤156.8 万吨,块煤率达到17.3%;生产精煤336.3 万吨,精煤率达到37.1%。原煤深加工及结构调整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神火集团在永城矿区生产的320万吨原煤全部进行洗选加工,入选率达到100%,入洗率达到80%以上(高于全国30%的平均水平),使煤炭产品由原来的单品种原煤,发展到洗中块、洗小块、粒煤、精煤等20 多个品种。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不但实现了清洁环保生产,而且增加了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另外,他们还加大了块煤的生产力度,使块煤率由原来的8%提高到现在的20%以上。仅此一项,每年可增创效益8000 万元。同时,还利用现代技术,大力进行科技创新,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研制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铸造型焦新产品,建成了年产10万吨生产线。生产的铸造型焦新产品质量优良,附加值高,产品供不应求。
(2)大力发展煤化工。永煤集团各选煤厂每年都要生产出水洗矸石和煤泥、中煤等劣质煤炭,基于合理有效利用、减少外运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考虑,经科学论证,选择了发展煤化工的道路。永城煤化工基地规划于2003年9月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正式启动,项目总投资75.87亿元,分二期建设年产甲醇100 万吨和利用MTP或MTO技术建设甲醇制烯烃及下游配套项目。项目建成后,每年可转化煤炭250 万吨(其中大部分为劣质煤),实现销售收入69.36 亿元,利润总额15.24 亿元,一期50万吨甲醇工程预计2007年底投产。
(3)稳步推进煤电铝联产。到2010年,永煤集团煤炭产量将达到3800万吨,除优质块煤和高炉喷吹煤直销外,还有相当部分的剩余产量。为此,他们在选择煤化工的同时,稳步发展电力,5 年内拥有或控制电力生产能力将达到400万千瓦。目前,电力实际产能已经达到28万千瓦,每年耗煤97万吨;神火集团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在产业上作出了重大战略调整,决定以煤炭为基础,进军铝电等相关产业,并于2000 年3 月成功兼并永城铝厂,实现了低成本扩张,建立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煤———电———铝一体化发展的主产业链,即:用低热值的煤矸石及洗选出来的煤泥、洗中煤等劣质煤发电,所发电能用于铝厂和煤矿。“十一五”期间,将在建设煤矿新井、扩大煤炭产能的同时,重点发展铝加工,进一步延长产业链条,形成煤———电———铝———材的主产业格局,从而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产业间的良性循环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加强综合利用,提高资源效率
工业生产必然会产生副产品或废弃物,必须充分利用、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几年来,永煤、神火集团坚持系统论观点,在按照产业链进行产品延伸构建企业经济大循环的同时,努力做到综合利用循环和环境发展循环。矿井尾水净化后用于煤化工等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煤矸石用于制作新型墙体材料和对矿井铁路专用线、部分村庄新址、塌陷区道路进行回填及砖瓦窑场作内燃,减少土地占用和污染。永煤集团三对矿井矸石年产出量约80 万立方米,已累计产生矸石600 多万立方米,而留用矸石仅余存50万立方米,年生产能力2×6000万块矸石制砖项目于2005年底建成投产;神火集团两对矿井年生产矸石约45万吨,电厂年产灰渣60万吨,已投资1200万元,成立了神火新型建材公司,年生产能力2×5000万块矸石制砖项目第一条生产线已在2005 年6 月份投产;永煤集团煤化工项目投产后每年要产生1.5万吨燃料气,排空将会造成大气污染,对此,他们已经与美国能源投资公司签署协议共同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使这些燃料气得到充分利用。并与中科院合作对电厂锅炉工艺进行攻关,改善燃烧状况,提高热效率,增强炉灰活性,使水泥厂生产水泥时炉灰的掺和量达到30%~50%。另外,永煤、神火两大集团分别对采煤塌陷区进行了综合治理,目前,永煤集团已经完成治理总面积达2185 亩,其中开挖鱼塘104亩;神火集团对每年塌陷的2100 余亩土地,采用“原地复垦”、“固体物充填去皮法”和“超前复垦法”进行复垦造田。基本做法是:先将塌陷地的熟土层和生土层分别取走堆放,再利用纯矸石、灰渣或生活垃圾充填到一定高度,最后将取走的熟土层和生土层分别覆盖在上面,平整深犁,还田于民。从1994年至2005年,累计复垦塌陷地13200亩(其中利用煤矸石280 万吨复垦塌陷地520 亩),复垦率90%以上,其中恢复可耕地7100亩。同时,还为15个自然村的45 个村民组规划平整了新村址,使塌陷区群众及时搬进了新居。为塌陷区修铺了道路,新建了桥梁,方便了塌陷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融洽了工农关系。现在的永城矿区已经基本消灭了矸石山,生态型、花园型、和谐型矿区初露端倪。其他副产品或废弃物利用方面,洗煤副产品用于煤化工或发电,粉煤灰用于水泥粉磨站生产水泥(永煤集团水泥厂一期工程50 万吨/年已经建成投产,二期100 万吨/年正在论证)和井下注浆,生产过程产生的杂物回收修复后再投入使用,做到了对各类资源“吃干榨净”,综合利用。
(四)推行清洁生产,严格保护环境
企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环境的支持,煤矿尤为如此。永煤、神火集团在实现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努力降低环境污染,实现企业与环境和谐发展。在井下采煤过程中,通过采用全煤巷布置、锚杆支护、顶(底)板管理、分采分拣分运、煤矸石井下充填、清洁运输等技术措施,减少了出井矸石和杂物量。在煤炭洗选加工过程中,采用先进洗选工艺和装备,最大限度降低灰分,把洗矸和杂物留在作业现场加以处理,并实行全封闭作业,杜绝了粉尘对矿区环境的污染。对煤矿、洗煤厂、电厂、机械厂、水泥厂等在全部工业生产过程中,凡是可能发生污染的地方均采取相应措施分别进行了净化、降温、除尘、除噪音等,消灭污染源。根据环保部门监测,永城地区各项环保指标均达到排放标准,并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严格科学管理,建设节约矿区
节约创造价值。永煤、神火集团在树立依靠安全生产、产业链循环、高效率等增加财富创造量或降低资源消耗量现代工业理念的同时,全力推进资源节约,建设节约型矿区。通过强化意识、建立制度、制订目标、技术革新、强化考核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各项节约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1~2005 年,在企业原煤成本中,电费和材料费分别由9.38 元/吨和22.90元/吨下降到7.94元/吨和18.82元/吨,两项成本费用5年共节约金额达0.86亿元。
三、经验总结与展望
(一)政府部门多方面的支持、协调、引导为搞好矿业循环经济提供了外部环境
