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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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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17:0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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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7

法律条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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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一般都是由人大或人大常委颁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3-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5-02-2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005-02-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5-02-2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5-02-2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5-02-2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5-02-2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05-02-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5-02-2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2005-02-28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 2005-02-2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5-02-28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5-02-28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05-02-2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5-02-2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5-02-28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02-28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5-02-28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5-02-28

22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2003-08-04

23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2003-07-31

24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2003-07-31

25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3-07-31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 2003-07-19

2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2003-07-16

28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 2003-07-15

29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

行业法规

30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 2005-02-28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部门规章

3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 2011-01-04

33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3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 2011-01-04

35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 2011-01-04

36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 2011-01-04

37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38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39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40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41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42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2011-01-04

43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2011-01-04

44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2011-01-04

45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2011-01-04

46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

47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2011-01-04

48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2011-01-04

49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2011-01-04

50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2011-01-04

51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2011-01-04

52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7号)2011-01-04

5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2011-01-04

5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2011-01-04

55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2011-01-04

56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11-01-04

规范性文件

http://www.serc.gov.cn/flfg/gfxwj/index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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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7
秸秆发电是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目前,我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平原地区的农村,主要还是靠种粮,每年每季都产生出大量秸秆。过去农村烧火做饭全靠秸秆,烧地锅,烟熏火燎,农民的厨房都是熏得黑黢黢的;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农民烧火做饭不再完全依赖秸秆,因此农村秸秆大量废弃。农民种地为省事,干脆收获粮食后,一把火将秸秆就地焚烧。这样在高速公路沿线或飞机场附近的农田,因为焚烧秸秆每每造成交通事故或飞行事故,造成很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于是当地政府就出台政策,不准烧秸秆,烧一亩罚一万。但这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关键是得给秸秆找个出路。[2]

2005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大力推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现在好啦,秸秆发电项目有了,农民的秸秆再也不愁没有出路了。而且农民本来废弃的秸秆,现在可以变成一项可靠的经济收入。 建国后的30年,我们国家政策是以农辅工,我国农民为工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80年后,我国大搞经济建设,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工业发展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的发展,农民外出打工的收入已远远超过种地的收入。有人做过计算,一亩地种粮一年的净收入不顶外出打工一个月的收入。现在国家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并出台一系列政策:减免农业税,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使种粮农民确确实实得到实惠。农民们真是打心眼里感激党和国家这一届领导人,甚至有农民自己出资铸“免赋鼎”以做永世纪念。可见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深得人心。人们逐渐认识到:现在搞秸秆发电项目也应该从“工业反哺农业”的角度去看待,也是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一方面体现。

秸秆发电是节约矿物资源的有力举措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加剧对矿物资源的大量消耗。国际石油价格的大幅飙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短短3年时间,2004年从40$多/桶 上涨到90$/桶,曾一度超过100$/桶 大关。别以为我国地大物博,地下的石油和煤炭就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我国现在已经成为石油进口第三大国。而煤炭我国目前还自给有余,好像无后顾之忧,但是,且不可掉以轻心,仅从火力发电一项来说,2007年一年新增装机容量达8158万KW。我国目前火电装机总容量是5.656亿KW,如果全部满负荷运转,每天消耗的煤炭近500万吨标媒。地球母亲能够提供给我们的矿物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在我们这一代就把资源采干挖净,是否应该给我们的子孙留下点?

聪明的美国人对能源危机的认识要比我们早。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都在大力发展经济,中东海湾国家更是大量开采地下石油出口换汇。美国人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不再开采本土的石油和煤炭(阿拉斯加州除外,因为这个州与美国本土不连接),而是把油田和煤矿都封存起来,大量进口中东阿拉伯国家廉价的石油和煤炭。试想到了中东石油采完的那一天,美国的石油可就弥足珍贵了。 煤炭目前看还不短缺,但是电煤价格从2004年的不足200元/T,已经上涨到超过400元/T(这是官方价格,但是这个价格买不到煤);实际市场价格700元/T,现在火电厂发一度电亏一度电。看来煤炭价格超过1000元/T 已是指日可待了。而秸秆(以玉米为例),每公斤干燥的玉米秸秆热值可达3700大卡以上,每二吨秸秆就顶一吨煤炭。我国东部的平原农业县,如果一个县有200万亩土地,每亩地一年产一吨秸秆计算,每年就是200万吨秸秆。相当于一座年产100万吨煤的煤矿。这么大的一部分资源如果废弃掉岂不太可惜?!所以我们现在就把农作物秸秆,以及各种可再生利用的生物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是大力节约我国矿物资源的有效途径。

