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落地:大规模、高消纳、市场化
全文 1940 字,阅读大约需要 5 分钟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南方能源观察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eomagazine@126.com 编辑 黄燕华 审核 冯洁 6月1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同时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高水平消纳以及市场化发展。大规模开发 中国已经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3...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四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
简介: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558)是中国第一家自主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适应全球不同风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大型陆地、海上和潮间带风电机组的专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并在中国率先自主开发出全球领先的5MW、6MW系列风电机组。公司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4年,累计风电装机容量约15729MW;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70MW,占国内市场25.84%,排名第一。
华锐风电肩负重大装备国产化的历史使命,以向全世界、全人类奉献清洁能源为己任,以“挑战、创新、超越”为核心企业文化,以技术创新、国产化、规模化、大型化、国际化、服务一体化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创造了中国风电设备制造业多个第一和奇迹。
量风力发电方面的研究和咨询项目,完成了10多个省(区)电网接纳风电能力的研究和100多个风电场接入系统分析项目。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国内最早开展风电机组特性检测的机构之一。2008年9月,中心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实验室认可资质,成为国内第一个获得国际互认可资质的风电检测机构。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二十余个风电机组和风电场的检测项目。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国内最早进行风电场功率预测与调度控制技术研究的单位,自主研发的国内首套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已经在吉林、江苏、甘肃以及西北网省电力调度中心成功投入运行。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长期从事风能资源评估领域的研究工作,与国外知名机构,如丹麦可再生能源国家实验室、丹麦EMD公司、挪威WindSim公司以及德国Decon公司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并选派多名技术人员赴国外学习、培训,建立了国内风能资源评估的专业团队。目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是丹麦EMD公司和挪威WindSim公司在中国区域的技术支持中心。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国内最早开展大规模光伏并网系统研究的单位,目前已经完成西藏阿里地区10MWp光伏电站建设技术专题研究、石林66MWp光伏电站试验示范项目接入系统专题研究、石林100MWp光伏发电科研示范项目工程接入系统专题研究等项目。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承担着多个国际合作项目,包括中德政府技术合作项目——“风电研究与培训”、中德政府技术合作项目——“风能环境研究及培训中心”、中丹政府技术合作项目——“风能开发”,中国
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建立风力发电机组检测中心”。通过执行国际合作项目,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的风电研究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 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 风力发电关键技术研究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研究 风力发电接入电网的系统分析 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系统分析 区域电网新能源发电接入能力及发展规划 风电场控制技术研究 海上风电场接入电网关键技术研究 风电功率预测系统研究与应用 风能资源分析与风电场微观选址 风电机组特性测试 风电场并网特性测试 光伏电站并网特性测试 风电场运行情况后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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