永煤、神火集团充分认识到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发展好循环经济,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部门多方面的支持、协调、引导。长期以来,省、市主要领导和永城市政府从战略的、全局的、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尤其在两集团的煤化工和工业园项目建设中,省委、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领导多次听取两集团工业项目建设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汇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定期进行高层对接,多方面引导企业树立大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协调外部力量,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对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给予支持和采纳,从而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大大促进了矿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从工作中得出如下经验:①要不断加大对煤炭企业外部环境的治理,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②要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考虑,进一步加强对现有资源规划、开发的管理;③通过我市及周边地区煤炭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改造建成了一批跨地区的高产高效矿井,基本实现了大型矿井现代化,中小型矿井标准化;④按照“谁开发、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废弃物、采煤塌陷区的治理,使煤炭资源开发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完善制度、政策及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好矿业循环经济的基础
永煤、神火集团坚持从建章立制入手,严格标准,强化措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构建了新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使矿产资源管理每一个阶段的工作都能够做到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卓有成效。同时,在推进矿产资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多地争取了国家层面政策上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综合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了经济效益与资源节约的“双赢”。作者认为,要发展好两集团的矿业循环经济,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以下几点进一步探索:①要进一步修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促进循环经济立法,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资源生产和消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和义务;②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与环境管理的制度创新,改革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管理的权威性和资源管理的效率;③要建立与完善国家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及支持矿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资、技术等方面的政策体系。
(三)做好科技创新是搞好矿业循环经济的保障
多年来,永煤、神火集团从资源勘查评价、开发、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着手,大力推行科技创新,提倡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建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科研和交流平台,成立了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试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针对企业实际,从国内外引进一批学科完整、理论和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战略眼光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研发队伍,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科技成果,开展前瞻性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实现了资源应用技术上的突破。截至2005年底,已有近200 项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经验获得了国家和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及发明奖,这些成果的应用,推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高:①要加快对矿产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投入;②要对企业开展的尖端技术研究给予大力支持;③要积极学习和吸取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和做法,为我所用;④要鼓励企业利用科学技术,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选好矿山企业做好试点,逐步推广新技术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
(四)创新工作机制是搞好矿业循环经济的动力