为推动生物质发电技术的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先后核准批复了河北晋州、山东单县和江苏如东3个秸秆发电示范项目,拉开了中国秸秆发电建设的序幕。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并实施了生物质发电优惠上网电价等有关配套政策,从而使生物质发电,特别是秸秆发电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在建农作物秸秆发电项目34个,分布在山东、吉林、江苏、河南、黑龙江、辽宁和新疆等省(区),总装机容量约120万千瓦;山东单县、江苏宿迁和河北威县三座发电站已投产发电,总装机容量8万千瓦。[2]

2008年前后几年间,国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等大型国有、民营以及外资企业纷纷投资参与中国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建设运营。截至2007年底,国家和各省发改委已核准项目87个,总装机规模220万千瓦。全国已建成投产的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超过15个,在建项目30多个。可以看出,中国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发展正在渐入佳境。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未来将建设生物质发电550万千瓦装机容量,已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确定了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3000万千瓦的发展目标。此外,国家已经决定,将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及检测认证等产业服务体系建设。总的说来,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秸秆发电迈出实质性步伐。 大力发展秸秆发电,不仅可以减少由于在田间地头大量焚烧、废弃所造成的污染,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而且对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据估算,建设一个2.5万千瓦的秸秆发电厂,每年需要消耗秸秆20万吨,按每吨秸秆收购价200元计算,可为当地农民增加约4000万元收入,惠及的农户数量将近5万户,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中国对秸秆发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上网电价高出燃煤发电0.25元/千瓦时,并且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政策。随着中国有关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秸秆发电技术的进步和原料收储运体系的形成,中国秸秆发电产业必将取得更快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7]

中国利用秸秆发电的市场广阔

目前生物质能秸秆发电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科学家的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如日本的“阳光计划”,美国的“能源农场”,印度的“绿色能源工厂”等,它们都将生物质能秸秆发电技术作为21世纪发展可再生能源战略的重点工程。根据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至2010年,中国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要超过:300万kw。因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支持生物质能技术的发展,加快了技术商业化的进程。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既有经济、社会效益,又能保护环境的秸秆发电技术的利用前景将会越来越广阔。

中国农村的秸秆资源相当丰富,主要的农作物种类有稻谷、小麦、玉米、豆类、薯类油料作物、棉花和甘蔗。根据中国地理分布和气候条件,南方地区水域多、气温高,适合水稻、甘蔗、油料等农作物生产,北方地区四季温差大,适合玉米、豆类和薯类作物生长,故播种面积大于其他地区。小麦在中国各地区都普遍种植,播种面积以华中、华东地区最多;棉花产地主要是华东和华中地区,其次是华北和西部地区。预计在2000年到2010年期间,我国每年秸秆资源的可获得量为3.5亿~3.7亿t,相当于1.7亿tce。如果将这些秸秆资源用于发电,相当于0.9亿kw火电机组年平均运行5000h,年发电量为4500亿kWh。

中国开始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启动生物质能发电工程示范项目的实施

农作物秸秆直接燃烧供热发电的利用方式,是一条将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能源可行的工艺技术路线。如果秸秆直接燃烧供热发电示范成功,将成为中国最大的支农项目、最大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我国最可能迅速大面积推广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正是由于秸秆直燃发电项目拥有以上特点,同时它又可能解决目前许多企业面临的煤炭供应趋紧,价格持续上升的问题,中国启动实施秸秆发电的示范工程引起了国内外业界的极大关注。

中国大型企业与丹麦BME公司合资合作蓄势待发

由中国龙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合作经营的龙基电力有限公司,是BWE公司“超超临界锅炉”和“生物质能发电”等核心技术、锅炉设备相关技术及其更新技术进入中国的唯一平台。作为BWE公司在中国电力领域的项目发展公司和窗口公司,龙基电力有限公司将在中国境内投资生产世界先进的发电厂设备,逐步把BWE公司的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引入中国,在国内生产BWE公司的生物质能发电锅炉及全部配套设备。

