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主要需要包括哪些设备和功能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一般需要具有远距离监测煤炭产量、超产报警、工作异常报警、统计、显示、存储和查询等功能。
恒盛高科KJ528煤矿产量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ICS-5F矿用本安型分站、KDW127/5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稳压电源、KBA8型隔爆摄像仪、ICS-220J 型矿用信息传输接口、XK3208-A5 型称重显示控制器、网络硬盘录像机和不间断电源。
参考资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楼阳生
2017年2月1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办事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9号修订)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3.《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4.《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100号修订)
5.《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105号修订)
6.《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7.《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9.《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10.《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11.《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1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13.《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14.《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15.《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16.《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17.《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18.《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19.《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列113件政府规章经过清理和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现予公布: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1990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1990年12月1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6、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199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1991年1月15日施行)
7、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1991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1991年11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1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1991年12月4日施行,1997年10月21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9、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1991年12月11日施行,1997年11月26日修改)
10、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1992年7月13日施行,1997年11月7日修改)
11、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2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2年12月6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
12、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1994年3月7日施行)
1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1994年3月6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1994年9月15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5、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1994年10月23日施行)
16、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7、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8、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1997年11月14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9、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1995年6月23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
2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1995年8月29日施行)
22、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1996年2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1996年3月21日施行,1997年11月22日修改)
24、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1996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5、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1996年7月1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6、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1996年8月31日施行)
27、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1996年10月24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28、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1997年3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9、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1997年7月1日施行)
30、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1、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99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1997年7月1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2、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1997年10月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3、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1997年11月22日施行)
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1997年12月14日施行)
35、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1998年5月6日施行)
36、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998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1998年6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7、山西省教育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8、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4月17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39、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1999年5月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0、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1999年6月8日施行)
41、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1999年8月15日施行)
42、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1999年11月24日施行)
4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2000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2000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5、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0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00年5月2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6、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2000年6月2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7、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8、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1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01年5月26日施行)
49、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0、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04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200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1月18日修改)
51、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52、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002年7月24日施行)
5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2002年8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4、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2002年12月31日施行)
55、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6、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57、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58、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59、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0、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2004年1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2004年3月10日施行)
6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4、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
65、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200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
66、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2005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7、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200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2005年7月20日施行)
68、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69、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70、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2005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2005年9月5日施行)
71、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
72、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7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2006年2月1日施行)
7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6、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施行)
7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8月14日施行)
78、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79、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80、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2006年11月1日施行)
81、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
82、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施行)
8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06年10月18日施行)
84、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5、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6、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7、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8、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
89、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0、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施行)
92、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07年5月10日施行)
9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07年6月10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7、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8、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99、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0、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1、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07年11月6日施行)
10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
10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
10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5、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
107、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2008年5月20日施行)
108、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9、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0、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2008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1、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12、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1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2010年7月21日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煤炭生产、加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第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设置安全总监,专项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低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并且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通防、防治水专职副总工程师,并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煤矿企业应当分别配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生产定员的百分之五。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满足生产作业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工不少于7人。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建立带班下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无前款人员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禁穿着化纤衣物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入井。
煤矿企业应当为下井人员无偿提供符合规定的自救器、标识卡、矿灯、安全帽、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检查下井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或者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组织实施。
煤矿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预防、治理措施,消除水害隐患。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查明煤矿、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专项措施。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防治水专项治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一)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区域采掘前;
(二)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
(三)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且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开采前。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图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应当将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报所在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第四条 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第五条 煤矿必须落实瓦斯抽放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实行先抽后采。
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第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第七条 煤矿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应当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采取防突措施。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已经使用的,必须限期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第九条 煤矿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采矿业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有效监控税源,现就阿勒泰地区矿山企业推广应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地区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
组长:刘颂东 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哈尔肯 行署副专员
成员:陈祺 地委副秘书长、财经办主任、口岸办主任
张照志 地委副秘书长
宋柯 行署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
陈维斌 行署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玉新 行署副秘书长、发展改革委主任
买卫杰 地区财政局局长
张利江 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范秉武 地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朱长军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唐海基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斌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高明 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委财经办,办公室主任由地委副秘书长、财经办主任陈祺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地委财经办、地区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抽调。
二、职责分工
1.地区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地区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重大决策,监督、检查各县(市)监控系统推广实施及运行等情况。参与质量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和招标工作,协调解决设备安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并争取资金补助。
4.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设备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的筹措、管理等工作。
5.地区公安局:依法查处阻挠或妨碍设备安装、调试和擅自拆卸、改动、破坏、损毁系统设备等违法行为。
6.地区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联网和监控数据统计、分析、查询及使用工作,负责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正常运行负责矿产品产量的核定工作。
7.地区经贸委、国土局、安监局:配合各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并及时和相关部门沟通取得数据做好监控数据统计、分析、查询及使用工作。
三、监控企业范围
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在矿山企业的生产矿井或进原矿(或出精矿)传送带上各安装一套产量计量检测装置,实时传输矿山企业实际产量的网络系统。各职能部门可以利用该系统随时监测矿山企业的产量和设备运行情况。
各县(市)所有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开采资格的矿山企业,原则上都应安装使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确应条件不具备、暂不能安装的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以书面形式报地区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备案。
四、工作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务必于2009年2月底前报地区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地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阶段:制定技术方案及设备采购阶段(2009年3月10日~4月30日)。联系监控设备生产厂家实地考察试点县市矿山企业,制定技术方案,由县(市)组织对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阶段:设备安装及调试阶段(2009年5月1日~6月15日)。依据技术方案进行设备安装、基数设定、搭建监控数据处理中心等工作。设备安装后进行调试,于2009年6月底开始正式投入使用。
五、工作要求
1.地区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建立工作以及运行监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财税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国土资源、经贸、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及设备的选型、招标、安装,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于2009年3月5日前报地区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地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全地区力争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并实现监控系统的正常在线运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所有新建矿井选厂时,必须同步安装该监控系统。
2.各县(市)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数据接收系统及数据中心设在税务部门。设备安装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因矿山企业的原因导致监控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矿山企业承担修复监控设备的全部费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保障措施,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3.各县(市)在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期间,应统筹考虑安监、环保等部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的相关需求,尽可能整合推进,以达到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资源共享的目的。
4.纳入监控系统管理的矿山企业名册由县(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安监局等部门共同确定,并将名册报地区及同级人民政府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新建、闭坑、停办、转让矿山企业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安装、注销等手续。
5.推行质量监控系统是今后一个时期内地区全面加强矿产企业生产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6.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要领和使用方法,与技术服务单位、企业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