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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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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16:5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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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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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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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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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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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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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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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9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8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7. 大气污染防治法

【发布日期】2000年4月29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订)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发布日期】1996年8月29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订)

【发布日期】1996年5月15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1996年5月15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30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修正)

【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发布日期】1991年5月16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6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废止)

【发布日期】1987年9月5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发布日期】1984年5月11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发布日期】1982年8月23日【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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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0:18:35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通过的日期是:

A 2005年2月28日

B 2005年10月28日

C 2004年2月28日

D 2003年10月1日

2、以下哪一项不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直接目的:

A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B 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

C 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D 促进节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在哪次会议上通过的:

A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B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C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D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4、以下哪种能源利用方式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A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薪柴

B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粪便

C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

D 以上三项都不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__________。

A 小学、中学教育课程

B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C 中学、大学教育课程

D 职业教育课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不可能标志着:

A 我国的能源问题很快就能解决

B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认识上的提高

C 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D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有较大提高

7、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可再生能源产业标准:

A 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国家标准。

B 国家燃煤火电并网技术标准

C 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国家标准

D 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国家标准。

8、按照我国法规性质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

A 国家法律

B 中央行政部门的规章

C 地方性法律

D 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

9、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中长期目标与规划,以下法律要求含义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国家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制定可再生能源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

C 国家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D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10、国家安排资金,除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外,还支持下列哪项工作:

A 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科学研究和应用示范

B 可再生能源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

C 可再生能源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示范工程

D 以上三个方面都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为几章。

A 8

B 3

C 5

D 10

1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

A 羊八井地热能发电站

B 边远地区的户用光伏发电

C 利用燃气轮机进行天然气发电

D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的沼气发电

13、下列哪一项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

A 安装碳捕获技术的煤电

B 户用风力发电系统

C “煤变油”技术

D 洁净煤利用技术

14、以下哪项不是狭义海洋能的表现形式:

A 海上风能

B 潮汐能

C 波浪能

D 温差能、盐差能和海流能

15、以下哪项属于地热能的应用:

A拉萨羊八井的地热发电站

B 云南腾冲旅游风景区的温泉洗浴

C 天津民用住宅的地热集中供热

D 以上三项都是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国家将实施以下哪项措施:

A 将其列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

B 将其列为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

C 将其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D 以上三项都正确

17、关于水电,以下哪项是不正确的:

A 2004年我国已经开发了水电3亿千瓦

B我国的水能资源经济和技术可开发量约4亿千瓦

C 水电原理主要是利用河流落差,利用势能发电的

D 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将采取以下哪项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利用:

A 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

B 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C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D 以上三项都正确

19、以下哪项不是我国的能源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A 消费总量大、人均消费水平低、利用技术落后

B 清洁能源所占比例太大

C 能源供应安全问题凸现,石油进口依存度高

D 化石能源消费对环境的压力大

20、我国在编制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过程中可以征求以下哪些方面的意见:

A 某省能源办公室

B 李教授,某大学的能源专家

C 李芳,青海偏僻山区农民,她的家还没有用上电

D 以上三项都有可能

2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相关教育的课程,以下哪项是其主要目的:

A 提高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和知识水平

B 提高教育质量,普及中小学教育

C 保证所有人都参与能源开发工作

D 提高人口素质,鼓励计划生育

22、以下哪项不可能得到国家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支持:

A 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路线图的发展

B 电热器的使用推广

C 沼气发电改进技术改进

D 风电高峰值测定方法改进

23、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_____电力系统。

A 独立

B 并网

C 综合

D 集中

24、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服务由_____提供。

A 发电企业

B 电网企业

C 供电企业

D 变电站

25、按照国务院____主管部门或者___人民政府的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将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A 资源 省级

B 燃料 县级

C 能源 省级

D 能源 县级

26、为了促进太阳能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以下哪种系统:

A 太阳能热水系统

B 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

C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D 以上都是

27、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_____。

A 技术政策

B 经济政策

C 技术经济政策

D 行政管理政策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_____应当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A 房地产开发企业

