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结合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煤炭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第三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第四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煤炭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各省煤管局、地质总局、煤炭科学总院等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所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第六条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第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审计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第八条 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
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第九条 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制定全国煤炭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基本审计统计报表表式,报审计署备案。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部审计局的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第十条 各省煤管局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临时组织所管理单位专业性审计统计调查,但不得与部审计局下达的基本审计统计报表重复或抵触。
违反规定自行编制、发布的审计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审计统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有关的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中的数据资料,登记审计统计台帐,依据审计统计台帐填制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并健全审计统计档案。第十二条 为了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应当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统计分析报告的制度。第十三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统计工作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半年报表汇审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考核、检查的结果,应当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予以表彰:
(一)改进和完善审计统计制度、方法,有重要贡献的;
(二)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整,成绩优异的;
(三)开展审计统计分析成效显著,对促进加强审计管理和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需要予以表彰的。第十六条 发现内部审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起来煤矿当中的矿工,很多人第一想法都是危险这两个字。在煤矿当中工作的确相当危险,即便是企业在安全方面非常合格,也无法避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更不要说如今有很多的煤矿企业,在安全方面就没有任何保障,甚至在出了事故以后还会瞒报或者是谎报。
河南新密市煤矿发生事故很多人知道并不是通过报纸或者是正规的新闻平台,反而是通过一些爆料者的爆料才得知的。而之所以很多群众,以及有关部门在事情发生,甚至是解决以后才知道,就是因为该煤矿企业涉嫌瞒报。在此次煤矿事故发生的过程当中,共导致4位煤矿工人遇难。
涉事企业存在哪些安全问题涉事企业在矿难发生以后,迅速联系到遇难者家属,而并非向其他相关部门寻求救援,所以该涉事企业在此次矿难发生的过程当中是涉及到瞒报的。虽然该说是企业在煤矿方面手续齐全,但也涉及到其他的一些安全问题。比如说在煤矿作业的过程当中,在安全方面并没有任何保障。在矿难发生的时候,更没有相关的职责部门向上级汇报或是求援。该企业在发生矿难以后,只是联系到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但是对于矿难来说,并不是通过私了就能够进行解决的。所以在这次矿难中,该涉事企业涉及到了多个安全问题,以及处理不得当等问题。
企业应该如实上报对于矿难这件事情,即便是会对企业有所影响,也应该如实上报。因为既然发生了矿难,就代表企业在煤矿运营过程中已经存在问题。而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明确目前企业所存在的安全以及运营问题。这对于未来煤矿事故发生有着预警作用,正是因为明确问题所在,才能够优化和改进。不然未来很可能会发生更大的事故,这对于所有矿工来说都是一种潜在危害。
在每个矿工的背后,都有个等待其支撑的家庭。而当家中顶梁柱倒了以后,并不是所谓的赔偿金就能够弥补的。这些家庭所面临的是永远的阴阳相隔以及支离破碎,而这些家庭以及生命,在这些企业看来可以直接与金钱划等号。这不仅仅是企业对于安全问题的忽视和不尊重,更是对生命的漠视。
1、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吕鑫煤业公司董事长游晓斌、矿长姚国庆、安全副矿长阴永亮、生产副矿长郝进武、总工程师赵振景等5人给予撤职。免去和顺县分管副县长冯乐天、县煤炭局长张瑞涛、县国土局长药江波、牛川乡乡长张晓瑞、李阳镇煤炭副镇长赵晓军等5人职务。对晋中市、和顺县相关管理部门,晋能集团的相关人员,近期相关部门参与吕鑫煤业安全检查的人员,没有认真履职尽责到位的,由事故调查组严肃问责,给予相应处分。
2、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第三,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山西矿难瞒报事件始末:
一、、从无人伤亡到4死5失踪
1、8月11日,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四采区A6-1采区边坡发生了滑坡事故,此后网上出现多条关于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信息。
2、两天后,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政府发布“滑坡调查情况说明”称,8月12日11时左右,由煤管局分管局长带队组成五人小组和露天煤矿工作组赶赴现场对滑坡情况进行调查。通报称,事发地点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
二、被拘留“造谣者”获释
1、据媒体报道,矿难发生的第二天,就有人在网上进行举报。8月13日,和顺县政府新闻办两位负责人却明确表示,吕鑫矿业发生滑坡,但无人员伤亡,也没有设备被埋,请网友不信谣不传谣。
2、8月14日,和顺县警方更是行政拘留了一名网上“造谣者”。
3、昨天,山西晋中和顺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前期调查中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出现重大失误,延误了抢险救援,进行深刻检讨。对滑坡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并将全力以赴做好善后抚恤工作。
三、煤炭管理局局长被免职
1、记者了解到,目前,当地已对前期带队到滑坡现场调查的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张瑞清就地免职,其他责任人将依规严肃追责。市县两级已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遇难者身份尚未公布。
2、山西省委、省政府对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发生的采区边坡滑坡事故高度重视,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楼阳生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在现场成立了以贺天才副省长为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十个工作组。人员核实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中。
不能同时享受。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国务院制定的煤炭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煤炭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炭地方政府规章;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煤炭的法律规范。
煤炭法规应当依法公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煤炭法规为依据。第四条 实施煤炭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第五条 煤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设立的职能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中央所属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市、县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煤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管辖。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交由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煤炭行政处罚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决定。第十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煤炭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越本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当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对违反煤炭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销售;
(五)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经营;