生物质能发电工程已列入国家级示范项目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正式批准将河北晋州和山东单县的生物质能秸秆发电工程列为国家级示范项目(发改能源[2004]2017号文件和发改能源[2004]2018号文件),旨在示范中完善技术,规范和培育市场,形成新的产业。这正式将秸秆发电技术在国内的推广驶上了一条农村能源全新利用的快车道。

河北晋州(1×25MW)和山东单县(1×24MW)两个示范项目都将引进丹麦BWE公司的世界先进秸秆发电技术,龙基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和项目实施单位,在当地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力争在吸收丹麦BWE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创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路。两个示范项目如能成功,将给我国广袤的农村带来前所未有的新能源革命和巨大的经济效益,如河北晋州项目每年燃烧秸秆20多万t,发电1.38亿kWh。按照每吨秸秆100元的收购价测算,将带动农户增收2000多万元/年;与同等规模的燃煤火电厂相比,一年可节约l0万多tce。

除上述两个示范项目外,江苏如东县、黑龙江庆安县、北京平谷区等生物质能丰富的县(区)都在积极与龙基电力有限公司洽谈,着手筹建秸秆发电厂。

淡定的小蝴蝶
单纯的犀牛
2026-04-09 10:18: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 政务内务 2008-05-01 5277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 政务内务 2008-05-01 55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资源生态 2008-04-01 31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8-02-01 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相关 2008-01-01 11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污染防治 2008-01-01 205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8-01-01 3311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收费 2007-12-01 18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 劳保安康 2007-11-01 146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劳保安康 2007-11-01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预案规划 2007-11-01 170

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改委 产业政策 2007-10-31 125

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 国家环保总局 资源生态 2007-10-24 124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保总局 产业政策 2007-10-22 112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 综合性 2007-10-09 174

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7-10-08 201

商务部 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7-10-08 236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 对外贸易 2007-10-01 209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资源生态 2007-09-30 82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电监会 产业政策 2007-09-30 193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环保总局 产业政策 2007-09-29 94

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 政务内务 2007-09-05 77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国家电监会 资源生态 2007-09-01 78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标准监测 2007-09-01 1027

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7-08-30 119

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发改委等 综合性 2007-08-28 139

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发改委 建设项目 2007-08-28 105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 资源生态 2007-08-24 176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收费 2007-08-23 71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收费 2007-08-23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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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1章 绪论

1.1 概述

1.2 中国生物质能资源状况

1.3 中国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发展状况

1.4 国外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现状

1.5 中国生物质能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6 中国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发展

第2章 生物质能概述

2.1 生物质能基本概念

2.2 生物质资源

2.3 中国生物质资源的情况及特点

第3章 生物质能源利用

3.1 生物质直接燃烧

3.2 生物质气化技术

3.3 生物质液化技术

3.4 生物质沼气技术

3.5 生物质固化技术

3.6 世界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4章 生物质发电技术

4.1 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技术

4.2 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

4.3 沼气发电

4.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4.5 生物质混合燃烧发电技术

4.6 各种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综合比较

4.7 中国的生物质发电

4.8 生物质发电展望

第5章 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技术与产业

5.1 生物质工业分析

5.2 生物质物理性质

5.3 生物质化学性质

5.4 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原理及系统构成

5.5 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关键设备与关键技术

5.6 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厂综合自动化系统

5.7 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燃料供应系统

5.8 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产业发展

第6章 生物质发电工程

6.1 生物质大型直燃发电工程

6.2 生物质气化发电工程

6.3 生物质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工程

6.4 生物质小型直燃发电工程

6.5 生物质与煤混合燃烧发电工程

第7章 生物质电厂接入系统并网技术研究

7.1 生物质大型直燃发电厂接入高压输电系统

7.2 生物质中小型发电厂接入配电系统方式探讨

第8章 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相关政策

8.1 世界各国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扶持政策

8.2 我国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优惠政策

8.3 其他激励政策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附录B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附录C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附录D 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E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

附录F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附录G 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附录H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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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几十家有了、

无锡尚德比较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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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家企业参与招标中国最大光伏发电项目启动

本报记者梁钟荣 深圳报道 2009-2-4 1:55:34

作为中国最大的光伏发电项目,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已经进入冲刺期,紧随其后的是地方及中央更大的光伏发电投资规划,而随之破炉而出的政府补贴与电价厘定难题则成为业界关注的大规模启动国内光伏发电市场的核心要义。

