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能源科技 > 正文

为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政府准备采取什么措施

鲤鱼大叔
称心的龙猫
2023-01-28 23:47:46

为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政府准备采取什么措施

最佳答案
幽默的自行车
无奈的吐司
2026-04-06 18:19:47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华源介绍了《2022年上海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华杰、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刘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朱剑豪、市规划资源局总工程师韦冬、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吴杰、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张立新出席新闻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扩大有效投资,营造更好投资环境,稳定经济发展,我市制订了《2022年上海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一、总体考虑

刚刚过去的2021年,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在2020年10.3%高增长的基础上,预计上海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8%左右,投资形势总体良好,有效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022年,为了保持经济稳定的高质量发展,做好投资工作至关重要,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在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牢牢把握“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切实发挥好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

二是紧扣上海实际,加强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持续强化城市核心功能,加快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聚焦承担国家战略的重点区域,提出针对性政策举措。

三是持续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服务企业力度,提高投资建设便利度,着力解决投资痛点堵点,营造更为良好的投资环境,全力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分为五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24条。

(一)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共有5条政策措施

一是全力落实重大项目年度投资目标,提前安排全年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按月细化投资计划,发挥重大项目对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民生改善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是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建立健全“精准对接”服务机制,形成以项目为中心的工作链,及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问题。

三是加大计划新开工项目协调力度,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创新优化投资审批程序。房建领域全面实施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领域部分节点工程继续试点开展审批程序由三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优化为两阶段改革。市政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在总体方案稳定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分期(段)供地、分期(段)核发规划土地许可。

四是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推进一批事关城市长远发展和安全保障的港区、航道、铁路、轨交、水利、地下管线等工程。同时,积极布局新网络、新设施、新平台、新终端为代表的“新基建”项目。

五是加大重点项目储备,用好“十四五”重点项目库、专项债项目储备库、REITs项目储备库,不断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

(二)加强项目资金要素保障,共有4条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政府财力资金保障。提前下达2022年市级建设财力、土地出让金、公交专项扶持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二是加快专项债发行和使用。确保一季度完成财政部提前下达的2022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并按照进度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争取上半年完成全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三是加大投资政策精准供给。积极放大“十四五”重点基础设施市对区支持政策、新城土地出让收入支持政策和上海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20条的政策带动作用,发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投融资政策体系、“十四五”保基本养老机构支持政策成效;出台“十四五”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重点绿化项目建设、初期雨水调蓄工程建设等支持政策。

四是加强资源性要素指标统筹平衡。加强市重大工程涉及土地、水面积、绿地、林地、渣土消纳和安置房源等六项资源性指标统筹调配。通过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理等方式,建立资源性指标统筹使用新机制。

(三)激发社会投资动能,共有4条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用好1000亿元以上的“新基建”优惠利率信贷专项,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新基建”投入。加快在未来医院、智能工厂、智能交通领域布局实施一批新型基础设施重大示范项目。统筹用好全市用能指标,加强绿色数据中心指标保障。

二是发展壮大新兴产业能级。用好新时期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支持政策,实施本市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相关信贷专项优惠政策。鼓励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为本市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费给予一定补贴。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发挥好技改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撬动引导作用,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出台新一轮可再生能源、充换电设施扶持政策,推动杭州湾海域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加快各行业领域“光伏+”综合开发利用。制定出台并推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低碳新赛道。

四是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好工业用地出让关,完善产业用地标准。全面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优化存量工业用地转型机制,优化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绩效监管。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筹措建设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地计划。

(四)打造城市发展新空间,共有7条政策措施

一是推进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加快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打造世界级创新产业集群。集中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持续推动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扩建三期建设,启动建设浦东综合交通枢纽。

二是高标准建设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用好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加快打造国际数据港,布局一批核心载体和重点项目。推进南汇支线(两港市域铁路)、临港水厂原水管、泐马河及出海闸新建工程,建设中芯国际临港基地、中国商飞总装基地、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滴水湖金融湾。

三是高水平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用好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示范区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建设市域铁路示范区线、“水乡客厅”、元荡淀山湖岸线贯通工程,推进华为青浦研发基地等一批标志性产业项目建设。