永煤、神火集团根据储量管理规定,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建立了多项内部管理机制,除实行储量、验收、“三率”指标考核、浮煤回收等管理制度外,还实行了煤炭回采率指标与责任制挂钩制度,明确规定矿山企业法人对煤炭回采率负直接责任,回采率指标与企业目标责任制、生产工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挂钩。实际指标超过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指标,按照增加值进行奖励;实际指标达不到地质矿产部门核定的指标,按照比例进行处罚。神火集团企业还创新了责任挂钩制度、一票否决制度、专家会审制度和采掘结束“回头看”制度,建立了煤炭资源回采监管长效机制,有效地提高了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确保了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为此,作者建议:政府部门要根据企业的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运用政策、法律、资金等手段,加强对浪费煤炭资源行为的监督与处罚,同时制订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给予奖励,提高企业和个人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与创新能力。
永煤、神火集团的循环经济发展正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着,这个规划使每个链条上的产品成为下一个链条上的资源,体现了“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律,从而真正实现了两集团形成物质的循环使用和资源、能源的塔形利用,使两集团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原煤洗选加工是指由地下采出的含有矸石和其它杂质的毛煤,经过手选,筛选和洗选,清除杂质和矸石,使煤中的灰分、磷和硫等成分降低到国家规定的允许含量。 手选是利用人工把煤里的大块矸石和杂物拣出,要求块煤含矸率降低到1%-2%,拣出的矸石中的含煤率一般应不超过1%。 干燥和筛选:干燥的目的是去掉水份,一般都采用自然干燥法。煤的筛选是采用一组不同孔径的筛子,通过振动的作用,把不同粒度级的煤分开。筛选不能直接选出矸石,但能间接地提高煤的质量。如通过筛选可以使硬度较高的黄铁矿颗粒大部分集中在大块煤中,便于用手选的方法把它拣出。 洗选,使用机械加工的方法,把原煤中的杂质排除,降低煤的灰分、磷和硫的含量。常用的洗选加工方法按其工作原理可分为重力选煤法和浮游选煤法两种。 1.重力选煤法。依据煤和矸石的不同比重进行分选的方法、将原煤送入重力选煤机中,能得出精煤、中煤、煤泥、矸石等产物。重力选煤可细分为跳汰选、流槽选、重介质选等。 (1)跳汰选煤,使混有矸石的毛煤在时上时下的变速脉动水流中,按比重进行分选。其加工过程,毛煤进入煤仓后,经原煤分机筛分级,筛下物经缓冲煤仓进入跳汰机,跳汰中的煤、矸石经脱水后装仓外运, (2)流糟选煤,把毛煤和水一起送入倾斜的流洗槽(即洗煤槽)中,重的矸石逐渐沉到槽底,缓缓移动.最后通过槽底上的排料口漏出,轻的煤块则被流速较快的上层水流带走。在水流冲力的作用下,煤与矸石在洗煤槽中按比重分离。 (3)重介质选煤,是采用磨细的高比重磁铁矿粉作为加重剂(也可使用高炉渣、黄铁矿渣、重晶石、砂子等)与水混合成具有一定比重的悬浮液,在重力或离心力场中,低于该比重的精煤上浮,大于该比重的中煤或矸石就下沉,使入选原煤按比重不同精确地分离。改变悬浮液的比重,就可得到不同质量的选后产品。 2.浮游选煤法。主要是根据煤和矸石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同的原理,依据煤粒和矸石颗粒表面润湿性的差别,实现细粒(0.5毫米以下)物料分选的方法。其浮选流程是,在强化浮选过程中,加进一些药剂(如松节油、煤油、轻柴油等),旋转机叶轮形成负压,则矿浆从机体下部被吸入,同时从叶轮轴的空心套筒吸入空气由于叶轮的搅拌吸入的空气被分散成微小的气泡,在药剂的作用下,精煤很快附着在气泡上飘浮液面,被刮板不断刮出,亲水的矸石颗粒不能与气泡粘附,仍留在矿浆中,这样就完成了浮选的分离过程。 浮游选煤是精选煤泥或煤粉的方法,但因成本较高,一般只适用于炼焦煤选煤厂。 洗煤设备主要有卸煤机、给煤机、跳汰机、重介质选煤机、磁选机、破碎机、搅拌机、分级筛、脱水机等。 原煤洗选加工不仅为各行业用煤提供了较为优质的煤炭,同时也减少了煤的运输量。
1.《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煤炭管理体制和煤炭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经费来源;
2.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开发基金等,落实有关经济政策;
3.境内各类煤矿关系协调,没有资源纠纷,煤矿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良好。第四条 专项贷款作为乡镇煤矿导向性资金,必须用于重点产煤县乡镇集体煤矿的扶持、改造、联合、提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和效益,以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用。第五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重点产煤县煤炭开发总体规划设计》的要求。第六条 有条件的省、地(市)、县三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集中的维简费、发展基金等为专项贷款项目配置自筹资金或贴息,增强贷款项目的还贷能力。具体贴息办法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专项贷款项目范围第八条 专项贷款用于以下范围:
1.加大骨干乡镇集体煤矿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2.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
3.开展煤炭的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4.采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联合办矿,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
5.建设产煤基地配套的公用工程,提高综合能力,实现产运销基本平衡。第九条 下列乡镇煤矿不得使用专项贷款:
1.没有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2.个体煤矿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煤矿;