(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八)煤炭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煤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的,视为该煤炭企业或者组织的行为,根据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该煤炭企业或者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对有数种违反煤炭法规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决定从重处罚。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煤炭法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或者破坏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不执行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使违法状态持续的;
(三)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
(四)屡次违反煤炭法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注意突出重点问题,对前期发现的涉嫌哄抬价格、串通价格的线索开展重点排查。重点环节,牢牢把握煤炭生产企业“坑价”的关键。三是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调研三大动力煤主产区煤炭企业。通过调查,初步认定18家煤炭企业涉嫌抬高煤炭价格,3家交易中心涉嫌不实行政府定价。
其次是按照能源供应和稳定价格的要求,继续加强煤炭价格监管,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威慑力,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煤炭价格专项调查,更好发挥监管执法的社会效果,全力做好夏峰能源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更好服务大局。宏观经济形势。定价不执行的主要形式是个别煤炭交易中心自建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增加煤炭交易成本。
再者是继续督促和引导相关经营者按照经营成本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按规定明码标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按照能源供应和稳定价格的要求,继续加强煤炭价格监管,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威慑力,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煤炭价格专项调查,更好发挥监管执法的社会效果,全力做好夏峰能源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更好服务大局。
要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某企业焦煤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双方在焦煤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焦煤销售价格,推高了焦煤涨价预期。焦煤销售均价676元/吨上涨至2167元/吨,涨幅221%;在炼焦煤成本同比下降的情况下,炼焦煤平均销售价格为2230元/吨,同比增长230%。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依法立案侦查。
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一家煤矿发生滑坡事故后被指瞒报伤亡情况,当地政府8月15日决定对该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就地免职,同时立即释放警方拘留的1名网上发帖者。
据官方微博消息,记者刚刚从山西晋中和顺吕鑫煤业滑坡抢险救援指挥部获悉,和顺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前期调查中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出现重大失误,延误了抢险救援,进行深刻检讨;对滑坡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并将全力以赴做好善后抚恤工作;对前期带队到滑坡现场调查的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张瑞清就地免职,其他责任人将依规严肃追责。
8月14日,在和顺县官方公开回应网传伤亡视频纯属造谣后,该县警方拘留一位郭姓网民。目前,该县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对公安部门行政拘留的1名网上发帖者,立即撤销案件,解除行政拘留,并依法启动相关程序。
此前在8月15日上午,山西晋中市和顺县人民政府网官方发布称,8月15日0时52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供称该矿四采区A6-1采区8月11日15时-17时发生边坡滑坡事故。
经初步询问,当时5台挖掘机被埋,其中3台已被挖出,4人死亡,5人失踪。目前,和顺县公安局已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控制,人员核实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中。
而据报道,同样是和顺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通告,8月12日,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发布情况说明,称事发地点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8月13日,和顺县人民政府再次发布,滑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机具损失,同时和顺县公安机关还对一名在贴吧、微信上散布滑坡造成人员和器具被埋的人予以行政拘留。
瞒报事故比事故本身都可怕,那些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管人民群众的死活,应该一抹到底,让他们不再有伤害老百姓的机会。
【山西省委省政府通报和顺吕鑫煤业滑坡事故,对相关人员采取先期组织措施】8月21日下午五点左右,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通报 晋能集团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和顺吕鑫煤业公司边坡滑坡事故。
通报中称,8月11号吕鑫煤业露天煤矿发生边坡滑坡事故后,矿方蓄意瞒报。8月15号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核实被困人数,全力以赴救援。截止昨天(20日)晚6点,累计清理土石14万方,排水5.7万方,目前已确认8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已经成立。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通报中指出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五大问题,并提出三项要求:
第一,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吕鑫煤业公司董事长游晓斌、矿长姚国庆、安全副矿长阴永亮、生产副矿长郝进武、总工程师赵振景等5人给予撤职。免去和顺县分管副县长冯乐天、县煤炭局长张瑞涛、县国土局长药江波、牛川乡乡长张晓瑞、李阳镇煤炭副镇长赵晓军等5人职务。对晋中市、和顺县相关管理部门,晋能集团的相关人员,近期相关部门参与吕鑫煤业安全检查的人员,没有认真履职尽责到位的,由事故调查组严肃问责,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第三,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就应该严厉打击虚假瞒报事件当事人,给大家一个警示,实事求是说话办事,才能赢得大家的敬仰。
省、市(地)所属地方国有煤矿、其他国有煤矿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县(市)所属煤矿、乡镇煤矿等由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可按第五条的分工,向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填写清楚后上报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年检和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抽检工作。第二章 生产矿井的年检第八条 年检内容:
(一)检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瓦斯检测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检查有无超层、超深、越界、侵犯其他生产煤矿的采矿权,及擅自改变开采矿种,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情况;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煤炭回采率达标、环境保护情况;
(五)检查违法生产所受处罚、纠正和整改情况,及煤矿企业合法生产权的有效保护情况;
(六)开发与煤炭共、伴生矿产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九条 煤炭企业填报《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要做到真实、全面和可靠。第十条 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工作内容应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年检的依据及标准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应当依据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矿山安全法》;
6.《小煤矿安全规程》;
7.《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地方国有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乡镇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8.《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9.《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的安排意见》。第十二条 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企业名称,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者;
2.曾有超层、越深、越界开采及其他违法行为,已及时撤出和改正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或过期者;
2.超层、越深、越界开采者;
3.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
4.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者;
5.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者;
6.自检表中虚报、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者;
7.伪造、转让或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者;
8.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