四是高质量建设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聚焦大交通、大会展、大商务“三大功能”,建设高标准的国际化中央商务区,推进配套载体建设。启动建设西交通广场平台、申长路申昆路贯通工程、71路中运量延伸工程。

五是高起点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市级建设财力、市级土地出让金收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新城发展建设。加快推进新城一批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民生、产业项目落地实施。

六是打造“一江一河”世界级滨水空间,持续推进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贯通提升,加快虹口北外滩、浦东前滩等滨江区域开发,全力打造沿岸各具特质的公共活动新地标,积极完善文旅配套服务设施。

七是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出台南北地区转型发展实施意见及支持政策,支持吴淞创新城、南大智慧城、滨海地区开发建设,支持金山区第二工业区深度调整,打造全市“二转二”转型升级示范园区,提升区域能级。

(五)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共有4条政策措施

一是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深入听取企业意见,集中解决一批影响企业投资发展的瓶颈难题。

二是着力打造优质市场环境。瞄准“3+6”新型产业体系的行业标杆企业,引进高质量重大产业项目。

三是优化外商投资服务。发挥市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作用,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力度。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

四是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依托“一网通办”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进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等。

最新回答
拉长的绿茶
俭朴的音响
2026-04-06 18:19:47

德国可再生能源供电目标提前15年,德国可再生能源是否实现了“大跨步”?

该国的可再生能源提上一个新台阶,这次归功于风能和太阳能基础设施的扩张,在这个加速发展的时代以后人们就不会在面临资源短缺问题了。对此我还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什么是可再生能源?

1.太阳能:我们可以利用太阳辐射的光通过太阳能电池转换成电力,也可以利用太阳的即热气来把水加热就是我们常见的太阳能热水器。

2.风力发电:风力发电是由风的力量转动扇叶来带动发电机发电,扇叶越长风速越快就能截取越多的风能。

3.海洋能:海洋覆盖地表三分之二以上并隐藏着丰富的海洋能源,其中包含了波浪能、温差能、潮汐能、潮流能等。

4.地热能:是来自地球内部深处的能量和机油钻井取得地底热水等。

二、可再生能源有什么作用?可用到哪些地方?

相对比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污染空气来说可再生能源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一种清洁绿色低碳的能源,可再生能源是中国多轮驱动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可再生能源就发生在我们日常身边,现在很多农村家庭依然保持着太阳能热水器,还有很多将废弃物进一步炼化转换成能量等。

三、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能源的危害有哪些?

就像是石油煤炭就是不可再生能源,如果长期大量使用肯定会对我国的空气质量造成影响,这些生活废气和工业废气的排放都可能是造成气候变暖的原因之一,所以对于新能源的开发我们一定要大力支持。

儒雅的大碗
过时的樱桃
2026-04-06 18:19:47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微笑的汽车
勤劳的小熊猫
2026-04-06 18:19:47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四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

忐忑的溪流
直率的河马
2026-04-06 18:19:47
2022年空气能电补什么时候发放您好亲,2022年1月5日,村里发放了2021年度空气能电费补贴,每人补贴度数封顶为4000度,每度电补贴0.3元,因此每人最多可以拿到1200元电费补贴。

2022年6月24日,财政部官网正式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温暖的歌曲
俊逸的彩虹
2026-04-06 18:19:47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受伤的御姐
搞怪的乐曲
2026-04-06 18:19:47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可爱的热狗
友好的镜子
2026-04-06 18:19:47
我国对于个人投资风力发电差不多是没有政策的状态,与个人投资太阳能不同,风电现在还没有任何补贴

拓展资料:

一,国家层面风电行业政策汇总

随着“低碳环保”的发展,国家在环境污染和节能减排上愈发的重视。作为清洁能源之一的风电,成为了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产业。早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一五规划》就提出了要稳步发展石油替代品,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了相关政策来大力发展风电。

二,国家层面风电消纳政策汇总

伴随着我国风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政策更加倾向于发展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及强调风电并网和消纳能力。

三,国家层面风电补贴政策汇总_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发展规模的壮大,我国风力发电成本迅速下降,政府也逐步下调风电上网标杆电价。2019年起,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与此同时,我国风电政策环境逐渐由补贴鼓励到现在驱动平价上网。