3.依法清理整顿的煤矿。第十条 近期专项贷款安排的重点是:产煤基地公用工程、洗选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和乡镇集体联合办矿以及择优安排在建、在改项目,尽量安排投资期短见效快的项目。第三章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条件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导向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方案)和经煤炭管理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等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或证书。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必须拥有35%以上的资本金,并有符合规定的专项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数额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40%。第十六条 矿井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缺煤省(区、市)和国家级贫困县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6万吨/年;洗煤厂改造后入洗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其他贷款项目改造后,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章 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程序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第十八条 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申请专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商当地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认可该项目贷款有资金承受能力并初步同意的,方可逐级上报。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项目必须经当地农业银行的评估,逐级确认资金数额。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合法证照、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资信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由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农行的意见后,分年度上报煤炭部生产协调司;煤炭部按国家批准的专项贷款规模,综合平衡后,下达建议计划,并抄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依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及建议计划,综合平衡后商煤炭部,下达年度贷款规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四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二十六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七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四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四十八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一条 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三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选加工中心是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的主要生产辅助单位,负责神东分公司大柳塔矿、榆家梁矿、保德矿、补连塔矿、上湾矿、马家塔露天矿、乌兰木伦矿、哈拉沟矿、石圪台矿、锦界矿等十大矿井的原煤洗选加工任务,地跨晋陕蒙三省区,总设计年处理原煤能力12650万吨。2009年计划生产商品煤12570万吨,其中侏罗纪煤属低灰、低硫、低磷、中高发热量的长焰煤、不粘煤,水分低于15%,灰分低于7.7%,发热量5600—6300kcal/kg,硫分低于0.5%,粒度为0-200mm的优质动力煤;石炭煤属中高灰、低硫、低磷、低氧化钙、高灰熔点优质动力煤。
洗选加工中心主要生产工艺分为重介洗选工艺和跳汰洗选工艺两种。
大柳塔洗煤厂是目前中心唯一采用跳汰洗选工艺的洗煤厂。+13mm块煤入洗由跳汰机进行分选,分选出精煤、中煤和矸石三种产品,-13mm末煤作为混煤产品直接进入产品仓装车外运。粗煤泥经角锥池和水力旋流器分级后,采用煤泥离心机进行处理,细煤泥则采用浓缩机、加压过滤机进行处理,实现了全厂洗水闭路循环。
保德洗煤厂南部区、石圪台洗煤厂采用全入洗全重介洗选工艺,块煤+13mm(+25mm)采用重介浅槽分选,13mm(25mm)-1.5mm采用重介旋流器分选,末煤系统可灵活开启,1.5mm-0.15mm经过分级旋流器分级后采用螺旋分选机分选,(-0.15mm)细煤泥采用加压过滤机回收。
孙家沟洗煤厂北部区、榆家梁洗煤厂、锦界洗煤厂、上湾洗煤厂、补连塔洗煤厂、乌兰木伦洗煤厂、哈拉沟洗煤厂都采用块煤(+13mm或+25mm)重介浅槽分选工艺,煤泥经分级旋流器分级后,粗煤泥采用煤泥离心机处理,细煤泥经过浓缩机浓缩后,采用加压过滤机回收。
煤制油洗煤厂采用块煤(+25mm)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出精煤和重产品两种产品。
保德洗煤厂和哈拉沟洗煤厂矸石再洗工艺,重介浅槽排出的矸石经破碎后可进入再洗系统选出中煤和最终矸石,保德洗煤厂矸石再洗系统采用的是两产品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哈拉沟洗煤厂采用的是重介浅槽再洗工艺,再洗系统均可灵活选择是否开启。
生产系统中的主洗系统全套设备从美国赛吉满公司引进,以交钥匙的方式承建,该系统具有流程简单,自动化程度高,分选效率高等特点,煤泥水全部经浓缩机和加压过滤机处理回收,洗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
全中心共有生产作业车间34座,高低压配电室88个,储煤仓73座,主要生产设备1562台(套),辅助设备1294台(套),配电设备1717台。
洗选加工中心以“精干、高效、科学、文明”为立厂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依靠科技创新,强化企业管理,两个文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中心现有员工600多名,下设生产技术部、协调部、综合部、经营部、煤质部、基建科、安健环办公室、十个洗煤厂和两个维修部。
洗选加工中心于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2003年-2008年连续六年评为神华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特级单位;2006年通过NOSA五星管理系统二星级认证;大柳塔选煤厂、补连塔选煤厂、榆家梁选煤厂、哈拉沟选煤厂被评为2007年度全国煤炭工业50强选煤厂。
展望未来,洗选加工中心将在两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本着“自立自强、务实高效、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神东创业精神,坚持科技领先,实现精干高效,拓展节约化生产,扩展管理内涵,以新的业绩为神华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这是我从神东本安体系文件中摘抄出来的,希望对您有用。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