B 建筑单位

C 设计单位

D 施工单位

29、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在不影响_____的前提下,住户可以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A 质量

B 安全

C 美观

D 质量与安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应由_____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A 地区级

B 县级

C 省级

D 市级

31、 各地制定农村地区本地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应当考虑当地________的实际情况。

A 经济社会发展

B 生态保护

C 卫生综合治理需要

D 以上都是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农村地区应因地制宜地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下列不属于在农村地区推广的技术类型是:

A 户用太阳能

B 小型风能

C 小型水能

D 大型水电站

33、 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原则是_______。

A 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B 经济合理

C A和B都是

D 成本有效

34、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于____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可以分摊。

A 煤炭

B 天然气

C 石油

D 常规能源

35、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_______主管部门制定。

A 能源

B 财政

C 价格

D 税收

36、 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_______主管部门制定。

A 能源

B 财政

C 价格

D 税收

37、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____销售电价。

A 统一

B 分类

C 特殊

D 一般

38、 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_____的部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A 平均上网电价

B 煤电上网电价

C 销售电价

D 民用电价

39、 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制定原则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制定的原则_____。

A 相同

B 不同

C 部分相同

D 以上都不正确

40、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根据____管理权限确定。

A 行政

B 价格

C 成本

D 职能

41、 如果在中国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分别开发风力发电项目,且两地风力资源状况相同,那么两地风电上网电价_____。

A 东部高

B 西部高

C 一样

D 关系不确定

42、 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中高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可以在____中分摊。

A 发电成本

B 销售电价

C 平均电价

D 收购电价

43、 从本质上来讲,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电价分摊机制,最终由_____承担其电价超出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

A 发电企业

B 电网企业

C 供电企业

D 消费者

44、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应____。

A 10年内保持不变

B 向社会公开

C 各地区必须相同

D 商业秘密,不可公开

45、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完全无关。”这种说法_____。

A 正确

B 不正确

C 不完全正确

D 以上都不对

46、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可根据可再生能源_____的发展适时调整。

A 总装机容量

B 设备成本的变化

C 生态环境状况

D 开发利用技术

47、下面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哪一项不能得到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A科学技术研究

B产品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C产品销售

D示范工程

48、_____生活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A农村地区、牧区

B全国各地

C城市

D沿海

49、下列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A 某企业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B 某可再生能源研究所开发新型太阳能利用技术

C 某县新建一座10MW天然气发电厂

D 某地建立超临界发电厂的示范工程

50、下列哪项活动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A某单位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

B 通过“村村通电”工程,解决偏远山区用电问题

C 某研究单位开展引进消化风力发电技术

D 以上三项。

51、下列哪项经济活动,有可能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A投资建设海上试验风电场

B制定兆瓦级大型风机设备的技术标准

C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化技术创新

D以上都有可能

52、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_____电力系统建设。

A并网

B综合

C集中

D独立

53、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可以获得_____提供的财政贴息贷款。

A财政部

B农业部

C金融机构

D政府机构

54、如果某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按规定核准验收,可以享受的经济激励是:

A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B 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

C 享受电网公司提供的上网服务

D 以上都是

55、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条件是:

A列入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B列入国家发展规划

C列入区域发展战略

D获得生产许可证

56、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_____规定。

A 人民代表大会

B物价部门

C国务院

D 以上都不对

57、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要_____。

A为企业保守秘密

B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C公布企业秘密

D A和B

58、有权对电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部门是:

A统计局

B电网公司

C 电力监管机构

D发电企业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力企业要记载和保存_____的有关资料。

A所有发电形式

B可再生能源发电

C天然气发电

D燃煤发电

60、下列有关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的几种行为,正确的是:

A公开企业的商业秘密

B向被监管企业收取检查费用

C要求转让企业经营权

D 电力监管机构应该为被检查的电力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对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该法的主管人员应依法给予_____。