四,国家层面风电行业发展目标解读

在2021年2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同时要求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目标。

五,重点省市风电行业政策汇总

“十四五”时期,我国风电将迈入平价上网时代。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省区市积极响应国家层面号召,特别是装机大省像是内蒙古,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将继续推进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基地建设,促进集中式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快速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分散式风电,力争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突破1亿千瓦,力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达到国家下达的激励性目标。整体来看,各个省市区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当地风电的发展。

英勇的手套
热情的帅哥
2026-04-06 18:19:47

7月19日,河北张家口人民政府发布的《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筛选工作方案》指出,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自2015年7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起,先后推出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一系列规划或指导文件,规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近几年张家口市结合示范区定位及相关规划先后推动了张家口风电基地三期、张家口光伏廊道的规划建设。

截至2017年底,张家口市风电已安排规模为1627万千瓦,已超出2020年规划目标(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已安排规模为435万千瓦,距离2020年规划目标(600万千瓦)还有一定空间。

以下为原文!

一、工作背景

张家口市位于我国“三北”地区交汇处,是“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城市,是京津冀地区重要的生态涵养区和规划的新能源基地之一。依托张家口的独特优势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综合示范,对引领可再生能源创新发展,推动能源革命,促进经济落后地区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确保完成《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尽快将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打造成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能源消费革命的标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窗口区、河北省绿色发展的先导区,为河北乃至全国能源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以“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绿色示范”为目标,坚持“统筹协调,优中选优”的基本原则,在统筹考虑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消纳能力的情况下,建立适用于示范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及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充分做好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促进示范区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基本情况

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自2015年7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起,先后推出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一系列规划或指导文件,规划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达到600万千瓦。近几年张家口市结合示范区定位及相关规划先后推动了张家口风电基地三期、张家口光伏廊道的规划建设。

截至2017年底,张家口市风电已安排规模为1627万千瓦,已超出2020年规划目标(1300万千瓦);光伏发电已安排规模为435万千瓦,距离2020年规划目标(600万千瓦)还有一定空间。

张家口可再生能源建设已取得巨大成就,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及电源结构性矛盾的加剧,地方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动力与电网消纳能力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示范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需重点关注要素。当前,做好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建设和并网友好协调发展,以及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应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项目自身技术先进性和经济竞争性,另一方面应加快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消纳和送出问题。

三、工作目标

根据《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54号)的要求,结合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本情况及示范区2020年规划目标,开展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工作。本次项目筛选工作将在不超过示范区2020年光伏规划目标的前提下,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7〕552号)所申报的20个示范工程项目、基于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及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项目为基础,对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综合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深度、技术与产业先进性、项目创新性及示范性等因素进行筛选排序,并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目标及电网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可实施项目及其开发规模、开发时序,提出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方案。在明确示范区建设和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后,有序推进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四、工作原则

(一)公平竞争、项目优选

建立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筛选体系,营造比学赶超的市场化竞争氛围。针对各能源品种特性,采用技术类和经济类等筛选指标,纵向分类,横向比较,评判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先进程度、项目方案合理性、成本效益,遴选出一批技术先进、成本优化的示范项目,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创新驱动、维度升级

建立强调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的筛选方法,在筛选过程中,不仅考虑单体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应从先进技术引领、绿色转型示范、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等多维度评判项目先进性、创新性和示范性,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质量。

(三)规划引领、分步实施

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15—2030 年,其中近期为2015—2020 年,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本筛选方案暂适用于近期2018—2020 年新建项目筛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筛选主体

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7〕552号)所申报的20个示范工程项目、基于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及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项目中,对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示范项目电网接入系统条件的复函》、《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新增示范项目电网接入系统条件确认的复函》、《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张家口市涿鹿县可脱网运行的100%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黄帝城示范小镇建设的复函》中确认的13个项目进行筛选排序。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筛选工作流程

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公开发布筛选文件→企业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项目筛选排序→确定实施方案。各步骤依次为:

1. 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并将确认的项目筛选工作方案报备能源局。此外,由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对项目筛选工作方案予以发布,水电总院予以转发。

2. 公开发布筛选文件

水电总院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项目筛选工作方案,研究编制包括申报资格、评分标准、申报企业须知、资料格式等要求的项目筛选文件。由张家口发展改革委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项目筛选公告,水电总院予以转发,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可向水电总院报名,购买项目筛选文件,参与项目筛选。