“目前已经有38家企业参与了敦煌1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招标,计划于3月20日开标。”敦煌市发改委能源处主任赵平乾告诉记者,参与投标的38家企业,分为丹麦与德国2家国际企业与36家国内企业;国内企业之中,既有中电投、华能等五大发电集团,亦有无锡尚德等太阳能企业。

在敦煌10兆瓦光伏项目启动同时,中国科学院于1月中旬高调宣布启动“太阳能行动计划”,称举全院之力,联合全国相关科研力量,分三个阶段实施计划:2015年分布式利用、2025年替代利用、2035年规模利用,使在2050年前后太阳能成为我国重要能源。

“项目之外另有政府扶助难题,在这一块,政府补贴与电价厘定都要跟上。”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业委员会主任赵玉文对记者如是表示。

敦煌10兆瓦项目启动前后

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距敦煌市区13公里,占地1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亿元,年均发电1637万千瓦时。

“由于这个项目为国家光伏发电的示范性项目,意义极为重大,所以招标活动由国家发改委来负责,地方主要做配合工作。”赵平乾说。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中国政府仅批准了三家太阳能电站示范项目,除却该敦煌项目外,另有1兆瓦的上海市崇明岛项目、255千瓦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项目。

赵平乾回忆,建设敦煌光伏发电项目的想法于21世纪初即开始萌发;2004年9月,甘肃省发改委在敦煌召开了《敦煌8MWp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建设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标志该项目正式启动;2007年8月,甘肃省发改委委托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预可研,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其间的2006年,中濠新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切入到该项目中,成为建设方。“后来由于投资额度太大,当时的太阳能政策亦尚不明朗,中濠新能源随后退出。”甘肃省发改委人士证实,中濠新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由辽宁友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濠东海升国际投资公司合资而成,“规模并不是很大”。

及至2008年3月,该项目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并于同年9月正式得到国家能源局复函,同意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建设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各竞标方已于1月中旬到选址基地进行了一次实地观察,估计将于2月份在北京再召开一次招标吹风会,听取各竞标方意见。”赵平乾表示,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复函,竞标胜出方需在18个月内将此项目建成,同时拥有25年的特许经营权。

两大解决路径

在敦煌1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之后,各省纷纷提出兴建世界级大型太阳能发电站的计划。以云南与青海为例,云南省要在昆明开工建设国内最大的并网光伏电站实验示范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66兆瓦;青海省手笔更大,宣布将在柴达木盆地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G瓦(1000兆瓦)的电站。后者如若全部建成,将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并网光伏电站。

然而,目前的现实是,虽然中国贵为世界第一的光伏太阳能电池生产大国,但95%的产品均销往国外,仅有5%左右产品留予国内,造成产业与市场的脱节。国内光伏市场迟迟没有启动,与中国尚未通过对太阳能发电的补贴政策、电价厘定法规相关。

“中国暂未启动此市场的原因之一,是目前技术条件下,补贴太阳能发电代价过于高昂。”一位公司高管介绍,崇明和鄂尔多斯两个示范项目,每发1度电,政府需要补贴4元钱。据此计算,太阳能发电每千瓦时成本为普通居民用电的8倍以上。

不过该高管也表示,这主要是因为以前的技术不成熟,而今已不需要那么多的补贴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占据太阳能电池70%成本的硅料价格、基建成本等均已大幅下降,“就基础情况而言,现在补贴2.5元/度电即可。”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在江苏常州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太阳能光伏会议”上表示,国家还即将对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正在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财政部等部门进行协商。

另一方面,虽然2007年9月国家电监会就颁布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但目前对于并网发电还没有一个具体可以执行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上网电价,至今采取“一事一议”的并网价格。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法》积极酝酿,近一两年内即有望正式出台,目前实施《上网电价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赵玉文说。

在赵玉文看来,《上网电价法》是把我国光伏发电的份额从百万分之一向百分之一过渡所启动实施的法规,以销售电价为例,一次性向用户平摊光伏发电成本,只要每度电平摊六厘钱,可持续使用15年。或者采取分期平摊,第一次平摊1厘,以后每两年增加1厘,到第15年也已足够。而我国近年来由于煤炭涨价等因素,电价上涨每年均超过1.25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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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