A行政处分

B撤销职务

C弥补损失

D刑事处罚

62、如果县级人民政府的能源管理部门违反了本法规定,应由_____责令改正。

A国务院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以上三种均有可能。

63、如果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标准的燃气入网,则应由_____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A乡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省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64、经营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准许符合入网_____标准的热力入网。

A技术

B经济

C工艺

D价格

65、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_____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A生物液体燃料

B燃料

C石油

D汽油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生物质能的定义,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_____转化成的能源。

A有机废物

B 无机废物

C有机物

D无机物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定义,是指不与_____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A居民区

B用户

C用电单位

D电网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能源作物的定义,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_____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A 能源原料

B能源

C生物质能

D 能量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生物液体燃料的定义,是指利用_____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A生物质资源

B生物

C石油产品

D 生物的分泌物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从_____起施行。

A 2006年1月1日

B 2005年3月1日

C 2007年1月1日

D 2005年10月1日

二、判断题

1、 我国出台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目的是应对气候变化。

2、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以前,我国已经通过法律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总量目标。

4、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

5、 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全部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保密的内容除外)。

6、 国家应当制定技术标准用以规范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

7、 2004年我国能源消费量超过了30亿吨标准煤。

8、 现在我国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和使用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9、 水电不是可再生能源。

10、 我国的风力发电装机居世界第三位,亚洲第一位。

11、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12、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由地方政府制定。

13、 可再生能源法鼓励生物质燃料的推广应用,允许符合技术标准的生物燃气和热力进入城镇燃气和热力系统。

14、 地方政府有权确定生物燃气和热力的入网价格。

15、 太阳每秒钟照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大概就相当于500万吨煤。

16、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之一是保护环境。

17、 目前,全球每年生产和消费的能源总量90%左右是可再生能源。

18、 天然气是可再生能源。

19、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费国。

20、 可再生能源可以部分解决偏僻无电地区上百万农牧民人口的用电问题。

21、 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与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

22、 乙醇汽油已经在我国部分省市推广应用,中央政府出台了专门的政策鼓励乙醇汽油的生产和销售。

23、 煤矿瓦斯是可再生能源。

2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25、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不可以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26、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不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

27、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只是电网企业的责任。

28、 电网企业应当与政府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合同,并提供上网服务。

29、 国家支持在无电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目的是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30、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31、 国家鼓励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是不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32、 建筑与太阳能光伏利用结合的技术规范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定。

33、 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可以适时调整。

34、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该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招标电价可以超过国家公布的固定电价。

35、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

36、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额外支付的费用,可以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37、 法律要求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提供服务,因此电网企业可以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优惠价格。

3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39、 国家要求每个县级以上的行政区都要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

40、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无息贷款。

41、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42、 国家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不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43、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一切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

4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而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处以经济惩罚。

46、 经营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热力入网,应当处以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的罚款。

47、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所有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48、 所有的乙醇、甲醇、二甲醚等都是生物液体燃料。

49、 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通过后,立即生效,开始施行。

壮观的大碗
不安的白云
2026-04-09 10:18:35

国外在煤层气勘探开发中政策支持起了很大作用,我们可借鉴其所采用的政策和法律的成功实例,包括明确的法规框架、能源定价和补贴、所需的投资选择方案、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鼓励和免税期政策、环境保护鼓励政策、市场销售及用气鼓励政策等,有助于形成适用于中国煤层气工业的政策和法规。

一、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采用不同的税收鼓励政策促进煤层气开发。美国的煤层气工业很大程度得益于为鼓励非常规能源项目的开发而制订的《1980原油意外获利法》中第29条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1980~1992年钻成的煤层气井以及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开钻的井中,投产井于2003年前卖出的煤层气均可享受与气价有关的税收补贴。根据该政策,若煤层气热值为8500k cal/m3,则在1998年、2000年和2002年,每1000m3煤层气的税款补贴额分别为42美元、45美元和49美元(表9-1)。