3. 企业编制并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筛选文件要求编制对应项目申报文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递交申报文件。具体申报文件递交要求将在递交申报文件前另行通知。

4. 项目筛选排序

项目筛选排序工作自企业递交申报文件截止后开始。筛选排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合格性评审,第二阶段为详细评审。

(1)合格性评审

合格性评审主要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在筛选项目清单中、各申报投资企业递交的材料是否完整。

(2)详细评审

通过合格性评审的申报项目由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并排序。

5. 确定实施方案

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规划目标、电网相关规划,以及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和消纳方案,依据专家筛选排序结果,由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公示(网址:www.hbdrc.gov.cn),公示时间为5天。公众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在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写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反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确定后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报备能源局。

六、项目筛选标准

(一)项目基本要求

结合《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的请示》,按照“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则,本次示范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应与具备筛选资格项目清单中的开发业主相对应,且不得变更。开发业主为联合体的,应明确各方权益比例,同时需有绝对控股方(业绩按权益考核),联合体入选后按申报权益比例注册合资公司,合资比例不得调整。

2.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不得进行变更和转让。

3.申报企业应承诺按照“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有关工程技术指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项目验收和运行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检查。

4.项目已开展土地利用、林地、环保、压矿、文物等颠覆性因素排查,不得位于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和规定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对于已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性文件的优先考虑。

5.入选项目应承诺按照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间及规模要求如期开展工作。对于未能如期开展工作的企业,取消其规模配置,此外该企业不得参与后续张家口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或优选工作。

6.入选项目中涉及的风电建设规模,在2020年前建成的,按平价上网安排;在2020年后建成的,届时根据可安排建设规模统筹安排。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提出项目筛选工作方案,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示范区项目筛选工作,并配合做好实施方案。

八、工作要求

1.公平公正。各参与组织项目筛选的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项目筛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竞争配置资源,不搞区别对待,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严格规范。在组织申报和筛选的各个环节,坚决做到政策严、操作严、纪律严、执行严和要求严。全部参与项目筛选排序人员接受监督,遵守廉政和保密要求。

九、时间安排

2018年7月20日前,公开项目筛选工作方案;7月25日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发布项目筛选文件; 8月10日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截止;8月15日前,完成项目筛选排序工作;8月20日前,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并报送请示文件;8月25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8月31日前,下达张家口市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

单身的钢笔
激动的雪碧
2026-04-06 18:19:47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国单位GDP能耗在5年内必须下降20%。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表示“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随后,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某省官员甚至坦言,眼看大限将至,而且政府已明确将节能减排的完成情况与地方官员的考核挂钩,目前最有效的办法恐怕就是直接拉闸限电;更有甚者,是直接通知停产。类似想法做法恐怕不仅存在于一个省,而由此带来的政策副产品需要进行总结与反思。

拉闸限电创造第一副产品——“柴油荒”

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许多地方政府采取粗暴的“一刀切”式的行政管理模式,给企业生产秩序和国民经济、社会安定等诸多方面带来负面影响。由于许多地方供电线路无法区分工业、居民、公共设施等性质的用户,更无法区分节能企业与耗能企业,或工业加工企业与农业深加工企业,又不能区分内贸加工还是外贸订单加工以及合同期限的长短,只要在辖区内,地方政府强力推行的拉闸停电就没商量。这不仅完全打破了企业的经营周期和资源配置效率,又迅速向钢材、水泥等其他原材料市场传导。

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想出了用电指标额度管理的新措施,创设出了地方政府的行政配给权以及寻租机会。即使这样,也最多仅能满足不到50%左右的企业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不再投资每台20多万元购买柴油发电机和柴油来维持生产经营,以使企业运营成本不要掉进停止营业点之下。尽管企业用柴油发电折算的电价约为每度1.5~2元,比上网电价0.7~0.8元高出近2~3倍,用柴油发电的企业基本上是做一单亏一单,但只要可以支付所有可变成本或再弥补些固定成本,企业就必须作出这种亏本开工的选择。其结果必然是,在制造“柴油荒”这个副产品的同时,也削弱了企业自我积累良性、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应对危机创造第二个副产品

