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准运证怎么办理
煤炭运输要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证。
办理流程如下:
1.由煤炭使用单位提供运输车辆号牌到镇交警大队进行 审核及验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符合申请条件的单 位签订 《煤炭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
2.由煤炭使用单位携上述资料到镇经贸办申请办理,并 填写《煤炭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申请表》。
3.镇经贸办负费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 的给子审批并发放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不符合条件 的退回
煤炭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验收合格。
如果不涉及销售,仅仅是存放,可以不用办理任何手续,这个其实也没什么人管。
如果仅从事煤炭仓储业,不经营煤炭,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如果申请从事煤炭仓储,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保审批。煤炭仓储管理制度煤炭仓储管理制度(试行)为确保进出场煤炭验收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序的进行,确保煤炭仓储存量准确,煤炭科学合理存放,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煤炭验收,管理内容。煤炭验收是指对进出场煤炭数量检验和样品采集。数量检验是应用国家计量部门检测认可的计量工具,对到场煤炭进行称重计量验收过程煤样采集是根据国家有关煤炭采样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到场煤炭采样送达的过程。
1、企业要和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签订环评技术委托合同,由该单位来编制环评报告并出具资质。
2、再由企业代表交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会给出环评意见,这时候该单位需要根据环评意见进行修改并出具资质。
3、再将改好的文件送交给环保部门,环保局管理科收到递交的环评报告后,会到现场进行勘察。
4、接下来是环评报告审批,由环保局监测站进行验收,如果审批合格后就可以拿到批文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扩展资料须提交的资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
4、使用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核原件,收复印件);
5、原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延期、更名及改、扩建项目)。6、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保审批流程
因为我正在办理这个证件
已经手续齐备了
首选
你要有你自己的公司
要有煤场
面积3500平方以上
并办理煤场环评手续
这个手续很麻烦
要到发改委立项
另外到规划局规划
实地测量
绘图
出具土地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
最后到环保局
办理出环评手续
光有环评还不行
还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待检待验协议
还有电子衡上的有效鉴定证书
齐备后
带上公司的法人任职文件
验资报告
送到煤炭局
运销股
初审
再送至地级市工信局
复审
最后送到省工信厅末审
合格发证
不过现在大多省指标早已满了
想办新证很难
我都准备一年多了
到现在还没拿到证
不如买个有证的公司快些
法律分析:1、企业要和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签订环评技术委托合同,由该单位来编制环评报告并出具资质。
2、再由企业代表交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会给出环评意见,这时候该单位需要根据环评意见进行修改并出具资质。
3、再将改好的文件送交给环保部门,环保局管理科收到递交的环评报告后,会到现场进行勘察。
4、接下来是环评报告审批,由环保局监测站进行验收,如果审批合格后就可以拿到批文了。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手续: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扩展资料:
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或原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或者是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2、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
3、环保局委托评审。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4、环保局审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报告书,交个当地环保局,环保局还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会给你出具批复文件,拿到审批文件后,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开办的煤矿企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所属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县(市)所属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和其他煤矿企业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第五条 各类煤矿企业以矿井(露天矿)为单位办理年检手续。煤矿企业应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负责年检的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并填写上报。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式样,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印制。第八条 年检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
(二)各类污染源治理、处理和达标情况;
(三)矿区生态恢复情况;
(四)矿井水的回用及矸石等的综合利用情况;
(五)矿区绿化美化情况;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时提出的限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第九条 年检的标准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执行。第十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有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环境保护设施完好率、运转率达不到90%以上;
2、有土地复垦规划或计划,土地复垦率低于10%;
3、矿井水综合利用率低于2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批准长期闲置或拆除;
2、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3、造成严重生态破坏;
4、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年检中提出的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一条 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
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一)自检:各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提交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由企业环保部门审查后,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
自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环保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内容,对照年检标准逐项报告;
2、企业污染源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
3、《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填表说明;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环境监测报告应包括:各环境要素污染源排污状况、土地破坏观测、调查资料、绿化状况和污染源监测原始报告等。
(二)全面检查: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听取企业环境保护情况汇报,根据年检内容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上签署年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加盖环境保护机构印章,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三)抽检: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对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各级定期抽检比例应达到10%。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负责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经授权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由其颁证的煤矿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应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