表9-1 美国历年煤层气补贴

① 1Btu(英制热单位)=1055.056 J。

美国目前对煤层气生产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联邦税法征税,然后根据第29条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税款补贴。在多数情况下,煤层气生产者得到的税款补贴比上交的税款要多,因而可以得到实惠,积极性很高。尽管新井的煤层气生产不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第29条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煤层气工业快速发展,对其产量迄今仍保持强劲的势头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

二、投融资优惠政策

即使在一个预可行性评估已表明目标区的煤层气项目的经济性具有吸引力后,缺乏投资仍然可能拖延项目。煤炭企业自己通常没有多余的现有资金投资于煤层气开采和利用项目,因为现有的资金必须投资于其主要的煤炭生产方面。另外,一些借贷机构可能对仍然比较新的煤层气开采和利用概念不熟悉,所以项目开发者不能保证获得进行项目所需的预先投资。在美国,已有广泛的解决方式帮助项目获得投资。这些方式包括提供拨款、贷款、贷款担保、证券投资及其他的资助。

(一)提供拨款

从联邦、州及地方政府获得的这种资助中,州政府提供给企业的资助是最多的。除了美国能源部的科研攻关项目外,并没有专为煤层气而设立的拨款和贷款项目。但是,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已设立了许多项目资助总体经济开发、能源开发、环保项目、小企业发展及农业地区的开发,其中许多项目可用于煤层气项目。

拨款是对企业资助最直接的形式。拨款不同于贷款的是其将来不用偿还。在美国,因为拨款不需要企业偿还,所以政府对企业直接的巨额拨款很少。尤其是联邦政府不直接向企业拨款,但确实向州政府和地方中介机构如非盈利性的转借公司提供拨款。许多州政府直接向企业提供拨款。这些拨款趋向少量,并不是大型预先资本开支的全部。宾夕法尼亚能源开发局(PEDA)资助开发、促进或更有效地利用宾夕法尼亚的能源资源拨款最大数额为75000美元。

(二)美国与煤层气项目有关的援助资金渠道

虽然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煤层气企业的财政支持可能更为直接,但是仍然可以从联邦政府部门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根据美国环保局1996年3月发表的报告《联邦政府对煤层气项目资助指南》,下列部门能提供优惠贷款和援助。

(1)农业部。农业部农村企业与合作开发局为农村企业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援助资金,其主要对象是农村地区新技术应用项目或微利项目。其援助形式主要有3种:向农村地区的私人机构、公共机构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以帮助他们获得资金;向当地中介部门和州中介部门直接提供贷款,让他们能够向农业地区的企业或社区发展机构提供贷款;拨款给当地的中介部门,作为企业的循环贷款、成本资金等。1993~1995年直接贷款总额为1.6亿美元,年利息为1%,最长贷款期为30年。由于许多高瓦斯矿井处于农村地区,比较容易从本地农村信贷部获得煤层气项目贷款,贷款限额为15万美元。贷款担保项目限额为1000万美元,最长期限也为30年,1993~1995年提供贷款担保8.49亿美元。

(2)商业部援助项目。商业部经济发展局援助对象主要是长期经济困难地区。1992~1994年提供援助资金总额为4610万美元。据该局称,高瓦斯矿井发展煤层气发电、管道输气销售或居民用气项目都有资格获得援助。

(3)小企业管理局援助项目。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是为那些无能力获得私营银行贷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从而使得银行愿意向这类小企业提供贷款,节能项目可获优先考虑。1993~1995年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贷款担保215亿美元。煤矿回收煤层气项目一般都属于节能项目,特别是煤层气提纯、矿井乏风利用、生产甲醇或瓦斯汽车燃料项目都是优先考虑项目。

(4)科研资助。能源部下属的摩根顿能源技术研究中心从事天然气利用技术研究以及煤层气技术开发。能源部还向有关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开发煤层气商业性示范项目所需要的技术。

另外,美国各界也纷纷在煤层气领域投入大量资金。美国在1975~1992年间科研投入达1.4亿美元,而煤层气项目基建投资则达45.4亿美元。

三、环境政策

近年来,由全球气候变化引起限控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而煤层甲烷的“温室效应”相当于二氧化碳的22倍。开发利用煤层气,是限控温室气体最有效的技术手段之一。