“柴油荒”直接波及到水路及陆路等商贸物流业、沿海地区禁渔期结束的渔业生产、秋季的农业生产、基建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以及一般加工业,并引起舆论对国有石油企业的诟病。

面对舆论压力和各地柴油供应持续紧张的状况,国有石化企业全力开工炼制原油。其中,中石油的原油日加工量突破40万吨;中石化也宣布了五大措施力保柴油供应,甚至停止了原年底的常规检修维护的计划;并下达文件,专门强调要求下属炼厂增产柴油,并推出炼厂每超计划多生产1吨柴油即可得1000元奖金的奖励政策,以及增加柴油进口等措施。他们采用了一切可以动用的手段,来应对这种单一产品短缺的畸形的生产和供给的危机。

在这种畸形的危机中,暴增的柴油需求不可避免地造成汽油供给过剩,甚至会因过剩而不得不低价出口,最终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同时,超计划每吨1000元的奖励政策又将降低企业的盈利率,并直接减少国资委的红利和股东的权益。

最重要的是:计划年底进行的常规检修维护是一个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的基础保障工作,是经过比较科学的优化计算得出的结果。如果长时期地为了他人的政策瑕疵而忽视自身的经营安全边际,即应该投资检修维护而不为,则极有可能给企业埋下恶性事故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重大的环境灾害事故,不仅企业受损,企业所在地区的损失也会十分重大。

节能减排“达标”创造第三套副产品

有媒体报道,浙江义乌从8月26日开始,全市分片区实行工业用电供2天限1天的政策;温州部分地区颁布了企业每开工1天就要停电2~4天的规定;广东省高要市则陆续对该市50家企业进行限电,限电时间为2010年9月1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诸如此类的限电政策在全国是五花八门,不胜枚举,所产生的负面结果也令人触目惊心。

1.订单和市场丢失。在一些外贸企业,限电致使企业部分订单违约,要支付大笔违约金,因此,企业基本不接新客户。对于老客户,为了不让其流失,有时也不得不发电来完成订单,做亏本买卖。

2.资金链与供应链断裂危机。对于一些长产业链的重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通常都是采取原料“先送后付款”,成品“先交钱后给货”的方式。但由于限电,长期停产,上游原料供应会要求付款,而下游客户也不会再交任何订货款。可企业在停产时还会发生大量费用,必然造成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最终会殃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连带殃及铁路运输、仓储等相关配套产业资源配置的效率。

3.被增加的沉没成本。特别是炼钢企业,在一关一停中,为了维持钢包的温度,每天消耗的维持费在100万元以上,但由此被创造出来的沉没成本,却需要企业自己承担。

4.降低了全国整体能源使用的效率。柴油发电比火电、水电的生产成本都高,而守着电网的电不能用,不仅不能实现节能降耗,相反会造成石化资源更大的浪费。况且,中国电力系统眼下还达不到全国性智能配置、超大电能储存等先进的智能管理水平,拉闸限电又会殃及火电、水电企业的电能利用率、开工率及经营绩效,进而影响整个国家能源资源的总体使用效率。

5.停产造成的短期非自愿性失业。调查数据显示,进入11月份,中国南部已有2000多家民营加油站因缺油而停业,广东、江苏、浙江等省数量也都高达几百家。这不仅恶化了物流产业的运营环境,数万名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也被迫接受停薪或减薪,处于非自愿失业与半失业状态。而对于来料加工业,江浙一带的企业大多是按件计酬,拉闸限电将直接减少工人的收入和收入预期。在原本企业招工就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因收入下降无力维持正常生计而成帮辞工的现象也开始出现,恶化了非公中小加工企业的经营环境。

6.居民和公共设施成为被殃及的又一池鱼。一些地方停电波及到了居民和公共设施。不仅因行政手段剥夺了居民消费电能的权利,使居民家停电停水。更甚者,使公共设施也无法正常运转,医院和公路的红绿灯也幸免不了。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已经远大于“节能减排”的贡献。

7.行政成本增加。拉闸限电等一系列问题迫使政府增加了检查纠错的工作量和各级政府不断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及工作的再调整,进而增加行政成本的支出,浪费了纳税人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