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适用期几年
3年。
超过3年仍未完成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从定义来看,绿色矿山建设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绿色矿山是一种理念,具体实施目前并没有国家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对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出台了一些规范性的评定指标,对于企业落实和实践绿色矿山建设起到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促进矿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规划和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第三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建设、部门协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能源、财政、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群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
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开发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水等。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选矿中应当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限额要求。第十条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露天煤矿应当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循环使用矿坑水。采掘场有旧巷火区或者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当采取灭火措施并设置煤层消防设施。第十一条 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新建、改扩建井工煤矿在环境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井下强含水层、地下水严重渗漏区域适宜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的,应当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已建生产井工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开采技术。
充填开采应当优先利用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充填区域的选择及充填开采方案应当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相结合。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清洁处理后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对煤系地层高岭土等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保证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第十四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煤炭开采企业或者其他综合利用单位采取井下充填、露天采坑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
新建、改扩建煤矿以及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要求。
首先我国煤炭技术含量高,生产效率高。煤炭生产效率也称为生产人机工程学,即一个普通工人一天工作的煤炭产量。技术进步推动我国煤矿机械化水平和单井产量规模逐步提高,带动煤炭生产效率快速提高。智慧绿色已成为煤炭生产的新趋势。煤矿安全得到根本改善。我国煤炭资源普遍埋深,采煤以地下煤矿为主。井下环境复杂,灾害风险因素多,煤矿安全生产面临巨大挑战。
其次矿石容量和外观良好。根据新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煤矿在矿山外观、矿区绿化、废弃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有更高的约束性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绿矿对矿区功能分区进行了合理布局。矿山外观与地表、植被等周边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绿化覆盖率达100%。矿区花园实现“三季花四时绿”,煤矿环境堪比大学校园。
未来煤矿建设趋势将会走寡头垄断的产业结构。在长期的市场竞争和政府引导下,煤炭行业进入生命周期成熟期,生产效率高,生产成本稳步下降。四大煤炭企业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这种产业结构既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又保持了相当大的竞争活力,适合长期稳定发展。
要知道煤炭产业是指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的产业。它是国家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煤炭在我国能源中的主导地位不会改变。虽然比重呈缓慢下降趋势,但煤炭在我国能源市场的主导地位不会改变,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煤炭。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步伐加快;煤炭需求增速放缓;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迫在眉睫。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
绿色矿山建设包括的内容矿山开采
一、矿山开采合法化
1、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权、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2、矿山建设项目有经过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等报告;矿山企业依法管理和组织生产,依法缴费、纳税和足额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
3、申报前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资源利用高效化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范,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经达到设计要求,达全省同类矿山水平。
2、矿产资源利用率高,优用,没有采富弃贫、浪费和破坏资源及环境的行为,产品结构优化合理,废弃资源回收利用率高,达全省同类矿山水平。
3、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良好的同时,积推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高,实现节能降耗(能耗指标低),达全省同类矿山水平。
三、开采方式现代化
1、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采矿(开采、选矿、冶炼)方法科学,工序合理有序,矿山开采科技水平属同类矿山。
2、改造和引进采选技术,选择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和方式,露天采场作业要按照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地下采矿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矿作业机械化、现代化程度高。
3、完善矿区配套设施,实现生产全过程(穿孔、爆破、采装、运输、堆料和排渣等)无尘作业,减少丢矿压矿,采剥并举,大限度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
干净的矿山开采区
四、采矿作业清洁化
1、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矿山生产全过程(生命周期)的环保措施,选择无(少)污染的生产工艺、设备、原(辅)材料和清洁能源。
2、严格控制废水、废气(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废渣(废土、废石、尾矿)的达标排放,对排放的废物和能源实行再利用;噪声污染、震动危害等均达到和省级有关标准要求。
3、通过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保障开采区、运输区、加工区的防风抑尘设计及喷水降尘设施建设,保障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产过程的小扰动、无毒害和少污染。
五、矿山管理规范化
1、矿山企业健全组织,明确分工,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并按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矿山开采监理。
2、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源完整。
3、切实做到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生产区建设布局规范合理,生活区的生活辅助设施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人居环境的安全。
六、生产安全标准化
1、严格实施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人员持证上岗。
2、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备金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设备安全性能,设置危险区自动报警装置,杜绝职业病发生等,安全生产投入的实施。
3、完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各类预案,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加大对火工器材的管理力度,及时消除生产环节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七、政府群众关系和谐
1、矿业开发要获得“社会执照”,即取得当地社区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信任,及时通报矿山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寻求社会和矿山利益的一对致,积主动参与当地的公益事业。
2、制定与当地社区磋商的计划,并贯穿生产全过程,与社区建立联络关系,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的采矿作业,共同应对意外事故和涉及人的安全和环境破坏的事件。
3、有完备的职工技术培训体系,提高职工生产技能、绿色环保意识和整体素质,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投产的绿色矿山
八、矿区环境生态化
1、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边生产边坡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年投入达矿石销售收入的2%以上;生产区、生活区和复垦区绿化覆盖率达标。
2、矿山开采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景区直观可视区的地貌景观造成破坏,无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治理率达100%。
3、有完备的矿山闭坑规划和后续土地利用与监测方案(计划),开采、闭坑等阶段矿山环境治理率及土地复垦率达标,破坏的植被修复效果显著,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绿色矿山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绿色矿山建设是大方向、大原则、大逻辑!是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由矿业大国向矿业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明确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按照国家相关要求,31个省(区、市)以及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目标:除天津、上海和西藏等省外,其他28个省均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均明确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规划期末,全国拟建设绿色矿山的数量约1.3万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从定义来看,绿色矿山建设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现为大家介绍了绿色矿山建设包括的几点内容。
一、矿山开采合法化。
二、资源利用高效化。
三、开采方式现代化。
四、采矿作业清洁化。
五、矿山管理规范化。
六、生产安全标准化。
七、政府群众关系和谐。
八、矿区环境生态化。
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
绿色矿山是一种理念,具体实施目前并没有国家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对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出台了一些规范性的评定指标,对于企业落实和实践绿色矿山建设起到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大致可以从10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评定,合法合规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规范化管理、生产安全、企业文化、矿地和谐、环境保护、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