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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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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23:35:17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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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21:57: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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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21:57: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纯真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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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21:57:29

煤是一种不可再生能源,但我们因为发电要消耗很多,对此有什么好的建议?

需要通过开源、节流、打造主体能源等方式来应对。

一方面,要加强煤层气、页岩气和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发;

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要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并实施多能互补协调发展。清洁能源前景广阔,但目前也有大量技术瓶颈问题待解;

还有就是解决开采煤炭时的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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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21:57:29
近年,各国之间都纷纷研发解决可再生能源。中国香港,这个地少人多的地方,有潜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吗?我们希望透过此专题研习探讨以下两项: 1)参考外国可再生能源的成功例子,并推论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条件2)现时,中国香港的环境符不符合以上的条件并分析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A) 可再生能源根据国际能源总署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组,可再生能源是指从持续不断地补充的自然过程中得到的能量来源。普遍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和地热能等。B) 中国香港能源使用情况中国香港能源来源几乎完全依赖化石燃料

以提供电力及燃气等能源,能源原料均依靠进口,包括石油、煤及天然气。而境外核能占中国香港供电20%。据统计,中国香港年花约 146 亿度电。C) 中国香港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香港机电工程署在2000年展开了一项在中国香港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报告。研究本港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及探究与本港广泛使用可再生能源有关法律、机制、推广等各种问题。我们相信中国香港是适合发展可再生能源。我们会从两方面讨论:1)从外国例子看中国香港地理环境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2)从访问中了解中国香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难处。我们先看第一个值得参考的外国例子:A)日本东京东京和中国香港都是国际大都会,地少人多,耗电量大,拥有丰富的经济条件。现时,东京积极推行太阳能发电,太阳光发电设备的引进量约有三十二万千瓦且为世界第一,证明东京在推行太阳能发电是非常成功的。不但如此,日本亦广泛地使用一种新的焚化炉,可以把废物的体积减少达 90%,因此可以延长堆填区的使用寿命,适合像中国香港这个狭小的地方。日本之所以能够成功是由于 *** 十分一致地支持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提供补贴和配套法规政策,令焚化技术在日本能够广泛使用。B)台 *** 湾,地少人多,工业生产与经济活动密集,能源消耗量庞大。为了改善能源问题,台湾进行了太阳能发电。中国香港同样是个地少人多,缺乏天然能源,经济活动密集的地方,能源消耗量亦十分庞大。 中国香港这个面积只有大约1000平方公里的地方,人均耗电量在亚洲高踞第4位。台湾和中国香港是位于热带的地方,较近赤度,阳光充沛,与台湾有多方面的处境十分相似。因此,太阳能发电是十分适合中国香港。C)访问为了作深入探究,我们访问了一位资深的通识老师。该通识老师认为中国香港适合发展可再生能源, *** 不发展是受着政治因素的限制,不是有技术上与资金上的限制。在技术上,中国香港有足够的人才发展。中国香港有23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所以并没有资金上的问题。中国香港还是不能全面使用太阳能发电是因为没有大量市民表达对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诉求。而且,中国香港可以向内地购入煤发电,所以 *** 认为中国香港没有必要发展可再生能源。他认为垃圾焚化不是不能发展,但是发展了以后有可能会鼓吹制造更多垃圾的风气。即使焚化后的排放物可以用作制造砖头与马路, *** 也不愿创新,因为要负上另外的责任。中国香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步伐停滞不前是因为受到政治上的因素影响, 而不是中国香港没有技术与资金。讨论与分析根据中国香港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香港的潮汐、水力和地热都不足以发展,不是理想的可再生能源的来源。虽然风力发电在报告撰写当年,发电效能高,但是,相对今天2010年中国香港的发电量,不是十分可取。从我们讨论过的两个国外城市例子,可以看见中国香港有潜力发展太阳能和垃圾焚化发电。先说太阳能,台湾及东京人和楼宇都非常密集,城市空间不大。但日本人善用楼宇的面积,包括天台和外墙等,将太阳能技术融入楼宇设计,小小的面积便能提供约大量电力。香中国香港 无论是日照时间和日光强度(低纬度)都比台湾和东京大,若大规模发展城市太阳能,再加上引入一些较高效能的技术(纳米太阳能和太阳能窗等),必能为中国香港市民带来一定的能源。每 1 平方米的光伏板每年可产生 121 千瓦时。如果中国香港所有土地都装上横向光伏板,总发电量便为每年 1

330 亿千瓦。(中国香港每年平均使用146亿度电)至于垃圾焚化发电方面,中国香港有绝对的优势。美国其中一个垃圾发电站的发电能力高达100兆瓦,每天处理垃圾60万吨。。对于中国香港,每天制造2

660公吨废物的地区来说,垃圾焚化发电一方面可以提供充足电力,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堆填区的问题。所以,中国香港无论在地理、环境和天然资源方面都适合发展可再生能源。另外,中国香港 *** 有23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所以,资金上也没有难处。至于人才和技术方面, *** 一方面可以从外地引入人才,购入技术培养专才,甚至作带领的角色,推动商界研发技术和培养人才。但是,正如上述访问提到,中国香港唯一发展的障碍就是不良的政治和社会文化风气。中国香港市民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和意识不高。中国香港 *** 亦倾斜于商家和发展商,对于这些长远、高风险、较低回报的再生能源发展项目,反应并不积极。总括来说,中国香港地理和技术上都有潜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唯一的障碍就是在政治和社会文化上的反对声音。

参考: alecwsp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