美国政府为了实现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制订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鼓励政策,主要包括可交换排放权和排放费等。

(1)可交换排放权。可交换排放权是由政府规定的允许某一工业形成的全部排放量或排放率。这一总排放量在该部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并采用允许排放量管理制度,因此每个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排放权。内部分配后,企业便可以交换这些配额,在排放权的交换市场中,每排放单位的价格大致相当于未来排放物的减排成本。可交换排放权制度能使更经济地减少排放量的企业将多余的排放权出售,而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选择从其他人手里购买多余的排放权。回收煤层气的定额可以在二氧化碳可交换排放权制度中进行交换。

(2)排放费。征收排放费可使企业以它们能够实现的最低成本来减少其排放量;此时排放物的减排成本低于排放成本。排放费收得过低,只能起到一种特种税作用,并且管理成本过高;排放收费标准过高,虽然会明显减少排放量,但会影响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征收煤层气排放费将使煤炭成本增加,进而影响煤炭销售,但煤矿的经营者有义务承担环境成本。

四、鼓励利用煤层气发电政策

煤层气利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煤层气发电。在德国,2004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利用煤矿瓦斯的供暖发电厂可享受20年每千瓦时6.6%~7.7%的固定退税率,新厂税率每年还可递减2.0%。5×104kW以下的煤层气发电设备,每生产1kW电补贴7欧分(相当于每立方米气补贴0.21欧元),鼓励有效利用煤矿抽排瓦斯和煤层气开发,并将减少煤层气排放和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列入“国家气候保护计划”。1998年在蒙特斯尼斯矿开采利用已关闭矿井瓦斯的供暖发电厂运转成功。2004年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后,在各项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最近又有多个3×104~5×104kW能力的供暖发电项目陆续投产。截至2004年,已建成利用矿井瓦斯的35个供暖发电项目,总发电能力约600×104kW。

美国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小型发电厂给予“合格设施”鼓励政策,并将这一政策逐步扩大到适用于煤层气发电厂,鼓励煤矿将煤层气发电厂的部分电力售给供电局,支持煤层气利用。

五、价格政策

美国实施绿色定价与电力公司补偿。绿色定价就是用户可以选用标准价的常规电力或电价略高的绿色电力,电力公司负责购买足够的环境友好性能源来满足用户的需要。例如,美国的尼亚加拉莫豪克电力公司是全美第一家实施绿色定价的公司,该公司的绿色定价计划包括每月收取6美元的用户附加费,其中1美元用于植树,其余5美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和常规发电设施的增容,电力公司投资绿色电力是具有吸引力的。

电力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加入绿色定价计划。例如直接向煤层气回收项目投资;从回收甲烷的煤矿购买排放许可;以SO2排放许可交换温室气体减排额;参加由多个电力公司合资建设的煤矿甲烷回收项目并共享减排额。例如俄亥俄电力公司购买该州内尔姆斯一矿甲烷所发的电,用这种绿色电力代替部分常规电力,从而减少CO2的排放;而尼亚加拉莫豪克电力公司则已用CO2减排额来交换SO2排放许可。

六、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煤层气开发是受众多的因素所制约,除了储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经济条件以外,还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综合因素,包括煤层气的所有权和煤层气开采法人的稳定性问题。其中煤层气所有权是个最复杂的问题,甚至在一个国家里由于制定法规机构的不同,会对煤层气所有权的含义也有所变化。即使在煤层气即将开发的地区,要给煤层气所有权明确的规定也是很困难的。因此,长期以来煤层气所有权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多种法律的解释和悬而未决所有权立法问题成为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一大障碍。

常规的石油和天然气在地质上是可以分离的,而煤层气的储层是煤层,很难将煤层与煤层气所有权完全分离开来,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者和土地所有者都可能声称拥有煤层气所有权。因此,煤层气所有权问题是影响煤层气开发最重要的法规问题。

(一)美国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在美国亚拉巴马州的黑勇士盆地和阿巴拉契亚盆地中煤层气的开发,也存在所有权问题的约束。现美国对煤层气所有权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拥有土地就拥有地下矿产的一切所有权;另一种看法认为拥有土地,但对地下的煤层气无所有权,这是由于煤层气可以流动,因此需要对这些气体建立实际的所有权。甚至在美国一些地区煤炭企业主与煤层气企业主之间在煤炭和煤层气开采上也存在矛盾,煤层气钻井影响煤炭的开采作业,妨碍煤炭长壁工作面的开拓,同时钻井的水力压裂激励也危害煤层顶板;而煤炭企业主为了安全生产,用通风方式排放甲烷,使煤层中煤层含气量大大减少。

在美国煤层气所有权问题一直是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目前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田纳西州、西弗吉尼亚州等制定了适用于本州的煤层气所有权的法规,主要如下:

(1)煤层气与煤炭分立所有权。美国蒙大拿州法院认为,煤层气是属于煤炭资源的一部分(1993年)。而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认为,煤层气与常规天然气一样,法律应给予所有权,如果煤层气属于煤炭,煤炭企业主就必须勉强去开发有竞争性的资源,但煤炭企业主缺乏开发煤层气的专门技术和知识。

(2)早期获得权利者优先。煤层气的所有权是依据早期获得的资源权利,而决定分配给煤炭或煤层气企业主。这种情况类似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煤层气开发,例如早期获得了煤炭开采租借权,然后煤炭主将有权开采煤层气。1994年这项政策开始在美国部分地区执行。

(3)彼此共同存在的权利。煤层气企业主有权进行煤层气的开采,而煤炭企业主也有权在煤炭开采活动中抽取相关的煤层气。例如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煤炭承租人有权抽采煤层中的甲烷,作为煤炭开采中的一种安全步骤,而煤炭承租人无权开采煤炭未开发区的甲烷资源。

(4)分享所有权。煤炭企业主和煤层气企业主们对煤层气开发将有相同的份额,这可鼓励物主们合伙经营,以最小的风险和最大的灵活性去开发煤层气。

(二)英国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在英国,目前尚未采用大量地面钻进进行抽取煤层气,而主要是从井下进行煤层气的抽采。井下煤层气的抽采仅存许可权,而无煤层气所有权的问题。在英国,土地拥有者一般对地下矿床不具备拥有权。

1946~1994年间有关的英国煤炭工业法规中曾规定,煤炭是属于英国煤炭公司,石油和天然气由国家拥有。英国煤炭公司对煤层气开采的法规有监督的权利,并每年颁发煤层气钻井的许可证。1994年英国又通过《煤炭工业法》,规定任何石油或天然气以及包含在煤炭中吸附或解吸的气体均属国家所有,新建立的煤炭权力机构(Coal Authority)将对煤炭和煤层气开发的许可权负责,并制订煤层气勘探责任的法令。英国煤炭权力机构在一般条件下,将不会同意煤层气企业主申请进入煤炭开采区开采煤层气,如有助于煤炭开采又可促进煤层气回收条件下可以例外。如果煤炭权力机构同意在煤炭开采区进行煤层气开发,就必须考虑到煤层气钻井煤层激励等对煤炭开采危害的程度,并需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危害的程度。

(三)德国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在德国煤层气的开发所有权问题,已在1993年8月的联邦会议上正式通过公布规定:煤层气是一种独立的资源;按德国的各种法律规定,煤层气是一种碳氢化合物,不属于煤炭的一部分;在煤炭开采过程中,遇到煤层气可以进行抽取或排放,并且采矿公司把抽取的煤层气可用于市场交易。

(四)澳大利亚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在澳大利亚,新的《石油法》将煤层气定义为一种碳氢化合物,因此,煤层气勘探开发许可证的发放与石油天然气一样。这一规定使外国公司在煤层气开采和销售方面享有更大的合法权利,它成功地解决了煤炭开采公司和煤层气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截至1996年5月,仅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地区就颁发了21个煤层气开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